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票据背书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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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票据背书连续性问题

浅析票据背书连续性问题

浅析票据背书连续性问题一、背书连续性的一般原理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性,票据流通的基础又在于票据的转让,因为票据具有可转让性。

票据流通除了交付转让外,主要是通过背书转让完成的。

背书是一切有价证券权利转让的重要方式,而背书的连续性是影响票据权利人票据权利的重要因素。

(一)背书连续性的涵义票据背书连续性是指,票据上为转让票据权利而为的背书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具有不间断性。

我国《票据法》第31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0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31条的规定,连续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应当是在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最后的票据持有人应当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背书连续的涵义有多种界定,一些学者的研究认为,背书连续仅以形式上连续有效的背书存在为前提,至于实质上该背书是否有效,再所不问。

但是,也有研究表明,不仅形式上,而且实质上也连续的背书,才能被认为是真正连续的有效背书。

应当说,因为存在所谓的背书连续,所以各背书在形式上必须是有效的。

如果某一背书因为形式上的欠缺而无效,则按照票据文义性的理解,此时票据背书便不再具有连续性。

因此,对各个背书只要求其形式上有效,而不要求其在实质上一定有效。

例如,盗取票据的人伪造背书使其在形式上完备,那么也应认为该票据背书的连续性;在依代理方式而背书的情况下,无论代理人是否存在代理权,都不影响背书的连续。

所以,在判断是否存在背书连续上,应该仅依票据上的记载进行纯粹形式上的判断,而不能依据票据上表现不出来的事实进行判断。

(二)背书连续性的认定规则票据背书是否连续,一般来说,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认定:1.各背书形式上均为有效。

所谓形式上有效的背书,是指背书应具备票据法所规定的必要形式,主要是针对背书人的签章而言。

如背书人的签章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背书人根本就没有签章,则背书因形式不具备而无效。

论票据背书的连续性

论票据背书的连续性

论票据背书的连续性论票据背书的连续性论票据背书的连续性论票据背书的连续性一、票据背书和票据背书连续性的含义票据背书是指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或者为了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法律要求的事项并签章,然后把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

依背书的目的,理论上将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两类,非转让背书又根据其具体目的分为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两种:委托收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为了授予他人代为行使票据权利的权利而作的背书;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为了在票据上设定质押权,以票据来担保其所负债务的履行而作的背书。

票据背书的连续性通常是指票据上为转让票据权利而为的背书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具有不间断性(注:见我国《票据法》第31条的规定。

)。

即在票据上作第一次背书的人应当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自第二次背书起,每一次背书的背书人必须是上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最后的持票人必须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一般的票据法都不限制票据的流通,因为通过流通,票据的多种经济职能才能在更大空间里发挥,对一国经济发展起积极的推进作用。

而票据流通的方式只有背书和直接交付两种:记名式票据必须依背书而转让;无记名票据可直接交付转让。

在这两种转让方式中,直接交付更方便,但不甚安全,因为转让人没有在票据上作任何记载,不属于票据债务人,最后的持票人一旦被拒绝付款或者被拒绝承兑,不能向转让人行使票据权利。

基于此,票据法在追求方便使用票据的同时,也十分重视安全使用票据的问题,不少国家如奉行日内瓦票据法律制度的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票据法都规定,出票人不得签发无记名的汇票和本票,这样也就是要求在转让汇票、本票时必须依背书进行。

背书人依票据法的要求在票据上作一定的记载并签名盖章,从而成为票据债务人,担保票据能够得到承兑和付款。

一张票据上可以有多少次背书,票据法无限制,理论上认为,在票据付款提示期限届满前,转让多少次都是有可能的。

背书连续指什么

背书连续指什么

背书连续指什么在⽣活中,如果我们设计⼀些票据的处理的话,就可能会进⾏背书连续,那么背书连续是什么意思?背书连续是怎样进⾏认定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背书连续指什么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与受让开票的获件书⼈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后衔接。

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应⾃⾏承担责任。

款⼈可以拒绝向持票⼈付款,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线,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仍应对持票⼈付款。

但是,如果付款⼈明知持票⼈不是真正票据权利⼈,则不得向持票⼈付款,否则应⾃⾏承担责任。

基本介绍即第⼀次背书转让的背书⼈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是后⼀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依次前后衔接,最后⼀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是票据的最后持票⼈。

