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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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应该实行的权利和义务

大学生应该实行的权利和义务

大学生应该实行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 学习权利:作为大学生,我们有权利接受高等教育并获得公平的学习机会。

我们有权利选择专业和课程,参与学术研究活动,并接受导师的指导和支持。

2. 自由表达权利:大学校园是言论自由的重要场所,大学生有权利表达个人观点和意见,参与辩论和讨论,并为自己的信仰和利益进行维护。

3. 组织权利:大学生有权利组织和参与各类社团、组织和学生团体。

这些组织可以为大学生提供各种机会,锻炼领导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4. 就业权利:大学生有权利获得公平、平等的就业机会。

高等教育的目标之一是为学生提供就业的准备和支持,并帮助他们成功进入社会。

5. 健康权利:大学生有权利获得健康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校应提供良好的饮食、住宿和医疗设施,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

二、义务1. 学习义务:大学生应该充分利用学习机会,勤奋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学术和专业水平。

他们应履行学业要求,完成课程作业和考试,并根据导师的指导进行学术研究。

2. 守法义务:作为大学生,我们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不从事任何违法或违纪行为。

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利益,遵守社会公德,树立正面的行为榜样。

3. 参与义务:大学生应该积极参与学校和社区的活动和公益事业。

他们可以参加志愿者活动,为社会做出贡献,通过实践锻炼自己的能力和技能。

4. 尊重义务:大学生应该尊重不同的观点和文化背景,并与他人和睦相处。

尊重教师和同学,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营造一个和谐的学习环境。

5. 发展义务:大学生应该积极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综合素质。

他们可以参加课外活动、社团和俱乐部,提高自己的团队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领导能力。

总结:作为大学生,我们既有权利,也有义务。

通过充分行使我们的权利,我们可以获得自由和发展的机会。

然而,我们也应该意识到,权利是与责任相伴随的。

只有履行我们应尽的义务,才能实现我们的权利。

让我们共同努力,在大学的日子里,成为有责任感、有素质、有担当的新一代大学生。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的权利
4. 身心健康权
学生的身心健康权是重要的权利之一。学校 应当提供安全、健康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关 注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及时采取措 施保障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学生的权利
5. 受保护权
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 的过程中,应当得到 国家和学校的保护。 学校应当采取措施, 防止学生受到伤害或 者侵犯其权益的行为
2023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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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义务 总结与建议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作为教育体系中的重要 组成部分,学生享有权 利的同时也承担着一定
的义务
了解和保障学生的权利, 明确学生的义务,对于 维护教育公平、提高教 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PART 1
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
1. 教育权
学生有接受教育的权 利。这是国家法律规 定的,也是公民的基 本权利之一。学生有 权在学校接受国家规 定的义务教育,并享 有公平的教育资源和 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学生的权利
2. 人格尊严权
学生的人格尊严权应 得到尊重和保护。学 校和教育工作者应当 尊重学生的个性和差 异,不得歧视或侮辱 学生,保障学生的自 尊和心理健康
学生的权利
3. 参与权
学生有参与学校教育 和管理事务的权利。 学生可以参与学校的 教育教学改革、学生 事务管理、校园文化 建设等活动,并对学 校的管理和服务提出 建议和意见
-
感谢您的莅临
3
为了更好地保障学生的权利和 义务
总结与建议
A
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国家应
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明确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为保障学
生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B
加强教育和宣传:学校和教育工作

