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复习知识点总结与精析
民法复习知识点总结与精析

民法复习知识点总结与精析民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总规范。
民法包括民法总则和各具体分册,内容涵盖了人身权、财产权、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规定。
在学习民法时,需要了解和熟悉相关的知识点,下面是对民法复习知识点的总结与精析。
一、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对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共同规定进行了总结和规范,对民事法律体系具有基础性和概括性的作用。
1.公民权利和行为能力: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根据年龄和行为能力的不同,相应地具有相对或无行为能力。
2.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法律的基本责任,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益的依法得到保护。
3.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法定方式,包括意思表示、合同、法定代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等形式。
4.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特定行为的法律后果,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无因管理责任等。
5.民事法定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应当以法定原则为基础,尊重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的原则。
二、人身权人身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1.生存权和生命保护:生存权是人的基本生存权利,生命受到法律的保护。
2.健康权和医疗保护:健康权是人的身体健康受到法律的保护,医疗保护是对公民健康权的具体实施。
3.姓名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姓名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个人信息保护是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4.肖像权和声音权:肖像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人身权利,声音权是个人的一种人身权利。
三、财产权财产权是人对财产直接支配、控制和处分的权利。
1.不动产权:不动产权是对土地及其上的房屋、构筑物等财产的所有权。
2.动产权:动产权是对可以移动的财产的所有权。
3.债权和债务:债权是债权人依法主张债权的权利,债务是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法定义务。
4.所有权:所有权是对一定财产的绝对支配权,具有排他性和继承性等特征。
四、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位,婚姻自由和婚姻平等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家庭内部关系应当以协议和互助原则为基础。
民法学历年考点精粹.doc

民法学--历年考点精粹(一)-第五节、民法的基本原则1、考点:96、民通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原、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而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订约时诚实行事、埠蜜诈,在订约后重信用、自觉履行。
第六节民事法律关系2、考点:抗辩权按照划分标准的不同,民事权利可分成很多种类,以权利的作用为依据,可以将民事权利分成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和抗辩权四种。
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进行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形成权是指民事主体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用权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
3、考点:动产质押权人的权利,并注意法律并没有规定质权人对质物有优先购买权。
《担保法》第6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4、考点: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1、考点:公民出生时间的确定民通意见第一条规定: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它有关证明认定。
第二节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2、考点: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民通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娩它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注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几个字。
第三节公民的住所3、考点:公民住所的确定民通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txt人和人的心最近又最远,真诚是中间的通道。
试金可以用火,试女人可以用金,试男人可以用女人--往往都经不起那么一试。
民法先介绍一下民法里面需要重点掌握的知识点第一,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第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三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其中重点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掌握三点:(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第四,民事代理主要掌握四点:(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2)代理的分类重点是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3)代理权行使的原则(4)关于无权代理的有关问题第五,物权制度重点掌握:(1)所有权(2)担保物权第六,债权重点掌握:(1)债的保全和担保(2)合同在民法这一章,重点掌握以上六大方面,但这也是相对本章内容而言的。
从整个教材来看,民法也属于重点考试内容,所占考分比例较高。
因此,对于本章,要在全面复习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以上六点。
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无论是概念,还是调整对象,主体都应该还包括非法人组织。
因此,我国的民法调整对象可以视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调整对象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权利体现的是财产关系;人身权利体现的是人身关系。
首先,民法中的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其次,人格权利的具体化,就是具体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隐私权,自由权、信用权、名誉权等;身份关系是指因血缘、婚姻等身份关系而发生的收养、抚养、赡养、监护等人身权利,如亲权、亲属权、荣誉权。
亲权指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一种身份权;亲属权是指旁系血亲这样一些关系。
最全民法知识点总结

最全民法知识点总结一、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民法的总纲和基础。
它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具有普适性和基础性。
民法总则主要内容包括法律关系、法律主体、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等。
1.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对待。
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
财产关系是人们在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人身关系是人们在人身上的权利和义务。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比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借贷关系、婚姻关系等。
2. 法律主体法律主体是指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法人是指依照法律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消灭,都是通过法律主体的活动来实现的。
3.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或者改变、终止民事关系的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和意思表示产生效力两个方面。
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表达意思的行为,比如签订合同、遗赠遗产等;意思表示产生效力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产生了法律效力,从而实现了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4.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
法律责任主要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对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所适用的刑事制裁。
二、物权法物权是指人对自己的物的直接支配和享有,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权利。
物权法主要规定了对物的占有、使用、利用、处分等权利,以及对物的保护和限制。