认定背书连续,应当以下列原则认定:(1)各次背书应该都是形式上有效的背书,实质上的⽆效,如伪造的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2)连续的背书应为同⼀性质的背书,即同⼀汇票的背书中,转让背书和⾮转让背书并存时,仅以转让背书的连续来认定背书的连续;(3)背书的记载顺序应该有连续性。

效⼒第⼀、对持票⼈的效⼒(1)背书连续产⽣证明⼒,即证明汇票权利;(2)背书形式上不连续,实质上连续时,即以其他合法⽅式取得汇票的,必须依法举证;(3)形式和实质的背书均不连续时,持票⼈只能⾏使追索权或利益偿还请求权。

第⼆、对付款⼈的效⼒(1)付款⼈应负查验背书是否连续的责任;(2)背书不连续⽽付款的,造成的损失由付款⼈负责。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与受让开票的获件书⼈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后衔接。

背书形式上不连续,实质上连续时,即以其他合法⽅式取得汇票的,必须依法举证。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完善我国票据背书连续认定规则的思考(一)

完善我国票据背书连续认定规则的思考(一)

完善我国票据背书连续认定规则的思考(一)票据背书连续的认定规则由三个要素构成:一为背书连续将产生何种效力,二为背书形式连续应具有何种结构,三为不真实背书的认定责任及法律后果。

从实际操作层面看,背书连续认定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应用性问题:一是票据持票人能否依据形式连续的背书取得票据权利,还是仅仅依据形式连续背书取得占有票据的形式性资格,真正票据实体权利的取得,尚需要背书实质连续;二是付款人对背书连续认定应尽怎样的义务?对形式连续的背书付款,能否免责?背书连续性问题涉及票据权利转移的有效性,进而影响票据的流通性,无疑是整个票据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

由于目前的票据业务和司法活动,仍表明我国现行法律规则存在着实践的盲点。

所以,无论从立法还是从实务的角度,研究和完善背书连续的认定规则,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于背书连续的法律效力(一)法条冲突票据背书连续具有何种法律效力及与此相关的背书真实性问题,迄今为止两大法系有截然不同的处置方法。

根据《日内瓦统—汇票本票法》第16条和第40条第3款的规定,占有票据并能证明票据上背书连续不中断的,被认为是合法持票人,与此相关,审查背书的连续不间断,但不负责认定背书人签名的真伪,构成付款人的所有义务。

英美法处理方法之要点有三:一是,依据背书形式连续而取得票据这一程序本身,并不授予持票人以完整的票据权利,只有从有权转让者处取得票据者,才是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的人,出现在虚假不真实背书后的所有持有票据者,均非票据权利人;二是,付款人对虚假不真实背书后的持票人付款,并不能免除向原票据权利人(即失票人)再次付款的法律义务;三是,虚假不真实背书后的持票人不能向原票据权利人的前手追索。

鉴于历史演变及法律理念的不同,虽然认定票据背书连续效力的“实体规则”存在着区别,但就法律技术的逻辑结构而言,两法系自成体系的规则在各法系内部的调节机理并不存在冲突。

相比之下,我国现行法律规则却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31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该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浅析票据背书的连续

浅析票据背书的连续

浅析票据背书的连续票据背书是指当收款人在付款前向他人转让票据时,在票据的背面上签字、注明转让人及被转让人的姓名的记载行为。

票据背书是现代金融交易中常见的一种方式,其具有的灵活性和便捷性广受金融从业者的欢迎。

本文旨在从票据背书的定义、类型、作用、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浅析,帮助读者深入了解票据背书的相关知识。

