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合集下载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22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信息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消防局。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消防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评审并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见后,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客观公正地出具认证结论,对认证结果负责。

2023年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维修、报废等与消防产品相关的行为。

第三条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推动科技创新与消防安全无缝衔接。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产品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全过程监管体系,加强市场准入和事中事后监管。

第五条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消防产品的设计、制造、销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二)消防产品的性能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能否满足消防安全需要;(三)消防产品的销售渠道是否畅通,消防产品信息是否公开透明;(四)消防产品的使用、维修是否规范,是否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五)消防产品的报废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及时处置。

第二章生产环节监督管理第六条消防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产品的安全可靠性。

第七条消防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生产和检测工作,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八条消防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申请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并接受相关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消防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消防产品的生产质量追溯体系,能够确保产品的质量可追溯。

第三章销售环节监督管理第十条消防产品的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销售资格,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销售活动。

第十一条消防产品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为用户提供安装、调试、维修等服务。

第十二条消防产品的销售企业应当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和性能,并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消防产品的销售企业应当定期对销售产品进行质量抽检,确保产品的合格率。

第四章进口环节监督管理第十四条进口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持有进口消防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进口消防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检查。

消防产品市场准入机制

消防产品市场准入机制

了解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规范市场主体和交易对象进入市场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

为规范和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的管理,公安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了苏公通(2003)38号《关于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我国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尚为纳入上述制度管理的消防产品,暂时采用强制检验制度。

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型式认可制度和强制检验制度三种制度,其中强制检验制度是暂时的过渡性制度。

(1)强制认证制度:企业按照国家相关管理标准(GB/T19000系列标准)的要求,建立、有效运行和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以保证企业能连续生产合格产品。

认证就是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根据企业的申请,对企业制定的质量体系是否完善,运行是否有效,体系是否具备自我完善的能力进行的评定。

消防产品的强制认证由公安部授权“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简称合格评定中心)实施。

目前已经列入强制认证产品目录的消防产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车和消防水带四类产品。

列入强制认证产品目录的消防产品必须取得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消防产品认证证书,产品或包装上必须张贴强制认证标志。

(2)型式认可制度:根据合格评定中心颁布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的要求,建立、有效运行和不断完善质量体系,以保证企业具备连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列入型式认可产品目录的消防产品包括:防火门、灭火剂、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枪、消防接口、消防应急灯具、防火涂料、防火堵料、火灾报警设备、等十一类产品。

根据合格评定中心发布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的规定,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每年还必须接受其年度监督审核,年度监督审核的内容与强制认证基本一致。

(3)强制检验制度:对消防产品的质量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经指定的国家专门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国家对未列入强制认证和型式认可目录的消防产品全部实行强制检验市场准入制度,列入强制检验目录的消防产品必须取得国家检验中心出具的合格型式检验报告,并在有效期内。

消防产品市场准入检查和产品检验依据

消防产品市场准入检查和产品检验依据

消防产品市场准入检查和产品检验依据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消防产品在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能够有效预防火灾,并在火灾发生时提供及时救援。

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检查和产品检验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两方面介绍消防产品市场准入检查和产品检验的依据。

一、消防产品市场准入检查的基本要求消防产品市场准入检查是保障消防产品合格和安全的重要措施,其基本要求如下: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消防法》、《建筑防火规范》等规定。

2.通过相关认证:消防产品必须通过相关的认证机构进行检测和认证,如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检测机构、中国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等。

3.产品合格证书:消防产品必须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并在产品上注明合格证书编号。

4.产品说明书:消防产品必须配备详细的产品说明书,包括产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维护保养等内容。

5.质量保证:消防产品必须具有一定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和可靠。

以上是消防产品市场准入检查的基本要求,只有符合这些要求的产品才能进入市场销售。

二、消防产品检验的依据消防产品检验是保障消防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关键环节,其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产品标准:消防产品的检验依据主要是产品所属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GB 5135、GB 16806等。

