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爆粉尘企业安全专家检查表2017版
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专家会诊检查表

整改期限: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整改难度,确定合理的整改期限,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
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整改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验收评估:整改完成后,组织专家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估验收,确保整改达到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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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时间:20X-XX-XX
防爆除尘器:有效降低粉尘浓度,预防爆炸
粉尘收集装置:收集处理粉尘,减少污染
报警装置:在粉尘浓度超标时及时发出警报
粉尘清理及废弃物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粉尘清理频次:每日、每周或每月进行粉尘清理,保持作业场所清洁。
废弃物处理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严禁随意倾倒或排放。
粉尘防爆设备设施配置情况:配置粉尘检测仪器、除尘设备等,确保作业场所安全。
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制定粉尘清理及废弃物处理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专家会诊意见及整改建议
05
专家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总体评价
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员工安全培训和教育是否到位
设备维护和检修是否符合标准
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是否符合要求
针对企业实际情况提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议和改进措施
人员配备情况: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资质、经验和培训情况等,以及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定安全生产考核标准,定期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事故报告及处理情况
事故报告制度:企业是否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事故报告职责。
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用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6.4.2,6.4.5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一(一)8
现场检查:
相关除铁除杂、火花探测消除等装置等是否规范、有效。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
6
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6.1.3,9.1,9.4,9.5
3
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规程》(GB 15577-2018)8.3.2,8.4.2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一(一)5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8.1.7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一(一)4
现场检查:
除尘系统工作方式,防范点燃源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第九十九条
(3)铝镁粉尘收集、贮存等环节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第九十九条
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表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九十九条
粉尘清扫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表
企业名称:检查单位:检查人员:检查日期:
检查类别
检查项目
执法依据
执法结果
建构筑物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除尘系统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九十九条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九十九条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九十九条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九十九条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九十九条
防火防爆
措施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九十九条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专家会诊检查表

附件2南京市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表1 / 92 / 94 / 95 / 96 / 97 / 9注:上表中黑体部分(序号7、10、11、12、13、14、18、27、32、39)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应有明确的结论。
