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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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合同
为什么此笔赔偿不象身故理赔金那样,均归自己所有?
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即格式合同,是指由保险公司提供合同的内容,投保 人只能对合同内容选择接受或不接受,不能对合同的内容 进行修订。
案例分析
1997年8月1日,张某投保了人寿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同年8月30日,张某在工作中不慎将右手卷入分切机中, 致使右手中指、无名指、小指残废,张某根据意外伤害保 险合同条款约定“一手中中指、无名指、小指残缺者各付 保险金18%,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6000元。保险 公司认为,张某右手小指部分缺失,中指、无名指只是部 分丧失功能,不符合残缺规定,只赔付保险金的2%,即 4000元。张某不服,告到法院。
案例分析
受益人案例
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 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 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 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妻与王妹 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新保险法明确:“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也 就是说在同时死亡情形下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 死亡在后,其立法意旨也是侧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毕竟 受益人的权利是来自被保险人的意志和让渡。
问:保险金该给谁?
某年11月,A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为她本人及丈夫投保了某 寿险,年缴保费2947元,保险金额7万元,被保险人分别是 A女士和她的丈夫。次年9月21日,A女士的丈夫因哮喘病急 性发作在家中去世,按照保险合同规定,A女士作为受益人 可以获得7万元保险金。于是,A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向保险 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经调查、审核,发现以A女士丈夫 为被保险人的这份保单中,A女士丈夫的名字是由A女士代签 的。

第三章保险合同案例一

第三章保险合同案例一

第三章保险合同案例一第三章保险合同案例一、被保险人被受益人杀害给付案案情介绍8岁的小学生林冬冬在镇上的一所小学读书,学校为包括他在内的所有学生集体投保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每人保险金额2000元,保险期限1年。

因为林冬冬的父母已经离婚,林冬冬和他的14岁姐姐其母亲抚养,母亲在与前夫离婚后又与一个叫谢明强的男子结婚,所以在老师要林冬冬填写受益人的名字时.小男孩就写上了继父谢明强的名字。

再婚后,林冬冬的母亲与谢明强因感情不和,平日经常吵架,甚至数次提出要离婚分手。

保险期内的某一天,两人又一次大吵了起来,这一次是为离婚后的家庭财产分割与子女问题而争吵。

争吵中,谢明强毒打林冬冬的母亲。

林冬冬站在母亲一边与继父谢明强讲理,恼羞成怒的谢明强竟然拿起刀砍伤了小男孩。

后来林冬冬不治身亡。

当时,林冬冬的母亲急冲上前与谢明强拼命,也被谢明强杀死。

凶杀案发生后.谢明强被逮捕归案不论,但小学生林冬冬被杀死一事却引发了他生前投保的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的保险金应如何给付的问题。

问题思考 1. 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定责任免除有哪些?被保险人林冬冬被继父砍伤后死亡,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 在哪些情况下,人身保险金应被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的法律关系来处理?你了解我国《继承法》有关继承人的规定吗?3. 你认为对本案的保险金给付应如何正确处理?说出这样处理的理。

二、被保险人前后有两个妻子的受益人身份认定案案情介绍1998年5月,赵太太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

在填写投保险单时,作为被保险人的赵太太在投保险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内只填写了“妻子”两个字。

2000年6月,赵太太回家乡探亲途中遇车祸死亡。

保险事故发生后,谁来领取20万元保险金在被保险人的两个“妻子”之间产生争执。

被保险人赵太太怎么会有两个妻子?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通过了解方知原委:原来,1998年5月赵太太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其妻为崔翠翠;一年以后赵与崔离婚,2000 1 年春节,赵太太又与蔡彩彩结为夫妻。

第三章保险合同提纲

第三章保险合同提纲

第三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及其特征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合同双务性合同2、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3、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4、保险合同是条件性合同5、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6、保险合同是属人性合同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P53)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当事人1、保险人含义、条件2、投保人含义、条件(二)关系人1、被保险人含义、条件、注意事项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4、受益人含义、条件、注意事项、法定受益人的处理(三)辅助人1.保险代理人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的区别3.保险公估人二、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而不是保险标的三、保险合同的内容反映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四节保险条款实例解析以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为例讲解保险条款有关内容年金保险分红保险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形式1、投保单2、暂保单3、保险单4、保险凭证5、批单现金价值三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开始1、成立——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1)要约(2)承诺保险合同成立时并不产生法律效力2、生效——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当事人均受合同条款约束。

生效以有效为前提有效的条件:保险合同当事人可对合同生效的条件或时间作出约定。

若无约定,则签发保单并符合有效合同的条件即生效。

3、保险责任的开始小结:三者的关系四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即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从保险责任开始到终止的这一期间。

