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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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

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

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一、总则药事管理委员会是负责药事管理的专门机构,依法行使药事管理职责,维护公众用药安全,促进药品合理使用的组织。

本章程旨在规范药事管理委员会的组织结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内容,确保其有效运行。

二、组织机构1. 药事管理委员会设立在药品监管部门下,直接向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2. 药事管理委员会由药品监管部门指定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包括药学专家、医学专家、法律专家、药品监管人员等。

3. 药事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药品监管部门指定,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工作。

三、职责权限1. 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关药事管理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并向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建议。

2. 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药品审评、审批、监管等工作的规范和监督,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3. 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药品临床试验的监管,保障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和伦理性。

4. 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5. 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药品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工作,提供药品信息查询服务。

6. 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开展药品教育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药品的认识和正确使用。

7. 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药品价格监管,防止药品价格过高或过低对公众造成不良影响。

四、工作程序1. 药事管理委员会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报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2. 药事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药事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

3. 药事管理委员会对涉及药事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评估和决策,并及时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4. 药事管理委员会与相关部门、机构进行沟通协调,加强合作,共同推进药事管理工作。

5. 药事管理委员会定期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和成果,接受监督和检查。

五、附则1. 药事管理委员会成员应保持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得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2. 药事管理委员会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

3. 药事管理委员会应积极参与国内外药事管理的交流与合作,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影响力。

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

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

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一、总则药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由相关药事管理机构设立的专门机构,旨在监督和管理药事活动,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性。

本章程旨在规范委员会的组织结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相关事项。

二、组织结构1.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由药事管理机构任命,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推荐并经批准任命,协助主任委员处理委员会事务。

委员由药事管理机构推荐并经批准任命,参与委员会的决策和监督工作。

2. 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管理,协助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职责权限1. 制定和完善药事管理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2. 监督和评估药事活动的执行情况,检查和审查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确保符合法规和标准要求。

3. 开展药品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药品安全问题。

4. 组织开展药事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药品安全意识。

5. 推动药事信息化建设,提高药品监管效能和信息共享能力。

6. 协调解决药品纠纷和投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7. 开展国内外药事管理经验交流和合作,提升我国药事管理水平。

8. 审查和批准药品注册申请,确保药品的质量和疗效。

9. 其他与药事管理相关的职责。

四、工作程序1. 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并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专家参与。

2. 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履行职责,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并参与相关工作任务的完成。

3. 委员会应及时向药事管理机构报告工作进展和重要事项,接受监督和指导。

4. 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确保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5. 委员会应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合作,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五、附则1. 本章程经药事管理机构批准后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2. 委员会应定期对本章程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其与药事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相适应。

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

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

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一、总则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内部药事管理,提高药物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保障患者用药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二、机构设置1. 药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医疗机构内部专门负责药事管理的机构。

2. 委员会由医疗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药学专家、临床医生和护士组成。

3.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位,由医疗机构领导任命,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职责和权力1. 制定和完善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制度、规章和工作流程。

2. 监督和评估药事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3. 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药物采购计划,并确保采购的药品符合质量要求。

4. 指导和培训医疗机构内的药事管理人员,提高其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

5. 审核和监督医疗机构内的药物使用,确保用药合理、安全。

6. 协助医疗机构进行药物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工作。

7. 组织开展药物信息的采集、整理和传播,提供临床用药的参考依据。

四、工作流程1.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2. 委员会会议应有明确的议程,会议记录应详细记录讨论内容、决议和行动计划。

3. 委员会应定期对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4. 委员会应建立健全药事管理信息系统,用于药物使用情况的监测和分析。

五、药事管理人员1. 医疗机构应配备专业的药事管理人员,负责执行委员会的决策和工作安排。

2. 药事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

3. 药事管理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保守患者隐私,不得泄露药物使用信息。

六、保密和安全1. 委员会及其成员应保守药事管理工作中涉及的机密信息,不得私自泄露。

2. 医疗机构应建立药物管理的安全制度和措施,确保药品的储存、配送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3. 委员会应定期对医疗机构的药物管理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责任追究1. 对违反药事管理规定的行为,委员会有权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责任。

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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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一、总则药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为了加强药事管理、保障药品安全、提高医疗质量而设立的机构。

