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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用定议如下: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成分。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书。

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牲、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它有关信息。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

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销售包装至少有一个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保健食品专用名称:表明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产品物理形态、主要加工工艺等食品属性的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用于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称部分。

保健作用声明短语:以短语形式,对保健作用的简单介绍或描述。

第四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

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

不得以虚假、夸张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用。

第五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方式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保健食品标识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花。

所附的产品说明书应置于产品外包装内。

各项标识内容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标示于相应的版面内,当有一个“信息版面”不够时,可标于第二个“信息版面”。

保健食品标志规定

保健食品标志规定

保健食品标志规定保健食品标志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用定义如下: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组分。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物。

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特征、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它有关信息。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

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销售包装至少有一个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信息版面:是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包装表面。

如果因包装设计原因,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信息版面"不能满足标签标示的要求(如折叠的包装袋)时,则"信息版面"可选择右侧版面右侧的下一个版面。

保健食品专用名称:表明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产品物理形态、主要加工工艺等食品属性的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用于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称部分。

保健作用声明短语:以短语形式,对保健作用的简单介绍或描述。

第四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

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一、引言保健食品是指符合国家保健食品管理的特定条件,在适宜剂量下能够补充人体所需营养素、调节生理功能、预防疾病的食品。

保健食品的标识是保证产品信息准确传达给消费者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

因此,为了加强保健食品标识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标识管理要求1. 保健食品的标识应当清晰、准确地表达产品的名称、成分、功能、用法用量、生产企业等信息。

2. 标识内容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存在虚假、夸大宣传的情况。

3. 保健食品的标识应当以简洁、易懂的方式呈现,使用标准化图形、文字,避免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表达方式。

4. 标签上的文字应当清晰可辨,字体大小适中,颜色与背景有明显对比度,确保消费者可以轻松阅读。

5. 标识上不得出现与药品标识相似的造型、图案或文字,以避免产生混淆。

6. 标识应当以中文为主,同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中文内容必须明确、准确,其他语言只能是中文的译文。

7. 保健食品的标识应当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储存条件等信息,以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8. 根据不同的产品类别,标识上应当标明适用人群、禁忌人群、食用方法等特定内容,以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

9. 标识上所述的功能和功效应当符合科学研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事实,不得宣传治疗疾病的作用。

10. 标识不能使用容易引起误解或产生虚假印象的词语、图片或图标。

三、标识管理流程1. 认真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明确保健食品标识的基本要求和限制。

2. 在产品设计、包装设计的初期阶段,对保健食品的标识进行合理规划和设计,确保内容准确、清晰、易懂。

3. 在产品标签或包装上,以易见、易读的方式呈现标识内容,确保文字清晰可辨,图案和图标明确。

4. 对标识进行合规性审核,确保标识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5. 定期进行标识审查和更新,及时修正不合规的标识内容。

6. 加强对标识的质量控制和监督,确保标识内容真实准确,不含虚假夸大宣传的信息。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用定义如下: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组分。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物。

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特征、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

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销售包装至少有一个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信息版面:是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包装表面。

如果因包装设计原因,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信息版面不能满足标签标示的要求(如折叠的包装袋)时,则信息版面可选择右侧版面右侧的下一个版面。

保健食品专用名称:表明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产品物理形态、主要加工工艺等食品属性的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用于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称部分。

保健作用声明短语:以短语形式,对保健作用的简单介绍或描述。

第四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下列基本原则: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

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

不得以虚假、夸张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用。

保健品标签管理规定

保健品标签管理规定

保健品标签管理规定保健品标签管理规定保健食品标签管理规定《保健食品标识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颁布实施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用定义如下: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组分。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物。

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特征、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它有关信息。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

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销售包装至少有一个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信息版面:是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包装表面。

如果因包装设计原因,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信息版面”不能满足标签标示的要求(如折叠的包装袋,时,则“信息版面”可选择右侧版面右侧的下一个版面。

保健食品专用名称:表明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产品物理形态、食品属性的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用于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称部分。

保健作用声明短语:以短语形式,对保健作用的简单介绍或描述。

第四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

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健食品标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销售和使用于中国境内的保健食品的标
识管理。