1. 物权的主体物权主体是指具有物权的自然人和法人。
物权主体包括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等。
所有权人是指对物享有最充分的权利的人,用益物权人是指对特定的物享有一定的使用和取益权利的人,担保物权人是指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人。
民法复习知识点总结

民法复习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民事主体民法规定了民事主体的范围和种类,民事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中,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法人是指依照法律设立、拥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非法人的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民法中有详细的规定。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具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一般情况下,自然人在达到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之后,可以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而未成年人、心智障碍人等特殊群体则存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
法人是指社会组织或者经济组织,法人具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法人包括国家法人、地方性法人和事业法人等。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实质上是由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和实施的。
其他组织则是指非法人的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实际行使和实施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式、程序都有一定的规定。
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法人与自然人的关系、法人之间的关系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等,这些关系在民法中都有详细的规定。
第二章民事权利民法规定了民事权利的种类和内容。
民事权利是指个人或者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
民事权利主要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和其他民事权利。
人格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个性化的权利。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财产权是指个人或者组织依法拥有和支配财产的权利。
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其他民事权利包括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
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依法对自己或者他人民事权益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和意思表示的结果。
民事法律行为包括订立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管理他人财产等。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主要包括有效、无效和撤销。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受到法律规定、行为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多方面的影响。
民法考点知识点总结

民法考点知识点总结一、民法的基本概念1. 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规范人们日常生活中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它对人的民事关系进行了法律的规范,以保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2.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利用自己的行为权利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其基本构成要素包括客体、主体、意思表示和法律效力。
3. 民法关系民法关系是指在民法律益保护的范围内,人们因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相互关系。
这些民事法律行为是国家法律所允许或者禁止的,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
4.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能够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或者是法律对象的各种自然人和法人。
5. 法律意思表示法律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言词、书面、行为等方式向他人表示其意志,从而产生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自愿2. 公平合理3. 有偿合同优先原则4. 保护当事人意志自由三、合同法的基本知识点1. 合同的种类2. 合同的订立3. 合同的效力和履行4.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5. 合同的解除和权利义务6. 合同的违约和赔偿四、侵权责任1. 侵权行为的构成2. 侵权责任的种类3. 侵权责任的承担4. 侵权责任的权利保护五、财产法的基本知识点1. 财产的性质和内容2. 物权的取得与转让3. 物权的限制和保护4. 不动产登记制度5. 动产的交付和返还六、继承法的基本知识点1. 继承的法律规定2. 继承的方式3. 继承的承担与放弃4. 遗嘱的制订与效力5. 继承财产的分割和处理七、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知识点1. 婚姻的法律要素2. 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3. 离婚和家庭暴力的法律保护4. 子女的抚养和继承问题总结:以上就是民法的一些基础知识点,希望以上的知识点总结能帮助学生更好地学习民法课程,取得更好的学业成绩。
同时,也希望学生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能够深入理解民法的核心理念和基本原则,为将来从事法律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涵盖了众多重要的知识点。
以下是对一些关键内容的总结: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这意味着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与。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公平理念,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时,应当进行适当的调整。
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保持善意,不得欺诈、隐瞒重要事实。
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而公序良俗则体现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这是适应现代社会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而新增的原则。
二、民事主体1、自然人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3、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三、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具有意思表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等特征。
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3个《民法》考前必背考点总结(大纲打印版)

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民法典第535-542条) 1、代位权 第一,代位权构成要件:债权合法、到期/未到期、怠于、影响债权实现、非专属 第二,代位权的行使:代位权之诉的管辖;当事人诉讼地位;代位权范围 第三,代位权的后果: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抗辩权延续;败诉的相对人负担诉讼费用,债务人负担其他的必要费用 2、撤销权 第一,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债权合法;放弃其放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担 ,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其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限,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相对人主观上为恶意 ,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高他人财产且相对人恶意,为他人的债务提供 担保且债务人的相对人恶意;影响债权实现 第二,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之诉的管辖;当事人诉讼地位;撤销权的除斥期间,1年,5年 第三,撤销权的后果:撤销后,债务人的行为无效;相对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人负担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担保的竞合
1、抵押权竞合(民法典第409、414、416条) (1)超级抵押权优先于普通抵押权。
(2)普通抵押权顺位排序:以抵押登记的时间为准。 (3)抵押权顺位变更未经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影响其利益。 2、担保物权竞合 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竞合时,各债权人应按何种次序主张债权?
