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诉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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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5篇范文)

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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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制度范本

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申诉范围1.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个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的;2. 学生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3. 学生对学校的教学管理、生活服务等方面有意见、建议的;4. 其他需要申诉的事项。

三、申诉程序1. 学生在接到涉及个人权益的处理决定后,如有异议,应在接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或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2. 学院或部门收到学生申诉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3. 学生对学院或部门的答复不服的,可在接到答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4.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对申诉事项进行审查。

5.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审查结束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将答复结果告知学生。

四、申诉委员会1.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

2. 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3. 学生申诉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成员若干名。

4. 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负责处理日常申诉工作。

五、申诉要求1.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书面申诉材料;(2)相关证据材料;(3)身份证复印件。

2. 学生申诉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如实陈述事实;(2)尊重他人合法权益;(3)不得捏造、歪曲事实;(4)不得采取非法手段。

六、申诉结果1. 学生申诉委员会根据审查情况,对申诉事项作出以下处理:(1)维持原处理决定;(2)变更原处理决定;(3)撤销原处理决定;(4)驳回申诉。

2. 学生对申诉委员会的答复不服的,可以向学校领导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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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学生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合法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要求重新审查、决定的过程。

第三条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负责学生申诉的处理工作。

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组成。

第二章申诉范围第四条学生申诉的范围包括:(一)对学校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不服的;(二)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休学、复学等学籍处理不服的;(三)对学校作出的奖助学金、荣誉称号等评选结果不服的;(四)对学校作出的其他涉及学生合法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第三章申诉程序第五条学生申诉的提起(一)学生认为学校的处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提起申诉;(二)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的15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条学生申诉的受理(一)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诉人;(二)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后的15日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学生申诉的审理(一)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审理申诉时,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和申辩,查阅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二)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审理情况,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者变更处理决定的决定。

第四章申诉处理决定第八条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是最终决定。

第九条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送达申诉人后3日内公告。

第十条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案件材料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申诉人的个人信息。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

本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学校学生申诉制度范本

学校学生申诉制度范本

学校学生申诉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合法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时,向学校提出重新审查、处理的要求,学校依法对学生申诉进行审查、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学生申诉制度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应当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申诉进行审查、处理。

第二章申诉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学生对学校下列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二)奖学金、助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的确定、调整或者取消;(三)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毕业、结业、肄业等学籍处理;(四)其他涉及学生合法权益的处理决定。

第六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诉人应当是处理决定所涉及的学生本人;(二)申诉人应当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定时间内提出;(三)申诉人应当提供书面申诉材料,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事由、具体请求及证据材料等。

第三章申诉程序第七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其中学生代表占有一定比例。

第八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听证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保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

第九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学生申诉之日起一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申诉人。

第十条学生对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章申诉处理的执行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执行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处理决定。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具有法律效力,申诉人应当接受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申诉处理的监督,确保处理决定得到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学生可以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范本

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生申诉制度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二、申诉范围第四条学生对下列事项可以提出申诉:(一)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二)学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决定;(三)学校对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决定;(四)学校对学生的学术评定、成绩评定等决定;(五)其他涉及学生合法权益的事项。

三、申诉程序第五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向所在学院或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二)书面申诉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诉人姓名、性别、年级、专业、学号、联系电话、申诉事项、事实和理由、申诉日期等;(三)学校相关部门收到申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诉,转交学校申诉委员会处理;(四)学校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审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人。

第六条学校申诉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一)学校主管领导;(二)相关部门负责人;(三)学生代表;(四)法律顾问。

第七条学校申诉委员会审理申诉案件,应当公开进行,必要时可以邀请申诉人、被申诉人等相关人员参加。

四、申诉处理第八条学校申诉委员会在审理申诉案件时,应当全面审查申诉材料,听取申诉人、被申诉人及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学校申诉委员会根据审理结果,可以作出以下决定:(一)维持原决定;(二)变更原决定;(三)撤销原决定,并要求相关部门重新处理。

第十条学校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五、申诉期限第十一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

六、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学校申诉制度范本

学生学校申诉制度范本

一、引言学校是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场所,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权益的实现,学校设立了学生申诉制度。

以下为学生学校申诉制度范本,供参考。

二、申诉范围1. 学生在学习、生活、管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2. 学生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3. 学生对学校规章制度、教学计划、考试评价等方面存在异议。

4. 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不服。

三、申诉程序1. 提出申诉(1)学生应在了解事实、收集证据的基础上,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2)申诉应书面提出,包括以下内容:①申诉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学号、班级、联系方式等);②申诉事由;③申诉要求;④证据材料。

