6业主监事会管理办法(试行)
业主管理监理的方法

业主项目管理1、房地产企业不仅要用监理,而且要用好监理。
善于与监理相处,掌握管理、监督监理的技巧,使监理发挥应有的作用是业主工程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要发挥监理应有的作用,二要监督监理的违规行为,三要利用监理发言、发单、罚款、与承包商争吵。
要正确认识监理的作用,对监理不要过于贬低,更不能有过高的期望,决不能依赖监理。
项目的成功靠业主的控制和承包商的实施,监理只起到辅助作用,不可能决定项目的成败。
作为业主要清楚,监理永远不会真正替业主着想,只有业主真正关心自己的工程。
世上没有高水平的监理技术人员。
不要抱怨本项目的监理水平低。
不能以项目的成败来衡量监理的成败,要看其在项目的监督、控制、管理上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是否按要求履行了职责,对项目中的问题是否提前预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等。
★监理“三控”的实质:第一,质量控制,质量是业主要求、承包商施工出来的。
如果业主不要“优良”,承包商决不会自己提高质量标准。
而承包商如果没有必要的组织体系、技术水平,也不可能施工出优质工程。
监理只能发现质量问题、督促整改,而不是提高质量的决定因素。
第二,进度控制,业主要制定总体进度控制计划,监控计划的执行、批准计划的变更。
承包商要按照总体计划制定具体施工进度计划并实施。
监理只负责进度的监控和进度变更的控制。
因此,监理没有义务制定计划,一般也不宜干预承包商制定计划,只要审查承包商计划是否符合业主总体计划要求。
第三,成本控制,业主对成本控制最敏感,会设置专门人员和程序控制成本,对变更、预决算的审核把关会尽可能严格。
而承包商除尽可能节约成本外,还会寻找一切机会变更、索赔,以增加利润。
监理只需要核定工作项目的数量和质量,业主一般不会赋予其在造价方面的签字权。
总之,业主和承包商都要承担成本、进度和质量责任,而监理只能负责监督,不会承担直接风险责任。
有时,业主会要求监理协助制定总体计划,然后又帮助承包商制定具体计划。
但这时监理的身份不再是“监理”而是“咨询”,而且提供的意见仅供参考,不像以“监理”身份提出的意见那样严肃。
小区业主监事会章程

小区业主监事会章程小区业主监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等法律、法规及(下称)、(下称)规定,为了规**小区业主监事会(下称监事会)的活动,督促业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监事会是小区业主大会常设的监督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业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
第三条监事会及监事行使职权应坚持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监事会组成及产生程序第四条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监事会就任及任期届满时间与业委会相同。
监事会选举由业委会组织实施,筹备组在社区(或街道)的指导下与业委会选举同时进行。
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监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属于常住本小区的业主、业主配偶或成年直系亲属;3、模范遵守业主大会,遵守,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无故拖欠物业管理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5、自愿无偿为小区服务。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能担任监事:1、业委会委员、候补委员及其亲属;2、本人或亲属已成为业委会委员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的;3、本人或亲属在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就业的;4、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员;5、其他明显不适宜担任监事的人员。
第八条监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产生:1、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我推荐;2、十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推荐一名监事候选人,但应得到被推荐人同意;3、在前述推荐人选中,筹备组在社区(或街道)的指导下审核并确定最终的监事候选人。
第九条监事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第十条选举按下列程序进行:1、在业主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筹备组应将候选人情况在本小区公示。
公示内容应包括候选人基本情况、栋房号、照片及主要经历;2、筹备组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并收回选票,统计投票结果;3、候选人按照预定名额及得票票数顺序当选,得票票数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但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次业主大会无效的除外。
业主监事会章程

