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知识总结:代理和时效与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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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与司法考试诉讼时效与期间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诉讼时效与期间重点知识点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概述」1.诉讼时效的含义时效是一种期限,但与一般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不同,时效是法定的。

诉讼时效性质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否则行为无效。

时效的制度价值有二,一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法谚云“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二是用来尽快结束不稳定的法律关系。

时效依其适用的权利和法律效果区分,可分为取得时效(我国目前不承认)和消灭时效,我国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消灭时效,就属于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的特征(1)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

时效能阻止权利的行使,属法律效果。

时效的期间经过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控制,就此而言,时效属于事件。

(2)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期间。

由法律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诉讼时效期间须与一定的事实状态结合才发生一定的效果,亦即无一定事实状态与之结合,则无时效效果的存在。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法律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对不同类型的权利规定了不同法定期间,如,适用于支配型权利的取得时效,适用于形成权的除斥期间,适用于知识产权的失效期间等,而适用于债权请求权的就是诉讼时效。

债权请求权须义务人给付才能实现,如请求权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使财产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诉讼时效就有督促请求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功能。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1.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1)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例外】抵押权受其担保之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2)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抗辩权具有永续性。

(3)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一般适用除斥期间。

(4)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事实上还得有所限制,在我国只有债权请求权与继承权回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物权请求权包括:(1)不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2)登记的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3)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

专升本民法考点第七章时效和期间

专升本民法考点第七章时效和期间

第七章时效和期间一、时效的概念与类型(一)时效的概念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

时效是一种期限,但又与一般期限不同,须有下列三要素:1.一定事实状态的持续存在。

所谓一定的事实状态是指占有某物、不行使权利等事实。

2.经过一定的期间,即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期间,这一期间谓之“时效期间”。

时效期间为多久,应依法律的规定,故属法定期间。

3.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即发生权利得失的效果。

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期间后,当事人或因此取得权利,或因此失去权利。

时效对民事权利所生的得失效果,是时效的功能之所在。

时效的法律性质是:1.就时效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效果而言,时效属法律事实;而就时效的期间经过不受当事人意志的作用而言,时效属事件。

2.时效期间由法律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更改或预先抛弃,所以时效期间属法定期间。

3.期间须与一定的事实状态结合才发生一定的效果,亦即无一定事实状态与之结合,无时效的效果存在。

(二)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依时效的事实状态要素和法律效果要素划分为两类: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于时效期间届满时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时效。

因其事实状态须占有财产,故亦称“占有时效”。

取得时效的命名是相对于法律效果而言的。

我国现行民法没有关于取得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持续不行使权利而于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其请求权的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丧失请求权,亦即使权利人丧失依诉讼程序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权利”,该“权利” 学理上谓之“胜诉权”。

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其权利的受领保持力仍存在,即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时,权利人仍有受领权,义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以不知道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要求返还己给付的履行。

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消灭权利的最主要的效力,而非实体权利的全部消灭。

就其消灭的最主要的效力,亦即请求权效力而言,诉讼时效又谓之“消灭时效”。

法律硕士联考大纲民法学第六章.doc

法律硕士联考大纲民法学第六章.doc

第六章代理第一节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第二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一、代理的适用范围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通过代理人进行。

二、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第三节代理权及其行使一、代理权的概念代理权就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二、代理权的产生三、代理权行使的规则代理权行使的规则;某些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五、转委托转委托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

基于转委托而形成的代理关系,称为复代理或再代理。

转委托在适用中应当符合的法律规则。

123
第七章时效与期间第一节时效概述一、时效的概念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二、时效制度的意义三、时效种类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概念和区别。

四、除斥期间除斥期间的概念。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

第二节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二、诉讼时效的种类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四、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延长第三节期间一、期间的概念期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

二、期间的种类三、期间
的计算
12。

民法专业名词解释

民法专业名词解释

民法专业名词解释1、名词解释:2、代理:失意人以他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者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

以他人名义或者自己名义为他人是是民事行为的人,成为代理人。

由他人代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成为被代理人。

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成为第三人。

3、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1、行为人根本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终止后的代理;4、表见代理: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由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5、时效:是指一定的实时状态,如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权力的行为。