担保物的竞存
合同的终止
1、债务的清偿(民法典第560条,九民纪要第44、45条) (1)清偿抵充(约定抵充;指定抵充;法定抵充:到期,担保,负担,先后,比例) (2)以物抵债协议(履行期届满前达成协议:转移物权,为让与担保,未转移物权,为后让与担保;履行期届满后 达成协 议:为代物清偿,诺成性行为) 2、债务的抵销 (1)单方抵销 抵销权的构成要件:双方互负债务,双方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且未过诉讼时效,按照债务的性质 可以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抵销通知到达对方时,债权债务终止。 (2)协议抵销:依双方当事人合意将债权债务抵销。 3、合同的解除(民法典第562-566条) (1)解除权的事由:不可抗力,预期违约,根本违约,迟延履行,不定期继续性合同 (2)解除权的行使 方式:通知; 期间:法定或约定,1年或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间 (3)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可以对解除权异议 (4)解除的后果 ①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恢复原状; ②可同时主张违约责任,损害赔偿或违约金等; ③担保人继续对债务人的民事责任承担担保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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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复习知识点总结与精析一.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其适用对象:1.民法的基本概念:▲①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按照一定体系将各项民事法律制度系统编纂在一起的法律规范总和。
(罗马式: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德国式: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②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2.民法的特质:●■①民法是权利法⑴民法的基本职能是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⑵民法的内容:民法是以平等的商品经济关系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必然是以权利本位为主体的权利义务的统一②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③民法主要是实体法④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⑴市场经济要求要求尽可能赋予当事人行为自由⑵因此,它主要是采取任意性规范而不是采取强行性规范来调整交易关系。
⑶民法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允许主体依法独立自主自愿地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⑤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3.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①民法与商法:民商合一:制定一部民法典,将其统一适用于各种民上市活动,不再单独制定商法典。
民商分立反之。
▲4.民法渊源:民事法律规范介意表现的形式,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①宪法②民事法律③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定和命令④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⑤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⑥地方性法规⑦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5.民法的适用范围■①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法的溯及力问题,法有溯及力需以法有明文规定为限,原则上法不溯及既往,特殊例外。
②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制定的机关不同,法的适用范围就不同⑴国家级的:全国范围,包含我国驻外使领馆以及悬挂我国旗的船舶飞机⑵地方级的:按地方⑶域外效力▲:法律再起制定管辖领域外的效力。
一般无,只在特殊状况下的保护管辖。
③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⑴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⑵对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注意两种例外的情况(条约协定和国际惯例)⑶对居住在外国的我国公民二.民法解释与民法基本原则:1.民法解释:▲①文义解释:按照法律条文的用语的文意及通常的使用方法来解释;②体系解释: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地位,相互关联以阐明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③目的解释:以法律规范的目的为依据来阐述法条的意义;④当然解释: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的目的来考虑,如其事实较之于法律规定情况更有适用的理由,就可以直接适用该法律规定;⑤历史解释:通过对历史及立法过程中所参考的资料文献记录,来探求立法者在立法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和所要实现的目的;⑥合宪解释:根据宪法以及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来解释位阶较低的法律规范的含义;⑦比较法解释:参考域外有关法律规范来适当确定法律规范的含义⑧其他:⑴目的性扩张:法官在适用法律是,发现有关法律规范因涵盖的案件种类过于狭隘,不能实现公平正义时,则可以扩大有关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
⑵目的性限缩:法官在适用法律是,发现有关法律规范适用某一特殊领域,会造成极端的不公平,则可以将该案件排除在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
⑶反对解释:依照法律条文所定的结果,以推论其反面的结果。
⑷类推解释:在对特定的案件无法律规定可以适用时,法官比照援用可适用于案件特质相类似的案件的法律规定。
⑸利益衡量: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考量,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从而维护社会实质正义的实现。
2.民法基本原则:▲■●①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⑴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⑵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⑶市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⑷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②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⑴平等原则A平等原则的含义:B公民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适用法律地位平等、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协商、对权利予以平等保护⑵意思自治原则A释义:B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包括以下内容: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内容自由;变更或解除的自由;方式自由;争议解决方式的自由⑶公平原则A释义: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间经济利益关系⑷诚实信用原则A释义:要求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讲诚信、守信用。
B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民法上的帝王条款,有君临法域的效力: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⑸守法原则⑹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A公序政治的公序和经济的公序,经济的公序又分为指导的公序和保护的公序B良俗一般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应将善良风俗概念限制在非交易道德的范围内。