业主监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业主监事会是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监督机构,业主监事会依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及授权开展工作,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二条业主监事会的宗旨是,依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及授权,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独立”的原则,监督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情况,负责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约等业主自治管理规约的解释,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物业区域公共环境和秩序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业主监事会对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监督工作的具体计划、方案、步骤、方法、措施等有决策权和实施权;对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其他工作无决策和实施权。
第二章业主监事会组成和职责第四条业主监事会组成人员为5人,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由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津贴为业主委员会成员津贴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业主监事会的职责1、制定任期内的工作计划,报业主大会批准;2、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业主大会批准;3、在业主代表大会期间,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监督工作的实施情况;4、了解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情况;5、了解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及委员日常工作中违反业主公约、议事规则及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的行为;6、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章程等业主自治性管理规约进行解释。
7、了解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不称职行为,必要时应提出对有关委员的停任要求;8、了解本物业区域的有关的财务状况、财务收支去向和共有房屋、设施、设备等资产的使用情况;9、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10、派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11、向业主大会提出建议和意见;12、业主大会选举、表决的记票、监票和统计工作;13、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业主监事会监事应满足以下条件1、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年龄在25周岁以上;2、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3、具有一定的法律、管理、财务等相关知识;4、能够履行监事职责,完成监事会布置的工作。
规章制度小区业主监事会章程

规章制度小区业主监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本章程规定的小区业主监事会,是为了保障业主的权益,促进小区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及本小区业主大会和选举小组选举产生,享有监督物业服务、监督业主委员会、调解业主矛盾等职能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
第二条目的监事会的目的是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促进小区内部各项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民主化,推进物业服务的合规化和提高业主的生活质量。
第三条权利监事会是小区内权利关系平衡、自治管理的组织,具有监督权、协调权、建议权、审核权、表决权、询问权、告知权和申诉权等。
第四条义务监事会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活动,不得有违法行为。
同时,监事会应当积极开展工作,保障业主的利益,有义务关心业主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积极协调小区管理和服务,做出符合小区整体利益的决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成员监事会由五名业主组成,其中一名为主席,其他四名为副主席。
第六条产生与任期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七条主席职责监事会主席是监事会的召集人和负责人,负责监事会全面工作,并代表监事会作出决策。
第八条副主席职责监事会副主席负责监督物业服务、监督业主委员会、调解业主纠纷等工作,并有权代表主席行使职权。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第九条监督管理监事会对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行为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提出批评、纠正意见和建议性意见。
第十条业务协调对涉及业主利益的事项,以及业主与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的矛盾和纠纷,监事会可协助调解。
第十一条决策表决监事会可对小区内的重大建设、维修、管理等事项进行表决决策,并向业主大会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召开会议监事会需定期召开监事会议,听取有关方面的工作汇报,对当前的小区管理运作进行引导和调控。
第四章选举管理第十三条监事会选举监事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每任届期两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业主监事会选举办法(适用版)

业主监事会选举办法(适用版)业主监事会选举办法(适用版)1. 引言本文为业主监事会选举办法的适用版,旨在规范业主监事会的选举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
2. 定义- 业主监事会:指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公司业务运作的监事会。
- 业主委员会:指由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利益并管理物业事务的组织。
3. 选举程序1. 任期:业主监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每届任期结束时应进行新一届成员的选举。
2. 候选人提名:- 业主委员会成员在每届任期结束前至少提前30天召开业主大会,公告选举事项,并接受候选人的提名。
- 业主委员会成员和业主之间至少应有三名候选人。
3. 候选人资格:- 候选人必须是业主委员会成员或业主,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行为记录。
- 候选人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业主利益的行为。
4. 投票权:- 在业主大会上,每位业主享有一票的投票权。
- 业主必须亲自到场进行投票,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5. 投票程序:- 选举采取秘密投票方式进行。
- 业主将选票投入密封的选票箱中。
- 选举结果由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计票,并公布选举结果。
6. 选举结果:- 获得最多选票的候选人当选为业主监事会成员。
- 若候选人之间选票数相同,则进行重新投票,直到产生胜出的候选人为止。
7. 选举结果公告:- 选举结果应及时向业主公告,并在物业管理处进行公示。
- 选举结果应载明当选的业主监事会成员名单。
4. 其他事项1. 选举期间,候选人应提供个人资料和竞选纲领,供业主了解并做出投票决策。
2. 业主监事会成员应履行监督职责,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活动,保护业主权益。
3. 若选举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以上为业主监事会选举办法的适用版,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参考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规章制度小区业主监事会章程