经过一定的时间,即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如当事人取得权利或者权利效力减损的制度。

6、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续的期间。

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7、诉讼时效期间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得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带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8、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是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9、按分之债:债的多数人一方各主体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分担债务的债10、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

11、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旅行标的只有一中,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的履行的债。

12、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旅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13、主给付义务:债所固有、必备的,并以之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14、从给付义务:不具有独立的意义,而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债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

法律硕士联考大纲民法学(第六章).doc

法律硕士联考大纲民法学(第六章).doc

第六章代理第一节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第二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一、代理的适用范围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通过代理人进行。

二、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第三节代理权及其行使一、代理权的概念代理权就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二、代理权的产生三、代理权行使的规则代理权行使的规则;某些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五、转委托转委托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

基于转委托而形成的代理关系,称为复代理或再代理。

转委托在适用中应当符合的法律规则。

123第七章时效与期间第一节时效概述一、时效的概念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二、时效制度的意义三、时效种类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概念和区别。

四、除斥期间除斥期间的概念。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

第二节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二、诉讼时效的种类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四、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延长第三节期间一、期间的概念期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12时间。

二、期间的种类三、期间的计算ﻪﻭ第三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公民的概念和本质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第二节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

民法总论时效和期间

民法总论时效和期间

(二)除斥期间的特点 1、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
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则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
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这些形成 权。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 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2.中断的法定事由
依《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可使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有权利人提起 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 务。
3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时,已经经过的诉
讼时效全归无效。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期间。
4 .中断与中止的区别
(1)发生的事由不同 (2)发生的时间不同 (3)法律效果不同
从主张权利,宽限期 满开始。
2 .人身侵权,从知道
伤势、侵权人之日起。
3 .职务侵权,从行为 被确定为违法开始。
诉讼时效
期间的
中止、 中断、
延长
诉讼时效的中断
随时打断随时重计
诉讼时效的延长
法院酌情延长
第三节 期间
一、期间的概念和特点
指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一段时间。 1、期间对主体资格产生一定的影响。 2、期间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 灭。 3、期间可以作为民事权利的存续期限。 4、期间可以作为一定的权利义务实际履行的期限。
(09/3/5) A.对方当事人在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文书上签字、盖 章的 B.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 该信件或数据电文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C.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 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D.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下落不明当 事人一方住所地的县(市)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 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

民商法第五讲时效和期间

民商法第五讲时效和期间
(一)普通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 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特别诉讼时效:一年或四年
1、一年:依《民法通则》第136条规 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时间。期限包括期日和期间。 二、期限的意义 (1) 期限是决定民事主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开始
和终止的尺度。 (2) 期限可决定某些事实的推定。如自然人下落不明
满一定期间可依法推定其失踪或死亡。 (3) 期限决定着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如债务履
行期限、保证期限、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4) 期限可决定民事权利义务的取得、丧失。如所有
(2) 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 起算(“知道或应当知道”)。除斥期间通常自权利成立之时 起算。
(3) 计算方式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在诉讼时 效期间开始计算后,可以发生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 不变期间,除斥期间开始计算后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
(4) 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 不使没有得到及时行使的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导致其权利不 再受诉讼保护;除斥期间届满使权利本身消灭。
诉讼时效延长和中止的区别: (1) 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
中,而诉讼时效延长则发生于诉讼时效期 间届满后;
(2)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法律直接 规定的,而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是由法院 确定的。由于有无使诉讼时效延长的正当 理由,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的,因 而为避免使诉讼时效制度流于形式,法院 在对诉讼时效延长上应当严格掌握。
第五讲 诉讼时效和期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诉讼时效与期间-试卷1_真题-无答案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诉讼时效与期间-试卷1_真题-无答案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诉讼时效与期间)-试卷1(总分66,考试时间90分钟)2. 民法学单项选择题第31-50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民法通则》中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 )。

