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诉制度及程序
结合你所知道的事例,简述一下学生申诉制度的程序、内容等_刘文华

结合你所知道的事例简述一下学生申诉制度的程序、内容等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依《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对学生申诉制度有明确的规定,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害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权利。
国家教育部早在2005年即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于申诉制度中涉及的申诉主体、申诉范围和处理机构、程序都做了明文规定。
北京师范大学,为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平,保障学校依法按章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北京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对于学生申诉制度做了详细规定。
第一、学生对学校做出的1)取消入学资格、退学、不予复学;2)违规、违纪处分决定等不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在收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应递交《北京师范大学学生申诉书》,并附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学生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规定提出申诉。
学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提起申诉,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表学生提起申诉。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学生申诉复查职责,应当遵循公正、合法、及时、便利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学生申诉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受理学生申诉。
对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做出:予以受理、暂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人的具体情况,抽调申诉委员会中5或7名成员成立复查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其中教师和学生代表不少于50%。
申诉复查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被申诉的机关也有权要求其回避:1)系申诉人的近亲属的;2)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3)与申诉人、被申诉机关的负责人(代表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事件公正审查的。
二小学生申诉制度

岳普湖县二小学生申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诉人和被申诉人1、校内学生申诉的申诉人员是学校在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代理人。
2、校内学生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各职能部门和任课教师。
二、申诉范围:具体内容包括:学校和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重学生的发展权,尊重学生参与学校各项活动的权利,尊重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发明创造权,尊重学生平等的学习权利;保护学生个人发表见解的权利,保护学生的个性、特长的权利,保护学生个人隐私的权利,保护学生的健康权,保护学生的荣誉权,保护学生的人身自由权;1、学生对学校和教师做出的各种不当行为不服,可向学生维权岗或学生维权委员会提出申诉。
2、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3、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的。
4、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
三、受理申诉的机构1、学校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德育处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
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书面提出的申诉。
主任:李舜尧成员:王英杨玲杨小青蒋春文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设在德育处。
作为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四、申诉的程序:1、申诉的提出: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采用口头申诉或提出书面申诉申请书的形式向申诉办公室提出申诉。
(1)书面申请既可以由学生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
申诉书中必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由监护人或委托人代理的,因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申诉的要求,事实与理由,并可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2)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等。
学校校内学生申诉制度

学校校内学生申述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行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例对学生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联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保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培育学生的法制意识,拟订本制度。
一、申述人和被申述人1、校内学生申述的申述人员是学校在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代理人。
2、校内学生申述的被申述人主假如学校所设的教育处、大队部等职能部门及任课教师。
二、申述范围:1、学生参加教育教课计划安排的各样活动,使用教育教课设备、设备、图书资料的权益受损害的。
2、对学校赐予的办理不服的。
3、学校、教师或其余人员入侵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4、法律、法例规定的其余权益受损害的。
三、受理申述的机构1、学校建立校内申述委员会,由校长室、党支部、学校共、青、妇、民主党派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办理校内学生申述的决议机构。
其成员可接受申述人书面提出的申述。
2、校内申述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述办公室,作为学生申述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述或口头申述。
3、申述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四、申述的程序:1、申述的提出:学生的合法权益遇到入侵时,可采纳口头申述或提出版面申述申请书的形式向申述办公室提出申述。
( 1)书面申请既能够由学生自己提出,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
申述书中一定写明申述人和被申述人的自然状况(由监护人或拜托人代理的,因写明朝理人的相关状况),申述的要求,事实与原因,并可供给相关的法律、法例依照。
(2)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应该记录申诉人的基本状况、申述的主要事实、原因、时间等。
2、审察受理:学生申述办公室或其余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述资料后,收到申请书 5 日内进行审察,认为切合受理条件,应该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通知申述人不予以受理,并说明原因,做好记录。
3、检查听证(1)学生申述办公室或其余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述资料后,构成三人以上的检查组,对申述的内容进行检查、核实,并作笔录;(2)校内学生申述办公室受理的申述案件,要在深入检查的基础上,获得旁证资料,而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述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作好笔录;(3)检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资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署名后存入档案。
教师学生申诉制度

