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的权利和义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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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1)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1)
法律意义


主体法律关系的多重性



教育活动是涉及多个主体的社会

活动。受教育者作为教育活动主体之

一,在教育活动中依法与其他主体之

间形成一定的教育法律关系。









主体权利义务的多样性


接受学校教育的时间不断延长


学校或者教育机构的层次、类别

年龄、身份


一方面,受教育者作为特定的社会群体,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

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

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学生与教师的关系

法 律
相互尊重的关系

《教师法》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

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

等方面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

具有共同的权利与义务;另一方面,不同年

龄、身份的学生以及接受不同类别教育的学

生,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又存在权利与义务的

差异性。







地 位
学生的法律地位,主要取决于其作 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教育活动中所 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以及权力受

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和行为违法时的责

任承担。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1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1

一、学生的权利学生的权利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些权利依学生就读学校的不同和学生年龄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如奖学金、贷学金的规定主要适用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学位证书的规定主要适用于高等学校的学生等。

与这些权利相应,为保障学生权利的实现,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其他法律关系主体如学校、教师应尽的义务(参见上一节的有关论述),没有相应的义务的履行,学生的权利是不能得到充分有效地保障的。

下面我们通过一些案例较详细地说明学生拥有的较易受到侵害的一些权利。

1.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条、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受教育的选择权和上课权等方面。

2.学生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学生也是公民,其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在学校教育中,学生作为学习者和校园成员,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这些权利和义务的确立旨在保障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学术环境的和谐稳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并进一步探讨其重要性和应遵守的原则。

一、学生的权利1. 接受公平的教育:学生有权接受公平且高质量的教育。

这意味着他们应有机会参与各种学科和课程,从而获得广泛的知识和技能。

学校应确保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消除不公正的条件和差异性待遇。

2. 表达意见和参与决策:学生有权发表自己的观点、意见和建议,并参与学校事务的决策过程。

这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感,同时也能促进学校与学生的良好沟通和互动。

3. 获得安全和健康的学习环境:学生有权在安全和健康的环境中学习。

学校应提供适当的设施和资源,确保校园的安全和卫生,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和应急预案。

4. 受到尊重:学生有权受到尊重和平等对待。

无论种族、宗教、性别、国籍等背景,学校都应提供公正和平等的对待,并且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歧视和欺凌行为的发生。

二、学生的义务1.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作为学校的一员,学生有义务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这包括课堂纪律、校园秩序和行为规范等。

学生应注意自己的行为举止,尊重师长和同学,遵循学校的规定并服从教育管理。

2. 努力学习:学生有义务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任务。

这包括按时上课,积极参与课堂活动,按要求完成作业和考试等。

学生应提高学习态度和效率,争取个人的进步和优秀表现。

3. 关心他人:学生有义务关心他人,培养共同社会责任感。

他们应积极参与集体活动,与同学友好相处,互帮互助,共同创造和谐的学习环境。

4. 保护学校财产:学生有义务保护学校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他们应爱护学校设施和公物,正确使用并避免浪费资源。

同时,学生还有责任参与和推动学校的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在于平衡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确保教育的公正、高效和秩序。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的,只有在学生履行自己的义务的同时,才能得到合理的权利保障。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一、学生的权利学生的权利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些权利依学生就读学校的不同和学生年龄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如奖学金、贷学金的规定主要适用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学位证书的规定主要适用于高等学校的学生等。

与这些权利相应,为保障学生权利的实现,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其他法律关系主体如学校、教师应尽的义务,没有相应的义务的履行,学生的权利是不能得到充分有效地保障的。

下面我们就较详细地说明学生拥有的较易受到侵害的一些权利。

1.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条、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受教育的选择权和上课权等方面。

2.学生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学生也是公民,其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歧视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法规中出现频率较高的知识点,主要以客观题备考。

虽然说知识点的内容不多,但是考生容易凭借自己的第六感来做题,缺乏理性,从而导致准确率有待提高。

今天我们来深入学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的权利1.受教育权(学生最基本的权利)(1)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受满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学校和教师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我国实行的是九年一贯的义务教育制度,主要包括小学阶段和初中阶段,在此阶段上学的学生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组织、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开除、劝退学生。

注:年满六周岁,家长不让学、学校不接受、自己不愿意去上学;义务教育阶段随意开除学生、劝退……这类事件都是侵犯了受教育权。

(2)学习权学生有权利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在校学习,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侵犯或剥夺学生参加学习活动或者使用仪器设备。

注:教师以学生成绩太差为由,在期中考、期末考等大型考试中不让学生参加考试,取消考试资格;在学生上课期间,教师让考生停止上课去参加校外的活动或者去协助别的教师干活;教师在要放学时把后进生的作业拿了过来理由是后进生成绩差不用写作业……这类事件都是学生的学习权。