本章程旨在明确委员会的组织架构、职责权限、运行机制等事项,确保委员会的有效运作。

二、组织架构委员会设立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职务,并由多名委员组成。

主席由相关政府部门指定,副主席由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

秘书长由委员会主席任命,负责协助委员会工作。

三、职责权限1.制定药事管理政策: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药事管理相关政策,包括药品准入、药品监管、药品价格等方面的政策,并提出建议。

2.药品安全监管:委员会负责药品安全的监管工作,包括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3.医疗质量评估:委员会负责开展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质量评估工作,提供医疗机构改进药事管理的指导意见。

4.药品价格监管:委员会负责药品价格的监管工作,确保药品价格合理、公平。

5.药事管理培训:委员会负责组织药事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药事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四、运行机制1.例会制度:委员会定期召开例会,讨论并决定重要事项,例如制定药事管理政策、审批重大药品准入等。

2.工作报告:委员会主席每年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工作报告,报告包括委员会的工作发展、药品安全情况、医疗质量评估结果等。

3.信息共享:委员会与相关政府部门、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获取药品安全、医疗质量等方面的信息,确保委员会的决策建议具有科学性和准确性。

4.协作合作:委员会与相关部门、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动药事管理工作的开展,例如与卫生部门合作开展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培训。

五、附则1.本章程的修改需经过委员会成员的讨论和表决,并报相关政府部门批准。

2.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3.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与之前的有关药事管理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以上为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的详细内容,该章程明确了委员会的组织架构、职责权限、运行机制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委员会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药品安全和医疗质量水平。

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

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

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一、总则药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内药事管理工作,提高药品使用安全性和合理性而设立的专门机构。

本章程旨在规范委员会的组织架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二、组织架构1. 委员会由医疗机构的管理层成立,设置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由医院领导任命。

2. 主任委员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完成工作任务。

3. 委员由医院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药剂科主任、临床科室主任等组成,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职责权限1. 制定和完善医疗机构内的药事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并进行监督和评估。

2. 负责医疗机构内药品的采购、配送、储存、使用、处方审核等环节的管理。

3. 开展药品临床使用评价、不良反应监测和药物合理使用培训等工作,提高医务人员的药物知识水平。

4. 监督和检查医疗机构内药品质量,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使用。

5. 组织开展药事管理相关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水平。

四、工作程序1. 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主持。

2. 委员会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并提前准备相关材料。

3. 委员会会议决议需经过多数委员的同意方可生效,并进行书面记录。

4. 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会议组织、文件管理、信息收集等。

5. 委员会每年向医院领导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领导的指导和检查。

五、附则1. 委员会成员应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医疗机构的内部信息。

2. 委员会应密切配合医院的其他相关部门,共同推进药事管理工作。

3.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过委员会的讨论和医院领导的批准。

4.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是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的详细内容,旨在规范委员会的组织架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方面,确保医疗机构内药事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委员会将通过制定和完善药事管理制度、规章制度,监督和评估药品的采购、配送、储存、使用等环节,提高医务人员的药物知识水平,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使用。

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

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

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一、总则为了加强药事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特制定本章程。

二、委员会的设立1. 药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医疗机构内设的专门机构,负责药事管理工作。

2. 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层组织成立,设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等职务。

3. 委员会主任由医院管理层任命,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委员会的工作。

三、委员会的职责1. 制定和完善药事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

2. 负责制定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配送、储存、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

3. 审核医疗机构的药品目录,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合理使用。

4. 监督和指导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工作,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和评估。

5. 组织开展药品质量监测和不良反应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药品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事件。

6. 定期组织药学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药学水平和药品管理能力。

7. 推动药事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药品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8. 协调解决药品供应短缺等紧急情况,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

四、委员会的组成1. 委员会由医疗机构的相关部门负责人、临床药师、药品采购人员、药品质量管理人员等组成。

2. 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期限为两年,可连续任职一次。

3. 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能够履行委员会的职责。

五、委员会的工作机制1. 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味议,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

2. 委员会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并提前提交相关工作报告和提案。

3. 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会议,安排议程,记录会议记要,并将会议决议上报医院管理层。

4. 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工作组,负责具体的工作任务。

六、委员会的监督与评估1. 委员会的工作应接受医院管理层的监督和评估,定期向医院管理层报告工作发展和成效。

2. 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医院管理层的工作,及时提出建议和意见,为医院的发展和改进提供支持。

七、附则1. 本章程经医院管理层批准后生效,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废止。

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

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

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一、总则药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负责药事管理的专门机构。