一、定义票据背书是指当收款人在票据未到期日前,将票据转让给与其不存在雇佣或合营关系的其他人时,在票据反面写明受让人姓名、并签名加盖日期的行为。

在票据未到期日前,将票据转让给他人,有助于收款人及时获得资金,并降低钞票流通时的风险。

同时,票据背书也提高了票据的流动性,使得票据更容易在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

二、类型根据票据转让的形式和目的,票据背书可以分为以下两类:1、空白背书空白背书是指当收款人在票据背面空白处签上自己的姓名时,就可以将票据转让给其他人。

由于空白背书的标签处没有注明转让人及被转让人的姓名,因此可以多次转让,也可以进行部分转让或无限制地转让。

空白背书的优势在于其转让便利、流动性高、可多次转让等特点。

2、特定背书特定背书是指当收款人在票据反面的指定处,写明被转让人的姓名及地址以便收款人把票据上的款项付给该被转让人之时,完成票据背书的行为。

与空白背书相比,特定背书的转让对象指定,只能按照指定的受让人转让,不可以跨越层级或转让给其他人。

特定背书的优势在于其可确保转让款项被付给指定受让人的有效性、风险控制等特点。

三、作用票据背书在商业交易中具有如下作用:1、促进资金流动票据作为商业交易过程中的重要支付工具,其很大一部分在交易中是以转让的形式流转的。

通过票据背书,交易双方可以在交易未完全完成时先行获得部分资金,从而促进了交易过程和商业活动的进行。

2、提高票据的流动性借助票据背书的方式,债权人可通过将票据分别转让给多个人而获得缩短债权到期时间,增加账户应收款的流动性,加速回收资金的过程,从而有助于提高票据的流动性和使用效率。

背书连续的法律后果(3篇)

背书连续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背书是票据法中的重要概念,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的行为。

背书连续是指一系列背书按照时间顺序依次连接,形成完整的权利转让链条。

本文将从背书连续的概念、法律效力、违反背书连续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引言背书是票据法中的重要环节,其连续性对于保障票据权利的顺畅流转具有重要意义。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过程中,前一次背书人的后一次背书人的连续性。

本文旨在分析背书连续的法律后果,以期为我国票据法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背书连续的概念背书连续是指一系列背书按照时间顺序依次连接,形成完整的权利转让链条。

具体而言,背书连续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 时间上的连续:前一次背书人的背书时间应早于后一次背书人的背书时间。

2. 空白背书的连续: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仅记载“收款人”字样。

空白背书的连续性要求,后一次背书人的空白背书应在前一次背书人的空白背书之后。

3. 完整性连续:背书连续要求前一次背书人的后一次背书人的所有背书均需在票据上记载,不得遗漏。

三、背书连续的法律效力背书连续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 证明效力:背书连续的票据,持票人可证明其享有票据权利,从而对抗其他票据债权人。

2. 优先效力:背书连续的票据,其持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享有优先权。

3. 责任免除:背书连续的票据,背书人无需对持票人以外的其他票据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

四、违反背书连续的法律后果1. 票据权利丧失:如果背书不连续,持票人无法证明其享有票据权利,从而丧失票据权利。

2. 责任追究:背书人因背书不连续而导致的票据权利丧失,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损害赔偿:因背书不连续而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 票据无效:如果背书不连续是由于票据伪造、变造等原因造成的,该票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五、案例分析案例一:甲公司将一张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背书给乙,乙又将汇票背书给丙。

票据背书连续性论文

票据背书连续性论文

论票据背书的连续性摘要:背书的连续性强调的是背书形式上具备连续而无间断,其实质上是否连续,在一般情况下对背书的连续并无意义。

对持票人而言,背书连续产生权利证明的效力,对付款人而言,得以背书连续主张免责。

关键词:票据背书连续性一、背书连续性的概念背书连续性是指票据上为转让票据权利而为的背书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衔接,具有不间断性。

具体讲,就是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无间断,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背书的连续性强调的是背书形式上具备连续而无间断,其实质上是否连续,在一般情况下对背书的连续并无意义。

关于背书的连续,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及我国票据法都有明文规定,英美票据法虽未明确规定票据背书的连续,但在票据签名的原理和背书人责任原理中已包含有关背书连续的原理。

一张票据上可以有多少次背书,票据法无限制,理论上认为,在票据付款提示期限届满之前,转让多少次都是有可能的。

在转让的过程中,每一次背书的实质原因为何,不影响背书的法律效力,而每一次背书的真假,原则上也不影响持票人的票据权利,除非持票人取得票据时在假背书问题上有恶意或者重大的过失。

票据法既不要求持票人审查背书的实质原因,也不要求持票人必须审查背书的真假。

但票据法要求持票人必须审查背书在形式上是否连续,因为一张票据往往在很多法律主体之间流通,这些经手票据的主体在票据上的背书如果是连续的,至少在形式上证明票据在流通过程中没有发生意外。