保险期限的确定通常有两种方式:(1)按时间确定;(2)按事件的始末确定。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保险责任期限的起始时间。

五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六责任免除含义1、除外地点2、除外风险3、除外财产4、除外损失八保险费与保险费率九保险合同的中止十保险合同的复效十四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金十七保险合同的变更1、保险合同内容变更2、保险合同主体变更(1)保险人一般不会变更破产(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①财产保险②人身保险二十保险合同的终止二十一争议处理。

保险学名词解释、简答范围完整

保险学名词解释、简答范围完整

定值保险: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

重置价值保险: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重复保险: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危险事故分别向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共同保险: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对同一危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蒙受伤害因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成数再保险: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溢额再保险: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

险位超赔再保险: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事故超赔再保险: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物上代位: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禁止反言:是指合同的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则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应收保费:应收保费是权责发生制条件下的概念。

它是指已经入账,即已经记录为本期保费收入,但尚未实际收到的保费。

寿险、储金性非寿险不存在应收保费,只有非寿险存在应收保费。

已付赔款:是指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款。

保险代理人培训--第三章

保险代理人培训--第三章
GUO NEI BAO XIAN YE QIAN JING GUO NEI BAO XIAN YE QIAN JING
按保险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营 销 学 院
代理人资格考试
3-6
第 二 节 保 险 合 同 的 要 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P53
当 事 人
GUO NEI BAO XIAN YE QIAN JING GUO NEI BAO XIAN YE QIAN JING
营 销 学 院
代理人资格考试
3-10
第 三 保节 险 合 同 的 订 立 与 效 力
GUO NEI BAO XIAN YE QIAN JING GUO NEI BAO XIAN YE QIAN JING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
P63
(一)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 保险单、暂保单、保险凭证、 其他书面形式 (二)保险合同的构成
GUO NEI BAO XIAN YE QIAN JING GUO NEI BAO XIAN YE QIAN JING
营 销 学 院
代理人资格考试
3-2
第 一 保节 险 合 同 的 特 征 与 种 类
GUO NEI BAO XIAN YE QIAN JING GUO NEI BAO XIAN YE QIAN JING
营 销 学 院
代理人资格考试
3-9
第 三 保节 险 合 同 的 订 立 与 效 力
GUO NEI BAO XIAN YE QIAN JING GUO NEI BAO XIAN YE QIAN JING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P62
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 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 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保险学(第二版)课后答案

保险学(第二版)课后答案

第一章:保险概述1.B2.D3.B4.A5.危险是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

6.根据起因,可划分为自然危险与社会危险;根据危险发生的形态,可分为静态危险与动态危险;根据所涉及和影响的范围划分,可分为基本危险和特定危险;根据损失发生的后果,可分为财产危险,人身危险,责任为先和信用危险。

7.危险管理的目的是以尽可能小的成本来换取最大的安全保障和经济利益。

8.危险管理的过程通常包括危险管理目标的确定,危险识别,危险衡量,危险处理和危险管理效果的评估等。

9.可保危险是保险客户可以转嫁和保险人可以接受承保的危险。

可保危险需满足以下条件:(1)危险损失可以用货币来计量(2)危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3)危险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4)危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具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5)危险具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10.危险,危险管理与保险有着密切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危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危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保险是危险管理中传统有效的危险财务转移手段;保险经营效益要受到危险管理技术的制约;保险发展与危险管理发展相互促进。

11. (1)聚资建立基金(2)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3)财务转移机制。

12.保险损失说又称损害说,该学说以“损失”这一概念为中心,主要以损失补偿的角度来剖析保险机制。

强调没有损失就没有保险,认为保险是“损害填补”和“损失分担”,有损失才有保险的必要。

该学说与保险产生的根源相吻合,现代意义上的保险发源于海上保险,而海上保险产生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船舶和货物损失的补偿问题。

损失说的主要理论分支包括损失补偿说,损失分担说,危险转移说和人格保险说。

13.保险非损失说认为“损失说”不能总括保险全面的属性,应摆脱损失概念,寻找一种全面解释保险概念的学说,于是产生了许多非损失说理论,包括保险技术说,欲望满足说,相互金融说和财产共同准备说。

14.保险与银行,证券一样都归属于金融服务业,其产品是无形服务。

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笔记(第3章)

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笔记(第3章)

第三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知识点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商业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的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知识点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保险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又称投保和承保。

(一)投保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确定的、明确的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