2. 受理申诉(1)学校相关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2)受理部门对申诉进行初步审查,确认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3. 审查申诉(1)学校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申诉事由进行调查。

(2)调查过程中,学校应充分听取申诉人、被申诉人及相关人员的陈述和意见。

(3)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学校相关部门。

4. 处理申诉(1)学校相关部门根据调查报告,对申诉进行处理。

(2)处理结果应书面通知申诉人。

5. 申诉结果(1)申诉处理结果为最终决定,申诉人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次提出申诉。

(2)申诉人如对处理结果不服,可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四、申诉注意事项1. 学生在提出申诉时,应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

2. 学生在申诉过程中,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3. 学校相关部门在处理申诉过程中,应严格保密,保护申诉人、被申诉人及相关人员的隐私。

4. 学校相关部门在处理申诉过程中,应公正、公平、公开,确保申诉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结语学生学校申诉制度是维护学生权益的重要途径,学生应充分了解和运用该制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学校应不断完善申诉制度,为学生提供更加公正、公平、公开的申诉渠道。

学生学校申诉制度范本

学生学校申诉制度范本

学生学校申诉制度范本一、目的和原则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申诉制度。

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申诉工作依法、规范、有效进行。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学生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时提出的申诉。

学生申诉的范围包括:1. 学籍管理方面的申诉,如休学、复学、转学、留级等;2. 成绩和品行方面的申诉,如考试成绩、纪律处分等;3. 住宿管理方面的申诉,如宿舍分配、调整等;4. 奖助学金、学费减免等方面的申诉;5. 其他涉及学生权益的处理决定。

三、申诉程序1. 学生申诉由本人提出,如需代理,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 学生向学校学生会、学生事务部门或者直接向学校领导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3. 学校学生会、学生事务部门或者学校领导应在收到申诉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人。

4. 学生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四、申诉处理1. 学校学生会、学生事务部门或者学校领导对学生申诉进行调查,查阅相关材料,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和申辩。

2. 学校学生会、学生事务部门或者学校领导根据调查结果,对申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并告知申诉人处理结果。

3. 学校学生会、学生事务部门或者学校领导对申诉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予以保密。

五、申诉期间1. 在申诉期间,学校不停止对申诉事项的处理。

2. 学生申诉期间,应继续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六、法律责任1. 学生申诉过程中,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干扰、阻碍申诉工作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2. 学校和个人在学生申诉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范本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范本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制定本校内申诉办法。

第二条本校内申诉办法适用于本校所有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有保障。

第二章申诉范围第四条学生申诉的内容可以是学校的办学管理、教育教学、卫生保健、财务、奖助学金、评奖评优、宿舍管理、课程安排、制度执行等问题。

第五条学生申诉应当与学生的合法权益直接相关,并已经履行过教学质量保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相关方协商、咨询辅导员或教师、提出书面或口头反映意见等。

第三章申诉程序第六条学生申诉应遵循以下程序:1、学生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相关部门或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明确申诉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并附上相关证据。

2、学校相关部门或学生申诉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诉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申诉事实清楚、内容明确、证据齐全。

3、初步审核后,学校相关部门或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学生申诉受理的结果,并指导学生进行申诉材料的完善。

4、学校相关部门或学生申诉委员会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调查,并邀请相关当事人提供说明并听取申诉人的陈述。

5、核实调查结束后,学校相关部门或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申诉结论进行审议,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6、如学生对学校相关部门或学生申诉委员会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向学校的上级管理部门或学校监察委员会进行申诉。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专门负责学生申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八条学校应当为学生申诉提供便捷的渠道和完善的支持体系,确保学生申诉能够顺利进行。

第九条学校应当对学生申诉进行保密,并严格审核学生申诉材料的使用和传递。

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处理机制,确保申诉能够及时、公正、令人满意地解决。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十一条学生作出故意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为追求额外利益而提出虚假申诉的,学校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可能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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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制度范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请范围:
1、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受侵害的;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生证书的权利受侵害的;
4、对学生给予的处理不服的;
5、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

二、受理申诉部门:
1、学校成立以李淑玲为主任、何永根书记为副主任的《学生申诉办公室》。

2、申诉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请诉理由、其它有关情况。

三、调查、听证办法:
1、学校申诉委员会或学生管理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委员会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四、处理:
1、依据《教师法》第八章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B、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C、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况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学校接到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的申诉书,在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其个人档案,作为今后考核的依据。

3、学校对第一项处分决定撤销处分的决定,都要及时报市委法制科备案。

4、受行政处分的个人如不服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可以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教委或所属教育行政机关申诉行政复议中申诉,由市教委或其所属教育行政机关对其处理决定进行复议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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