8 / 9检查表引用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法》2、《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简称《生产条例》3、《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简称68号令4、《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简称GB155775、《企业主要负责人保护员工生产安全六条规定》(苏安〔2014〕26号)简称苏安〔2014〕26号6、《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简称70号令7、《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简称3号令8、《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简称74号令9、《关于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检查督查通知》(苏安监〔2014〕39号)简称苏安监〔2014〕39号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简称GB50016《建规》11、《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简称GB 5005812、《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导则》(GB/T29304-2012)简称GB/T2930413、《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269-2003)简称GB 172691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2016)简称:AQ427315、《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2016)简称AQ 427216、《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简称AQ300917、《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3836.1-2010)简称GB3836.118、《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简称GB/T1791919、《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简称59号令20、《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2〕38号)简称安委办〔2012〕38号19、《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简称GB/T 116512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014-2005)简称GB 5001421、《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简称GB 500192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简称GB5005723、《继续深入开展全市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宁安委办〔2016〕43号)简称宁安委办〔2016〕43号。
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检查表

企业应编制含有粉尘爆炸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应组织全体职工进行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附表:可燃及爆炸性粉尘辨识表1:常见可燃粉尘类型和粉尘名称(1) 粮食、农产品、食品与饲料、动物制品玉米淀粉、面粉、咖啡、蛋白粉、大米粉、茶叶、烟草、皮革、奶粉、麦乳精、明胶粉、麦芽、可可粉、黄豆粉、大米淀粉、小麦淀粉、糖粉、石松子、木薯粉、乳清粉、苜蓿粉、苹果粉、香蕉粉、甜菜根粉、胡萝卜粉、椰壳粉、棉籽、大蒜粉、面筋粉、青草粉尘、啤酒花、柠檬皮粉、柠檬浆粉、柠檬酸渣、沙棘粉、莲子粉、亚麻籽、槐树豆胶、橡子粉、橄榄核、洋葱粉、欧芹、桃、花生、土豆、丝兰花籽、玉米粉尘、谷尘、黑麦粉尘、小麦粉尘、黄豆粉尘、调味品粉、向日葵粉、西红柿粉、核桃粉、黄原胶、骨粉、血粉、玉米芯、豆粕、棕榈粕、混合饲料等。
(2) 木材粉尘与造纸粉尘包括木粉(用于生产纤维素),纸粉、木材加工产生的伴生粉尘,基于木材的造粒生物燃料的碎屑等。
(3) 金属粉或金属粉尘铝(合金)粉、镁(合金)粉、锆粉、钴粉、钽粉、锌粉、镍粉、铁粉、钢粉、青铜粉、碱金属粉,钕铁硼粉、金属抛光产物粉尘等。
(4) 非金属单质硫磺粉、白磷粉、红磷粉、硅粉、硼粉等。
(5) 塑料、合成树脂与橡胶漆粉、墨粉、粉末喷涂材料、ABS、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酚醛树脂、环氧树脂、橡胶、墨粉、聚酰胺树脂、聚丙烯酰胺、聚丙烯腈、三聚氰胺树脂(密胺树脂)、聚丙烯酸甲酯、聚乙烯醇、聚乙烯醇缩丁醛等。
(6) 煤炭与碳素类粉尘褐煤、烟煤、无烟煤、活性炭、炭黑、焦炭、石油焦、泥炭、油页岩等。
(7) 化学粉尘制药行业粉尘、医药中间体,除草剂、杀虫剂、农药中间体,抗氧化剂,缓释剂,羧甲基纤维素、甲基纤维素、己二酸、蒽醌、抗坏血酸、乙酸钙、硬脂酸钙、硬脂酸钠、硬脂酸铅、多聚甲醛、抗坏血酸钠等。
(8) 纺织纤维棉、亚麻、羊毛、羽绒,涤纶、氨纶、腈纶等。
表2:涉及粉尘爆炸的行业(1)木材加工与家具生产。
工贸行业涉爆粉尘企业执法检查表

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执法依据
方式方法
处罚依据
检查情况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
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
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生产
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
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 标 准 】 《 粉 尘 防 爆 安 全 规 程 》 ( GB
15577-2018)8.1.1 规定:不同类别的可燃性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
不 同 种 类 的 可 粉尘不应合用同一除尘系统。
1.查阅资料: 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
燃性粉尘、可燃
性 粉 尘 与 可 燃 8.1.2 规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应 除尘系统设计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
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3.干式除尘系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
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
定期检测的。
种控爆措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
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 现场检查: 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
关设备实施内 部粉尘清扫是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 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
6
属粉尘的收集、 【 标 准 】 《 粉 尘 防 爆 安 全 规 程 》 ( GB
贮存等处置环
15577-2018)6.1.3 规定:对遇湿自燃的金属 粉尘,其收集、堆放与贮存时应采取防水防潮