本章程旨在明确委员会的组织结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内容,以确保委员会的正常运行和药事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组织结构1. 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等组成,主任由药事管理部门指定,副主任由主任推荐并药事管理部门任命,委员由药事管理部门指定或者推荐。

2. 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由主任任命办公室主任及工作人员。

3. 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工作组,由委员会成员组成,负责具体的工作任务。

三、职责权限1. 制定和修订药事管理政策、规章制度,提出药事管理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2. 审议和决定药品注册、上市、生产、流通等相关事项。

3. 监督和检查药事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4. 组织开展药事管理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药事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5. 推动药事管理科技创新,促进药事管理工作的现代化和信息化。

6. 听取和处理药事管理工作中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四、工作程序1. 委员会每年召开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

2. 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解决具体问题。

3. 委员会成员应当积极参加会议,按时提交工作报告和意见建议。

4.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会议的准备工作,起草会议记要和决议。

五、工作机制1. 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决议由全体委员投票通过。

2. 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3. 委员会成员应当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维护委员会的权威和形象。

六、附则1.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委员会所有,如有需要,可进行修订和补充。

2.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的详细内容,旨在确保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和工作程序的规范化,以提高药事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委员会将依法履行职责,推动药事管理工作的发展,保障药品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促进人民健康事业的发展。

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

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

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一、总则药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负责协调和监督药事管理工作的机构,旨在保障医疗机构的药品安全和合理使用。

本章程旨在规范委员会的组成、职责、权力和运作机制,确保委员会的工作高效、透明、公正。

二、组成1. 委员会由医疗机构的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包括但不限于医务部门、药学部门、护理部门、质控部门等。

2. 委员会由一位主任和若干名副主任组成,由医疗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主任具有丰富的药事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

3. 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两年,可以连任一次,任期结束后需重新选举。

三、职责1. 制定和完善药事管理制度和规范,确保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

2. 审查和监督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配送、存储和使用情况,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3. 指导和培训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人员,提升其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

4. 协调和解决医疗机构内部药事管理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运作。

5. 监测和评估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绩效,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6. 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合作,推动药事管理领域的政策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权力1. 委员会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提供与药事管理相关的信息和数据,并对其进行审核和评估。

2. 委员会有权对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时可以提出整改要求。

3. 委员会有权向医疗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议和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药事管理制度的改进和药品采购的优化等。

4. 委员会有权组织和开展药事管理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升药事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五、运作机制1. 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味议,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和工作计划。

2. 委员会成员可以根据需要召开暂时会议,讨论和解决紧急事务。

3. 委员会成员应当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进药事管理工作的开展。

4. 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和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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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等药政法规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北京医院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委员会)。

为规范药事委员会的各项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药事委员会是北京医院药事管理和药品管理的监督权力机构,也是对医院药事各项重要问题做出专门决定的专业技术组织。

应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药学部负责。

第二章职责和任务
第三条药事委员会的职责
在上级药政机关指导下,在医院主管院长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医院的药事管理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等国家的药政法规,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制定颁布我院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促进合理用药,规范化审批全院用药计划,使医院药品管理达到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要求。

第四条药事委员会的任务
1.学习、贯彻药政法规,监督检查全院的贯彻执行情况。

2.制(修)订《北京医院基本用药目录》和《北京医院处方集》。

3.指导、检查全院合理用药,并把合理用药作为考核医生的一项内容。

制订、颁行《北京医院临床药物治疗指南》和《北京医院高风险药品的正确使用标准》,在全院范围内推行,并监督、检查。

4.指导医院制剂的开发和应用,审核本院新制剂的技术资料,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5.组织评价药物的临床疗效及不良反应,提出淘汰品种意见。

6.指导、支持新药临床研究工作,监督、检查临床试用药品和临床实验用药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7.组织分析医院药物使用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本院药疗事故、严重用药差错和其它医疗用药的重大问题。

8.审定医院用药计划,审批新药申购计划。

9.开展医院药学学术活动。

举办药学进展、新药介绍、药物不良反应、药政管理等培训讲座,主办《北京医院药讯》。

10.组织检查医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医用放射性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11.提出与药事管理有关的奖惩事项的建议。

第五条药品质量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协助药事委员会,对全院使用的药品、自制药品(制剂)及化学试剂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处理涉及药品质量、工作质量的严重事件。

