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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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市场竞争公平的实施方案

促进市场竞争公平的实施方案

促进市场竞争公平的实施方案促进市场竞争公平的实施方案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市场竞争的重要性也越来越被重视。

市场竞争是推动经济发展、创新和提高经济效率的重要力量。

然而,在市场竞争中,公平竞争的问题也十分突出。

一些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导致市场竞争失衡,影响市场经济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为了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我们需要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实施方案。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市场监管的力度。

加强市场监管是保障市场竞争公平的基础。

政府应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加大对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同时,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联合监管的机制,共同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其次,我们应加强对垄断行为的打击。

垄断行为是限制竞争的重要原因。

政府应加强对垄断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垄断企业进行处罚,维护市场经济的公正性。

同时,建立健全垄断行为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

第三,我们需要提高市场主体的竞争能力。

强化市场主体的竞争能力是促进市场竞争公平的重要手段。

政府应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提供贷款、税收减免等支持政策,帮助小微企业提升竞争能力。

同时,鼓励企业进行创新和技术研发,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市场竞争力。

第四,我们应加强对市场信息的公开透明。

市场信息透明是促进市场竞争公平的重要保障。

政府应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要求企业按照规定公开有关信息。

同时,建立健全市场信息的收集、发布和监测机制,加强对市场信息的监管,防止信息不对称,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最后,我们需要加大对不正当竞争的打击力度。

不正当竞争是市场竞争公平性的障碍。

政府应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罚,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秩序。

同时,加强与企业和消费者的沟通,增加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识,提高公众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警惕性。

综上所述,促进市场竞争公平是实现市场经济的公正和高效的关键。

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答记者问

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答记者问

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司法部,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6.13•【分类】问答正文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答记者问2024年6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3号国务院令,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日前,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

答: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在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调动经营者积极性和创造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必然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对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高度重视。

近年来,我国着力完善公平竞争制度规则。

2016年,《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提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2022年,修改后的反垄断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以来,对于规范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为,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有的政策措施在起草时未按照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奖励补贴等方面对经营者尤其是民营企业进行隐性的歧视性差别对待,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等情形仍然存在,“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等现象较为突出,妨碍了商品要素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畅通流动。

因此,有必要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对反垄断法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一步细化并落到实处。

市场监管总局在总结近年来各地区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实践经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向国务院报送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草案送审稿)》。

公平竞争审查自查报告10篇

公平竞争审查自查报告10篇

公平竞争审查自查报告10篇第1篇: 公平竞争审查自查报告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榆政发[2023]46号)、《关于转发陕西省2023-2023年清理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榆政价发[2023]33号)、《关于转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的通知》(榆政价发[2023]34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榆政价发[2023]36号)文件要求,我中心高度重视,扎实部署,积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现将落实情况汇报如下:一、明确工作机制我们成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政秘科负责日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督促各科室认真对出台的文件进行公平竞争梳理。

二、认真开展学习宣传我中心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XX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榆政发[2023]46号)、《关于转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的通知》(榆政价发[2023]3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增进中心工作人员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三、有序开展增量、存量文件清理审查工作我中心对成立以来发文情况进行梳理清查,没有关于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文件。

第2篇: 公平竞争审查自查报告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发[xxxx]x号)、《关于转发的通知》(x政价发[2023]x号)、《关于转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的通知》(x政价发[2023]x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x政价发[2023]x号)文件要求,我中心高度重视,扎实部署,积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现将落实情况汇报如下:一、明确工作机制我们成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政秘科负责日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督促各科室认真对出台的文件进行公平竞争梳理。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细则》有关招标投标的内容
主要有2条:
第十四条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一)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 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 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 与市场竞争;
《细则》有关招标投标的内容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 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 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 条件;
4.设置歧视性条件,使经营者无法公平参 与特许经营权竞争。
《细则》有关招标投标的内容
(三)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 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 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 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 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 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公平 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发改价监〔2017〕1849号)
什么是公平竞争审查
政策制定机关(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 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在制定政策措施(市场准入、产业发展、 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 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 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 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细则》有关招标投标的内容
(四)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 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包括但不 限于:
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将在本地投资或 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 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 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 机构。