涉及粉尘爆炸作业企业检查表参考模板范本

5.粉尘作业人员是否熟悉粉尘爆炸危险。
抽考企业负责人,粉尘作业人员等有关人员。
6.是否建立粉尘安全管理台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台帐。
查粉尘安全管理台账、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检查记录。
7.特种设备是否检测检验,是否在有效期内。
查特种设备检查测报告。
对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6.1.1—6.2.3
3.粉尘爆炸危险扬所是否符合防雷要求。
对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6.3.1
4.生产场所电气设备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对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6.3.2.1—6.4.4
5.涉及粉尘作业场Βιβλιοθήκη 动火作业是否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查企业制度和审批表
6.涉及粉尘的生产车间是否符合除尘要求。
涉及粉尘爆炸作业企业检查表
企业名称检查时间
检查内容
检查要点
检查结果
基础管理部分
1.是否对上级关于粉尘爆炸有关文件和粉尘爆炸知识进行了学习。
查企业是否有(晋安监管四字〔2010〕5号)、(晋安监管四字〔2011〕11号)、(省安委办[2012] 103号)(晋安监管四字〔××〕5号)晋安办发电〔××〕45号,晋安发电〔××〕号等文件,有关人员是否熟悉粉尘知识。
对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6.6.1——6.6.4
对照《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7.涉及粉尘车间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查企业制度,交接班记录,查看现场状况管理情况
6.涉及粉尘车间作业人员着装是否符合要求。
对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9.1.1—9.1.3
8.防雷设施是否齐全。
现场查看。
8.是否按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涉粉涉爆安全专项检查表

13 抛丸机收集、堆放、贮存的防示标识、安全风险告知是否破损
粉尘爆炸场所动火作业时:1)对抛丸机、集尘器本体作业时,开一级动火作业票,由总经理、总务科确认、签字;2)作
动火作业准备
15
动火作业前,清除动火作业场所 10m范围内的可燃粉尘、配备充足的灭火器;3)动火作业区段内涉粉作业设备要停止运 行;4)进行的动火区域,必须和其他区域分开或隔开;5)动火作业后全面检查设备内外部,确保无热熔焊渣遗留,防止
粉尘阴燃;6)动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不能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16
除尘系统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维护检修。除尘系统维护检修作业前,应清除作业区.除尘系统内部及周边区域的粉尘,明火 作业应按照GB 15577的规定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17 对于除尘系统维护检修和检测校验档案。
设备维护
18 除尘器维护检修时,应针对虑箱彻底清理并记录
7 爆炸危险场所建构筑物防雷设施、防雷检测报告 8 抛丸机、集尘器是否采用可靠接地、接地线是否损坏
9 抛丸机旁金属灭火器是否正常使用
10 集尘器的防爆措施是否正常
粉尘作业场所
和集尘器
11 抛丸机锁气卸灰装置是否正常运行、收尘器箱内不应有明显结灰、抛丸机防静电波纹管等相关附件是否损坏
12 现场抛丸机、集尘器压力表是否正常、地面粉尘、集尘器、抛丸机平台等处粉尘是否及时清扫、现场相关点检表是否点检
风险管理 应急管理 建构筑物
3 现场危险源辨识、隐患排查,对于隐患及时登记、通报、落实整改
4
检查制定的粉尘爆炸专项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综合应急演练每年一次,粉尘爆炸专项应急每半年一次,演练要 有签到相关记录
5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场所合规,需和办公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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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必须按照GB15577要求配备防水防潮及防止粉尘自燃设施,采用湿式除尘应有防止产生氢气积聚的措施,应保持通风良好。
干式除尘器应设置锁气卸灰装置,该装置工作周期满足灰斗内无粉尘堆积,应设置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状况时监控、报警装置及发出信号。
⑥湿式除尘器水量、水压应能满足除去内部粉尘的要求,并设置水量、水压下限监测报警装置,水及过滤池(箱)不应密闭、结冰,应通风良好。
4
除尘系统
除尘器输灰装置
气力、刮板、螺旋输灰装置应通畅无堵塞,管道长度≥10米应按标准设置泄爆口等防爆装置。
输灰装置卸出的粉尘采取粉尘仓或筒仓收集,采用控制粉尘飘散的尘降及排气措施,监控收集粉尘料位。
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不得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得互联互通。 铝镁粉尘及木粉尘除尘器应在负压下工作,其它除尘系统若采用正压吹送粉尘,则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除尘系统不应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不应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宜安装在室外,室外除尘器进风管应与建筑外墙保持90度、或180度夹角的除尘器侧面、顶部或正面位置,进风管弯头处设置卸爆口且不朝向厂房建筑物内部;
除尘器若布置在室内应满足AQ4273-2016第11.2相关要求。
4
除尘系统
干式除尘系统是否选用降低爆炸危险的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中的一种或多种防爆装置
卸压口及导管布设是否合规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干式除尘系统(包括除尘器、除尘器进风管)、粉体加工设备、料仓、斗式提升机等设备设施必须按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控爆措施。
2
2
安全出口与警示标志
安全出口与警示标志
是否按规定设置应急出口、疏散通道等
是否按规定设置应急出口、疏散通道等
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应急门、疏散通道、应急照明、标志明显,应保持安全通道畅通,不得堆放任何物品,应符合(GB50016-2014)的相关规定。 爆炸危险区域应设有两个以上安全出口,其中至少有一个通向非爆炸危险区域,其安全出口的门应当向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侧开启。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除尘器、风管等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除尘器、过滤器、管道等应设置泄压装置,泄爆口应按规定设置,并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