大河路中心小学教师、学生申诉制度第一条:为依法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干部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广大师生依法规范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六条及教育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条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学校有关部门未调查处理的事件,应书面要求学校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对学校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存有异议,或认为有关部门故意拖延,可以向学校申诉。
第三条:凡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其他人员侵犯的,均在申诉范围内:1、认为学校或他人侵犯了自己《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权、财产权;2、认为学校或他人侵犯了自己《宪法》规定的荣誉权、名誉权、隐私权;3、认为学校或他人侵犯了自己《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学生权益和民主权利;4、认为学校或他人侵犯了自己《教师法》规定的教师权益和民主权利;5、认为学校或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其他合法权利;第四条:信访工作领导办公室由学校党政领导、工会主席、德育处、校办负责同志等组成,由书记担任组长。
处理申诉的常设机构为校务委员会。
必要时,可召开党委会、教代会受理。
第五条:教师、学生或其近亲属在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30天内向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法津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诉申请书要写明申诉人自然状况,被申诉的事实、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等,申请书一式三份。
第六条:校务会议在接到申诉申请书5日内做出是否处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校务会议在讨论、审核后,认为申诉理由成立的,依法做出维权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或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八条:校务会议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

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请范围:1、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受侵害的;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生证书的权利受侵害的;4、对学生给予的处理不服的;5、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
二、受理申诉部门:1、学校成立以李淑玲为主任、何永根书记为副主任的《学生申诉办公室》。
2、申诉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请诉理由、其它有关情况。
三、调查、听证办法:1、学校申诉委员会或学生管理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2、属校内申诉委员会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四、处理:1、依据《教师法》第八章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B、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C、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况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学校接到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的申诉书,在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其个人档案,作为今后考核的依据。
3、学校对第一项处分决定撤销处分的决定,都要及时报市委法制科备案。
XX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