第三条 保健食品标识应当遵循真实、明示、准确的原则,不
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第四条 保健食品标识应当是中文标准,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
对保健食品标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如发现保健食品标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对于情节严重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____年____月____日颁布的____(填写原标识管理办法名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有。

表格示例
以下是一个表格示例:
序号内容项数
1 保健食品标示 100
2 标识管理办法 120
3 相关法规 150
以上即为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的内容,供参考使用。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保健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是指对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相关信息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规定。

下面是对保健食品标识管理的一些重要规定和要求。

保健食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出保健食品的产品性质、功能和适用人群等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保健食品标识应当明确标示出保健食品的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基本信息,以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和售后服务。

保健食品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禁止或限制使用的词语、符号、图标等。

保健食品标识不得使用涉及疾病治疗、药物疗效等内容的宣传语,不能使用医疗机构、专家、科研机构等的名称、图片等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保健食品标识不得使用不能明示功能的词语或修饰语,如“神奇”、“神秘”等,并不得使用虚假标签、扁平化宣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保健食品标识应当采用明确、易理解的语言和图标,不得使用难以理解或误导消费者的宣传语言或图标。

保健食品标识的字体、字号和背景颜色应当清晰可辨,字迹应当规范、工整,不得模糊不清。

保健食品标识的材质应当符合食品包装的相关要求,不得使用不合格或有毒有害物质。

保健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准确无误,不得存在错别字、谬误等错误信息。

保健食品标识的说明文字应当简明扼要,重点突出,以便消费者能够快速了解产品的功能和使用方法。

保健食品标识的图标、图片等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出产品的形状、颜色、包装等信息,不得进行美化或改变原貌。

对于违反保健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并可能暂停或撤销相关企业的生产和销售许可证。

同时,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对违规产品和不合规标识进行举报。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的规定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保健食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用定义如下:保健食品:系指讲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组分。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讲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讲明物。

借以显示或讲明食品的特点、作用、储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它有关信息。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

要紧展现版面: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现面积最大的表面,一样的食品销售包装至少有一个表面可用作要紧展现版面。

信息版面:是紧接“要紧展现版面”右侧的包装表面。

假如因包装设计缘故,紧接“要紧展现版面”右侧的“信息版面”不能满足标签标示的要求(如折叠的包装袋,时,则“信息版面”可选择右侧版面右侧的下一个版面。

保健食品专用名称:讲明保健食品的要紧原料、产品物理形状、食品属性的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用于讲明保健食品要紧作用的名称部分。

保健作用声明短语:以短语形式,对保健作用的简单介绍或描述。

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应科学、通俗易明白,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

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

不得以虚假、夸张或欺诈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动用。

第五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讲明书的标示方式必须符合以下差不多原则:保健食品标识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所附的产品讲明书应置于产品外包装内。

各项标识内容应按本方法的规定标示于相应的版面内,当有一个“信息版面”不够时,可标于第二个“信息版面”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讲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清晰、醒目、直观,易于辨认和识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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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General provisions on the marking of health food通用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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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用定义如下: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组分。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物。

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特征、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

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销售包装至少有一个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信息版面:是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包装表面。

如果因包装设计原因,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信息版面”不能满足标签标示的要求(如折叠的包装袋)时,则“信息版面”可选择右侧版面右侧的下一个版面。

保健食品专用名称:表明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产品物理形态、主要加工工艺等食品属性的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用于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称部分。

保健作用声明短语:以短语形式,对保健作用的简单介绍或描述。

第四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下列基本原则: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

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

不得以虚假、夸张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用。

第五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方式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保健食品标识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所附的产品说明书应置于产品外包装内。

各项标识内容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标示于相应的版面内,当有一个“信息版面”不够时,可标于第二个“信息版面”。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清晰、醒目、直观、易于辨认和识读。

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牢固、持久,不得在流通和食品过程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

必须以规范的汉字为主要文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内容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并书写正确。

所使用的汉语拼音或外国文字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计量单位必须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第六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必须标示本《办法》附件1所规定的各项内容,其标示方式必须符合本《办法》附件1所规定的相应要求。