干式除尘器如安装在室内,其泄爆导管应直通室外,且长度小于3m,泄压面的轴线与导管夹角应≤20°。
存在爆炸危险的设备的泄压装置泄压口应通往室外安全区域。若泄压装置泄压口设在厂房内,应采用无火焰泄压装置。
吸尘罩及风管
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风量和风速满足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堵塞和内壁大于1mm的积尘。
涉爆粉尘企业安全专家检查表
检查企业:检查时间: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1
建构
筑物
建构筑物结构及安全间距是否合规
建筑物宜为单层建筑,屋顶宜用轻型结构。 多层建筑物宜采用框架结构;不能使用框架结构的建筑物应在墙上设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泄压(口)的朝向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厂房建筑物内设有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区,建筑物与居民区、教育、医院、商业等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50m,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宜>30m。 粉尘爆炸危险的区域不得设置办公室、会议室、休息室、危险化学品仓库等。
3
3
防爆防雷防静电
防爆防雷防静电
粉尘燃爆性场所防爆电气使用情况
企业应正确划分爆炸危险区域,根据不同的防爆等级,采用相应的粉尘防爆型电气设备及线路,表面及内部无积尘。粉尘燃爆环境插座开口的一面应朝下,且与垂直面的角度不应大于60度。 20、21、22区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GB 12476.1、GB 12476.2规定的防爆类型和级别要求;电气设备的铭牌标识清楚,有防爆标志、防爆合格证号,外壳无裂缝、损伤,电机不得漏油。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应进行保护接地,除尘系统的风管不得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
防雷系统设置及年度检测报告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建构筑物)应按规定设置防雷系统,并可靠接地。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应采取防静电的措施,所有金属管道可靠连通。防静电接地线不得利用电源零线和防雷接地线共用。
4
除尘系统
防止摩擦、碰撞火花装置是否完好、有效
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火源的进料处,应安装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选、气动分离器或筛子,防止杂物与设备碰撞,磁选器应每班定期清理干净并保存清理记录;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铝、镁、钛、锆等金属粉末或含有这些金属的粉末与锈钢摩擦产生火花; 没有与明火作业等效的保护措施。不应使用旋转磨轮和旋转切盘进行研磨和切割;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采用防碰撞火花作业工具;
斗式提升机应按规定设卸爆口,机头顶部卸爆口宜引出室外,导管长度不应超过3米。
6
作业安全
班前检查及通风除尘设施启停运行情况
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前,要先检查各类仪器、仪表、装置是否正常,并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粉尘除、排尘系统的排风风机运行要先开启(运行10分钟)后停止(作业完全停止后运行10分钟)。
消防器材是否按标准、规范配备
是否正确佩戴劳保防护用品
企业应为可燃粉尘作业人员配备防尘口罩、防噪耳塞、防静电手套、防静电鞋、防静电服或棉布工作服、防尘服、阻燃防护服等个体防护装备。禁止穿化纤类易产生静电的工装。
备注:此检查结论仅反应检查时企业当前现状的基本情况。
企业负责人签字:专家签字;
5
斗式提升机
燃爆性粉尘物料用斗式提升机是否规范设置卸爆口、防静电、摩擦安全装置
斗式提升机应设置打滑、跑偏等安全保护装置,应与紧急停机装置联锁,动作时间≤0.1s。
斗式提升机机桶的外壳、机头、机座和连接管应密封、不漏尘,均应保持连通、可靠接地,形成良好回路;密封件应采用阻燃材料,畚斗应具阻燃、防静电性能。
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应按GB 500140规定要求配备专用灭火器和室外消防栓,铝镁粉尘应采用D类灭火器材、覆盖剂进行灭火。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和仓库应按标准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6
作业安全
作业场所粉尘清扫是否规范
企业应按照GB15577规定建立定期清扫粉尘制度,每班对作业现场及时全面规范清理。
清扫粉尘时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式和不产生火花的清扫工具。
存在经由吸尘罩或吸尘柜吸入火花危险的风管,应采用阻隔火花进入风管及除尘器的措施。宜在风管上安装火花探测报警装置、火花熄灭装置,且两者应联锁保护。如: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必须安装以上装置。
4
除尘系统
除尘系统是否按规定分布及分区设置情况
除尘器布置应远离明火≥25米,应按生产工艺分片(分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并保证除尘系统有足够的风量,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
20、21、22区照明、配电箱柜、开盖、插座等电器设施是否合规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应尽量减少插座和局部照明灯具的数量。如需采用时,应使用尘密型防爆照明灯具、配电箱柜、开关和插座,插座宜布置在爆炸性粉尘不易积聚的地点,局部宜布置在事故气流不易冲击的位置。
燃爆性粉尘场所电气管线布设是否规范
燃爆性粉尘场所电气布线应敷设在钢管中;管线穿墙及楼板时,孔洞应采用非可燃性填料严密堵塞。
除尘风管应明设,应采用非铝制金属材料、圆型横截面,其它材料应采取阻燃、防静电措施。主管道应分段(宜每隔6米)进行径向泄压并引至室外安全方向,泄压面积应不小于管道的横截面积。
4
电的布袋,应采用脉冲喷吹等强力清灰方式进行可靠清灰,滤袋积尘残留厚度≤1mm;
清灰气源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要求,袋式外滤除尘器的进出口风管应设风压监测装置,当进、出口风压力变化>允许值的20%时,监测装置应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