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1)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1)

学
生
主体法律关系的多重性
作
为
教
教育活动是涉及多个主体的社会
育
活动。受教育者作为教育活动主体之
法
一,在教育活动中依法与其他主体之
律
间形成一定的教育法律关系。
关
系
主
体
的
特
点
学
生
主体权利义务的多样性
作
为
接受学校教育的时间不断延长
教
育
学校或者教育机构的层次、类别
法
年龄、身份
律
关
一方面,受教育者作为特定的社会群体,
的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
分
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
析
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学
生
学生与教师的关系
的
法 律
相互尊重的关系
地
《教师法》
位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的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
分
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
析
等方面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
系
具有共同的权利与义务;另一方面,不同年
主
龄、身份的学生以及接受不同类别教育的学
体
生,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又存在权利与义务的
的
差异性。
特
点
学
生
的
法
律
地 位
学生的法律地位,主要取决于其作 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教育活动中所 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以及权力受
的
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和行为违法时的责
分
任承担。
学生的权利学生的义务

学生的权利学生的义务
(1)学生有参与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和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2)学生有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的权利;
(3)学生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和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4)学生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的权利;
(5)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6)受教育权,公正评价权,物质帮助权,人身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通信自由权,信用权,秘密权,程序权,休息权。
2.学生的义务
(1)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2)学生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义务;
(3)学生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4)学生有遵守其所在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管理制度的义务。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1

