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0123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吉政发[2015]55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29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15〕5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单位:
为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贴范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本省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
为户籍在本省的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的重度残疾人。
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的政策衔接:
(一)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三)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
关于印发《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级残联、残疾人事务部门:根据《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用于残疾人群体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残疾人群体的生活质量和发展水平,经省政府批准,现将该《办法》通知如下:一、通知目的《办法》的制定,旨在优化资金管理,提高助残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残疾人事业的有效推进和残疾人利益的最大化。
二、资金来源和用途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我省每年将列支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残疾人事业补助。
这些资金将主要用于残疾人医疗康复、基本生活保障、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和参与社区生活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三、资金申请和分配1. 各级残联和残疾人事务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及时收集和整理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求和项目计划,并按照程序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2. 财政部门要根据各级残联和残疾人事务部门的资金需求,结合财政预算,进行合理的评估和分配,确保资金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时间到位。
四、资金管理和监督1. 各级残联和残疾人事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用于正当用途和符合相关政策和要求。
2. 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汇报和公示,接受财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审查。
3. 加强对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估,不断完善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的制度和措施,确保资金的公平、合理、高效使用。
五、处罚措施对违反《办法》的行为,将严格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挪用、私分、浪费资金等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通知执行各级残联和残疾人事务部门要认真负责地执行《办法》的各项要求,严格遵守资金管理的规定和程序,确保资金的正常管理和使用。
七、时间要求请各级残联和残疾人事务部门抓紧时间组织宣传和学习,确保《办法》尽快落地生效,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和指导。
八、结语《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印发和实施,标志着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吉林省残疾人保障金最新政策

吉林省残疾人保障金最新政策咱今天就来唠唠吉林省残疾人保障金这最新政策。
话说我有个朋友,开了个小公司,规模不大,员工也就十来个。
前段时间他可愁坏了,为啥呢?就因为这残疾人保障金的事儿。
咱们先说说这政策的背景哈。
随着社会的发展,对残疾人的关爱和保障那是越来越重视。
吉林省呢,也紧跟这步伐,出台了新政策,为的就是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这最新政策里,对保障金的征收范围有了更明确的规定。
以前可能有些模糊的地方,现在都给你说得清清楚楚。
比如说,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等,只要符合条件的,都得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征收标准也有了一些调整。
不再是一刀切,而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更加科学合理地计算。
像我朋友那小公司,以前总觉得这保障金的计算方式让人摸不着头脑,现在新政策一出,明明白白,心里踏实多了。
还有啊,这政策对残疾人就业的鼓励那也是实打实的。
用人单位如果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一定比例,是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的。
这就鼓励了更多的单位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给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
再说说这保障金的用途。
那可都是用在刀刃上的!比如说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条件,提供康复服务,支持残疾人的教育培训等等。
这钱啊,真正是为了让残疾人过上更好的生活。
我那朋友后来仔细研究了政策,按照规定安排了适合残疾人的岗位,不仅为公司节省了成本,还为残疾人就业出了一份力,心里别提多有成就感了。
总的来说,吉林省残疾人保障金的最新政策,是更人性化、更合理、更有针对性了。
这对于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构建更加和谐美好的社会,那可是意义重大。
咱每个人、每个单位都得重视起来,积极响应,为残疾人创造一个更温暖、更包容的环境!。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扶残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扶残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6.15•【字号】吉残联发〔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扶残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残联发〔2015〕31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残联、财政局:为了进一步加大扶残助学力度,切实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提升残疾人的就业能力,省残联、省财政厅结合全省实际,对原《吉林省扶残助学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吉残联发[2010]60号)进行了重新修订,制定了《吉林省扶残助学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吉林省财政厅2015年6月15日吉林省扶残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扶持残疾学生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残疾人群体素质不断提高,设立吉林省扶残助学金(以下简称“扶残助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是指持有《吉林省城市居民低保证》及《吉林省农村居民低保证》,享受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
第二章经费来源和资助范围第四条扶残助学金按照省、市(州)、县(市、区)分级投入的原则设立,分别从省、市(州)、县(市、区)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五条省级扶残助学金扶助全省接受全日制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就学。
市(州)级(含扩权强县试点市)扶残助学金扶助本市(州)接受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就学。
县(市、区)级扶残助学金扶助本县(市、区)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就学,以及通过成人高考和自学考试等方式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毕业生。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下发《吉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下发《吉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吉民发[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吉林省民政厅关于下发《吉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民发[2008]53号)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民政部颁发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现将《吉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发各地,并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吉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我省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结合吉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户籍在吉林省的下列对象:(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三条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公布、执行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
第二章残疾等级评定第四条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1.08.24•【文号】民发〔2021〕70号•【施行日期】2021.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残联:2016年,国务院全面建立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日益成为保障基本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助力脱贫攻坚、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民生保障制度安排。
近年来,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逐渐凸显,一些地方精准管理、政策衔接、动态调整机制存在短板,影响了政策实施效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残疾人两项补贴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等功能,提升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服务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坚持惠民便民精准管理,坚持政策衔接动态调整,进一步健全帮扶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增进残疾人福祉,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高质量发展。
“十四五”期间,健全完善保障功能有效发挥、运转机制高效顺畅、管理服务精准便民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到2035年,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成熟定型,残疾人基本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
二、重点任务(一)健全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
1.合理确定补贴对象覆盖范围。
在自愿申请基础上,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享尽享残疾人两项补贴。
按照不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困难程度逐步完善补贴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吉政发〔2015〕55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5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单位:为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提出如下意见:一、补贴范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本省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本省的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的重度残疾人。
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的政策衔接:(一)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三)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五)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二、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所需资金通过调整低保分类施保政策,采取加发低保金方式解决。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办法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的生活,改善其生活条件,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困难残疾人指在生存、康复、教育、就业、治疗等方面存在物质困难的残疾人。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重度残疾人指一定身体功能缺陷、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丧失或需要长期照料无法自行照料的残疾人。