如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如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如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围绕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市场准入准营制度,建立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环节的竞争政策实施机制,完善要素市场运行机制,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全面畅通市场循环,推进市场提质增效,率先建成高效规范、竞争有序、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

(一)依法有效保护市场主体产权。

提高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权保护制度,扩大产权保护社会参与,提升市场主体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市场主体创业创新动力。

1.强化产权保护法治保障。

健全知识产权、不动产等重点领域法规,推动制定数据资源产权等新兴领域法规,明晰产权归属、完善产权权能。

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保障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合法经营不受干扰。

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协议、财产征收征用等案件,完善案件申诉、复核、重审等保护机制,提高司法保护实效。

2.强化政府保护产权责任。

健全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完善各部门产权保护职责,加强对自然资源、知识产权、金融等领域和国有、集体、民营、外资等对象产权保护调查研究,强化部门协作联动。

加强涉政府产权纠纷相关制度建设,搭建纠纷线索公开征集渠道,明确损失补偿标准,建立诉讼执行协调机制,有效促进纠纷化解,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3.创新产权纠纷化解方式。

在不动产、知识产权、金融等领域,探索建立产权纠纷中立评估制度,通过中立评估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客观权威的案件走向评估分析等法律咨询或专业辅导,引导市场主体形成合理预期,提高维权效率、降低维权成本。

4.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坚持严格保护、统筹协调、同等保护,构建行政执法、司法审判、多元调解、法律服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

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

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市场是商品和服务交换的场所,是经济活动进行的地方,也是各种经济主体之间相互竞争的场所。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竞争是一种必然存在的竞争形式,是调节资源配置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

在市场竞争中,存在着不公平的现象,如垄断、不正当竞争、欺诈等行为,这些都会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影响着市场的健康发展。

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加强市场监管,防止垄断行为。

垄断行为是市场竞争中最严重的不公平现象,一旦形成垄断,就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限制其他企业的发展,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

我们需要加强市场监管,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

对于垄断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规范行业秩序,遏制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是市场竞争中的另一个不公平现象,包括虚假宣传、低价倾销、强迫交易、串通投标等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利益,还影响了整个市场的秩序。

我们需要加强行业监管,规范行业秩序,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要建立健全的市场准入机制,严格审核企业的经营资质,避免一些不法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进入市场,扰乱市场秩序。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是企业创新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知识产权是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环境。

在市场竞争中,存在着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如盗版、抄袭、仿制等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创企业的利益,还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我们需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推进市场体系改革,增强市场监管能力。

市场监管是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重要手段,需要不断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提高市场监管的效能。

要完善市场监管体制,强化监管职能,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的精准度和有效性。

要加强对市场主体的诚信教育,促进企业自律,引导市场主体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维护全球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全国基本建立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全国基本建立

崂山区市场监管局认真组织开展全区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工作。

摸底排查。

区市场监管局11月初下发了《关于立即开展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组织区政府各部门开展涉企收费自查自纠、涉企收费事项公开等工作,做到摸清底数,心中有数。

重点检查。

组织执法人员深入区行政审批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司法局、区法院等7部门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小微企业收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重点治理政府部门将自身应承担的费用转嫁企业承担、政府部门下属单位和行业协会借用行政权力违规收费、继续收取已取消减免停征的收费项目等违规收费行为。

经查,各部门均严格按照现行收费文件进行收费,未发现违规收费行为。

规范整改。

对个别仅在收费窗口公示涉企收费事项的单位提出整改建议,限期将收费事项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区市场监管局将以收费治理为突破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决纠正中介机构借用行政职能或行政资源垄断经营、强制服务、不合理收费等问题,加强治理违规涉企收费成效评估工作,切实提高降费减负和治理违规收费成效。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全国基本建立2016年6月1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标志着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开始正式实施。

经过近三年的强势推进,2019年成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全国基本建立的标志性一年。

[1]回顾2019年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立法及执法活动可以发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落实竞争政策的一个重要抓手逐渐稳步落地,并已发展成为我国反垄断法的第四大支柱。

[2]一、配套规则逐渐完善2019年,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配套立法工作快步推进,先后共计出台相关行政法规2部、部门规章1部及中央层级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7部。

