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基础知识汇总
(完整版)法律基础知识汇总

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法学专业基础知识点总结

法学专业基础知识点总结一、法学概论1.法学的概念2.法学的历史3.法学的对象和任务4.法学的分类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它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
法学的对象主要是法律,其任务是研究法律的起源、发展、规范、修辞和实践等方面的问题。
法学主要分为法理学、法史学、法律实证学、比较法学、国际法学等。
二、法律原理1.法律的定义和特征2.法律的功能3.法律的体系和层级4.法律的法律效力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其特征主要有合法性、强制性、普遍适用性、单一性、稳定性等。
法律的功能主要包括调整社会关系、制约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等。
法律的法律效力即法律对社会和个人的约束力和规范力。
三、法律从业1.法官和检察官2.律师和公证员3.司法警察和司法鉴定人4.法律顾问和法律行政人员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法律顾问和法律行政人员是法学专业的从业人员。
他们在司法机关、法律机构、企事业单位等领域从事法律工作,是维护法律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
四、法律规范1.法律规范的概念和分类2.法律规范的形式和等级3.法律规范的效力和适用4.法律规范的解释和适用法律规范是法律的基本形式和内容,其分类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商法、劳动法、环境法等。
法律规范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其等级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法律规范的效力主要包括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其适用主要包括普适型适用、特殊型适用、选择型适用等。
法律规范的解释和适用主要包括文字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情况解释、比较解释、生活经验解释等。
五、法益1.法益的概念和特点2.法益的种类和保护3.法益的冲突和调整4.法益的实现和维护法益是法律赋予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利益,其种类主要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合同权、知识产权等。
法益的保护主要包括法律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途径。
法益的冲突主要包括相对权益冲突和绝对权益冲突两种情形。
《法律基础》复习要点

《法律基础》复习要点《法律基础》考试复习要点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一、法及其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和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基本特征:①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②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③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
④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起源:①法是适应调整经济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
②法是适应调整阶级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
③法是适应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需要而产生的。
4、法的本质:马克思、恩格斯科学的揭示了法的本质,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其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的阶级性);★法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物质制约性);★经济以外因素对法的影响。
除了经济因素之外,其他因素,像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对法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5、我国法律部门:宪法;民法;婚姻继承法;经济法;劳动法;行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6、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历史渊源的差别,大陆法系发源于欧洲大陆,普通法系发端于英国;◆在大陆法系的形成过程中,法学家起了重要作用,因此又称为“法学家法”,而普通法系的形成法官起了重要作用,故又称为“法官法”;◆法的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制定法),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法的结构不同,大陆法系基本划分是公法和私法。
普通法系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法官的权限不同。
前者的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后者的法官则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范围内创造法律。
◆诉讼程序不同。
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
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法学生必备知识点总结

法学生必备知识点总结一、法学基础知识1. 法学的定义与特点法学是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它对法律的形成、实施和实践进行系统的研究。
其特点是理论性强,实践性强,综合性强。
2. 法学的分类法学可分为公法学和私法学两大门类,公法学主要研究国家、政府和公共机构的法律规范及其实施,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等;私法学则主要研究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民法、商法、劳动法等。
3. 法学研究的对象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规范、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它对法律的形成、实施和实践进行系统的研究。
4. 法学家与法学史法学家是熟悉法学的专业人士,法学史是对法学发展历程进行研究和总结的学科。
5. 法律的概念和特征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公布的,用于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的强制性规范体系。
6. 法律规范的分类法律规范可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这些规范在社会生活中起着不同的作用。
7. 法律权利与法律责任法律权利是法律对公民和法人的保护,法律责任是法律对公民和法人行为的规范和限制。
8. 法学思维方法法学思维方法是研究法律的一种思维方式,包括逻辑思维、历史思维、法律思维等。
9. 法律文书的撰写法律文书是法律工作者工作的一种主要形式,包括法律文件、法律意见书、法律文书等。
二、法学理论知识1. 法的基本理论法的基本理论包括法的本质与作用、法的形成与变迁、法的实施与保障等。
2. 法的理论体系法的理论体系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商法学、劳动法学等。
3. 法的分类与特征法可分为国家法、国际法、宗教法等,其特征是具有统一性、强制性、普遍适用性等。
4. 法的功能与价值法的功能主要包括社会调控功能、社会保障功能、社会服务功能等,其价值主要体现为法治化、公正性、效率性等。
5. 法的本源与正当性法的本源是指法律规范的来源,其正当性是指法律规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6. 法律解释与适用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规范的含义和适用范围进行解释,法律适用是指对具体案件进行法律规范的适用。
法学基础知识

• 法律体系的协调性:法律之间的相互衔接和协调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与互动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互动
• 国内法是国家法的主要组成部分
• 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制定和实施相互借鉴
• 国际法是国内法的补充和完善
• 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解释和适用相互参照
• 国内法与国际法相互影响和制约
• 法律责任的认定:依法认定法律责任的主体和客体
• 法律责任的追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和方式
04
法律实务与法律职业道德
法律实务的基本流程与技巧
法律实务的基本流程
法律实务的技巧
• 案件的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或仲裁
• 法律文书的撰写:起诉状、答辩状、申诉状等
• 案件的调查:律师或法律顾问进行调查取证
象
•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 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权益和义务的关系
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的承担
法律制裁
• 刑事制裁:刑罚的种类和适用
• 民事制裁:民事责任的承担和履行
• 行政制裁:行政责任的追究和履行
法律责任的承担
• 法律责任的种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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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与素质要求
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
•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加强法律实践教学,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 产学研相结合:加强产学研合作,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法律人才
• 国际化培养:加强国际化教育,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法律人才
法律人才的素质要求
• 扎实的法律知识:掌握基本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务知识
法律职业道德的要求
法学基础知识点总结