第四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肖像的案例。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 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 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 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以营利为目的”并非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 和要件。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 ,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 等,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 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 和儿童实施 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3)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提起诉讼.
案例:曾某是海南师范大学2003届毕业生。在做毕业设计时, 该校教育技术系的副教授冯某给学生出了很多论文选题。曾某 从冯某提供的选题中,选中了《论网络远程实时授课系统的实 现》做自己论文的标题。冯某在曾某的写作过程中提出不少建 议。曾某在论文完成后又交给冯某审阅,在其指导下进行了修 改,并在毕业论文答辩中顺利通过。2005年,冯某对曾某的毕 业论文进行了再次修改,不过与曾某的论文在格式布局、主题 思想、内容说明上大体一致,一些段落、标题、所采用的示意 图也相同。冯某以《移动实时授课系统的设计与实现》为题在 《中国电化教育》公开发表,被曾某无意中发现。曾某认为冯 某的行为属于剽窃。而冯某认为曾某的论文包含了自己很多的 心血,不属于剽窃,没有侵犯曾某的知识产权。
3.学生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和在完成规 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4.学生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 师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 讼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在学校教育中,学生作为学习者和校园成员,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这些权利和义务的确立旨在保障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学术环境的和谐稳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并进一步探讨其重要性和应遵守的原则。

一、学生的权利1. 接受公平的教育:学生有权接受公平且高质量的教育。

这意味着他们应有机会参与各种学科和课程,从而获得广泛的知识和技能。

学校应确保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消除不公正的条件和差异性待遇。

2. 表达意见和参与决策:学生有权发表自己的观点、意见和建议,并参与学校事务的决策过程。

这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感,同时也能促进学校与学生的良好沟通和互动。

3. 获得安全和健康的学习环境:学生有权在安全和健康的环境中学习。

学校应提供适当的设施和资源,确保校园的安全和卫生,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和应急预案。

4. 受到尊重:学生有权受到尊重和平等对待。

无论种族、宗教、性别、国籍等背景,学校都应提供公正和平等的对待,并且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歧视和欺凌行为的发生。

二、学生的义务1.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作为学校的一员,学生有义务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这包括课堂纪律、校园秩序和行为规范等。

学生应注意自己的行为举止,尊重师长和同学,遵循学校的规定并服从教育管理。

2. 努力学习:学生有义务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任务。

这包括按时上课,积极参与课堂活动,按要求完成作业和考试等。

学生应提高学习态度和效率,争取个人的进步和优秀表现。

3. 关心他人:学生有义务关心他人,培养共同社会责任感。

他们应积极参与集体活动,与同学友好相处,互帮互助,共同创造和谐的学习环境。

4. 保护学校财产:学生有义务保护学校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他们应爱护学校设施和公物,正确使用并避免浪费资源。

同时,学生还有责任参与和推动学校的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在于平衡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确保教育的公正、高效和秩序。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的,只有在学生履行自己的义务的同时,才能得到合理的权利保障。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一、学生的权利学生的权利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些权利依学生就读学校的不同和学生年龄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如奖学金、贷学金的规定主要适用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学位证书的规定主要适用于高等学校的学生等。

与这些权利相应,为保障学生权利的实现,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其他法律关系主体如学校、教师应尽的义务,没有相应的义务的履行,学生的权利是不能得到充分有效地保障的。

下面我们就较详细地说明学生拥有的较易受到侵害的一些权利。

1.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条、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受教育的选择权和上课权等方面。

2.学生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学生也是公民,其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歧视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作为学生,我们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的权利是指我们在学习和生活中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而学生的义务则是我们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从学习权利、生活权利、学习义务、社会责任等方面来论述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习权利1. 受到平等的教育作为学生,我们有权接受平等的教育。

无论性别、种族或经济状况,每个学生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去接受教育,获得公平的待遇和资源。

2. 获得良好的学习环境学生有权在安全、整洁、有序的学习环境中学习。

学校应提供适当的教室设施、图书馆、实验室等,以保障学生的学习需求。

3. 自由表达和思考学生享有自由表达和思考的权利。

在校内,学生应有权利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参与学校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二、生活权利1. 尊重和保护学生应得到他人的尊重和保护。

