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认定标准
新三板关联方认定标准

新三板关联方认定标准一、关联方关系范围广泛关联方关系范围广泛,包括企业的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对其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投资方等。
此外,还包括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
二、关联方关系具有复杂性关联方关系具有复杂性,例如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
这些人员通常拥有或能够影响企业的决策,因此也属于关联方的范畴。
三、关联方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控制关系关联方之间可能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控制关系,例如母公司拥有子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从而能够控制子公司的决策。
或者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控制等,这些情况也可能构成关联方关系。
四、具体的关联方认定标准1. 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这些成员通常直接或间接拥有公司股权,能够影响公司的决策。
2. 对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这些投资方能够对公司的发展方向、经营策略等产生重大影响。
3. 公司的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这些成员通常与公司在业务、投资等方面有紧密联系,也可能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表现。
4. 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这些企业和个人可能与公司在股权、业务等方面有紧密联系,也可能影响公司的决策和经营表现。
综上所述,新三板关联方的认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关系、控制关系、共同控制关系以及密切的家庭成员等。
对于所有这些情况,企业都应予以详细披露并合规运营,以维护投资者权益并保障市场秩序。
关联方认定标准 律师

关联方认定的标准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及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具体来说:
1. 会计准则认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一方如果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2. 持股比例认定:关联自然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未明确持有上市公司子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也可能被视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3. 控制关系认定:上市公司或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都可能被认定为关联方。
4. 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证监会及交易所通过列举式+概括式的立法模式确定关联方,这种立法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关联方的认定以及核查问题。
在实务中,券商、律师中介机构通常是根据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规定来认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5. 实务操作差异:在实际操作中,关于子公司(孙公司)是否作为关联方来披露,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
大多数情况下,子公司(孙公司)会作为关联方来披露,但由于合并报表的原因,合并范围内的交易通常不作为关联交易来披露。
综上所述,在法律实务中,律师会根据《公司法》、《会计准则》以及证监会的规定来认定并披露关联方。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关联交易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也是IPO审查中的重点内容。
在处理关联方认定的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或会计师,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上交所对于关联方的定义

上交所对于关联方的定义引言关联方是指与公司存在控股、被控股、共同控股关系,或者存在重大相关性的方,其行为对公司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当事人。
上交所对于关联方的定义及监管要求十分重要,旨在保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维护市场公平公正。
关联方的界定上交所对关联方的界定主要按照公司控制、关联关系、重大相关性等方面进行划分。
具体包括以下几类关联方: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拥有上市公司5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对公司具有控制力的当事人,以及能够实质控制上市公司决策的人员。
2.关联公司:上市公司在财务、经营等方面存在密切联系的其他公司,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同一母公司下的姐妹公司以及其他具有重大关联性的公司。
3.关联人:与公司有特定关系的个人或法人,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重要员工、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受控股东、母公司、子公司等。
4.关联交易方: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包括关联公司、关联人、控股股东等。
5.其他:符合定义标准且符合上交所相关规定的其他关联方。
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具有重大性质且可能对公司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协议或者安排。
包括直接或间接的资金往来、买卖商品或劳务、提供或获取贷款、担保、租赁、转让或收购资产以及其他类似交易。
关联方交易的监管要求上交所对关联方交易采取一系列监管措施,旨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维护市场公平公正。
以下是关于关联方交易的监管要求:1.公平性原则:关联方交易应按照公平原则进行,价格、条件和交易方式应符合市场公认的公允原则,充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2.全面披露:上市公司应及时、全面、准确地披露关联方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的性质、金额、条件、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等,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3.独立性审查:上市公司应聘请独立的专业机构对关联方交易进行审查,评估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符合市场标准。
4.股东大会审议:涉及关联方交易的重大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的表决决定是否批准该项交易。
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

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摘要:1.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定义2.关联方的种类3.关联方交易的类型4.判断集团子公司的联营企业之间是否属于关联方的方法5.关联关系的披露正文:一、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定义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定义是指,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共同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
关联方关系通常表现为企业之间的控制、共同控制、间接控制、间接被控制等关系。
二、关联方的种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母公司与子公司:母公司是指控制子公司的企业,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2.共同控制企业: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共同控制一个企业。
3.联营企业: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共同出资、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分享利润的企业。
4.合营企业: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作开展某项经济活动,共同分担风险和利润的企业。
5.关联自然人:指与其他企业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共同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
三、关联方交易的类型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担保。
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6.租赁。
7.代理。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许可协议。
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四、判断集团子公司的联营企业之间是否属于关联方的方法判断集团子公司的联营企业之间是否属于关联方,通常需要分析企业之间的控制关系、共同控制关系、间接控制关系和重大影响关系。
如果没有其他条件,联营企业之间通常不算关联方。
但在某些情况下,联营企业之间也可能存在关联方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五、关联关系的披露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