法学基础知识点总结引言: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涵盖了法律的概念、原则、制度以及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等方面的知识。
作为法学的学习者,掌握法学基础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对法学基础知识点进行总结,旨在帮助读者系统了解法学的核心内容。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是由国家依法制定和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它具有以下特征:1. 法的强制性:法律具有强制性,违反法律将受到相应的制裁。
2. 法的合理性:法律应该符合社会公正和道德伦理的要求,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3. 法的稳定性:法律应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不宜频繁更改。
4. 法的广泛适用性:法律适用于全体公民,不分贵贱、富贫。
二、法学分支学科法学是一个广泛而复杂的学科,涵盖了多个分支学科,包括:1. 宪法学:研究国家的组织和权力运行等问题。
2. 行政法学:研究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行为等问题。
3. 刑法学:研究犯罪行为和刑罚等问题。
4. 民法学:研究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民事行为等问题。
5. 商法学:研究商事活动和商事法律规范等问题。
6. 劳动法学:研究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等问题。
7. 环境法学:研究环境保护和环境法律等问题。
三、法律的来源与层级法律的来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
这些法律文件在法律体系中具有不同的层级,从高到低分别是:1. 宪法: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 法律: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通过的法律规定,具有直接约束力。
3. 行政法规:由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4. 地方性法规:由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律规范。
5.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
四、法律主体与客体法律主体是指在法律范围内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个人、法人和国家等。
法律客体则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既可以是个人的权益,也可以是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主体和客体之间通过法律建立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法学常规知识点归纳总结

法学常规知识点归纳总结一、法学基本概念1. 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是对社会关系加以调整的规范性行为规则集合。
2. 法学:法学是对法律进行系统研究的学科,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史、法律逻辑、法律哲学等内容。
3. 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对人行为规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
4.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5. 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们的合法权益。
6. 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的认识、理解和识别以及对法律权利和责任的观念。
二、法律体系1. 国际法:国家间、国际组织间和国家与国际组织间的行为规则。
2. 宪法:国家的根本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
3. 行政法: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法律规则。
4. 民法:调整个人、法人之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则。
5. 刑法:规范犯罪行为和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则。
6. 商法: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则。
7. 劳动法: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则。
8. 知识产权法:调整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则。
9. 环境法:调整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则。
三、法律主体1. 公民: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2. 法人:利用法律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3. 国家:最高统治权力的集中组织。
四、法律责任类型1. 民事责任:违反民法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 行政责任:违反行政法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 刑事责任: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法律适用1. 法律适用原则:当事人选择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定。
2. 民事法律适用:适用合同法、侵权法等。
3. 商法适用:适用商事主体相关法律。
4. 国际私法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问题。
六、法律权利1. 人身权利:包括生存权、姓名权、荣誉权、健康权等。
2. 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等。
3. 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
4. 合同权利:法律规定的契约相关权利。
法学基础知识汇总定稿

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2.法的特征;3.法的本质)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宪法--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制定;自治法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规章--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优先适用效力,经济特区法规的优先适用效力。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三、法的效力四、法的作用五、法的运行过程第二节宪法一、宪法的概念、特征与基本原则:1.宪法的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宪法的特征3.宪法的基本原则二、宪法监督:宪法明确规定,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三、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四、国家性质、经济制度、国家政体与国家结构形式国体,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五、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指公民管理国家事务、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
(3)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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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规章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上述各种法的渊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的效力等级又是有差别的。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优先适用效力,经济特区法规的优先适用效力。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6.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原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三、法的效力法的效力是指法具体生效的范围,及法在适用对象、时间和空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1.法的对象效力第一,中国公民、法人好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受中国法的保护并履行中国法定义务,同时也遵守所在国的法。
第二,我国法律对外国的适用包括两种情况:(1)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除享有外交特权好豁免权或法有另外规定者外,一律适用我国法律;(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规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处罚的除外。
2.法的空间效力(1)有的法在全国范围有效;(2)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3)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
3.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
法开始生效的时间: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
法终止生效的时间:一是以新法取代旧法,使旧法终止生效;二是有些法完成了历史任务而自然失效;三是发布特别决议、命令宣布废止某项法;四是法本身规定了终止生效的日期。
注意: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
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四、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
1.法的规范作用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1)告示作用: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
(2)指引作用:法是通过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
(3)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好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4)预测作用: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5)教育作用(6)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五、法的运行过程(一)立法1.立法的概念立法是指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好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2.中国立法指导思想当代中国立法总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立法观。
当代中国立法基本指导思想,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3.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4.我国立法的基本程序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和法律的公布等四个阶段。
(1)法律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提出是指依法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某项法律的法律案。
(2)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和讨论。
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3)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
这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案经过审议后提出的表决稿,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动。
这是整个立法活动中最有决定意义的一步。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一般法律要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或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超过半数通过。
(4)法律的公布。
这是立法机关将获得通过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众(社会)的一个法定程序5.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它不包括国际法和已失效的国内法。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诉讼法。
(二)法的实施1.法的实施中的相关概念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所谓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现法律的活动。
所谓司法,也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好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法律适用的要求和原则法律适用的要求:(1)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2)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3)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3.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3)法律关系的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结果;精神产品;人身。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1)违法行为: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行为。
构成:违法主体,违法客体,违法的主观要件,违法的客观要件。
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2)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所产生的由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具有法定强制性的不利后果。
与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如下特点:第一,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以及正确行使权力、权利的义务;第二,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该责任或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以直接强制手段实施;或由当事人协商主动承担,但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潜在的保证。
(3)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指由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制裁主要有以下几种: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5.法律实施的监督(1)法律监督及其构成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
法律监督的基本构成要素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和法律监督的内容。
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