2019年10月23日,国务院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12月26日出台《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同年2月12日出台《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4月23日出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两部规章。

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现代经济体系中,市场竞争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之一。

然而,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却一直备受关注。

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于企业和消费者来说都至关重要,因为它能够鼓励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价格,并增强市场透明度。

因此,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一项重要任务,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努力。

一、政府的角色政府在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中扮演着关键角色。

首先,政府应该确立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这包括打击垄断行为、禁止价格操纵和虚假广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次,政府应该加强监管力度,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这包括监督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及时发现并惩罚违法违规行为。

利用信息技术,建立起高效的监控体系,加强对市场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公开执法信息,提高执法透明度。

最后,政府应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市场主体的竞争意识和遵法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氛围。

二、企业的责任企业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之一,有责任积极参与并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首先,企业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不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谋求短期利益的不当手段。

其次,企业应该加强自律,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企业透明度。

企业应该注重自身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以赢得市场份额。

最后,企业应该积极参与行业组织,建立行业竞争规则和标准,推动行业竞争的公平性。

三、社会的参与除了政府和企业的努力,社会的参与也是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关键。

媒体应该加强监督报道,揭示和曝光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导公众对市场竞争的关注和参与。

消费者应该增强消费意识,选择有质量保证的产品和服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消费者还应该积极参与投诉和举报,发现和揭露违法违规行为。

社会组织和公众应该加强对市场监管的关注,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市场环境的改善。

总结起来,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一个全社会共同努力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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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号)、《省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号)和《市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号)精神,规范政府有关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新北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我区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着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在经济建设领域,引领政府其他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深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树立竞争意识,最大1 / 15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立足全局,着眼长远。

按照建设统一市场的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摒弃影响公平竞争的观念和做法,消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

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新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科学实施,统筹推进。

从我区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

坚持先增量后存量,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

做好整体规划,分阶段、分步骤稳妥推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

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和保障机制,坚持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大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

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一)审查对象新北区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该在起2 / 15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做出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公开公平竞争审查结果,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政策制定机关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由其具体业务部门负责,也可与合法性审查一并由其法制工作部门负责。

(三)审查标准各部门要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3 / 15()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4 / 15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四、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一)设立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由区经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区党政办分管副主任、区经发局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

联席会议不5 / 15刻印章,不正式行文,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发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督促指导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接受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举报办理,负责工作网络的对外联系,组织宣传培训、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推动信息公开发布,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不断推进制度完善。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例会,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

也可根据区政府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

联席会议办公室以简报形式向各部门、各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月对各单位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督查。

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推进本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并定期向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告公平竞争审查及清理情况。

在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和清理文件工作时,要将遇到的困难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于年月底前完成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建立,并报送相关文件资料、联系人、联系方式至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明确政策制定规范以区政府或区党政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文件起草牵头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6 / 15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审议。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将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

以单独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政策制定机关开展自我审查。

五、有序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一)注重增量审查,有序清理存量.规范增量。

()政策制定机关在拟定政府规范性文件时,由起草部门负责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新北区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报告》(见附件),与文件一并提交审议,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出台。

()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除上述第项以外的政策措施时,由政策制定机关负责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新北区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报告》(见附件),并自行归档、备查。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归档备查。

()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必须每年填写《新北区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汇总清单》(见附件),并于次年月日前报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清理存量。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7 / 15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并填写《新北区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报告》(见附件)和《新北区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修改调整类或废止类)汇总清单》(见附件)。

其中,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予以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设置个月的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原则上年月底之前完成清理,于年月底前报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并自行将清理结果(包括审查报告和相关政策措施汇总清单)向社会公开。

(二)积极推进实施,定期评估完善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要对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每年对上一年度的增量政策措施开展次集中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于当年月底前报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尽快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鼓励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如有必要评估报告可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

评估流程、评估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8 / 15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六、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一)健全市场竞争机制要按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若干意见》(苏发〔〕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号)要求,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防止政府不当干预市场,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使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率最优化。

以消除壁垒、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深入推进价格改革。

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政策的协调机制,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完善政府守信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严格履行我区各部门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我区的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

我区各部门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不断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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