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诉制度51975
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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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为加快学校民主法治建设,增强全体学生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是学校保护全体学生的合法申诉权利,支持他们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在人身权及其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一定的渠道和程序向学校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对无故阻挠学生申诉或打击报复的,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二、学生申诉范围1.学生对级部、班主任、任课教师等有关职能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2.学生对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出有关个人或集体的处分、奖励决定,认为与事实不符或奖励不当的;3.学生认为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有违职业道德,采取体罚或变相体罚以及其它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做法的;4.学生认为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教学设施等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或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5、其它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或处理决定。
三、申诉受理机构、申诉审查、申诉决定1.校内学生申诉的受理机构是学校政教处(政教处、团委、学生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政教处要按一定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参考多数人的意见,形成书面处理决定,并报请学校领导做出最后裁决。
2.对学生的申诉请求,有关部门应予认真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3.学校申诉工作程序包括申请人申请审查,有关部门予以受理,直接听取争议双方意见和理由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最后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4.对有关申诉请求,受理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维持、责令限期改正、撤销原处理决定,或在管理权限内做出变更的决定。
四、申诉的其它问题1.学生对学校或教师做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对做出决定的教师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诉。
学生有关其它申诉要求的,亦可直接向申诉受理机构或学校领导提出申诉。
被申诉人既可是有关部门,也可是有关人员。
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生申诉制度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二、申诉范围第四条学生对下列事项可以提出申诉:(一)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二)学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决定;(三)学校对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决定;(四)学校对学生的学术评定、成绩评定等决定;(五)其他涉及学生合法权益的事项。
三、申诉程序第五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向所在学院或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二)书面申诉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诉人姓名、性别、年级、专业、学号、联系电话、申诉事项、事实和理由、申诉日期等;(三)学校相关部门收到申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诉,转交学校申诉委员会处理;(四)学校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审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人。
第六条学校申诉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一)学校主管领导;(二)相关部门负责人;(三)学生代表;(四)法律顾问。
第七条学校申诉委员会审理申诉案件,应当公开进行,必要时可以邀请申诉人、被申诉人等相关人员参加。
四、申诉处理第八条学校申诉委员会在审理申诉案件时,应当全面审查申诉材料,听取申诉人、被申诉人及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学校申诉委员会根据审理结果,可以作出以下决定:(一)维持原决定;(二)变更原决定;(三)撤销原决定,并要求相关部门重新处理。
第十条学校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五、申诉期限第十一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
六、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申诉制度51975

潮南区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生申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关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树立学生法律意识,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教育方针政策得以全面落实,尊重学生在学校的主体地位,从而保证学生更加健康成长,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和教育现代化的进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1、申诉人: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
2、被申诉人:教师和学校工作人员。
二、申诉范围1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对教师批评不服,包括学籍、考试、校规等方面。
2 、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如乱办班、乱收费、乱摊派、强迫其购买教辅资料等。
3 、学生名誉权、受教育权、人身权及人格尊严受到侵犯。
4 、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如剽窃学生的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或其他科技成果权,学校强行将学生的知识产权收归学校等。
5、对教师家访方式和家访内容有意见。
6、教师有体罚、变相体罚行为。
7、教师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8、家庭虐待和社会歧视。
三、受理机构1、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支部、行政办、学生处、教务处等组织委派代表及家长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组织机构。
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2、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学生书面申诉。
四、申诉方式1、口头申诉:口头申诉主要在学生处。
2、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或校长信箱。
五、申诉程序1、申请。
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
口头申请由学生处负责记录受理。
书面提出申请时,应当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2、审查受理。
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学生申诉后,应当在2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小学学生申诉制度

小学学生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为了维护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及时解决学生的实际问题,使其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申诉的内容1、学习上的问题, 2、体育活动中受伤, 3、犯有错误, 4、经济收入问题。
二、申诉的程序1、有正当理由的应向班主任老师反映,也可直接向班主任老师申诉;一、学生申诉范围学生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各种问题和困难时可向老师、班主任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诉。
学生若发现本人或同学有以下行为:( 1)携带、食用管制刀具;( 2)参与赌博,打架斗殴,破坏公物,结伙滋事;( 3)无故旷课,擅自离校;( 4)不做操,不出早晚自习,不遵守考勤制度;( 5)不按时完成作业,抄袭他人作业,考试舞弊,考试作弊等违反校纪校规;( 6)不按规定着装,男生留长发、怪发,女生染发、化妆、佩戴首饰;( 7)语言粗鲁,行为野蛮,损害集体利益;( 8)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私自留客,不服从生活指导教师的管理;( 9)不按规定参加体育活动,不注意卫生,不按要求搞好环境保护;( 10)打架斗殴、扰乱秩序、侮辱他人人格、影响恶劣等。
学生在课堂上或课间发生意外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班主任,如与老师、同学发生矛盾,不能进行打骂,不得任意摆布,更不能寻衅闹事,由班主任处理。
三、申诉的受理与处理1、受理的老师对所管辖的班级申诉认真受理并及时做好记录。
如有弄虚作假,申诉不符合规定,都要追究其责任,学生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2、每个学期末,学校根据学生申诉的情况,召开全校大会,在会上表彰先进,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纪的学生予以公开批评或记过处分。
四、申诉的期限凡因个人原因或情况紧急的,必须在接到申诉信两天内给予答复,不得超过十五天。
凡属于违纪的行为必须尽快妥善处理,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耐心说明原因,并立即纠正。
处理情况应填写在《学生申诉登记表》上,并上报学校领导备案。
五、附则本制度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学生和家长的申诉制度