规章制度小区业主监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小区业主自治,维护业主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成立和组织第一条监事会的成立为规范小区业主自治,维护业主权益,本小区成立监事会。
监事会是业主自治组织之一。
第二条监事会的组织形式和职能1.监事会为本小区的业主自治组织,履行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授予的监督管理职能,代表业主监督物业服务公司、物业服务管理办公室(属于业主委员会)以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等业务的执行情况和质量;2.监事会实行由全体业主监督委员会干事组成的主席团领导下,干事小组分为物管组、财务组、设备组、环境卫生组、安保组、活动组等分工合作,形成协同联动,互相协助,协调工作。
第三条监事会的主席团1.监事会主席团由全体干事选举产生,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组成;2.主席团成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热心为全体业主服务的精神;3.主席团负责组织和领导监事会全体干事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章操作程序第四条监事会职能和任务监事会职能和任务如下:1.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实施的小区管理服务质量和物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2.监督小区公共设施、绿化、清洁、环境卫生等管理情况;3.监督安全管理,提出完善安全保卫措施的建议;4.监督小区拆迁、拆除、改建、新建等工作中的业主利益;5.召开业主监督大会,提交监督报告;6.推进本小区业主自治和民主管理的建设。
第五条监督程序1.监督内容:(1)物业服务食品卫生的执行情况;(2)物业服务质量的执行情况;(3)物业专项资金的支出情况;(4)物业维修工程的质量执行情况;(5)物业服务收费的执行情况;(6)业主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7)建设项目的筹建资金的使用情况;(8)安全措施落实情况;(9)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2.监督方式:(1)开展巡查或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业主委员会;(2)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及时了解本小区相关服务的执行情况;(3)在业主大会上提交监督报告,向全体业主公布监督结果和建议。
监事管理办法

监事管理办法一、总则《监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运行机制,提高监事履职能力,加强公司监督管理而制定的。
二、监事会的组成和选任1. 监事会成员包括一名监事长和若干名监事,人数不少于3人,必须保证具备监督公司业务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 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需经公司注册地的相关部门备案。
监事选举可以聘请独立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确保选举的公正和透明。
3. 监事的任期为三年,可连续连选一次,连选结束后最迟不得超过连续两个任期。
监事长的任期与其监事任期相同。
三、监事会的职权和责任1. 监事会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董事会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2. 监事会有权参加股东会和董事会,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报告和发表意见。
3. 监事会应当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审查,确保决策合法、合规。
4. 监事会应当定期向股东会和管理层提供监督报告,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司经营中的问题。
5. 监事会有权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开展独立核查和评估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四、监事会的运行机制1.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监事长组织召集,会议时间、地点需提前通知所有监事。
2. 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线下或线上方式进行,但必须确保有效的沟通和监督。
3. 监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记录会议的讨论和决策结果,并及时将纪要送交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
4. 监事会成员有权提出约见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成员的申请,请求和他们进行沟通交流,了解公司经营情况。
5. 监事会成员应当保持独立,不受其他利益关系和压力的影响,按照法律和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五、监事会的绩效考核1. 监事会应当自行制定考核办法,对监事会成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效率、专业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2. 监事会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
3. 根据评估结果,监事会应当对履职良好的监事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力的监事提出批评和警示。
小区业主监事会章程

