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当代高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当代高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高等教育逐渐受到广大学生的关注和重视。
作为当代高校学生,我们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本文将从学生权利和学生义务两个方面来探讨当代高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生的权利1. 受到平等的教育权利。
每个学生都有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不受种族、性别、宗教、财产等因素的歧视。
高校应提供公平的招生机会,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平等地进入高等教育阶段。
2. 自主选择专业的权利。
学生在高校阶段有权选择自己感兴趣的专业。
这不仅有助于学生的发展,也能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
3. 接受良好的教学资源的权利。
高校应提供充足的教学资源,包括图书馆、实验室、讲座等,以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
同时,高校也应提供优秀的教师队伍,为学生提供良好的教学质量。
4. 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
学生有权参与学校的管理和决策过程,包括学生会选举、学校规章制度的讨论和制定等。
学生的参与能够增强学校的民主性,提高学校管理的透明度。
二、学生的义务1. 认真学习的义务。
作为高校学生,我们的首要任务是学习。
我们应该珍惜学习机会,努力学习各门课程,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2.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义务。
高校有一系列规章制度,学生应该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包括课堂纪律、宿舍管理、考试规定等。
遵守规章制度是维护学校秩序,保证教学正常进行的基本要求。
3. 尊重师长和同学的义务。
作为学生,我们应该尊重教师和同学,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
尊重师长是对师德的尊重,也是为了有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氛围。
4. 积极参与社会实践的义务。
学生应该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通过实践锻炼自己的能力和素质。
参与社会实践不仅有助于个人发展,也有助于社会责任的培养。
总结起来,当代高校学生既享有一定的权利,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生权利包括受到平等的教育权利、自主选择专业的权利、接受良好的教学资源的权利和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学生义务包括认真学习的义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义务、尊重师长和同学的义务以及积极参与社会实践的义务。
第四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以营利为目的”并非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 和要件。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 ,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 等,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 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 和儿童实施 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3)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提起诉讼.
案例:曾某是海南师范大学2003届毕业生。在做毕业设计时, 该校教育技术系的副教授冯某给学生出了很多论文选题。曾某 从冯某提供的选题中,选中了《论网络远程实时授课系统的实 现》做自己论文的标题。冯某在曾某的写作过程中提出不少建 议。曾某在论文完成后又交给冯某审阅,在其指导下进行了修 改,并在毕业论文答辩中顺利通过。2005年,冯某对曾某的毕 业论文进行了再次修改,不过与曾某的论文在格式布局、主题 思想、内容说明上大体一致,一些段落、标题、所采用的示意 图也相同。冯某以《移动实时授课系统的设计与实现》为题在 《中国电化教育》公开发表,被曾某无意中发现。曾某认为冯 某的行为属于剽窃。而冯某认为曾某的论文包含了自己很多的 心血,不属于剽窃,没有侵犯曾某的知识产权。
3.学生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和在完成规 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4.学生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 师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 讼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密不可分的。
权利和义务二者是互相关联的,互相关联即对立统一。
同时,它们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穿的。
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那么在学校教育中,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也是相统一的。
一.学生的权利学生的基本权利是指教育法律赋予学生的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学生享有以下基本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这项权利,可以简称为“接受、享用教育的权利”。
这是保障学生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享有实质性的受教育权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学生受教育权的具体表达。
它规定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其前提是要求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计划对本机构的学生公开,使学生了解教育计划。
学生有权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的安排参加相应的活动,如本年级本班教师的授课活动,围绕课堂教学所安排的课外活动,包括参观访问、社会实践等。
一般情况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计划都是具体、确定的,具有标准性和可操作性,学生对照教学计划,即可知道自己有权参加的活动项目和内容。
活动的开展离不开物质条件。