第六条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领导小组,负责协助药事委员会,对全院用药中发生的不良反应,进行监测、登记、存档,按规定上报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并及时处理、善后。

第七条合理用药领导小组,协助药事委员会,对全院临床科室正确、合理使用药品进行指导,制定我院合理用药指导原则,运用药物经济学理论和方法监督、检查、分析我院药品使用动态,防止药物滥用和不合理使用。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组织机构:
1、药事委员会由北京医院主管业务的院长或副院长、医务处、药学部、护理部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和具有专业代表性的技术人员组成。

2、药事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主管业务的院长或副院长担任。

副主任委员3人,分别由主管保健工作的院长或副院长、医务处主管药事工作的处长或副处长及药学部主任担任。

委员19-21人,应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10年以上药品临床使用经验的有专业代表性的各学科专家担任。

秘书1人,特邀委员若干人。

3、药事委员会下设“药品质量监督领导小组”、“不良反应监测领导小组”和“合理用药领导小组”三个工作组。

工作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组员若干名。

组长由药事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九条工作制度
1.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委员会开会研究医院药事管理的有关问题,必要时可邀请院内外有关专家参加。

2.原则上会议每季度一次,总结和检查工作,安排下阶段工作,审核新药和新制剂的报批材料。

遇特殊情况可由3名以上委员提议,主任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

3.药事委员会会议应在有一半以上委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

4.药事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应经参加会议的一半以上有投票权的委员的同意方可通过、颁行。

5.药学部是药事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落实药事委员会的决议。

6.药学部是药事委员会的常设机关。

在药事委员会闭会期间,药学部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履行其药事管理职能,做出临时性决定。

在此期间遇不能自行处理的事项,应及时向主任委员请示,或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药学部的所有临时性决定均应在下次药事委员会会议上进行通报,并经会议通过方可成为正式决议。

7.药事委员会秘书协助主任委员收集议案,准备会议议题、资料和文件,负责做会议记录,整理记录,编制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委员通报。

秘书应负责建立包括各种原始记录、凭证在内的《北京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会议档案》,整理、保存药事委员会的文件和档案。

8.主任委员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由副主任委员依次临时主持药事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条药事委员会向北京医院负责,有责任向医院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每年组织召开药品质量监督和药品不良反应监察研讨会各一次,总结交流经验,学习、培训药品监督和药品不良反应监察的知识及技能。

第十二条药事委员会委员的产生:药事委员会的委员实行兼职聘任制。

应在北京医院行政处室和科主任任命完成后由院长或主管业务的副院长提名,院长办公会通过批准。

一般聘用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特殊情况可由药事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提名按上述程序做出调整。

第四章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委员的权利:
1.按有关法律和规定,独立履行职责并对药事委员会负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对医院药事管理问题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医院各科用药进行监督检查。

4.提出或联署会议议案。

5.参加药事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参与讨论和表决。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6.在药事委员会闭会期间,监督药学部的药事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委员的义务:
1.应按时参加会议,并本着认真负责和科学公正的态度参与议题的讨论和决议的表决。

2.对药事委员会的有关议题和决议应保守秘密,特别是对新药申购计划的讨论情况、审评意见及其它有关情况须予以保密。

3.若委员与药事委员会讨论的议题有直接利害关系,该委员应主动向主任委员申明并在评议表决时回避。

4.委员不得接受与新药申请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馈赠,不得私下与新药生产、供货单位、人员进行可能影响到公务的接触。

5.委员有义务向药事委员会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公正、不廉洁行为。

6.收集药事管理信息,征集有关意见和建议,经过整理后提交给药事委员会参考。

7.学习有法规和知识,参加有关培训,不断提高药事管理水平和能力。

8.委员应积极宣传并带头落实药事会各项决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医院药事管理是指对医院药学部及其业务进行的管理活动。

2.新药是指我院未使用过的药品。

我院已使用过的药品改变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品牌、因各种不良事件停用一年以上的药品亦按新药管理。

3.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第十六条本章程由医院药事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国家相关的药政法律、法规、条例变化时,由药学部负责起草修改草案和修改说明,报请医院药事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 北京医院新药采用审批制度
2. 北京医院新药采用审批程序
3. 北京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会议制度
4. 药事管理委员会在闭会期间对药学部采购药品的规定
5. 北京医院药品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6. 北京医院药物不良反应监察报告制度
7. 北京医院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8. 北京医院第六届药事管理委员会及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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