XX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申诉的范围:学生或其代理人对学院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本规定适用于XX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籍学生。
第二章申诉处理组织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是学院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
第五条申诉委员会成员为9-11人,由分管院领导,部、处负责人,学院监察部门负责人和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学生申诉的审理,遇下列情形应予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4)当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第七条学生对学院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有异议或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放弃申诉。
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诉人基本情况包括:学号、姓名、性别、专业班级等;(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
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程序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学校规章制度校内学生申诉制度
学校规章制度之校内学生申述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关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述人、被申述人1、校内学生申述的申述人是学校在籍在册的学生。
2、校内学生申述的被申述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教诲处、教科研室、德育处、总务处等有关职能机构。
二、申述范围1、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进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制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的学生合法权益的。
2、对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受理机构1、学校建立校内申述委员会,由党支部、团委、学生会等组织委派代表及家长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述的决策机构。
其成员可接受申述人提出的书面申述。
2、校内申述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述办公室,作为申述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书面申述。
3、申述受理机构是学校治理机构。
四、申述程序1、申请。
申述人必须书面提出申述;在书面提出申请时,应当载明:申述人的根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述人的根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述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2、审查受理。
校内学生申述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申述后,应当在5日内进展审核,对符合申述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述人和被申述人,对不符合申述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述人。
3、调查取证。
(1)学校申述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述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述的内容进展调查核实,并和笔录。
(2)属校内申述办公室受理的申述案件,要在深化调查的根底上,获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述委员会以及申述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处理决定。
学校在受理学生申述书30日内,在对申述事项进展全面调查核实的根底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施行,提出处理意见。
学生申诉制度
渭南市第三中学学生申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和被申诉人:1、校内学生申诉的申诉人员是学校在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代理人。
2、校内学生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教导处、政教处等职能部门及任课教师。
二、申诉范围:1、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2、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的。
3、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
三、受理申诉的机构:1、学校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党支部、教代会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
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书面提出的申诉。
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作为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3、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四、申诉的程序:1、申诉的提出: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采用口头申诉或提出书面申诉申请书的形式向申诉办公室提出申诉。
(1)申诉既可以由学生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
申诉书中必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由监护人或委托人代理的,因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申诉的要求,事实与理由,并可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2)口头提出申诉的,受理机构应当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等。
2、审查受理:学生申诉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收到申请书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通知申诉人不予以受理,并说明理由,做好记录。
3、调查听证:(1)学生申诉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的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关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规定,各个学校应该结合各校办学治校的实际,为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学校申诉制度。
结合牛志奎老师的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课程和白己在网上查询的一些资料谈谈对学生申诉制度的程序、内容的理解!首先作为一个制度当然有主体,包括申诉人、被申诉人1. 申诉人是学校在籍在册的学生。
2. 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和政教处及其辖下各年级组、科组等有关职能机构以及我校在职教职员工。
二. 应该要有明确的申诉范围,能够让学生明确白己当白己出现哪些情况可以进行申诉,维护白己的合法权益!1. 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规定的学生合法权益的;2.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不能对未成年人学生随意实施停学、停课行为,对接受义务教育的,也不能予以开除处分或勒令退学。
否则未成年学生可以提出申诉。
3. 学校或教师擅白对学生罚款,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诉,要求赔偿损失;4. 认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披露了学生的个人隐私如个人信件、个人日记、个人疾病、个人考分排名等;5. 无依据或违反有关收费标准、范围、用途和程序的要求,向学生乱收费、乱罚款和进行各种摊派活动的;三. 要有明确受理机构,能够让学生知道当白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应该去哪些地方和组织申诉!1. 学校设立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党总支、学校办公室、工会、团委会、学生会、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
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2.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作为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
3. 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四. 每个制度都有程度,有了程序才能有条理。
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其他类别的学生可以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并应以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四条辽宁师范大学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负责接受学生申诉及处理工作。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负责人、教师代表(法学专家)和学生代表组成。
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暂设在学生处。
第五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纪处分等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学生或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诉必须在收到处理决定或者在处理决定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申诉处理程序依次为: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做出处理。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对学生的申诉予以处理:(一)学校作出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二)认为学校原处理决定的依据错误的;(三)认为学校原处理决定作出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四)有证据证明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九条申诉须采用书面形式。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通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条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学生申诉制度及程序
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校内其他成员侵害时,或者对学校处理、处分不服,向学校或主管部门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从而使权益受到学校依法保护的一种制度。
在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申诉权利的基础上,将学生的申诉权利在学校管理中具体化、规范化。
为进一步发扬民主,体现人性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申诉的范围
学生申诉制度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保护的法定的申诉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学生对班主任、任课教师、政教处等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的。
(2)学生对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出有关个人或集体的奖励决定,认为与事实不符或奖励不当的。
(3)学生认为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有违职业道德,采取体罚或变相体罚以及其它侮辱学生人格,导致身心伤害的。
(4)学生认为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教学设施等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或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
(5)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例如,学校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强迫其购买与教学无关的东西,学生有权申诉。
(6)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的知识产权,例如,强行将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和体育比赛获得的个人奖品等收归学校或教师所有,学生有
权提出申诉。
(7)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例如,擅自停开国家规定的课程,无正当理由不准学生上课,强迫学生转学或退学等,学生有权申诉。
(8)学校或教师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的评价不公正,学生有权提出申诉。
(9)其他侵害学生权益的行为。
二.受理申诉的机构及管理
受理申诉的机构可以有两种:一种是较大事项由“受理申诉领导小组”负责受理,明确专人负责,接受学生或学生的监护人的申诉;另一种是较小事项按照被申诉对象的隶属关系,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受理。
三.学生的申诉程序
学生的申诉程序与教师申诉程序基本相同。
但是,由于学生的特定身份和所处的地位,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缺乏勇气提出申诉,通过合法渠道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因此,学校应尽可能简化学生的申诉程序,并认真处理申诉的案件。
(1)申诉应当允许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提出。
申诉人可以是学生本人,也可以是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受理申诉的学校工作人员可以让学生选择,甚至可以通过“校长信箱”、电话等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诉。
总之,以及时、便利学生申诉为好。
(2)学校对学生申诉的受理应认真对待,不可采取应付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