相反,如果背书不连续,就说明票据在流通中可能发生了意外,这时,票据若再转让,将会导致更多的麻烦。

所以,一般票据法都规定,持票人如果是依背书取得票据,连续的背书方能证明其为票据权利人。

二、背书连续性的意义在我国票据法上,背书连续的意义主要表现为:(一)持票人所持票据的背书如果连续,即推定其为票据权利人,无须另行举证,仅凭背书的连续就可行使票据权利。

浅议对票据背书连续性的审查

浅议对票据背书连续性的审查

章上的名称用字不相 同的情形。 那么背书
{) I背书 中存在质押背书的情况 例① : 转让背书) 乙( 甲{ 一 质押 背书)
一丙 { 转让背书) 一丁
上侧所 示 的背 书是 否具 有连续性 应
分别 对待 被背 书人依法实 现其质权 时 ,
可 以行使票据 权利 。 因此 , 当丙能够证 明
等法律 、 法规 , 与业 内人 士 同探 讨对票 据背书连续性的审查问题
背书人 名称时 , 能 出现记载 不够规范 , 可 被 背 书 人 名 称 和 它 在 作 下 一 次 背 书 时 签
. !熏稽背书罐馥性甜 糍念 .
I背 书是 指在 票据背 面或者 粘单 上 、 记载有荧事项井整章的票据行 为。 书从 背 其 目的上可分为两 大粪 . 即转计背 书和非 转让背书 。 转让背 书系指背 书人通 过背 书 将其所享有 的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 : 非转让背书即委托 收款背书和质押背 书。 2 背书的连续性 、 根据《 票据 法》 3 第 1 条第 2款 规定 , 系指在 票据转让 中 . 让 转 汇票 的背 书人与 受让汇票 的被 背 书人在 汇票 j的签章依 次前 后衔接 就是说 , 二 也 票据的背 书从形式要 件上 看 , 连续 背书 的 第一 背书人应 当是在票据 L E 的收款 i载 人, 前一 序 背书转让 的被背 书人是后一 顺序背 书转让 的背书人 , 次前 后衔接 , 依 中间没 有问晰 、 直到最后的持票^ 3 禁据制度的建立 , 、 目的就在 于加速 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 , 票据背 书制 度则 为 实现这一 日的提供 _便利 『 只要票据 的提 示 付 款期 限 尚未 届 满 , 该份 票 据 即可背 书, 且背 书的 次数 并不受 限 制 从《 票据 法》 规定看 , 持票 人只要属于善意取得 , 仅 从形式上审查背 书是否连续 即可 。 若背 书 连续 , 持票人只要在取得该票据时不存在 主观上恶意 , 且没有重 大过失 , 就可 主张 票据权利 因此说票据背 书是否连续 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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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杜冰,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2007 级民商法学专业研究生。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理论新探・
2 009. 4(下)
试论票据背书连续性