一、学生的权利学生的权利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些权利依学生就读学校的不同和学生年龄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如奖学金、贷学金的规定主要适用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学位证书的规定主要适用于高等学校的学生等。
与这些权利相应,为保障学生权利的实现,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其他法律关系主体如学校、教师应尽的义务(参见上一节的有关论述),没有相应的义务的履行,学生的权利是不能得到充分有效地保障的。
下面我们通过一些案例较详细地说明学生拥有的较易受到侵害的一些权利。
1.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条、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受教育的选择权和上课权等方面。
2.学生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学生也是公民,其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第四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以营利为目的”并非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 和要件。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 ,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 等,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 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 和儿童实施 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3)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提起诉讼.
案例:曾某是海南师范大学2003届毕业生。在做毕业设计时, 该校教育技术系的副教授冯某给学生出了很多论文选题。曾某 从冯某提供的选题中,选中了《论网络远程实时授课系统的实 现》做自己论文的标题。冯某在曾某的写作过程中提出不少建 议。曾某在论文完成后又交给冯某审阅,在其指导下进行了修 改,并在毕业论文答辩中顺利通过。2005年,冯某对曾某的毕 业论文进行了再次修改,不过与曾某的论文在格式布局、主题 思想、内容说明上大体一致,一些段落、标题、所采用的示意 图也相同。冯某以《移动实时授课系统的设计与实现》为题在 《中国电化教育》公开发表,被曾某无意中发现。曾某认为冯 某的行为属于剽窃。而冯某认为曾某的论文包含了自己很多的 心血,不属于剽窃,没有侵犯曾某的知识产权。
3.学生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和在完成规 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4.学生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 师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 讼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密不可分的。
权利和义务二者是互相关联的,互相关联即对立统一。
同时,它们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穿的。
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那么在学校教育中,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也是相统一的。
一.学生的权利学生的基本权利是指教育法律赋予学生的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学生享有以下基本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这项权利,可以简称为“接受、享用教育的权利”。
这是保障学生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享有实质性的受教育权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学生受教育权的具体表达。
它规定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其前提是要求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计划对本机构的学生公开,使学生了解教育计划。
学生有权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的安排参加相应的活动,如本年级本班教师的授课活动,围绕课堂教学所安排的课外活动,包括参观访问、社会实践等。
一般情况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计划都是具体、确定的,具有标准性和可操作性,学生对照教学计划,即可知道自己有权参加的活动项目和内容。
活动的开展离不开物质条件。
学生既然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所安排的各种活动,自然享有教育教学活动所必需的教育设施、教学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例如,教室和课桌椅是进行课堂教学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学生有权使用;实验室是中小学校保证实施教学大纲,培养学生初步的科学实验能力和生产试验技能的重要场所,是高等学校进行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学生有权参加实验课,有权按实验课的要求使用实验室里的仪器设备,包括微机、试剂、模型、标本等。
学校图书馆的书籍学生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查询和借阅等。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这项权利可简称为“获取物质保障的权利”或获取各种学金资助的权利。
它表达国家政府对为学生提供完成学业的物质保障的重视, 也是学生的一项实质性权利。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在学校教育中,学生作为学习者和校园成员,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这些权利和义务的确立旨在保障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学术环境的和谐稳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并进一步探讨其重要性和应遵守的原则。
一、学生的权利1. 接受公平的教育:学生有权接受公平且高质量的教育。
这意味着他们应有机会参与各种学科和课程,从而获得广泛的知识和技能。
学校应确保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消除不公正的条件和差异性待遇。
2. 表达意见和参与决策:学生有权发表自己的观点、意见和建议,并参与学校事务的决策过程。
这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感,同时也能促进学校与学生的良好沟通和互动。
3. 获得安全和健康的学习环境:学生有权在安全和健康的环境中学习。
学校应提供适当的设施和资源,确保校园的安全和卫生,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和应急预案。
4. 受到尊重:学生有权受到尊重和平等对待。
无论种族、宗教、性别、国籍等背景,学校都应提供公正和平等的对待,并且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歧视和欺凌行为的发生。
二、学生的义务1.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作为学校的一员,学生有义务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这包括课堂纪律、校园秩序和行为规范等。
学生应注意自己的行为举止,尊重师长和同学,遵循学校的规定并服从教育管理。
2. 努力学习:学生有义务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任务。
这包括按时上课,积极参与课堂活动,按要求完成作业和考试等。
学生应提高学习态度和效率,争取个人的进步和优秀表现。
3. 关心他人:学生有义务关心他人,培养共同社会责任感。
他们应积极参与集体活动,与同学友好相处,互帮互助,共同创造和谐的学习环境。
4. 保护学校财产:学生有义务保护学校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他们应爱护学校设施和公物,正确使用并避免浪费资源。
同时,学生还有责任参与和推动学校的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在于平衡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确保教育的公正、高效和秩序。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的,只有在学生履行自己的义务的同时,才能得到合理的权利保障。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一、学生的权利学生的权利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些权利依学生就读学校的不同和学生年龄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如奖学金、贷学金的规定主要适用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学位证书的规定主要适用于高等学校的学生等。
与这些权利相应,为保障学生权利的实现,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其他法律关系主体如学校、教师应尽的义务,没有相应的义务的履行,学生的权利是不能得到充分有效地保障的。
下面我们就较详细地说明学生拥有的较易受到侵害的一些权利。
1.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条、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受教育的选择权和上课权等方面。
2.学生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学生也是公民,其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歧视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法规中出现频率较高的知识点,主要以客观题备考。
虽然说知识点的内容不多,但是考生容易凭借自己的第六感来做题,缺乏理性,从而导致准确率有待提高。
今天我们来深入学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的权利1.受教育权(学生最基本的权利)(1)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受满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学校和教师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我国实行的是九年一贯的义务教育制度,主要包括小学阶段和初中阶段,在此阶段上学的学生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组织、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开除、劝退学生。
注:年满六周岁,家长不让学、学校不接受、自己不愿意去上学;义务教育阶段随意开除学生、劝退……这类事件都是侵犯了受教育权。
(2)学习权学生有权利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在校学习,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侵犯或剥夺学生参加学习活动或者使用仪器设备。
注:教师以学生成绩太差为由,在期中考、期末考等大型考试中不让学生参加考试,取消考试资格;在学生上课期间,教师让考生停止上课去参加校外的活动或者去协助别的教师干活;教师在要放学时把后进生的作业拿了过来理由是后进生成绩差不用写作业……这类事件都是学生的学习权。
(3)公正评价权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道德品质等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学生成绩档案中,在毕业时获得相应的学业成绩证明和毕业证书权利。
注:教师因个人喜好随便给学生写评语,或者班主任在一学期结束后写操行评定的时候不详细了解情况,根据自己的想法给予评价……这些行为都不正确,正确的做法是在评价时面对全体学生都是一视同仁、公平对待。
2.人身权(公民最基本的权利)(1)身心健康权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
注:教师在存在危险的教室中讲课;当市里发布了可能有地震的危险时教师不以为然还坚持讲课;教师在惩罚学生的时候,下手过重,造成学生身体严重伤害并住院……都是侵犯了身心健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