(3)公正评价权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道德品质等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学生成绩档案中,在毕业时获得相应的学业成绩证明和毕业证书权利。

注:教师因个人喜好随便给学生写评语,或者班主任在一学期结束后写操行评定的时候不详细了解情况,根据自己的想法给予评价……这些行为都不正确,正确的做法是在评价时面对全体学生都是一视同仁、公平对待。

2.人身权(公民最基本的权利)(1)身心健康权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

注:教师在存在危险的教室中讲课;当市里发布了可能有地震的危险时教师不以为然还坚持讲课;教师在惩罚学生的时候,下手过重,造成学生身体严重伤害并住院……都是侵犯了身心健康权。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作为学生,我们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的权利是指我们在学习和生活中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而学生的义务则是我们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从学习权利、生活权利、学习义务、社会责任等方面来论述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习权利1. 受到平等的教育作为学生,我们有权接受平等的教育。

无论性别、种族或经济状况,每个学生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去接受教育,获得公平的待遇和资源。

2. 获得良好的学习环境学生有权在安全、整洁、有序的学习环境中学习。

学校应提供适当的教室设施、图书馆、实验室等,以保障学生的学习需求。

3. 自由表达和思考学生享有自由表达和思考的权利。

在校内,学生应有权利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参与学校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二、生活权利1. 尊重和保护学生应得到他人的尊重和保护。

教师和同学应相互尊重,不得歧视或侮辱他人。

2. 身体健康保护学校应为学生提供基本的身体健康保护措施,包括提供营养均衡的膳食、安全的食品和饮用水,保证学生的身体健康。

3. 轻松的休息和娱乐时间学生应有适当的休息和娱乐时间。

学生可以参加社团活动、运动会和其他娱乐活动,以调节学业压力和保持身心健康。

三、学习义务1. 完成学习任务作为学生,我们有责任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

我们应该按时提交作业、参加考试,并力求做到最好。

2. 尊重学校纪律学生应遵守学校的纪律和规定。

我们应该尊重老师和其他同学,不做损害学校形象的行为。

3. 积极参与课堂活动学生应积极参与课堂的讨论和互动。

我们应主动思考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并与老师和同学进行交流。

四、社会责任1. 尊重他人和社会学生应尊重他人和社会。

我们应该遵守社会道德,守法守纪,言行举止文明礼貌。

2. 关心环境保护学生应关心环境保护,积极参与环保活动。

我们应节约用水、用电,减少废物产生,保护环境。

3. 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学生应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通过参与志愿者活动、社区服务等,我们可以锻炼自己的能力,培养社会责任感。

学生的权利义务

学生的权利义务

学生的权利义务作为学生,我们不仅享有一些权利,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正确理解和履行自己的义务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享受自己的权利。

下面将从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展开阐述。

一、学生的权利1. 受到平等的教育权利:每个学生都有接受平等的教育的权利,不论是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都不应成为限制学生接受教育的障碍。

2. 获得公正的评价权利:学生有权获得公正的评价,学校应该根据学生的真实表现进行评价,确保评价公正客观。

3. 支配自己学习的权利:学生有权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和课程,实现个性化学习。

4. 获得安全和健康的学习环境权利:学生有权在安全、卫生、舒适的学习环境中学习,学校应提供良好的硬件设施和优质的教育资源。

5. 表达自己的权利:学生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想法,参与学校事务的决策过程,学校应尊重学生的声音,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

二、学生的义务1.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作为学生,我们应该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学校的纪律,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2. 认真学习,完成学业任务:学生的首要义务是认真学习,按时完成学业任务,努力提高自己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

3. 尊重师长和同学:学生应尊重师长和同学,遵守公共道德和社交礼仪,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

4. 爱护学校财产:学生应爱护学校的财产,不得故意损坏学校设施设备,保持学校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5. 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学生应当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注意个人形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6. 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学生应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培养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和团队合作精神。

总结起来,作为学生,我们应该珍惜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自己的义务。

只有在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尊重师长和同学的基础上,我们才能更好地发展自己的潜力,实现个人的价值。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的,只有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共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学生个人的成长。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理解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理解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理解一、学生的权利1. 受教育权这可是咱学生最基本的权利啦。