第七条凡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标示内容或标示方式不符合本《办法》者,依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处罚。

第八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1996年7月18日卫监发[1996]3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程序和检验方法规定了评价食品保健作用的统一程序和检验方法。

本程序和检验方法适用于评价食品的免疫调节、延缓衰老、改善记忆、促进生长发育、抗疲劳、减肥、耐缺氧、抗辐射、抗突变、抑制肿瘤、调节血脂、改善性功能等作用。

本程序和检验方法规定了评价食品保健作用的人体试食试验规程。

2.进行食品保健作用评价的基本要求2.1对受试物的要求2.1.1提供受试物的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化学结构、纯度、稳定性等)等有关资料。

2.1.2受试物必须是规格化的产品,即符合既定的生产工艺、配方及质量标准。

2.1.3提供受试物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的资料,受试物必须是已经过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确认为安全的物质。

2.2对实验动物的要求2.2.1根据各种试验的具体要求,合理选择实验动物。

常用大鼠和小鼠,品系不限,推荐使用近交系动物。

2.2.2 动物的性别不限,可根据试验需要进行选择。

动物的数量的要求为小鼠每组至少10只(单一性别),大鼠每组至少8只(单一性别)。

动物的年龄可根据具体试验需要而定。

2.2.3 动物应达到二级实验动物的要求。

2.3 给受试物的剂量及时间2.3.1 各种试验至少应设3个剂量组,1个对照组,必要时可设阳性对照组。

剂量选择应合理,尽可能找出最低有效剂量。

在3个剂量组中,其中一个剂量应相当于人推荐摄入量的5-10倍左右。

2.3.2 给受试物的时间应根据具体试验而定,原则上至少1个月。

3.试验项目、试验原则及结果判定3.1 免疫调节作用3.1.1 试验项目3.1.1.1.1 脏器/体重比值胸腺/体重比值脾脏/体重比值3.1.1.1.2 细胞免疫功能测定小鼠脾淋巴细胞转化实验迟发型变态反应3.1.1.1.3 体液免疫功能测定抗体生成细胞检测血清溶血素测定3.1.1.1.4 单核-巨噬细胞功能测定小鼠碳廓清试验小鼠腹腔巨噬细胞吞噬鸡红细胞试验3.1.1.1.5 N细胞活性测定3.1.1.2 人体试食试验3.1.1.2.1 细胞免疫功能测定外周血淋巴细胞转化试验3.1.1.2.2 体液免疫功能试验单向免疫扩散法测定IgG、IgA、IgM3.1.1.2.3 非特异性免疫功能测定吞噬与杀菌试验3.1.1.2.4 N细胞活性测定3.1.2 试验原则要求选择一组能够全面反映免疫系统各方面功能的试验,其中细胞免疫、体液免疫、单核-巨噬细胞功能三个方面至少各选择1种试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进行人体试食试验。

3.1.3 结果判定在一组试验中,受试物对免疫系统某方面的试验具有增强作用而对其他试验无抑制作用,可以判定该受试物具有该方面的免疫调节效应;对任何一项免疫试验具有抑制作用可判定该受试物具有免疫抑制效应。

在细胞免疫功能、体液免疫功能、单核-巨噬细胞功能及N细胞功能检测中,如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功能检测结果阳性,即可判定该受试物具有免疫调节作用。

3.2 延缓衰老作用3.2.1 试验项目3.2.1.1 动物试验3.2.1.1.1 生存试验小鼠生存试验大鼠生存试验果蝇生存试验3.2.1.1.2 过氧化脂质含量测定血(或组织)中过氧化脂质降解产物丙二醛(MDA)含量测定组织中脂褐质含量测定3.2.1.1.3 抗氧化酶活力测定血(或组织)中超氧化物歧化酶(SOD)活力测定血(或组织)中谷胱甘肽过氧化物酶(GS-PX)活力测定3.2.1.2 人体试食试验血中过氧化脂质降解产物丙二醛(MDA)含量测定血中超氧化物歧化酶(SOD)活力测定血中谷胱甘肽过氧化物酶(GS-PX)活力测定3.2.2 试验原则衰老机制比较复杂,迄今尚无一种公认的衰老机制学说,因而无单一、简便、实用的衰老指标可供应用,应采用尽可能多的试验方法,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可信性。