即提出保险要求。

可以由投保人提出,也可以由投保人的代理人提出。

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投保要约自到达保险人时生效。

(二)承保是保险人完全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约的行为。

承保为保险人的单方面法律行为,构成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保险人在承诺要约时,附加条件构成要约的实质性变更的,不发生承诺效力,构成反要约。

知识点二: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开始(一)保险合同成立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承诺生效时保险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保险合同成立的地点,一般为保险公司营业地。

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达成一致,保险合同成立。

(二)保险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

1、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主体必须合格✧内容必须合法✧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代理订立保险合同,要有事前授权或时候追认✧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即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2、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保险合同具备上述要件时,一般自成立时生效。

附条件的保险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生效期限的保险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保险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

(三)保险责任开始✧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

该时间可以与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一致,而是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承保责任。

✧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可以与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一致,也可以不一致,一般应迟于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一般以投保人缴纳保费为前提。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知识点一:保险合同内容概述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主要通过保险条款加以固定。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1、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对其顾客、 观众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承担的 经济赔偿责任; 2、各类专业人员由于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致 使他人遭受损害而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 任; 3、制造商、销售商等因商品质量或其他问题 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 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一)近因的含义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 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 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二)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原则的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 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 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 负赔偿责任。
二、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 (一)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1、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 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一个事件的近因; 2、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追溯到最 初事件,如没有中断,最初事件就是近因。 (二)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2、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3、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 4、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存在的原因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 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 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 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二)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告知 1、告知的内容:投保人应将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 和确定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2、告知的形式:(1)无限告知;(2)询问回答告知。 (二)保证 保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根据保证事实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两种。 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是指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2、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 人主张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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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 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 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 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王某家中有父母,妻子及一女。一次骑摩托车 外出时,王某车毁人亡。肇事司机承担了相应 的责任。此外,王某生前办理过人身保险和摩 托车财产保险,其中人身保险中指定其妻范某 为受益人。出险后,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赔付了 2.6万元人身保险金及3200元财产保险金。
问:
本案中的保险金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宣判后,某人寿保险公司仍不服,向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 (1)在本案合同中,上诉人既作为投保人又作为保险人,经协商一致变更保险 合同的部分内容,作出终止对陈某保险责任的业务批单,是合法的民事行为; (2)即使以批单形式终止对陈某的保险责任是无效的,由于陈某已调离,上诉 人已不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中涉及陈某的部分也应当认定无效。自治州 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后认为:认定本案的保险合同不能解除,不仅仅因为它 是以无效的批单形式解除的,更因为解除时没有通知陈某并征求她的意见。 陈某虽然不是该保险合同的签约人,但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和受益 人,她有权知道合同的效力情况。在无人通知的情况下,她有理由相信该保 险合同仍然存在。当她患了癌症并据此申请理赔时,上诉人某人寿保险公司 才出具解除合同的批单,此举违背了民事行为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当 然无效。只有两个以上的平等民事主体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而签订的协议,才可称为合同。本案的保险合同能够成立,就在于一方是 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人某保险公司县支公司,另一方是代表6名女职工权益 的某保险公司县支公司工会。上诉人某人寿保险公司在还涉及其他5名女职 工权益的情况下,既不想否认本案保险合同的效力,又要说服该保险合同是 由其一人签订的,不但与事实不符,且与法理不合,自相矛盾。如果确实是 自己与自己签订“合同”,变更保险合同的“经协商一致”又从何谈起?某人 寿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正确,应当维持。据此,该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 2000年10月1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某人寿 保险公司负担。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有有生命的自然人才能充当被保