学生既然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所安排的各种活动,自然享有教育教学活动所必需的教育设施、教学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例如,教室和课桌椅是进行课堂教学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学生有权使用;实验室是中小学校保证实施教学大纲,培养学生初步的科学实验能力和生产试验技能的重要场所,是高等学校进行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学生有权参加实验课,有权按实验课的要求使用实验室里的仪器设备,包括微机、试剂、模型、标本等。
学校图书馆的书籍学生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查询和借阅等。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这项权利可简称为“获取物质保障的权利”或获取各种学金资助的权利。
它表达国家政府对为学生提供完成学业的物质保障的重视, 也是学生的一项实质性权利。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在学校教育中,学生作为学习者和校园成员,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这些权利和义务的确立旨在保障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学术环境的和谐稳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并进一步探讨其重要性和应遵守的原则。
一、学生的权利1. 接受公平的教育:学生有权接受公平且高质量的教育。
这意味着他们应有机会参与各种学科和课程,从而获得广泛的知识和技能。
学校应确保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消除不公正的条件和差异性待遇。
2. 表达意见和参与决策:学生有权发表自己的观点、意见和建议,并参与学校事务的决策过程。
这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感,同时也能促进学校与学生的良好沟通和互动。
3. 获得安全和健康的学习环境:学生有权在安全和健康的环境中学习。
学校应提供适当的设施和资源,确保校园的安全和卫生,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和应急预案。
4. 受到尊重:学生有权受到尊重和平等对待。
无论种族、宗教、性别、国籍等背景,学校都应提供公正和平等的对待,并且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歧视和欺凌行为的发生。
二、学生的义务1.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作为学校的一员,学生有义务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这包括课堂纪律、校园秩序和行为规范等。
学生应注意自己的行为举止,尊重师长和同学,遵循学校的规定并服从教育管理。
2. 努力学习:学生有义务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任务。
这包括按时上课,积极参与课堂活动,按要求完成作业和考试等。
学生应提高学习态度和效率,争取个人的进步和优秀表现。
3. 关心他人:学生有义务关心他人,培养共同社会责任感。
他们应积极参与集体活动,与同学友好相处,互帮互助,共同创造和谐的学习环境。
4. 保护学校财产:学生有义务保护学校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他们应爱护学校设施和公物,正确使用并避免浪费资源。
同时,学生还有责任参与和推动学校的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在于平衡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确保教育的公正、高效和秩序。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的,只有在学生履行自己的义务的同时,才能得到合理的权利保障。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一、学生的权利学生的权利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些权利依学生就读学校的不同和学生年龄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如奖学金、贷学金的规定主要适用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学位证书的规定主要适用于高等学校的学生等。
与这些权利相应,为保障学生权利的实现,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其他法律关系主体如学校、教师应尽的义务,没有相应的义务的履行,学生的权利是不能得到充分有效地保障的。
下面我们就较详细地说明学生拥有的较易受到侵害的一些权利。
1.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条、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受教育的选择权和上课权等方面。
2.学生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学生也是公民,其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歧视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作为学生,我们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的权利是指我们在学习和生活中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而学生的义务则是我们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从学习权利、生活权利、学习义务、社会责任等方面来论述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习权利1. 受到平等的教育作为学生,我们有权接受平等的教育。
无论性别、种族或经济状况,每个学生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去接受教育,获得公平的待遇和资源。
2. 获得良好的学习环境学生有权在安全、整洁、有序的学习环境中学习。
学校应提供适当的教室设施、图书馆、实验室等,以保障学生的学习需求。
3. 自由表达和思考学生享有自由表达和思考的权利。
在校内,学生应有权利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参与学校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二、生活权利1. 尊重和保护学生应得到他人的尊重和保护。
教师和同学应相互尊重,不得歧视或侮辱他人。
2. 身体健康保护学校应为学生提供基本的身体健康保护措施,包括提供营养均衡的膳食、安全的食品和饮用水,保证学生的身体健康。
3. 轻松的休息和娱乐时间学生应有适当的休息和娱乐时间。
学生可以参加社团活动、运动会和其他娱乐活动,以调节学业压力和保持身心健康。
三、学习义务1. 完成学习任务作为学生,我们有责任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
我们应该按时提交作业、参加考试,并力求做到最好。
2. 尊重学校纪律学生应遵守学校的纪律和规定。
我们应该尊重老师和其他同学,不做损害学校形象的行为。
3. 积极参与课堂活动学生应积极参与课堂的讨论和互动。
我们应主动思考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并与老师和同学进行交流。
四、社会责任1. 尊重他人和社会学生应尊重他人和社会。
我们应该遵守社会道德,守法守纪,言行举止文明礼貌。
2. 关心环境保护学生应关心环境保护,积极参与环保活动。