第五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国家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发放。
第二章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第六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发放对象为经评定属于困难残疾人的残疾人。
第七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第八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实际需求确定。
标准应当保证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九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并在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执行。
第三章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第十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发放对象为经医疗机构或残疾人评定机构确认为重度残疾人的残疾人。
第十一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实际需求确定。
标准应当覆盖重度残疾人长期护理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并在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执行。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第十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定期组织对发放工作进行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发放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发放流程、标准和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违规发放、滥用发放资金的行为,应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残疾人福利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解释和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暂行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办法》,以提供经济支持和改善残疾人生活为目的,为确保发放工作的公正、公开和透明,还应配套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细化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确保补贴资金能够准确、及时地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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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是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责任主体。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残联组织负责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第二章补贴对象及发放标准
第四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第五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应按照一级、二级残疾人均需长期照护执行)。
第六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同时申领。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以下人员不
可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
(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
第七条残疾人两项补贴与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不可同时申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以择高申领其中一项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不可同时享受。
第八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第三章补贴申请及资格审核
第九条残疾人应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本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由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持委托书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1)。
(二)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城乡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附件2)。
- 3 -
原因。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残疾人申请后,应对残疾人填写的享受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和领取工伤保险护理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核实无误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将初审合格材料报县级残联进行审核;不合格材料退回申请人并明确告知不受理原因。
(三)县级残联负责对残疾人身份、残疾等级进行审核,并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审定;不合格材料退回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申请人。
(四)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对残疾人低保身份和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情况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最终审定,并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并加盖公章,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民政部门登记建档,不合格材料退回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申请人。
(五)审定合格名单由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县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动态管理。
享受补贴的残疾人在申请条件发生下列变化时应主动申请退出,退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并分别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残联备案,申请退出残疾人的补贴从递交申请当月起停发:
(一)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残疾等级下调到三级及以下或不再需要长期照护。
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残联定期组织核定残疾人享受补贴的资格: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格核定与城乡低保资格核定同时进行,主要对残疾人的低保身份进行核定,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负责。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核定主要对残疾人残疾等级进行核定,采取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验证的方式进行,每季度进行一次,由县级残联牵头负责。
(三)对未提出退出申请但经核定需取消补贴资格的,要及时通知本人,由所在社区或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残联备案,补贴从公示结束当月停止发放。
第四章补贴发放及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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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第十四条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由金融机构代发。
具体发放方式: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月(或按季)随同低保金发放渠道一并发放。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月(或按季)进行发放,由县级民政部门指定金融机构统一为残疾人开设发放账户。
其中,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人员,其护理补贴可随同低保金发放渠道一并发放。
第十五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通过调整低保分类施保政策,采取加发低保金方式解决,与原分类施保政策累加不冲抵。
第十六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由各地在保证支出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从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预算安排等多渠道筹措解决。
第十七条县级民政部门应会同县级财政部门、残联于每年1月底前对上一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填写《残疾人两项补贴年度发放情况统计表》(附件4),由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残联加盖公章分别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备案。
第十八条省级财政于每年3月底前根据省民政厅提供的
全省各地上一年度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实际支出额度的30%给予补助(国家级贫困县按照100%给予补助)。
第五章监督管理及责任处罚
第十九条各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工作。
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掌握《实施意见》,按照有关要求履行申请受理、情况调查、资格审核、登记建档等职责。
第二十条县级民政部门和残联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县级残联要公布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热线电话,及时对政策咨询做出解答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有关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二条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对残联组织受理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对于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批管理工作人员,如有下列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拒绝受理残疾人申请且不告知明确原因。
(二)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审核不严,给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审核合格意见。
(三)对享受补贴残疾人资格核定材料审核不严,特别是协助应清退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未及时做出清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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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补贴资金。
(五)其他影响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实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于申请补贴的残疾人或其代理人,如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已领取的补贴资金;涉及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提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一)提交虚假申请材料。
(二)在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期间,申请条件发生变化而不按规定告知审批机关,继续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其他影响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实施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
登记日期:年月日
申请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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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
登记日期:年月日
申请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长期照护证明
入户日期:年月日
申请人确认签字:
- 9 -
附件4
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年度发放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年月日
民政局(公章):财政局(公章):残联(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