教师和同学应相互尊重,不得歧视或侮辱他人。

2. 身体健康保护学校应为学生提供基本的身体健康保护措施,包括提供营养均衡的膳食、安全的食品和饮用水,保证学生的身体健康。

3. 轻松的休息和娱乐时间学生应有适当的休息和娱乐时间。

学生可以参加社团活动、运动会和其他娱乐活动,以调节学业压力和保持身心健康。

三、学习义务1. 完成学习任务作为学生,我们有责任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

我们应该按时提交作业、参加考试,并力求做到最好。

2. 尊重学校纪律学生应遵守学校的纪律和规定。

我们应该尊重老师和其他同学,不做损害学校形象的行为。

3. 积极参与课堂活动学生应积极参与课堂的讨论和互动。

我们应主动思考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并与老师和同学进行交流。

四、社会责任1. 尊重他人和社会学生应尊重他人和社会。

我们应该遵守社会道德,守法守纪,言行举止文明礼貌。

2. 关心环境保护学生应关心环境保护,积极参与环保活动。

我们应节约用水、用电,减少废物产生,保护环境。

3. 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学生应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通过参与志愿者活动、社区服务等,我们可以锻炼自己的能力,培养社会责任感。

学生的权利义务

学生的权利义务

学生的权利义务作为学生,我们不仅享有一些权利,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正确理解和履行自己的义务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享受自己的权利。

下面将从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展开阐述。

一、学生的权利1. 受到平等的教育权利:每个学生都有接受平等的教育的权利,不论是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都不应成为限制学生接受教育的障碍。

2. 获得公正的评价权利:学生有权获得公正的评价,学校应该根据学生的真实表现进行评价,确保评价公正客观。

3. 支配自己学习的权利:学生有权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和课程,实现个性化学习。

4. 获得安全和健康的学习环境权利:学生有权在安全、卫生、舒适的学习环境中学习,学校应提供良好的硬件设施和优质的教育资源。

5. 表达自己的权利:学生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想法,参与学校事务的决策过程,学校应尊重学生的声音,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

二、学生的义务1.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作为学生,我们应该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学校的纪律,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2. 认真学习,完成学业任务:学生的首要义务是认真学习,按时完成学业任务,努力提高自己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

3. 尊重师长和同学:学生应尊重师长和同学,遵守公共道德和社交礼仪,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

4. 爱护学校财产:学生应爱护学校的财产,不得故意损坏学校设施设备,保持学校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5. 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学生应当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注意个人形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6. 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学生应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培养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和团队合作精神。

总结起来,作为学生,我们应该珍惜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自己的义务。

只有在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尊重师长和同学的基础上,我们才能更好地发展自己的潜力,实现个人的价值。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的,只有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共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学生个人的成长。

结合实际谈谈我国法律规定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重点

结合实际谈谈我国法律规定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重点

结合实际谈谈我国法律规定学生的基本权
利和义务重点
学生的基本权利:
1. 受到平等对待:根据我国法律,学生在教育领域享有平等对
待的权利,不论种族、性别、宗教或身体状况都应受到公平对待。

2. 接受教育的权利:学生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学校应提
供适当的教育资源和条件,确保学生得到平等的教育机会。

3. 人身安全的权利:学校有责任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在学校
内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时,学生应得到保护和安全的环境。

4. 隐私保护的权利:学生有权保护个人隐私,学校应尊重学生
的隐私权,不得非法收集、泄露或滥用学生的个人信息。

学生的基本义务:
1. 遵守校规校纪:学生有义务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循学校
的纪律要求。

这包括按时到校、参加课程、遵守教师的教学安排等。

2. 讲究学术道德:学生应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不得抄袭、作弊
或伪造学术成果。

学生应诚实守信,尊重知识产权,保持学术诚信。

3. 爱护公共财产:学生有义务保护公共财产,不得故意损坏校园设施、设备或其他公共财物。

学生应培养良好的公民意识和责任感。

4. 尊重师生关系:学生应尊敬并遵从教师的教育指导,在研究和日常交往中保持良好的师生关系。

学生应遵循教师的教学管理和纪律要求。

以上是我国法律规定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重点。

但具体的法律规定可能因地区和教育阶段而有所不同,因此学生和家长还需了解当地的相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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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密不可分的。

权利和义务二者是互相关联的,互相关联即对立统一。

同时,它们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

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那么在学校教育中,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也是相统一的。

一.学生的权利学生的基本权利是指律赋予学生的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根据《》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1.参加教育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这项权利,可以简称为“接受、享用教育的权利”。