我们应节约用水、用电,减少废物产生,保护环境。
3. 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学生应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通过参与志愿者活动、社区服务等,我们可以锻炼自己的能力,培养社会责任感。
学生的权利义务

学生的权利义务作为学生,我们不仅享有一些权利,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正确理解和履行自己的义务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享受自己的权利。
下面将从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展开阐述。
一、学生的权利1. 受到平等的教育权利:每个学生都有接受平等的教育的权利,不论是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都不应成为限制学生接受教育的障碍。
2. 获得公正的评价权利:学生有权获得公正的评价,学校应该根据学生的真实表现进行评价,确保评价公正客观。
3. 支配自己学习的权利:学生有权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和课程,实现个性化学习。
4. 获得安全和健康的学习环境权利:学生有权在安全、卫生、舒适的学习环境中学习,学校应提供良好的硬件设施和优质的教育资源。
5. 表达自己的权利:学生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想法,参与学校事务的决策过程,学校应尊重学生的声音,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
二、学生的义务1.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作为学生,我们应该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学校的纪律,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2. 认真学习,完成学业任务:学生的首要义务是认真学习,按时完成学业任务,努力提高自己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
3. 尊重师长和同学:学生应尊重师长和同学,遵守公共道德和社交礼仪,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
4. 爱护学校财产:学生应爱护学校的财产,不得故意损坏学校设施设备,保持学校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5. 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学生应当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注意个人形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6. 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学生应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培养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和团队合作精神。
总结起来,作为学生,我们应该珍惜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自己的义务。
只有在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尊重师长和同学的基础上,我们才能更好地发展自己的潜力,实现个人的价值。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的,只有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共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学生个人的成长。
学生在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在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有各级各类学生约2亿人,其中绝大多数是青少年儿童。
他们今天的权利与义务实现状况关系着国家未来的法制建设进程。
本文将从界定、分类、内容和特点这四个方面浅论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生权利与义务的界定
权利与义务总是由一定的主体来享有和承担的。
现代法学则普遍不再把权利简单地直接看成是某种特定的利益,而是从其不同要素或层面出发来理解权利,认为权利是其主体自由决定是否采取行动获取某种利益的资格。
权利作为一种抽象的资格,只有指向具体的对象才具有实际意义。
一般认为,义务是一种付出,是责任的承担。
与对权利的理解相应,对义务的理解也应当首先将其看作一种资格。
义务是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实现,相应主体具有被要求作为或不作为某种行为的资格。
与权利作为资格不同的是,具有义务资格的主体一旦被要求承担某种义务,就必须履行义务,非法律允许范围不得拒绝。
根据对权利与义务的这种理解,我们认为学生的权利主要是指公民在特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注册取得学生身份后,基于其学生身份依法在特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作出享有相关利益的行为的资格。
与之相应,学生的义务是指公民依其学生身份,为维护教育资源享有的秩序并完成学习任务应当依法在特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一定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的资格。
具有这一行为资格的学生,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完成相应学业,实现发展任务。
在此对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所作的解释主要是围绕学生这一特定身份展开的。
实际上学生所具有的权利与义务并不限于此。
因为学生还有公民身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也在学生的学习活动中产生特定的影响。
这使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和学生的关系既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也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在尊重学生的权利的同时,也要尊重其作为公民的权利;而学生在履行其作为学生的义务的同时,也要履行其作为公民的相关义务。
当前,由于学校中对学生的侵权现象时有发生,因此人们对学生权利保障的问题研究较多。
但我们也不能不看到,现实中不仅存在学生权利受损现象,同时
也存在学生自身义务履行不到位现象。
学生之间的侵权现象也时有发生,有时甚至是恶性的侵权行为。
如果我们只是十分热衷于告诉学生有什么权利,却忽略了告诉学生应该如何行使权利,忽略了培养学生在具有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意识,就不能真正促进学生权利实现状况的改善。
此外,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是以学生与其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形式实现的,因此,探讨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离不开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内容。