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最新版)目录1.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定义与规定2.关联方交易的类型3.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4.关联方交易的披露要求正文一、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定义与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是指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与该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
关联方关系通常表现为企业之间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在企业会计处理中,关联方交易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各类交易,如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提供资金等。
二、关联方交易的类型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以下几种: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担保。
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6.租赁。
7.代理。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许可协议。
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三、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在判断企业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可以参考以下标准:1.控制关系:包括直接控制、间接控制、直接被控制和间接被控制。
2.共同控制:指多个方共同对某个企业进行经营决策,并能够共同控制该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重大影响:指对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股东、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
此外,还可以从企业之间的组织结构、经营业务、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以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四、关联方交易的披露要求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对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进行披露,以增加信息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了解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企业在披露关联方交易时,应充分披露交易双方的关系、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目的等信息,以便于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判断和评估。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主要涉及关联方的定义、关联方交易的类型、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以及关联方交易的披露要求等方面。
新三板挂牌公司关联方认定标准

新三板挂牌公司关联方认定标准
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关联方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关联方关系的范围:关联方关系包括企业的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对其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投资方等。
此外,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也被视为关联方。
2.关联方关系的复杂性:关联方关系具有复杂性,例如企业或其母公司的
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
这些人员通常拥有或能够影响企业的决策,因此也属于关联方的范畴。
3.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披露: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
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的决策程序、内容、目的、定价政策及公允性、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以及关联交易对公司业务完整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
4.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核查:主办券商、申报会计师及律师应当重点关注
以下事项:申请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内容和目的;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未来是否持续以及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等。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透明度和合法性,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公正性。
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

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最新版)目录1.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定义2.关联方的种类3.关联方交易的类型4.判断集团子公司的联营企业之间是否属于关联方的方法5.关联关系的披露正文一、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定义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定义是指,在一个企业中,能够对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产生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个人或企业。
关联方关系通常表现为企业之间的控制关系、共同控制关系、重大影响关系等。
二、关联方的种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控制关系:指一个企业能够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2.共同控制关系:指多个企业共同对某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产生控制。
3.重大影响关系:指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具有重大影响,但并不能对该企业实施控制。
三、关联方交易的类型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担保。
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6.租赁。
7.代理。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许可协议。
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四、判断集团子公司的联营企业之间是否属于关联方的方法在判断集团子公司的联营企业之间是否属于关联方时,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是否存在控制关系:如果联营企业之间存在控制关系,那么它们之间就构成了关联方关系。
2.是否存在共同控制关系:如果联营企业之间存在共同控制关系,那么它们之间也构成了关联方关系。
3.是否存在重大影响关系:如果一个联营企业对另一个联营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具有重大影响,那么这两个联营企业之间也构成了关联方关系。
五、关联关系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披露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其交易情况。
关联方认定

关联方
一、关联方的判断标准
关联方的判断标准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上交所上市规则》、《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规定的关联方如下图:
关系密切人指,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如下图所示:
需要注意的问题:
(1)持股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只有深圳交易所规定了才认定为关联方。
(2)重要控股子公司,其持股10%以上的股东是关联方,仅由上交所规定。
(3)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方不是关联方。
但本公司的的合营企业是关联方。
(4)关联自然人仅仅担任监事的企业不是关联方。
(5)仅受国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是关联方。
(但是如果其法定代表、总经理或半数以上董事兼任了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则构成关联方)。
(5)独立董事控制的企业作为关联方,独立董事同时任职独立董事的企业一般不认为是关联方(博济医药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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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联方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上的认定标准
关联方关系的认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一个企业的角度出发,其存在关联方关系的各方包括:
1、该公司的母公司,不仅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该企业的其他企业,也包括能够对该企业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单位等。
(1)某一个企业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母公司与其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2)某一个企业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子公司之间);
(3)一个企业直接地和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地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2、该企业的子公司,包括直接或间接地被该企业的其他企业,也包括直接或间接地被该企业控制的企业、单位、基金等特殊目的实体。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与该企业之间。
5、对该企业实施重大影响的投资方(投资方与该企业之间,投资方之间不认定为关联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共同控制为基础)。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重大影响为基础)。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某一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之间(主要投资者个人: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2)某一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某一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董事长、董事、董秘、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政策智能
的人员等);
(2)某一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1)某一企业与受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
(2)某一企业与受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
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在实务中应根据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对两家企业的实际影响力具体分析判断);
(3)某一企业与受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
(4)某一企业与受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
(二)法律上的认定标准
1、《公司法》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3、《深交所证券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第(1)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由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有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司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1)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做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上述关联法人或者关联自然人规
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关联法人或者关联自然人规定的情形之一。
4、《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第53条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5、《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第34条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根据上述4、5的要求,发行人申报材料中关于关联方应该按照《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认定,而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时则可以按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比较《企业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两者在关联方的认定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持股5%以
上的法人和自然人在《企业会计准则》中不被认为关联方。
但是在实务中,将两者结合起来操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审核风险。
(三)不构成的关联方关系的情况
1、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和代理商之间,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2、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之间,通常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3、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四)关联交易的类型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之外的其他资产;
3、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提供财务资助;
6、提供担保;
7、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8、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9、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10、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销售、受托销售等);
11、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2、签订许可协议;
13、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4、债权或债务重组;
15、支付给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