这是保障学生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享有实质性的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学生的具体体现。

它规定学生有权“参加教育安排的各种活动”,其前提是要求教育机构的教育对本机构的学生公开,使学生了解教育计划。

学生有权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的安排参加相应的活动,如本年级本班教师的授课活动,围绕课堂教学所安排的课外活动,包括参观访问、社会实践等。

一般情况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计划都是具体、确定的,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学生对照教学计划,即可知道自己有权参加的活动项目和内容。

活动的开展离不开物质条件。

学生既然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所安排的各种活动,自然享有教育教学活动所必需的教育设施、教学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例如,教室和课桌椅是进行课堂教学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学生有权使用;实验室是中小学校保证实施,培养学生初步的能力和生产试验技能的重要场所,是进行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学生有权参加实验课,有权按实验课的要求使用实验室里的仪器设备,包括微机、试剂、模型、标本等。

学校图书馆的书籍学生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查询和借阅等。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这项权利可简称为“获取物质保障的权利”或获取各种学金资助的权利。

它体现国家政府对为学生提供完成学业的物质保障的重视, 也是学生的一项实质性权利。

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是指《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研究生奖学金办法》、《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关于在普通设立基金的通知》和《》及《实施细则》等。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我国建立了奖学金、贷学金和助学金制度。

奖学金、贷学金主要适用于普通和学生,体现了国家对特殊群体学生的鼓励和扶助。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及学生有获得奖学金的权利。

奖学金分为三种,学生可根据条件申请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奖学金:(1)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获得;(2)考入师范、农林、体育、民族、航海等专业的学生均有权享受,并且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获得较高等级的;(3)立志毕业后到边疆地区、经济贫困地区和自愿从事煤炭、矿业、石油、地质、水利等艰苦行业的学生,可按有关规定申请。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凡具有国家规定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在专业学习和研究中成绩突出的研究生,除享受普通奖学金外,还可享受优秀奖学金。

此外,对于企业、和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和报考国家重点保证的、特殊的、条件艰苦的专业的学生或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学生,有权申请。

贷学金制度是国家为帮助确有经济困难、无力解决在校期间生活费用的部分大中专学生而实行的的办法。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经济确有困难、学习努力、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纪律的学生,均有权提出贷款申请,以解决在校期间的生活费用。

对于自愿到国家急需的地区和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国家将给予适当的一次性奖励。

贷学金制度,赋予了经济困难而学习努力的学生以获得必要资助的权利。

随着我国高校学生缴费上学制度的建立和奖学金、贷学金制度的实行,助学金在高校已成为历史,但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可获取助学金性质的资助。

根据《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基金的通知》,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尤其是特困生可通过活动得到资助或根据条件申请不定期的困难资助。

目前,国家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减免学杂费的政策,符合条件的学生有权申请。

助学金制度主要适用于。

我国的《》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根据《法实施细则》,贫困学生包括初级中等学校、的家庭困难的学生,聚居地区、经济困难地区、边远地区的小学及其他寄宿小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他们有权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申请享受助学金。

城镇和大部分农村的小学不设立助学金,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学生,可申请减免学杂费。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这项权利可简称为“获得公正评价与相应证书的权利”。

具体可分为:一是有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二是有获得学业、的权利。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公正评价是学生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教育机构必尽的义务。

学业成绩的评价是教育机构对学生在受教育的某一阶段(时期)的学习情况和、能力水平的概括性鉴定,包括课程考试成绩记录,平时学习情况和总评等。

品行评价是教育机构对学生的和行为表现作出鉴定,包括对学生政治觉悟、、劳动态度等的评定。

学生有权要求获得学业成绩评价和品行评价,而且有权要求评价实事求是,体现公平、公正。

例如,每学期、每学年直至毕业时,在例行表格填写和总结上,或因正当需要,学生都有权要求学校所在系或教师出示学业成绩和品行评价,并对各种失真的评价有权通过正当途径要求予以更正。

