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关联方认定标准
银行监管指标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附件二《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口径说明一、风险水平〔一〕流动性风险1、流动性比例本指标分别计算本币及外币口径数据。
●计算公式: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指标释义: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黄金、超额准备金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款项轧差后资产方净额、一个月内到期的应收利息及其他应收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合格贷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在国内外二级市场上可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一个月内到期可变现的资产〔剔除其中的不良资产〕。
流动性负债包括:活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定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款项轧差后负债方净额、一个月内到期的已发行的债券、一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利息及各项应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中央银行借款、其他一个月内到期的负债。
2、核心负债依存度本指标分别计算本币和外币口径数据。
●计算公式:核心负债依存度=核心负债/总负债×100%●指标释义:核心负债包括距到期日三个月以上〔含〕定期存款和发行债券以及活期存款的50%。
总负债是指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中负债总计的余额。
3、流动性缺口率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计算公式:流动性缺口率=流动性缺口/90天内到期表内外资产×100%●指标释义:流动性缺口为90天内到期的表内外资产减去90天内到期的表内外负债的差额。
〔二〕信用风险4、不良资产率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计算公式:不良资产率=不良信用风险资产/信用风险资产×100%●指标释义:信用风险资产是指银行资产负债表表内及表外承担信用风险的资产。
主要包括:各项贷款、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资产、银行账户的债券投资、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承诺及或有负债等。
不良信用风险资产是指信用风险资产中分类为不良资产类别的部分。
不良贷款为不良信用风险资产的一部分,定义与“不良贷款率”指标定义一致;贷款以外的信用风险资产的分类标准将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下同)另行制定。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经营,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须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关联交易须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第四条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的内部人员及其近亲属;(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三)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四)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内部人员包括本行的董事、总行及支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六条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二)本行的内部人员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份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股东。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的共有的控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虽不能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报告

****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报告**银保监分局:根据上报落实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报告的通知要求,我公司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照通知要求严格落实,现将我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一、关联交易管理情况(一)关联交易管理基础工作我公司已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目前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已着手对我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关联交易定价政策方面等内容,并重新厘清关联交易的管理职责,进一步梳理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和信息披露机制。
我公司已设立关联交易和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和批准,委员会设置符合监管标准。
我公司严格按照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主动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
(二)关联方范围界定我公司对关联方的界定是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定义的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范围包括我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行和支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入员、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等关联自然人;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決权的非自然人股东以及与银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我公司认真区分关联方的范围,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关联方,防止关联方认定错误,防范风险。
(三)授信类关联交易穿透识别我公司通过一线客户经理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日常监测,在日常客户维护或开发新业务时,对客户关联信息进行搜集、监测,如有新的关联方信息则及时上报、确认;同时通过网络、报纸及不定期调研,发现新的关联方信息,加强对关联方的穿透识别和认定,根据我公司授信类业务制度,关联交易审批流程等规定,及时有效的穿透识别授信类关联交易。
(四)授信集中度管理我公司开展授信类业务中,以贷款业务为主,截至2019年底,我公司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为**%,单一集团客户贷款集中度为**%,全部关联度为**%。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发布答记者问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发布答记者问 2004-4-6 15:33:46《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日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的发布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起草背景。
答:为完善商业银行审慎监督管理规则,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加大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力度,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从2003年5月初开始,银监会就组织力量开始了《办法》的起草工作。
在《办法》的起草过程中,有关人员研究了国内商业银行近年来影响较大的、违规进行关联交易的案例,搜集整理了大量国内外有关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监管法规及会计制度的资料,分别召开了有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部分城市商业银行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并书面征求了部分外资银行的意见。
同时,还多次征求了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意见,并于今年3月份通过银监会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银监会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借鉴国内外相关法规、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数易其稿,制定了《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问:为什么要制定《办法》?答:商业银行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公允的关联交易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迫切需要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严格规范。
从我国近几年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商业银行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给其带来了巨大的信用风险,造成了大量信贷资产损失,是形成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重要原因之一,更是少数商业银行、信用社倒闭的主要原因之一。
其表现主要有以下形式:一是商业银行的股东利用其对商业银行的控制权或影响力从商业银行获取大量的关联贷款,从中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
例如,1995年原某银行成立时,25家新股东出资10.61亿元,几天之内股东就以其所持该行股权作质押从该行贷款8.07亿元,占股东出资额的76.06%。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xx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关联方范围 (2)第一节银监会口径下本行关联方的范围 (3)第二节证监会口径下本行关联方的范围 (4)第三节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口径下本行关联方的范围 (5)第四节上交所口径下本行关联方的范围 (6)第五节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口径下本行关联方的范围 (7)第六节《国际会计准则》口径下本行关联方的范围 (11)第七节其他规定 (12)第三章关联方信息管理 (13)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分类 (21)第五章关联交易的审议审批 (23)第六章关联交易的披露 (26)第七章关联交易的备案与统计 (27)第八章关联交易管理信息系统 (28)第九章控股子公司与本行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管理 (29)第十章关联交易管理职责 (30)第十一章附则 (3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行关联交易管理,规范关联方信息的收集与使用,明确关联交易的处理流程,确保本行关联交易公允,对外披露真实、准确,根据《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基本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并遵循本行上市地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本行对关联方实行分类管理,分类确认相应规则下的关联方范围,分类识别相应规则下的关联方,并按照相应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审议、信息披露等程序。
第五条总行内控与法律合规部牵头全行关联交易的管理工作,其他机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分工落实关联交易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
境外分支机构应同时遵守其所在地法律、监管要求,并采用孰严原则。
第二章关联方范围第七条本行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指符合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等定义的x银行的关联方。
不同监管机构对关联交易的认定