xxxx学生申诉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旺升学校在校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申诉处理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11—15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干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德育处;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应予以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三)作出处理结论。
第三章申诉处理工作程序第六条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处理结论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七条学生和家长对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直接送达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申诉受理的条件:(一)申诉书必须在规定的申诉期内提出的;(二)申诉书必须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三)申诉书必须写明提出申诉的事实或理由及其申诉意见;(四)申诉书必须在规定的申诉期内送达申诉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一)对于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二)对于不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公正、公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校所有在籍学生。
第三条申诉原则学生申诉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原则:申诉过程应保证公正、公平,不得歧视任何一方。
2. 公开原则:申诉过程及结果应公开透明,接受师生监督。
3. 及时原则:申诉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无故拖延。
4. 依法原则:申诉过程应依法进行,尊重法律程序。
第二章申诉机构第四条申诉委员会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
第五条申诉委员会职责1. 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请;2. 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3. 组织听证会,听取申诉双方的陈述和证据;4. 作出申诉决定,并通知申诉双方;5. 对申诉处理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申诉范围与条件第六条申诉范围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1. 纪律处分决定;2. 学术评价结果;3. 其他涉及学生权益的处理决定。
第七条申诉条件1. 申诉人必须是学校在籍学生;2. 有明确的申诉对象和事实依据;3. 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申请。
第四章申诉程序第八条申请申诉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受理申诉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申请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调查核实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必要时,可以要求相关部门或个人提供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听证会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申诉双方的陈述和证据。
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申诉双方均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小学学生申诉制度

小学学生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一、制度原则:师生合作,互相尊重,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二、制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
三、学生申诉的形式:校长接待日、班级上报、年级统一受理。
四、申诉程序:(1)学生向本人或他人发出申诉书后,如果认为自己的申诉权没有得到充分保护,可以提起复议。
(2)学生可根据申诉要求,提交申诉书、证明材料或说明材料,并在申诉书上签名。
(3)学生将申诉书送交学校。
(4)申诉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构、夸大事实和歪曲原意,不得对学校领导进行人身攻击。
(5)接收学生申诉的组织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诉进行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学校。
五、申诉的法律效力:(1)有效期为自接到学生申诉之日算起,申诉复议案件不受时效限制。
(2)学校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
(3)有关单位执行决定如遇阻力,申诉方仍可向教育局学生申诉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仍不能得到解决,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六、申诉的纪律与责任:(1)申诉人应积极配合学校处理学生申诉,不得干扰、阻碍学校对申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严禁诬告陷害。
(2)教师不得擅自对学生作出任何处分。
(3)教师不得拒绝或拖延受理学生申诉。
(4)教师对已经确认错误的申诉不予受理。
七、学生申诉处理结果的宣布:(1)根据申诉问题的性质和申诉人所提供的证据、理由等,确认学生申诉是否成立。
(2)决定维持申诉的,由学校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人,同时抄送申诉人所在学校。
(3)决定变更申诉的,由学校作出书面决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抄送申诉人所在学校。
1。
一般程序(1)当事人因故未参加听证的,由当事人的同事代理。
(2)在一般情况下,听证程序的第一步是确定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
主持人通常由学校校长担任。
(3)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其他人代替听证员时,可以由校长指定听证员。
(4)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并简要介绍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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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南区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生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关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树立学生法律意识,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教育方针政策得以全面落实,尊重学生在学校的主体地位,从而保证学生更加健康成长,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和教育现代化的进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1、申诉人: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
2、被申诉人:教师和学校工作人员。
二、申诉范围
1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对教师批评不服,包括学籍、考试、校规等方面。
2 、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如乱办班、乱收费、乱摊派、强迫其购买教辅资料等。
3 、学生名誉权、受教育权、人身权及人格尊严受到侵犯。
4 、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如剽窃学生的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或其他科技成果权,学校强行将学生的知识产权收归学校等。
5、对教师家访方式和家访内容有意见。
6、教师有体罚、变相体罚行为。
7、教师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8、家庭虐待和社会歧视。
三、受理机构
1、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支部、行政办、学生处、教务处等组织委派代表及家长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组织机构。
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2、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学生书面申诉。
四、申诉方式
1、口头申诉:口头申诉主要在学生处。
2、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或校长信箱。
五、申诉程序
1、申请。
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
口头申请由学生处负责记录受理。
书面提出申请时,应当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2、审查受理。
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学生申诉后,应当在2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1) 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学生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做笔录。
(2) 属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 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处理决定。
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在受理学生申诉书7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
经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维持原处理决定;
(2)变更原处理决定;
(3)撤销原处理决定;
(4)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5)被申诉人依法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六、其他
l、申诉当事人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事项符合行政复
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要坚持校内申诉与沟通思想、说服教育、调解等形式相结合。
在学校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3、被申诉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或者对依法提出申诉的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的,由学校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罚。
4、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5、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在处理学生申诉事件过程中,要保护学生的隐私权。
6、此申诉制度作为学校《章程》附件,经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