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的若干规定
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平,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对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给予本人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作出申诉复查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本规定的学生申诉;(二)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四)对学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五)协助办理因不服申诉复查决定,申诉人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有关事项;(六)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学生申诉时,应当依据事实、相关规定和正当程序提出申诉。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学生申诉复查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学生申诉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依照本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被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二)被退学处理的;(三)因违法、违规、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六条申诉人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章申诉受理第七条学生对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相应以收到书面申诉书之日算起。
学生申诉有什么规章制度

学生申诉有什么规章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是学校管理体系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它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合法的途径,让他们有机会对学校的决定提出异议。
在大部分学校里,学生申诉制度是由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来进行管理的。
首先,学生申诉制度要有明确的适用范围。
这些范围可以包括学术成绩、处分决定、奖学金评定等方面。
学生在这些范围内有权利提出申诉,而学校也有义务对这些申诉进行审理。
其次,学生申诉制度要有明确的申诉流程。
学校应该规定学生如何提出申诉,是否需要书面材料,申诉的截止日期等。
同时,学校也需要规定申诉的审理流程,包括由谁来负责审理、是否需要听证、审理的时限等。
此外,学生申诉制度也需要有明确的申诉结果的执行机制。
一旦学校做出了对学生申诉的决定,学校就有责任执行这个决定。
同时,学校也要确保对学生的申诉决定进行及时、公正的回复。
最后,学生申诉制度也需要有合理的申诉结果的复核机制。
这个机制是为了保证学生申诉得到公正审理,如果学生对申诉的结果有异议,学校应该给予学生有权利在一定的时间内对决定进行复核。
总之,学生申诉制度是学校管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
分,它为学生提供了一个重要的保障和权利。
一套完善的学生申诉制度可以让学校管理更加公正合理,也可以保障学生的权益。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章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院正式学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含高职生)。
第二章申诉机构第四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并审查学生申诉,对校长办公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每届任期1年,由11名委员组成: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监察处、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团委、保卫处相关负责人,以及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临时委员各1名,必要时可聘请校外法律、教育专家参加。
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教师代表由校工会推举1人;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推举1人;临时委员由申诉人所在学院学生会在申诉人提起申诉后向学校推举1人,或者由学校聘请的校外法律、教育专家担任。
委员因调离或退休等原因空缺时,原则上由原推选渠道按本办法推选递补人员,递补的委员任职到本届期满。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申诉的受理和委员会日常工作,包括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前期收集整理和核查,并做好调解和沟通工作,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情况,询问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本办法,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权益。
申诉处理委员会通过工作会议审议的方式处理学生申诉事项。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核查申诉的事实、依据、程序;(三)召开听证会议,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处理;(四)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
学生和家长的申诉制度

xxxx学生申诉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旺升学校在校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申诉处理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11—15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干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德育处;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应予以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三)作出处理结论。
第三章申诉处理工作程序第六条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处理结论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七条学生和家长对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直接送达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申诉受理的条件:(一)申诉书必须在规定的申诉期内提出的;(二)申诉书必须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三)申诉书必须写明提出申诉的事实或理由及其申诉意见;(四)申诉书必须在规定的申诉期内送达申诉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一)对于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二)对于不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学院特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全面受理处分学生对学院给予的纪律处分提出的申诉请求,并负责做出答复,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学生提出申诉应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学院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分管院领导,院办公室、团委、学工处、教务处、保卫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团委作为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
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必要时,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申诉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2年。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审议申诉和对申诉案件做出决定时,做出处分决定的单位负责人采取回避制度。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第五条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见附表),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二)申诉的具体内容、理由及要求;(三)申诉人的签名和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
校内申诉制度是针对学生在校内遇到不公正待遇或者其他问题时,提供一种公正、透明、有效解决问题的渠道。
下面是一些可能包括在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中的内容:
1. 申诉途径:规定学生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进行申诉,例如书面申诉、面谈申诉或者在线申诉。
2. 申诉事项:明确学生可以申诉的事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学术纠纷、教育质量、日常管理等方面。
3. 申诉材料:规定学生提出申诉时需要提交的必要材料,并要求学生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4. 申诉处理流程:明确申诉的处理流程,包括受理申诉、调查核实、听取双方意见、作出处理决定等环节,并规定处理时间的限制。
5. 申诉机构:指定专门的申诉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明确机构成员的职责和权力。
6. 申诉决定:规定申诉机构作出的决定是否具有最终效力,以及学生是否可以进一步上诉的程序。
7. 保密与公开:明确申诉过程中的保密原则,保护学生的隐私权,同时要求在必要时公开申诉处理的结果。
8. 维权保障:明确学生在申诉过程中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辩护权、代表权等。
9. 后续措施: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以预防和解决类似问题,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这些是一些常见的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具体的内容可以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XXXX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四条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第五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提起的申诉,并组织开展复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制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办公室设在法制工作办公室。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并附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学院、班级、学号、有效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实、理由、申诉请求及有关证据材料;(三)申诉人签名及日期。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第八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并告知申诉人:(一)申诉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予以受理;(二)申诉材料不齐备,应当给予指导,并要求申诉人于5日内予以补正;(三)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诉申请,不予受理。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复查期限。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复查的行为。
第四条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第五条申诉委员会由有学院院长、分管院长、学生处处长、招生就业处处长和纪检监察室负责人以及有关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院院长担任,负责协调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
委员会推举一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当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七条委员任期原则上为一年,期满可续任。
第八条因出现委员回避、患病或者长期出差等缺席的情况,而导致委员会议出席人数不能达到法定出席人数,而委员会议又必须限时召开时,申诉委员会主任可以任命与缺席委员属同一代表方面的临时委员。
每次委员会议上的临时委员不得超过两人。
临时委员在本次委员会议上享有与正式委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对于长期不能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的委员,由委员会主任提出,申诉委员会将根据其代表方面,任命其他人选接替其工作。
第十条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申请书,处理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的委员名单应当定期面向全校公布。
第三章学生申诉处理程序第十二条学生对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学院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取消入学资格通知书、退学通知书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以下同),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学生因正当理由,致使逾期未能提出申诉的,可以于正当理由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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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教育行政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管理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对下列情况提出的申诉:(一)学生对学校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不依法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处理或复查决定不服的;
(二)学生对学校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学生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从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二)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三)已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市教委学生德育处、学位办(以下简称申诉受理部门)按其管理职责分别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市教委学生德育处、学位办、法规处负责人和法律顾问组成,负责审理学生申诉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当
作出复查结论并告之申诉人。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市教委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学校是被申诉人。
第八条学生向市教委提出申诉,应当向申诉受理部门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和复查决定书。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班级、住址、邮编、联系电话;
(二)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三)申诉事实、理由和要求;
(四)申诉人签名或盖章,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申诉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
被申诉人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教委提交书面答复及作出处理、处分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被申诉人不按照规定提交书面答复及作出处理、处分决定的证据、
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视为没有证据、依据,市教委应当撤销被申诉人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
第十一条申诉受理部门对学生申诉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根据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出具申诉决定书。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班级等基本情况;
(二)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三)申诉事项、请求和理由;
(四)受理申诉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五)受理申诉机关的处理决定;
(六)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十三条申诉受理部门应当将学生申诉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邮寄、公告、留置等方式送达。
第十四条申诉人在申诉被受理后,又就申诉事项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并被受理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诉受理机关。
申诉受理机关应立即终止处理。
第十五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分决定书报市教委备案。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市教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