学校得给咱提供教育资源,咱有权利在合适的环境里学习知识。

比如说,不能因为一些莫名其妙的原因就把咱赶出教室不让上课呀。

像有的贫困地区的孩子为了能上学克服重重困难,就是因为受教育权是很重要的,它能改变我们的命运呢。

2. 获得公正评价权咱在学校努力学习,老师就得公正地给咱评价。

不能因为老师对某个学生有偏见,就给他低分或者不给他应得的奖励。

要是我写了一篇超棒的论文,付出了很多心血,老师就得按照实际情况给我打分,不能故意压低分数。

3. 人身安全权学校得保证咱在校园里的安全。

不管是在教室里、操场上还是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都不能让咱受到伤害。

要是有同学欺负我,学校就得管管,可不能让这种事情肆意发展。

4. 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咱虽然是学生,但学校也是咱们的一部分呀。

学校做一些关于咱们的决策的时候,比如食堂要换菜单啦,或者要制定新的校规啦,也得听听咱们的意见。

咱们可以提出合理的建议,说不定还能让学校变得更好呢。

5. 隐私权咱也有自己的小秘密。

老师不能随便翻看咱的日记,学校也不能在未经咱同意的情况下公开咱的私人信息。

比如说,我给某个好朋友写的小纸条,里面有一些小秘密,老师不能因为好奇就去看。

二、学生的义务1. 遵守法律法规这是最基本的啦。

不管是在学校里还是在学校外,咱们都得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不能因为咱是学生就搞特殊。

要是违法了,那可是要受到惩罚的。

就像不能在马路上乱闯红灯,在学校也不能违反校规校纪。

2.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每个学校都有自己的一套规矩,咱们得遵守。

比如说按时上课、不能在课堂上随便讲话、要遵守考试纪律之类的。

要是大家都不遵守,学校就乱套啦。

我记得有一次我想偷偷带手机进教室,但是校规不让,我想了想还是没带,因为遵守校规是我的义务嘛。

3. 努力学习咱们来学校就是为了学习知识的呀。

得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各种学习活动。

不能整天就想着玩,荒废了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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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些权利依学生就读学校的不同和学生年龄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如奖学金、贷学金的规定主要适用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学位证书的规定主要适用于高等学校的学生等。

与这些权利相应,为保障学生权利的实现,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其他法律关系主体如学校、教师应尽的义务(参见上一节的有关论述),没有相应的义务的履行,学生的权利是不能得到充分有效地保障的。

下面我们通过一些案例较详细地说明学生拥有的较易受到侵害的一些权利。

1.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条、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受教育的选择权和上课权等方面。

2.学生的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学生也是公民,其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歧视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还规定了教师侮辱学生的法律责任,第37条规定,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学生的身体健康权
学生的健康权是学生人身权的重要内容。

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不仅学生的人格尊严等精神因素易受侵害,而且学生的健康权乃至生命权有时也会受到侵害。

这里的侵害主体主要是指学校和代表学校履行教育与教学职责的教师。

在学校中,对学生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的侵害主要是由于体罚学生和学校事故引起的。

4.学生的表达自由权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自由。

在法学理论上,言论自由通过扩充解释(与限制解释、字面解释不同)可被解释为表达自由。

人表达自己意见的方式有多种,可通过语言,也可通过服饰、化妆、手势、表情、发型、书画等。

既然表达自由是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权
利,那么,在校的学生是否也拥有这种权利呢?学生的这种权利与一般的公民是否有差异呢?
5.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

学生也享有人身自由权。

6.学生的通信自由权与通信秘密权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主要行为表现是故意隐匿、毁弃和非法开拆信件。

这里的信件主要是指收信人尚未收到或者尚未开拆的信件。

隐匿,就是将信件隐藏,使收信人不易发现;毁弃,就是将信件撕毁、烧毁或者丢弃;开拆,则是指未经收信人允许,擅自拆开并偷看信件内容。

其中,开拆也属一种典型的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在本案例中,班主任将学生的信件扣下来,属隐匿信件的行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不是过失。

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情节轻微的,一般给予批评教育或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如涉及信件数量较大的,引起严重后果的等等,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案例中的班主任,学校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另外,班主任强迫学生读出信的内容,还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

二、学生的义务
学生作为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享受法定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3条明确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这里的法律、法规是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当然也包括有关教育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

这里所说的“学生行为规范”是指国家教委颁发的《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三个规章。

这里所说的“管理制度”是指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制度、教育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

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

学生如不履行法定义务,有关部门将视其违纪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要求学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了维持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是为了保护其他学生上课的权利,完全是合理合法的。

这充分说明了这样一个道理,一个人权利的享受不是无条件的,如果一个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其某种或某些权利就不再受保护。

如同国家不保护一个十恶不赦的杀人犯的生命权一样,学校也没有义务将一个扰乱课堂秩序、侵犯其他学生上课权利的学生留在教室里让他继续享受“上课权”,因此,该案例中教师将李某逐出课堂并未侵犯李某的受教育权。

一个人权利的享受是应以其履行义务为前提的,一个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人,其享受法定权利的资格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还需指出的是,教育局和学校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中,对教师和学生作出处分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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