小区业主监事会章程小区业主监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等法律、法规及(下称)、(下称)规定,为了规** 小区业主监事会(下称监事会)的活动,督促业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监事会是小区业主大会常设的监督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业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
第三条监事会及监事行使职权应坚持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监事会组成及产生程序第四条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监事会就任及任期届满时间与业委会相同。
监事会选举由业委会组织实施,筹备组在社区(或街道)的指导下与业委会选举同时进行。
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监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属于常住本小区的业主、业主配偶或成年直系亲属;3、模范遵守业主大会,遵守,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无故拖欠物业管理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5、自愿无偿为小区服务。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能担任监事:1、业委会委员、候补委员及其亲属;2、本人或亲属已成为业委会委员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的;3、本人或亲属在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就业的;4、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员;5、其他明显不适宜担任监事的人员。
第八条监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产生:1、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我推荐;2、十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推荐一名监事候选人,但应得到被推荐人同意;3、在前述推荐人选中,筹备组在社区(或街道)的指导下审核并确定最终的监事候选人。
第九条监事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第十条选举按下列程序进行:1、在业主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筹备组应将候选人情况在本小区公示。
公示内容应包括候选人基本情况、栋房号、照片及主要经历;2、筹备组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并收回选票,统计投票结果;3、候选人按照预定名额及得票票数顺序当选,得票票数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但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次业主大会无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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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监事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业主监事会是社区、业主代表推举并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产生的监督机构,由监事若干名(3至5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一人担任召集人、一人担任副召集人。
业主监事会依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及授权开展工作,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并接受街道、社区的指导监督。
第二条业主监事会的宗旨是,依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及授权,坚持“公正、公平、独立”的原则,监督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监督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工作情况,监督业主代表的工作情况,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物业服务质量情况,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物业区域业主物业自我管理依法、有序、良好的进行。
第三条业主监事会对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监督工作的
具体计划、方案、步骤、方法、措施等有决策权和实施权;对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其他工作无决策和实施权,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建议。
第四条业主监事会的成员可以是业主,也可以是居住在小区的业主的直系亲属,租住在小区满三年的租赁户。
业主监事会的成员由社区居委会、业主代表推选,并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产生,产生方式如下:
1、
2、
3、
第五条业主监事会监事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坚持原则;
4、有相关的知识、技能或经验;
6、有工作时间。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会监事:
1、违反《管理规约》有关房屋租赁使用规定的;
2、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3、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
4、拒交物业服务资金的;
5、拒交专项维修资金的;
6、与本物业区域业主物业管理权益存在利害冲突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六条业主监事会职责
1、制定任期内的工作计划,报业主大会备案;
2、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汇报物业管理监督工作的实施情况;业主大会闭会期间,以简报形式向业主大会汇报日常工作;
3、以专题报告形式向业主大会报告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共有部位收益的使用情况;
4、了解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了解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工作情况、了解业主代表的工作情况;
5、了解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业主代表违反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的行为或不称职行为,向街道、社区和业主大会反映;
6、了解物业服务机构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
7、建立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向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反映,或者提出建议和意见;
8、派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9、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业主监事会召集人职责
1、召集和主持业主监事会会议;
2、主持制定业主监事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日常工作制度;
3、参加业主大会,代表业主监事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
4、指派监事参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或承担其他专项工作;
5、组织了解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组织了解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工作情况,组织了解业主代表的工作情况;
6、组织草拟监事会提交业主大会的请求、建议和意见;
7、履行业主监事会监事的职责。
第八条业主监事会副召集人职责
1、协助召集人工作;
2、根据召集人的授权,召集业主监事会会议、主持业主监事会的工作;
3、召集人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4、履行业主监事会监事的职责。
第九条业主监事会监事职责
1、参加业主监事会会议;
2、参与制定业主监事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日常工作制度;
3、根据指派参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
4、参与了解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了解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工作情况,了解业主代表的工作情况;
5、参与草拟业主监事会提交业主大会的请求、建议和意见;
6、承担业主监事会布置的专项工作;
7、执行业主大会、业主监事会决定,完成业主监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业主监事会应当建立工作会议制度。
业主监事会工作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含两名)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会议以及发生须由业主监事会讨论、了解的问题时,应当随时召开业主监事会临时工作会议。
业主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名(含三名)以上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业主监事会工作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应记录议题、应与会和实际与会人员名单、涉及议题的简要事实经过、与会监事的意见等等。
第十二条业主监事会的请求、建议、意见等报告,须经三名(含三名)以上监事表决赞成,方能通过。
第十三条业主监事会独立行使监督权,其工作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或影响。
第十四条对业主监事会监事违反本规则,具有不作为、营私舞弊等不称职行为的,可启动业主大会程序,向业主大会提出对其的停职或罢免请求。
第十五条业主监事会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监事资格自动终止:
(一)任职期限届满的;
(三)一年内无故不参加业主监事会工作会议和临时工作会议累计五次的;
(四)因疾病、经常外出等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
(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
(七)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监事会提出辞职的;
(八)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监事会监事(含副召集人)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天内向业主监事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第十六条本规则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力。
第十七条本规则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