税法、会计准则及沪深交易所、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现在合称银保监)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定义汇总一、关联方定义(一)税法上的关联方认定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4)企业的董或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二)会计上对关联方的认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财会[2006]3号第二章关联方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交易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的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
第四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内部人;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
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本办法所称本行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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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审批制度

黄石市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审批制度管理征询银行1月黄石市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审批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旳披露》、《黄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旳有关规定,为保证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签订旳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旳原则,保证银行旳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银行和全体股东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一条本银行关联人涉及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第二条具有如下情形之一旳法人,为银行旳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银行, 以及与银行同受某一公司控制旳法人(涉及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银行受同一母公司控制旳子公司);(二)第三条所列旳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旳公司;第三条本银行旳关联自然人是指:(一)持有银行5%以上股份旳个人股东;(二)银行旳董事、监事及高档管理人员;(三)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旳亲属,涉及: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旳子女;配偶旳父母、子女旳配偶、配偶旳兄弟姐妹、兄弟姐妹旳配偶。
第四条因与银行关联法人签订合同或做出安排,在合同生效后符合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旳,为银行潜在关联人。
第五条关联关系重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银行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旳方式或途径,重要涉及关联人与银行存在旳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六条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银行进行控制或影响旳具体方式、途径及限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二章关联交易第七条关联交易是指银行及控股子银行与关联人之间发生旳转移资源或义务旳事项,涉及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购买或销售商品;(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旳其她资产;(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四)代理;(五)租赁;(六)提供资金(涉及以钞票或实物形式);(七)担保;(八)管理方面旳合同;(九)研究与开发项目旳转移;(十)许可合同;(十一)赠与;(十二)债务重组;(十三)非货币性交易;(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十五)中国银监会觉得应当属于关联交易旳其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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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关联方认定标准
一、关联自然人
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商业银行的股份或债券。
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或组织,该关联自然人对该公司或组织能够施加重大影响。
二、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直接或间接持有商业银行的股份或债券,持股比例超过5%。
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重要职务的公司或组织,该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公司或组织能够施加重大影响。
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或组织。
与商业银行有重要业务往来的公司或组织,如供应链中的供应商和客户。
与商业银行有资金借贷关系的公司或组织,如商业银行的债权人。
与商业银行有共同投资或共同参与项目合作的公司或组织。
与商业银行有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或其他业务关系的公司或组织。
其他有可能对商业银行产生重大影响的关联法人或其
他组织。
三、36号——关联方披露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关联方关系的认定应当基于下列特征:
关联方涉及双方或多方利益关系。
关联方关系在单向或双向方面均构成影响。
关联方涉及的控制或影响是实质性的。
控制是指一个或多个关联方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
个关联方,后者在关联方交易决策中具有表决权。
影响是指一个关联方对另一个关联方的财务和经营政
策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关联方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