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研究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湘价教〔2013〕110号

合集下载

2015湖大研究生奖学金,学费,助学金问题

2015湖大研究生奖学金,学费,助学金问题

湖南大学学费信息和奖学金信息
1.学费信息:所有研究生新生按照湘价教〔2013〕110号文件确定的标准缴纳学费。

如果物价标准有调整,按照新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2.硕士研究生奖助体系
学校建立了多元奖助体系,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国家奖学金等,设置助教、助研、助管岗位提供给研究生,支持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硕士研究生待遇水平。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奖励标准为:一等学业奖学金0.8
万元/人〃年,比例为40%;二等学业奖学金0.5万元/人〃年,比例为30%;三等学业奖学金0.3万元/人〃年,比例为30%。

人事档案转入我校且无固定工资关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申请学业奖学金,并同时享受国家助学金,金额为0.6万元/人〃年。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立即停止收取计划内研究生学费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立即停止收取计划内研究生学费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立即停止收取计划内研究生学费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11.05
•【字号】湘价函[2008]151号
•【施行日期】2008.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立即停止收取计划内研究生学费的通知
(湘价函〔2008〕151号)
中南大学、湖南大学、省属有关高等院校:
为了支持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我局参考国家关于在部分高等院校试行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点的做法,对中南大学、湖南大学和部分省属高等院校试行计划内研究生收费并核定了计划内研究生学费标准。

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8]7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立即停止收取计划内研究生学费,我局此前对有关高等院校下达的计划内研究生收费批复一律予以撤销。

请各有关高等院校接本通知后,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注意做好相关工作。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南华大学研究生教育收费标准

南华大学研究生教育收费标准

南华⼤学研究⽣教育收费标准
南华⼤学研究⽣教育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教育投⼊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国家发展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及《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研究⽣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湘价教[2013]110号)⽂件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纳⼊全国研究⽣招⽣计划的新⼊学研究⽣必须交纳学费。

学校根据研究⽣教育现状,参考同类⾼校收费标准,结合湖南省教育及物价部门的相关⽂件,实⾏新⽣新办法,⽼⽣⽼办法,制定2014年及以后研究⽣招⽣的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1.全⽇制博⼠研究⽣收费标准:10000元/⽣.年,学制3年;
2.全⽇制学术型硕⼠⽣收费标准:8000元/⽣.年,学制3年;
3.全⽇制专业型硕⼠⽣收费标准(学制3年)
⼯商管理硕⼠(MBA)收费标准20000元/⽣.年;
⼯程管理硕⼠(MEM)收费标准14000元/⽣.年;
会计硕⼠(MPAcc)收费标准14000元/⽣.年;
⾦融硕⼠收费标准14000元/⽣.年;
⼯程硕⼠收费标准10000元/⽣.年;
临床医学硕⼠收费标准10000元/⽣.年;
护理硕⼠收费标准10000元/⽣.年;
公共卫⽣硕⼠收费标准10000元/⽣.年;
法律硕⼠收费标准10000元/⽣.年;
4.⾮全⽇制⼯程硕⼠收费标准12000元/⽣.年;
5.同等学⼒硕⼠收费标准26000元/⽣;其中前⼀阶段课程学习17000元/⽣;后续阶段9000元/⽣;
南华⼤学研究⽣处
2014年2⽉15⽇。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8.07•【字号】湘价教[2012]113号•【施行日期】2012.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教〔2012〕113号)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各级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党和国家在教育方面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国家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财[2012]4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教育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管理,切实减轻学生负担1、严格规范义务教育收费管理秩序,坚决制止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除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或饭菜加热服务费,按规定代收教辅资料费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伙食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核定。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物价局核定价格的课本)和作业本费(见附件一)外,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还可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午休管理服务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

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住宿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伙食费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核定,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应按规定建立伙食台账,分月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午休管理服务费最高每生每期可收费15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核定,在学校午休的学生,必须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安排专门床位并指定专人管理,学校对寄宿生不得再收取此项费用;校服费经同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按成本核定价格后,学校经批准可按实代收校服成本费用;对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首次办卡免费,遗失或损坏补办就餐卡可收取成本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事后应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按学期预收。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13]131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13]131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湘价服〔2013〕131号)省直各相关部门,各市(州)、县物价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环境优化年”的工作部署,我局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正在进行全面清理。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原则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部门自行发文设立的司法裁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一律予以取缔;国家明令取消或不能收取的涉及司法裁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一律予以取消;国家、省已取消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相应的前置服务收费取消。

2、不涉及司法裁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且具有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技术服务收费(暂不含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待机构改革后再定)实行市场化,由服务单位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3、有合法依据的司法裁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随着服务规模扩大、服务成本降低,相应降低其收费标准。

4、对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逐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不再向服务对象收费。

5、对政府部门定点消费或购买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重点规范。

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形成交易价格的,组织招投标的部门应将投标价格报同级价格部门确认是否存在价格垄断、价格歧视、价格欺诈、牟取暴利、恶性竞争等隐患;未通过集中招标采购形成交易价格的,其价费应报价格部门按照低于市场同类价费水平的原则核定。

中南大学能源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招生简章

中南大学能源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招生简章

中南大学能源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招生简章中南大学2022年预计招收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分别为5200名和560名左右(具体以国家下达的2022年硕士招生计划为准),学位类型分学术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

一、培养目标我校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二、学习方式非全日制招生专业:工商管理[1251、公共管理[1252、工程管理[125 6。

全日制招生专业:上述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考生不能相互调剂,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仅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

三、学制我校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三年,全日制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五年,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