动物试验,除上述生存试验,过氧化脂质含量测定、抗氧化酶活力测定3个方面各选一项必做外,可能时应多选择一些指标(如脑、肝组织中单胺氧化酶(MAO-B)活力测定等)加以辅助。

生存试验是最直观、最可靠的实验方法,果蝇具有生长周期短、繁殖快、饲养简便等优点,通常多选果蝇作生存试验,但果蝇种系分类地位与人较远,故必须辅助过氧化脂质含量测定及抗氧化酶活力测定才能判断是否具有延缓衰老作用。

生化指标测定应选用老龄鼠,除设老龄对照外,最好同时增设少龄对照,以比较受试物抗氧化的程度,必要时可将动物试验与人体试食试验相结合综合评价。

3.2.3 结果判定若大鼠或小鼠生存试验为阳性,即可判定该受试物具有延缓衰老的作用。

若果蝇生存试验,过氧化脂质和抗氧化酶三项指标均为阳性,即可判定该受试物具有延缓衰老的作用。

若过氧化脂质和抗氧化酶两项为阳性,可判定该受试物具有抗氧化作用,并提示可能具有延缓衰老作用。

3.3 改善记忆作用3.3.1 动物试验跳台试验避暗试验穿梭箱试验水迷宫试验3.3.1.2 人体试食试验韦氏记忆量表临订记忆量表3.3.2 试验原则3.3.2.1 试验应通过训练前、训练后及重测验前3种不同的给予受试物方法观察其对记忆全过程(记忆的获得、记忆巩固、记忆再现)的影响。

3.3.2.2 应采用一组(2个以上)行为学试验方法,以保证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3.3.2.3 人体试食试验为必做项目,并应在动物试验有效的前提下进行。

3.3.2.4 除上述试验项目外,还可以选用嗅觉厌恶试验、味觉厌恶试验、操作式条件反射试验,连续强化程序试验、比率程序试验、间隔程序试验。

3.3.3 结果判定动物试验2项或2项以上的指标为阳性,且2次或2次以上的重复测试结果一致,可以认为该受试物具有改善该类动物记忆作用;若人体试食试验结果阳性,则可认为该受试物具有改善人体记忆作用。

3.4 促进生长发育作用3.4.1 试验项目3.4.1.1 胎仔情况活胎数、?雄比例、死胎数、分娩胎仔总数。

3.4.1.2 体重及食物利用率记录出生时及生后4、7、14、21、30、60d幼鼠的体重,计算断乳后幼鼠的食物利用率。

3.4.1.3 生理发育指标记录耳廓分离、门齿萌出、开眼、长毛时间、阴道开放、睾丸下降时间。

3.4.1.4 神经反射指标平面翻正、前肢抓力、悬崖回避、嗅觉定位、听觉警戒、负趋地性、回旋运动、视觉发育、空中翻正、游泳发育。

3.4.2 试验原则3.4.2.1 给受试物的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在母鼠孕期或哺乳期至成年期。

3.4.2.2 在神经反射指标中应选择一组(5个以上)的行为学试验方法,以保证结果的可靠性。

3.4.3 结果判定在胎仔情况、体重及食物利用率、生理发育、神经反射4类指标中有3类以上(含3类)指标为阳性,可认为受试物有促进生长发育的作用。

3.5 抗疲劳作用3.5.1 试验项目负重游泳试验爬杆试验血乳血清尿素氮肝/肌糖原测定3.5.2 试验原则运动试验与生化指标检测相结合。

在进行游泳或爬杆试验前,动物应进行初筛。

除以上生化指标外,还可检测血糖、乳酸胶氢、血红蛋白以及磷肌酸等指标。

3.5.3 结果判定若1项以上(含1项)运动试验和2项以上(含2项)生化指标为阳性,即可以判断该受试物具有抗疲劳作用。

3.6 减肥作用3.6.1 减肥原则3.6.1.1 减除体现人多余的脂肪,不单纯以减轻体重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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