检验机构要根据这些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

2.检验方法:消防产品的检验方法是其检验的基础,检验机构必须掌握正确的检验方法,并根据标准要求进行检验。

3.性能指标:消防产品的性能指标是检验的重点,包括产品的防火性能、抗震能力、抗氧化能力等指标。

检验机构要对这些指标进行详细检验。

4.外观质量:消防产品的外观质量也是检验的重要内容,包括产品的表面光洁度、无损伤、无变形等外观指标。

5.检验报告:消防产品的检验结果应该由权威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报告中应当详细记录检验项目、检验结果、检验方法等内容。

通过以上依据进行消防产品检验,可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符合标准要求,提高消防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视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22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监视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视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视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平安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安康、人身财产平安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视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视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信息报国家认证认可监视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消防局。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视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消防产品认证根本规、认证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视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证认可监视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评审并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见后,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客观公正地出具认证结论,对认证结果负责。

消防产品现场判定

消防产品现场判定
建筑施工企业执行消防产品现场检查或者检验制度、 安装质量管理制度,保证消防产品的质量和安装质量
使用者责任和义务(二)
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的质量及 其安装质量实施监督。
机关、,确保完好有效。
➢ 特点:针对性强、便于操作落实和监督:如生产者 执行销售流向登记制度、销售者执行进货检查验收 制度、使用者执行查验、现场检查检验制度等
3、已实施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16类 71个品种:火灾报警设备、消防车、消防装 备、消防水带 、灭火器、灭火剂、消防供水
设备、喷水灭火设备、泡沫灭火设备、气体 灭火设备、干粉灭火设备、建筑防排烟设备、 逃生避难装置、建筑耐火构件、防火材料及 制品、消防通信设备。
(二)技术鉴定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公安部会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参照消 防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工作规则,制定消防 产品技术鉴定工作程序和规范。
实施主体: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
监督:消防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对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进行监督。
【信息公布】经强制性产 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 的消防产品,公安部消防局应 当予以公布。
销售者责任和义务
建立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如实 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 去向等内容。
不得生产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 格的、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 产品。
使用者责任和义务(一)
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 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
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的质量要求应当 符合国标、行标。当选用新产品时,应当选用经技术 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
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 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 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 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 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 量负责。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22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信息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消防局。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消防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评审并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见后,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客观xx地出具认证结论,对认证结果负责。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22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信息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消防局。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消防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评审并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见后,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客观xx地出具认证结论,对认证结果负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一)市场准入制度及消防产品种类
目前,我国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主要有以下三种(消防车实施目录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相结合的制度):
1、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消防产品有4类10种。

火灾报警设备、水喷淋灭火设备、消防水带、消防车
2、型式认可制度
实行型式认可的消防产品共有9类53种(包括部分原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防火门、灭火器、灭火剂、消火栓、消防接口、消防水枪、可燃气体报警设备、消防应急灯具、防火阻燃材料
3、强制检验制度
尚未列入强制性认证、型式认可制度的消防产品及相关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检验制度,产品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上网公布后方可生产销售。

符合以上市场准入规则的境外消防产品和消防相关产品,也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取得相应的证书、检验报告后才准予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二)市场准入制度实施单位
1、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目前作为全国唯一的消防产品认证认可机构,负责全国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型式认可的实施工作。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是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于2002年12月13日成立的公安部属事业单位,履行原由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承担的消防产品认证和质量信息管理职能。

2、国家认可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负责强制检验类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检验工作。

(1)国家消防装备质检中心
位于上海市,主要负责消防车、泵、水枪、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等产品的检验工作。

(2)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检中心
位于天津市,主要负责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涂料、水喷淋灭火系统、消火栓箱、室内消火栓、消防供水设备等产品的检验工作。

(3)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检中心
位于沈阳市,主要负责火灾报警设备、消防应急灯具、可燃气体报警设备等产品的检验工作。

(4)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检中心
位于四川省都江堰市,主要负责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涂料、防火建筑材料等产品的检验工作。

(5)山东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位于山东省济南市,主要负责消防给水设备、防火建筑材料等部分强制检验类消防产品的型式认可检验,灭火器维修检验,建筑工程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等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