优秀硕士研究生可以提前半年申请毕业。

四、拟招生人数《中南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及考试科目一览表》中的全日制招生人数为2021年各二级单位招收统考全日制考生人数(不含推免生人数),非全日制人数为2022年预计招生人数。

我校2022年将进一步扩大接收推免生的规模,实际招生计划将根据生源情况、考试情况及推免生实际录取人数等进行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由二级单位确定,以二级单位复试方案中公布的招生人数为准。

五、报考条件(一)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4.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自学考试、网络教育及国外(境外)学生取得本科毕业证后方可报考。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4)我校仅工商管理[1251、公共管理[1252、工程管理硕士中的工程管理[125601、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045101和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0 45203专业接收同等学力人员报考。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一)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一)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一)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9.25•【字号】湖南省物价局公告2008年第2号•【施行日期】200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南省物价局公告2008年第2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要求,湖南省物价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湖南省物价局决定,废止《关于“五一”期间对部分企业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的通知》等91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湖南省物价局决定,宣布《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整顿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1049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湖南省物价局决定,确认《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等76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湖南省物价局决定,重新公布《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省水利水电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农村电价的通知》等287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有关单位要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1. 湖南省物价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 湖南省物价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 湖南省物价局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 湖南省物价局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件1:附件2:。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

中央
财综〔2012〕47 号
湘价费 〔2009〕 105 号
11
2、收养登记费 (1)收养登记手续费 (2)收养证书工本费 (3)收养登记调查费 (4)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 (5)公告费
中央
财综〔2012〕47 号
湘价费〔2001〕56 号

食品药品监 督 ▲ 12 1、药品注册审批费 中央 财综〔2012〕47 号 湘价费 〔2007〕 157 号 湘价传电〔2010〕90
1、用地管理费 2、土地闲置费 3、土地复垦费 4、耕地开垦费
中央 中央 中央 中央
湘价费〔2003〕42 号 湘价费〔2003〕42 号 湘价费〔2003〕42 号 湘价费〔2003〕42 号 湘政办发〔2010〕47 号 湘价费〔2003〕42 号 湘价费〔2009〕86 号 湘价费〔2003〕42 号 湘价函〔2008〕36 号
省级
湘财综〔2011〕30 号 湘财综〔2006〕66 号 湘财综函〔2008〕6 号 湘财综〔2008〕1 号 湘财综〔2008〕24 号 湘财综函〔2011〕36 号 湘财综〔2011〕30 号、 湘财综〔2006〕66 号、 湘财综函 〔2008〕 6 号、 湘财综〔2008〕1 号、 湘财综〔2008〕24 号、 湘财综函〔2011〕36 号 财综〔2012〕47 号 财综〔2012〕47 号、 湘财综〔2008〕68 号 财综〔2012〕47 号 财综〔2012〕47 号
湘价费 〔2009〕 169 号 湘价费 〔2010〕 186 号 湘价函 〔2012〕 225 号 湘价函〔2012〕23 号
湘价费 〔2009〕 169 号 湘价费 〔2010〕 186 号 湘价函 〔2012〕 225 号 湘价函〔2012〕23 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表1:
湖南省研究生教育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生﹒年 收费项目 一、全日制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学费 二、专业型博士研究生学费 1、医学专业 2、其他专业 三、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费 四、非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费 1、单独考试委培 2、高校教师硕士、中职教育硕士 五、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按专业代码对应) 1、哲学类(01) 2、经济学类(02) 3、法学类(03) 4、教育类(04) 5、文学类(05) 6、历史学类(06) 7、理学类(07) 8、工学类(08) 9、农学类(09) 10、医学类(10) 11、管理学类(12) 12、艺术学类(13) 8000 14000 10000 10000 13000 8000 8000 12000 10000 10000 14000 9000 2-4年 2-4年 3-4年 2-4年 2-4年 2-4年 2-4年 2.5-4年 2-4年 3-4年 2-4年 2-4年 不分春季和秋季招生, 不含MBA 翻译专业不分笔译和口 译 14000 8000 2-4年 2-4年 按规定的学制收取 15000 14000 8000 2-4年 按规定的学制收取 按规定的学制收取 收费标准 10000 学制 备注
3-6年 按规定的学制收取 3-6年 按规定的学制收取
第 1 页
单位:元/生﹒年 收费项目 13、工商管理硕士(MBA) 六、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费 (一)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培养费 1、申请医学博士学位学习 2、申请其他类博士学位学习 3、申请医学类硕士学位学习 4、申请艺术类硕士学位学习 5、申请其他类硕士学位学习 (二)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评审和答辩费 1、申请医学博士学位 2、申请其他类博士学位 3、申请医学类硕士学位 4、申请其他类硕士学位 七、其他收费 1、博士生入学考试报名考务费 (1)获硕士学位考生 (2)同等学力考生 2、研究生入学考试报名考务费 3、在职人员专业硕士学位全国联考报名费 4、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考报名考试费 5、研究生复试费(含博士生、硕士生) 6、论文答辩费 7、选(重)修课程费 (1)选修本专业基本课程外其他课程和外校学生 选修课程 第 2 页 500 350 350 200 80 100 120 1200 元/生﹒次 元/生﹒次 元/生﹒次 元/生﹒科 元/生﹒科 元/生 适用于首次论文答辩未 通过,再次答辩的(元/ 次) 元/学分 10000 9000 9000 8000 26000 24000 17000 18000 16000 全程 全程 全程 全程 全程 含论文指导费元/人﹒ 次 收费标准 20000 学制 2-4年 备注 工作三年以后报考攻读 学位 元/人

单位:元/生﹒年 收费项目 (2)重修费 注:EMBA执行已批复的收费文件。 收费标准 500 学制 备注 限已实行学分制管理的 高校
第 3 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