三.民事法律关系概念:1.民事法律关系概念: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⑴民事权利:指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类型化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⑵民事义务的概念: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要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负担▲⑶二者关系:■A彼此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B通常,离开了民事义务就无所谓民事权利,权利义务是相一致的;C权利的内容要通过享有的义务表现,而义务的内容则有相应的权利限定;D一方享有权利必然有一方承担义务,往往同时产生、变更、消灭;E因此,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从不同角度表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⑴概念: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⑵种类:▲A物:存在于人身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而且能够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的财产;B行为:人有意识的活动;C智力成果:脑力劳动的产物或结果;D人身利益:在人身权法律关系中,主要体现在生命利益和精神利益;E有价证券:表示一定的权利,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持有证券,原则上不得离开证券而行使权利的一种证券。
是指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3.民事法律事实①概念: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②特点:⑴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⑵法律事实必须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⑶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法律规范的,有的是道德宗教规范。
③归类:⑴事件:又称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⑵行为:人的有意识活动▲A民事行为:行为人旨在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B事实行为:与人的主观意识无关的行为。
▲④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或者仅通过一个法律事实,或者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事实相结合4.民事权利:▲①财产权与人身权⑴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直接内容的权利;⑵人身权:以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与权利人的认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②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⑴支配权:直接支配客体,并享有一定的利益的权利;⑵请求权:是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一方要求他方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⑶抗辩权:对抗对方的请求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⑷形成权: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③绝对权与相对权⑴绝对权: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以实现,并能对抗不特定的权利;⑵相对权: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权利人只能对抗特定的义务人的权利。
④即得权与期待权:⑴既得权: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的权利;⑵期待权: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而将来有实现可能的权利。
⑤主权利与从权利⑴主权利: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就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⑵从权利: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5.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①民事权利的行使⑴权利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⑵禁止权利滥用⑶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②民事权利的保护■●⑴自力救济A正当防卫: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都人身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B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他人和本人损害的行为;▲C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保证自己请求权的实现,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对他人采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⑵公力救济—行政、仲裁、司法A确认之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B给付之诉: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履行某种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C形成之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判决变更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形成某种新的民事权利义务的诉讼。
▲四.民事主体:1.自然人:①民事权利能力:⑴概念:权利人享有权利的资格。
▲⑵起止:从出生到死亡,但有例外。
②民事行为能力:⑴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
▲⑵归类:▲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以其自己的行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部分独立地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C无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无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③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分联系:■●⑴民事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任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⑵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普遍性;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普遍性。
⑶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受限制和剥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可依据法律规定作出限制。
⑷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个公民都享有的承受权利义务的资格,不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基础;民事行为能力是以意思能力为基础的。
④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⑴宣告死亡:A概念: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一项制度▲B法律后果: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尤以注意宣告死亡后的法律行为为何不以其已被宣告死亡而无效。
■●C申请与撤销的注意事项■⑵宣告失踪:A概念: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一种制度▲B法律后果: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的特质■●C申请与撤销的注意事项——注意与宣告死亡区分联系■⑤监护:⑴概念: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⑵特质:■●A既享有职权、也承担责任;B着眼点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而非监护人自己的利益;C监护设立不应附带任何条件,监护人决不可根据自己利益来考虑是否履行监护职责;D只要监护人不恰当履行监护职责,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⑶作用:■A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予以弥补;B对被监护人财产和人身等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照顾;C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和管束。
2.法人:①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②归类:⑴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A成立基础不同:社团必有社员,财团只有管理人员;B设立目的不同:社团即可盈利也可公益,财团在我国必须公益;C设立程序不同:社团符合一般要件即可,财团必须经过主管机关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