摘 要

票据的流通性在于票据的背书转让制度, 背书是票据权利转让的重要方式, 而背书的连续性是影响票据权利人的 票据 背书 连续性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09)04-384-01
票据权利的重要因素。本文从背书连续的含义2.28
一、 票据背书连续性的含义 (一) 票据背书 票据背书是指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或者为了将票据权利授 予他人行使, 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法律要求的事项并签章, 然 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涉及票据背书连续性的背书 种类主要有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两类, 这是依其目的划分的, 非转 让背书又分为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两种: 委托收款背书是指持票 人为了授予他人代为行使票据权利的权利而作的背书; 质押背书是指 持票人为了在票据上设定质押权利, 以票据来担保其所负债务的履行 而作的背书。 (二) 背书连续的含义 票据背书的连续,通常是指票据上为转让票据权利而为的背书 中, 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具有不 间断性。我国 《票据法》 31 条第 2 款规定: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 第 “ 是 指在票据转让中, 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 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 题的规定》 50 条规定: 依照票据法第 31 条的规定, 第 “ 连续背书的第 一背书人应当是在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 最后的票据持有人应当是最 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 不同种类的背书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但只要在形式上具有连续 性, 都能产生权利证明效力。背书的连续性只起证明权利的作用, 不 能决定持票人有没有票据权利。即持票人所持票据上的背书如果不 具有连续性, 持票人就不能凭票据证明其所享有的权利, 但这并不意 味着持票人就一定不享有权利。若持票人能够举出其他证据证明其 享有权利, 他仍可以行使该权利。 二、 背书连续的认定 根据 《票据法》 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票据背书必须连续、 完整 不得涂改或遗漏,否则付款银行拒绝付款。持票人在进行背书转让 时, 一般都只是紧跟前手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章, 而对书写 “被 背书人” 则尽量回避。 卖方不可能因为票据 “被背书人” 栏空白而拒收 票据, 在接受空白背书票据后, 就必须将票据空白背书补充完整, 银行 才会接受托收或贴现, 差错就可能会因此发生; 而如果空白背书很长 的话, 差错产生的机率就会很大。因此, 判断背书的连续性对票据正 常流通具有很大的影响。 (一) 背书记载与背书连续性 票据上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应当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 最初的 持票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 故而应当由收款人在票据上作第一次 背书, 否则将构成背书不连续。在实践中, 最初占有票据的人并非都 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票据上的第一次背书不以转让背书为限。 最后的持票人必须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而最后一次背书是转 让背书, 还是非转让背书, 在所不论。 (二) 背书转让与背书连续性 我国 《票据法》 31 条第 2 款的规定,在票据转让中, 第 “ 转让票据 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如 ” 果票据上有两次以上的转让背书, 从第二次转让背书起, 每次背书的
参考文献: [1]赵新华. 票据法. 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4. [2]王小能. 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3]曾世雄. 票据法论.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4]吕来明. 票据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 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1. [5]王小能. 论票据背书的连续性. 中国法学. (1) . 1999 [6]金纯. 论票据背书的连续性及其效力.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 (12) . 2005
被背书人必须是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针对本条的规定, 涉及到如 下的几个问题: 委托收款背书与前后背书的关系。 依我国 《票据法》 35 条的 第 1. 规定, 通过委托收款背书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 “ 权利” 关于质押背书未作此限制, , 因此如果票据上有委托收款背书, 此背书要么是票据上仅有的一次背书、 要么是最后一次背书, 此背书 之后的背书, 只能是委托收款背书, 或者是原背书人作的转让背书、 或 者是委托收款背书的背书人代理原背书人作的转让背书。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的同一性问题。根据我国 《票据法》 相关规 2. 定, 背书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 同时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有些背书 人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为简称, 而当该被背书人在作下一次背书时, 在票据上签的章则为全称, 那么该简称是否被公众认可就决定了背书 的连续性。如果一般公众认可其同一性, 背书就具有连续性。 无效背书对签章衔接的影响。如果相连的两次背书中前一次 3. 是无效背书, 就构成背书不连续。但是, 无效背书虽然与其前次背书 或后次背书的签章不具有衔接性, 而无效背书的前、 后两次背书在签 章上则具有衔接性, 背书依然是连续的。在界定背书是否连续时, 不 把无效背书考虑在内。 三、 背书不连续对票据权利的影响 背书不连续是指票据转让的背书形式在背书人签章或被背书人 名称填写等项上欠缺及前后顺序的不衔接。 常见的主要形式有: 首次 背书人不是收票人; 再次背书人不是前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背书人没 有签章; 未书被背书人名称; 持票人不是票据上记载的最后被背书人 等。 我国 《票据法》 只在第 33 条第 2 款规定了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 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并未 , 规定背书不连续则背书无效。 从票据法原理看, 《票据法》 我国 关于不 承认空白背书的规定本来己经有损 “流通” 这一票据的核心制度且无 实际意义。 日内瓦 《统一汇票本票法》 大陆法系各国和英美国家的票 、 据法都承认空白背书。允许空白背书, 有利于票据的流通, 可收到较 好的社会效益。 《票据法》 我国 目前采记名背书的规定, 是为了规范票 据业务, 起倡导性作用, 属于无严格制裁措施的倡导性规范。 持票人对其直接前手的票据瑕疵没有发现, 不仅所持票据的背书 在形式上不连续而且又无法提供其在实质上连续的证据证明自己为 真正合法持票人, 则会丧失票据权利。 但从根本上讲, 在背书不连续, 不生票据权利证明效力时, 持票人并不因背书形式上的瑕疵绝对或必 然的丧失票据权利, 在审判实践中, 应是因案情而断, 而不能仅仅把背 书连续作为判断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唯一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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