从本质上看,学业证书、是对学生某一阶段受教育时期的学业成绩、学术水平和品行的终结性评定, 它对学生的升学、就业和今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学生在等方面合格的前提下,学完或提前学完教育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考查、考试)及格或修满学分,在该教育阶段结束时均有获得相应学业证书以及学位证书的权利。

学业证书包括毕业证书、和等,它相应于学生所受教育的区别有不同的类型和等级或规格。

学位证书分为学士、硕士和证书三种。

根据《》,由有权授予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由有权授予硕士、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符合条件的学生有权申请获得的权利(详见第十二章《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制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这项权利可简称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或“申请的权利”。

它是公民和在学生身上的具体体现。

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权、权和权。

本项规定的学生对学校、教师侵犯其、等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权利,主要属于的范畴。

根据《法》的规定,学生享有的可分以下几种情况:(1)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可以提起申诉或诉讼,如学校或教师对学习差、品格有缺陷的学生迫使其退学或转学的行为,学生有权提起诉讼。

(2)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可以提起诉讼,例如:对学校违反《法实施细则》和的规定向学生乱收费,包括利用补办学历证件,违法设定“辍学”等罚款项目,强制推行、, 收取不合理费用等,学生有权起诉。

(3)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可以提起诉讼,例如学生对学校在校园管理过程中处理不当而侵害了其,有权提起诉讼。

(4)学生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可以提起诉讼,例如教师强迫学生购买与教学无关的物品;教师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而给学生补课时自行收费,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完成教学任务,而为个别有困难的学生辅导时高额收费;学生均有权提起诉讼。

(5)学生对教师侵犯其的可以提起诉讼。

例如:教师私拆学生信件造成其身心伤害,污辱学生人格、情节恶劣,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等,学生均有权提起诉讼。

(6)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可以提起诉讼,例如:教师窃学生的、、或其他成果权,学校强行占有学生的等,学生有权提起诉讼。

但学生对学校按照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的处分不服,不能向提起诉讼,只可就不当处分中侵犯、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部分提起诉讼。

除外,学生还享有。

申诉分为诉讼上的司法申诉和非诉讼上的。

前者向提出,后者向主管行政部门提出。

本项申诉属于非诉讼诉上的。

这是学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权利,学生对前述的学校、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那些行为在不提起诉讼的前提下,均可提出申诉。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认为所受处分过重或不该受处分,也可提出申诉。

目前,我国申诉制度尚未完备,国家将逐步健全学生申诉制度,对受理学生申诉的机关、职权、等予以规范。

随着学生申诉制度的逐步确立、完善,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以及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根据《》的配套法规或规章提出申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项权利可简称为“法定的其他权利”。

《》规定学生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享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此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以及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章。

例如:规定,学校不得使学生在危及、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换言之,的学生有拒绝在危及、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预防人犯罪法》规定,“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或者学校……请求保护。

《》规定,学生有权参加校内合法的,等等。

二.学生的义务学生的义务是指学生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参加教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义务。

依学生就读学校的类别与其年龄,学生的具体义务各有差别。

我国现代教育,即《》第四十三条对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的专门作了规定,包括下列四个方面内容:1.遵守法律、法规这项义务可简称为“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此处的“法律、法规”是指宪法、法律、和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

学生作为国家公民之一员,遵守法律、法规是一项基本要求。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反映全国各族人民意志和根本利益的国家总章程。

依据《宪法》制定的法律和依据法律制定的法规及相应的各,也是的体现,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共同利益,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一切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遵守法律、法规是《宪法》赋予每个社会公民的义务,是合格公民的基本素养。

学生作为公民,履行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是不可推卸的。

遵守法律、法规,对学生来说,还要强调另一层意思,就是要遵守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我国已颁布、施行了《教育法》、《学位条例》、《法》、《教师法》、《法》、《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教育的法律以及《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全国中小学暂行工作条例》、《工作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教育;此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单独或与其他部委联合制定、施行了若干有关教育的规章,地方立法机构也依法制定了大量的地方性和规章,这些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涉及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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