二、学生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以公民的受教育权为基础,是公民受教育权的现实化,但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在此是指受教育过程的权利与义务,而非泛指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与义务。
同时,学生以学习为主要任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主要围绕其学习的需要而形成。
不过,虽然在此探讨的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是从学生身份来探讨的,但学生并不是抽象的个体,而是公民的特殊身份的体现。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的实现,特别是涉及学生在学校的生存质量方面时,仍与其作为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有着密切的联系。
因而,根据其与受教育权和学习活动的关系,可以分为直接相关权利义务和间接相关权利义务两大类。
与受教育权和学习活动直接相关的权利义务基于满足受教育权的实现和学习活动本身构成要素的需要而产生。
公民进入学校后,其抽象的受教育权转化为现实的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并在学习活动过程中得以实现。
在学习活动主体运用一定的教育资源,通过学和教(或指导)的行为相互配合,朝着一定学习目标运动的过程中,相互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在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中,所形成的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就是直接权利与义务。
由于直接权利与义务是最能体现学生身份特征的部分,因而,前述对学生权利与义务的概念解释,主要是针对这种直接权利与义务做出的。
三、学生权利与义务的内容
按照前述分类,学生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可表述如下。
(1)、与学习活动直接相关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与学习活动直接相关的权利包括上课及参加课外活动的权利、使用图书
资料的权利、获得公正评价和学业证书的权利、表达个人意思的权利和个人教育信息知情权利。
学校是学生群集的地方,为保障各种教育教学秩序的良好运行,必然要求学生具有遵守学习纪律的义务。
遵守学习纪律,不仅包括遵守课堂纪律,还包括遵守各种考试规则。
学生的这一义务是与其获得公正评价和学业证书的权利相对应的。
学习任务是学校为使学生达到一定的发展目标而设定的,学生的发展就是在完成学习任务的过程中实现的。
完成学习任务的过程也就是学生参与学习的过程。
学生只有完成了必要的学习任务,达到了相应的发展目标,才能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2)、与学习活动间接相关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与学习活动间接相关的权利包括身体健康权利、人格尊严权利、财产所有权利、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利和隐私权利。
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利包括生命健康不受侵犯、享有符合卫生标准的设施等内容。
人格尊严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学生的人格尊严权利主要表现为在校期间不受歧视、不受侮辱、获得平等对待。
教育人员不得以侮辱学生人格的方式方法对学生进行教育。
如辱骂学生、讽刺挖苦学生、甚至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等,都是教育法规所明令禁止的行为。
学生具有财产权利,但不完全具有财产处分能力,尤其是中小学生,大多数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其财产处分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
隐私权利是与人格尊严权利密切相关的一项权利。
往往也会连带侵犯人格尊严权利。
学生不因其是被教育的对象而丧失这一权利。
如学生的身体缺陷、家庭背景甚至学习成绩等,都是学生个人的隐私,教育人员不得随意散播或公开。
学生与学习活动间接相关的义务包括遵守国家法律的义务、尊重同学和尊敬师长的义务和爱护学校财产的义务。
学生首先也是一个国家公民。
遵守国家法律是任何公民都应该履行的义务。
因而,遵守国家法律是公民作为学生不能免除的义务。
如学生获得奖金属于偶然所得的收入,应依国家税法纳税等。
当前学校中不同程度存在的学生暴力现象反映出部分学生法制观念淡漠。
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权利是平等的,公民之间应当相互尊重。
学生及其与教师的关系也是如此。
这是守法义务中应有之义。
但是,在现实中,有些学生由于种种原因不够尊重自己的同学和师长,对同学施暴甚至殴打、辱骂老师的事件时有耳闻。
虽然我们批判“师道尊严”,但也决不意味着学生可以不尊重老师。
学校财产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物质基
础,是公共财产,也是教育资源的重要内容。
学生上学期间可以享有它,但同时也有爱护它的义务。
四、学生权利与义务的特点
认识学生权利与义务的特点,关系着如何看待和保障其实现。
受学生本身特性、其权利义务产生基础和实现结果的影响,学生权利与义务具有标的同一性、自主实现阶段性、不可转让性、时空特定性和实现的相对平等性等特点。
(1)、学生权利与义务的标的同一性。
标的在此是指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指向的目标或对象。
在学生所具有的直接权利与义务中,存在所指向的目标或对象是重合的情况。
(2)、学生权利与义务自主实现的阶段性。
学生是处于不同年龄和发展阶段的公民,而不同年龄阶段的公民的权利能力因其行为能力的区别第三、学生权利与义务的时空特定性。
学生权利与义务的实现过程中必然要与其他相关主体结成复杂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因而学生权利与义务的产生与实现离不开特定的社会背景条件。
以上是对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在界定、分类、内容和特点这四个方面的浅论。
为了使其更加具体化,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细化,才能使学生这个主体更能知道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参考文献:
[1] 李晓燕.《学生的权利与义务论纲》「J」(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2] 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 张文峰.《高校依法治校组论》[J].高教探索,2004,(1).
[4] 劳凯声.《高等教育法规概论》[M]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5] 张维平主编.《教育法学基础》「M」辽宁大学学出版社2002.
[6] 刘旺洪主编.《教育法教程》「M」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