A. 可以中止和中断B. 可以中断和延长C. 可以延长D. 可以中止和延长2. 下列事由中,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是( )。

A. 权利人申请仲裁B. 权利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C. 义务人被宣告死亡D. 当事人所在地发生不可抗力3. 以下民事纠纷中,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是( )。

A. 买卖合同纠纷B. 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C. 名誉权纠纷D.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损失的纠纷4. 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是( )。

A. 消灭起诉权B. 消灭胜诉权C. 消灭实体权利D. 消灭法律关系5.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 )。

A. 不可抗力B. 起诉C. 申请仲裁D. 请求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的期间为( )。

A. 1年B. 2年C. 4年D. 20年7. 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是起诉。

根据司法解释,起诉的范畴不包括( )。

A. 起诉后,被法院作不予受理或驳回或当事人自动撤诉的B. 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起权利保护请求的C. 向有关单位提起权利保护的D. 向仲裁机关提起仲裁的8. 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 )。

A. 权利受到侵害时B. 权利人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C. 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时D. 权利人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9. 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发生在( )。

A. 诉讼时效期问内任何时间B.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C. 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6个月内D.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1年内10.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 )存在的期间。

A. 民事诉讼权利B. 民事实体权利C. 民事请求权D. 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11. 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标的物被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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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知识总
结:代理和时效与期间
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起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
实施代理行为。

包含三层意思,一是代理人须有代理
权,代理权的产生或因委托,或因法定和指定。

没有授权属于无权代理。

二是法律规定或
当事人约定只能由本人实施的行为,不得代理。

如婚姻登记、遗嘱等;三是代理人在进行代
理行为时,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可视具体情况而决定表示内容。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
活动,其行为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受,如果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就不是代理,而是自己行为。

3•代理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

即代理主要是为被代理人设立、变更、消灭一定民事
法律关系。

如代签合同、代为诉讼等。

4•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的目的是为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人的行为效力当然归属于被代理人,包括设定的权利归被代理人享受,义务归被代理人
承担,也包括代理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由被代理人赔偿。

代理权的概念及行使规则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
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行使规则: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的代
理行为,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除被代理人追认的以外,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超越代理权为民事
活动不作否认表示的,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代理人应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的职责就是为被代理人服
务,所以,代理人应从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本着对被代理人最有利的原则,行使代理权。

3•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或自己代理的其他
人进行民事活动,前者叫自己代理,后者叫双方代理。

自己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为代
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意思表示双方实际上只由一人实施,很难保证不发生代理人为
自己利益而牺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所以法律禁止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指代理人同时代理
双方当事人为同一项法律行为•这种情况下,无法实现双方为各自的利益而进行的讨价、还价过程,代理人最终总是要倾向于一方的,所以法律也禁止双方代理。

时效的概念
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达一定期间,即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的时效,又叫占有时效。

诉讼时效,又叫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以致该权利或
源于该权利的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

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的区别:
1•二者所依据的事实状态不同。

取得时效是以非所有人占有他人所有物的事实为根据的,而诉讼时效则是以权利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的事实为根据。

2•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取得时效是物权取得的方式之一,适用于物权法,而诉讼时效则是相对于债权而言的。

3•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取得时效的后果是特定权利的产生,而诉讼时效的后果则是请求人民法院依靠强制力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效力消灭,也就是我国理论界所谓的胜诉权消
灭。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

1•法律后果不同。

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是某项实体权利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消灭胜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利。

2•适用的条件不同。

除斥期间届满,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有关规定,而无需当事人提出主张。

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可以请求法院追回;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
的,则不能再要求返还。

3•期间不同。

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法律规定多长时间,就固定为多长时间,
不能变动;而诉讼时效则可因各种原因而中止、中断甚至延长。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
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才能感法定事由结束后继续进行的情况。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
效期间丧失效力。

区别:1.法定事由不同,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
碍不能行使请求权;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起诉,请求,同意履行义务等。

2.期间要求不同,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而诉讼时效
中断可以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间。

3.法律后果不同。

诉讼时效中止的障碍消除后,诉讼时效在扣除中止的时间后继
续计算,而诉讼时效中断后,已发生的诉讼时效归于消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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