险人。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
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分为固定的指定和不定的指 定两种。固定的指定是指受益人经指定后为固定的,不 得变更,投保人对其保险利益放弃处分权。不定的指定 是指受益人经指定后,投保人主张其对保险利益的处分 权,可以变更受益人。
在法律上以不定的指定为原则,以固定的指定为例外。 由于人寿保险多为长期性合同,时过境迁之事常有,应 允许投保人对其保险利益享有主张权,可以变更受益人。
李先生在一家公司搞营销,家有妻子和父母。 2005年6月他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终身寿险及 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其中寿险保额10万元, 身故受益人是妻子,附加住院补贴为60元/天,受 益人是李自己。投保不过半年,一向健康的李先 生在出席一个酒会时,突感腹痛难忍并伴恶心呕 吐,送至医院被诊断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虽经 抢救,但最终却因医治无效而于10天后不幸去世。 李先生的妻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受益人无权擅自转让受益权,如欲转让他人需满足 下列条件:一是保险合同中注明允许转让;二是经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意,否则不能转让。之所以对 转让加以限制,原因是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如自 由转让其受益权利予他人,容易诱发道德风险,也 不能达到投保人使受益人受益的初衷。
受益人的变更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内 变更受益人
县人民法院认为:由于保险是某保险公司县支公司的业务,此次保险是该公司为自 己的职工投保,这种特殊情况决定了该保险合同上投保人和保险人的签署是同一人, 但这与自己和自己签订的无效合同情况不同,仍然属于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 合同。根据保费出资的实际情况,应认定这个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县支公司工会, 保险人是该公司。依照《保险法》第52条第2款的规定,某保险公司县支公司工会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陈某以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身份成为合同当事人。依照 《保险法》第21条第2、3款的规定,陈某享有保险金请求权。通常的合同,由于是 签约双方的一致意思表示,所以只要签约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或者解除。但 是在保险合同中,由于有被保险人加入,合同与被保险人利害相关,因此只有在通 知并征求被保险人的意见后,才能决定合同的订立、变更或解除。原告王某之妻陈 某从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调离后,某人寿保险公司借该人身保险合同为同一人签署 的便利,在没有征求陈某意见的情况下,就以业务批单的形式解除合同。此举违背 了保险法第15条的规定,不能发生解除的效力。人员流动是社会发展的正常现象。 以可流动人员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 有的保险利益,可能由于人员流动而在投保后发生变化。对人身保险合同,只能根 据投保人在投保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来确定合同效力,不能随保险合同成立后的人 事变化情况来确定合同效力,这样才能保持合同的稳定性。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以 陈某调离后,某人寿保险公司已没有可保利益为由,主张本案合同无效,理由不能 成立。王某诉请判令某人寿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应当支持;诉请判令某人寿保险 公司赔偿陈某的精神损失,由于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不予支持。据此,县人民法 院于1999年8月11日判决:1.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给付原告王某保险金1万元; 2.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赔偿精神损失,不予支持。诉讼费530元,由 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负担。
二、保险人
第十条 第三款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 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 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一、被保险人 第十二条 第五款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 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的 当事人和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投保人
第十条 第二款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 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的三个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 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第十二条 第一 款);缴纳保险费
本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非常具有典型性。 从保险法理论上看,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 利益问题,二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问题。这里主要分析后一个问题。从 本案涉及的合同主体看,投保人为某保险公司县支公司工会,保险人是 某保险公司县支公司,被保险人为陈某。但是,对于究竟谁是保险合同 的当事人,谁可以变更、解除保险合同,法院与检察院的认识是不一致 的,法院认为:“通常的合同,由于是签约双方的一致意思表示,所以 只要签约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或者解除。但是在保险合同中,由 于有被保险人加入,合同与被保险人利害相关,因此只有在通知并征求 被保险人的意见后,才能决定合同的订立、变更或解除。”“陈某虽然 不是该保险合同的签约人,但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她有权知道合同的效力情况。在无人通知的情况下,她有理由相信该保 险合同仍然存在。当她患了癌症并据此申请理赔时,上诉人某人寿保险 公司才出具解除合同的批单,此举违背了民事行为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 原则,当然无效。”而检察院则认为“陈某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言下之意是保险合同的解除不必通知陈某,更不需征得陈某的同意。从 我国《保险法》的规定看,保险合同变更、解除只能在投保人和保险人 之间进行,被保险人无权参与。但结合到本案的具体情形,我们可以看 出这种规定对被保险人是很不公平的,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进行 修正。
受益人放弃受益权
受益人被指定变更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 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 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
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
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 姐妹。 《继承法》第11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 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 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第12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 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 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
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问: 本案的保险金应该如何处理
一、基本事实
1995年10月30日,某保险公司县支公司为本单位6名女职工投保 妇科癌病普查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均为某县支公司,被保险人 和受益人是这6名女职工,保期三年。保费已由某县支公司工会 经费中出资一次交清。1996年某保险公司县支公司分立为人寿保 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两个单位,被保险人之一陈某被分到被告 某人寿保险公司工作。1997年7月,陈某从某人寿保险公司调往 另外一家保险公司工作。同年8月5日,某人寿保险公司作出业务 批单,以陈某不具有可保利益为由解除了保险合同,没有书面通 知陈某。1998年1月,某自治州人民医院诊断陈某患癌症,后又 经省肿瘤医院确诊为子宫膜腺癌。陈某患癌症后,曾于两次向某 人寿保险公司递交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某人寿保险公司以陈某 调离后已不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失效为由给陈某下发了保险 金拒付通知书。陈某为此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陈某因癌症死 亡后,王某就本案继续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 给付保险金,并赔偿陈某因被告拒绝理赔而遭受的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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