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向使诒子产书》的法理学解读
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爱上历史课】

主张德治,通 过道德教化民 众,仁和礼的 手段
人
并不适应兼
性
并战争的需
善
要,不被统
治者接受。
商鞅: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 “以法为 (韩①②颁非君君行:主主法要赏令以罚,法分奖、明励术,耕、臣战势民)驾必驭守臣法下令。。教师手””段“法以和吏刑为的
适应统治者 人 需要,利于 性 富国强兵和 恶 君主专制,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第三单元法律与教化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课程标准:
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 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 的统治手段。
概念解析
法治:中国古代法治有着“法自君出”的特点,突 出君主的无上权威,皇帝的言行就是法律,所以, “法治”是“君权至上”、“国权至上”的法治。
凡为人子者,出必告,反必面。 ——朱熹《家礼》
①背景:南宋后期程朱理学逐步 建立统治地位。 ②传播方式:控制教育与科举, 并通过授徒、书院讲学等方式在 社会上广泛传播,甚至深入族规、 家训之中。 ③表现:朱熹的《家礼》和《小 学》也成为家庭和幼童的行为规 范。
(2)乡约——乡里中订立的共同遵守的规约
推动秦统一。
(4)影响: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 积极:
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 儒家重视民生与民意,民本思想发
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 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
展;
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是以 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
君子恭敬搏节退让以明礼。 ——《礼记·曲礼》
清朝 沿袭《大明律》,同时重视例,制定《大清律例》
以民意为师的子产

以民意为师的子产子产是春秋时代郑国人,他辅佐国君二十年间,不但对经济、政治和文化进行一系列的改革,而且他为人仁厚,时常济贫救危,故侠名远播,深受百姓的爱戴。
不忍为口欲而杀生有一回,有人送来几条活鱼,这些鱼的肉质细腻,被老饕视为珍品。
子产接到赠予后,唤来仆人说:“你把这些鱼,拿到院子里的鱼池饲养。
”仆人回答说:“大人,这是客人送给您食用的珍品,如果放在鱼池中饲养,换了水土后,肉质会变粗劣,吃起来就没有那么美味了。
”子产笑道:“为了自己的口腹之欲,把鱼活活的杀死,我于心不忍啊!”开创成文法之先河过去由于奴仆属于贵族的私人财产,故仆人的行为是否犯罪、要不要处罚或刑度的轻重等,全凭贵族个人好恶而临时决定,这叫作“刑不可知、威不可测”。
子产为了推翻这种不合理的作法,就把成文法铸在铁鼎上公诸于世,使人的行为有法可依,这叫做“铸刑书”。
“铸刑书”是划时代的大事,此举不但在郑国贵族中引起极大的震撼,就是邻国贵族们也怕自己的利益受到冲击,因此都激烈的表示反对。
这些人中以晋国的贵族叔向为代表,叔向给子产写了一封信,信中对铸刑书一事表示无法理解,他说下人一旦知道法律的具体内容,就会依法与主人抗争。
如此的话,尊卑贵贱的等级,就荡然无存了。
信的最后,他警告说:“国将亡,必多制。
”子产虽然承受内外的巨大压力,但为了正义与公理,他仍排除万难,坚定地推动此一政策。
子产所铸的刑书是我国第一部公开的成文法,也是奴隶制度迈向封建制度的一项重大变革。
实施一段时日后,各国纷纷效法,就是叔向所在的晋国,也挡不住潮流的趋势,最后也铸了刑书。
除了铸刑书之外,对内方面,他编制户口、限制贵族势力、推动税赋改革,而且为了发展农业,也重新划分土地和沟洫;对外方面,他以灵活、不卑不亢的外交政策,有效改善了当时郑国不利的局面。
以民意为师郑国人经常聚集在乡间学校内议论国政。
有人对子产说:“百姓喜欢聚集在学校里议论国家大事,这样容易滋生事端,也会干扰国政,何不把乡校废除了呢?”子产说:“我只听说施政符合民意可以减少民怨,没有听说用高压手段能减少民怨的。
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教案

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一.教材分析1.单元分析本课是人教统编版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第三单元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第三单元开篇,本课通过三个子目(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讲述了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的演变历程中国古代法律最早成文于春秋时期,确立于秦,成熟于隋唐。
礼法结合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点,对近现代中国的法律与教化有一定影响。
2.内容分析本课一共三个子目两条主线:第一子目: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儒家的德治思想有积极意义,但法家的法治思想更符合战国时期各国富国强兵、政令统一的需要。
第二子目: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汉魏以后,儒家思想作为主流思想逐步融入法典,礼法结合。
唐律标志着中华法系的完备。
第三子目: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宋朝以后,理学在社会上广泛传播,深入社会基层,并以乡约形式直接面向底层百姓宣讲。
三个子目之间按照时序编排。
二.学情分析本节课的授课对象是高二学生,高二学生都是选择历史作为高考科目,学习动力较强,并且在高一阶段已经学习过中国古代史,包括“春秋战国的时代变迁”,“百家争鸣与儒法思想”,“汉尊崇儒术”,“唐的大一统”,“宋代的理学”,“明清思想的新变化”等内容。
对中国古代“法治与礼教”有一定了解。
已经有了一定的知识储备。
学生已经具备了历史材料分析能力,可以通过自主学习、合作探究的方式对史料进行理解概括,教师在课堂讲述的过程中,通过适时引导等方式,让学生自主提炼出关键要点,参与课堂。
但是,学生对于“教化”这方面知识是陌生的,也是不好理解的。
另外,中国古代统治者礼法并用的统治手段也是需要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进行深入学习。
三.课标标准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知道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四.教学目标1.通过学习,运用唯物辩证史观及有关理论,了解先秦到明清时期德治思想和法治思想的背景、内容和意义,培养学生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分析历史问题的能力。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教科书分析与教学建议--2023-2024学年高二上学期历史统编版(2019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教科书分析与教学建议一、重点和难点1.重点先秦的德治与法治之争;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2.难点律令儒家化与“礼法结合”问题。
二、内容分析及教学建议1.本课立意了解中国古代历代王朝法律与教化并用的统治手段。
2.子目间逻辑关系本课包括三个子目。
第一子目是“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第二子目是“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第三子目是“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这三个子目基本上是按时间顺序自先秦至明清依次排列,只是先秦时不以“法律与教化”为名,而以“德治与法治”为名,因为在先秦时期,法律尚处于萌芽阶段。
先秦时期,关于法律与教化何者在国家治理上更有效,反映到思想史上就是这一时期形成的以儒家为代表的德治思想和以法家为代表的法治思想。
3.内容取舍的考虑第一子目与第二子目是本课的重点。
教科书对德治与法治思想在先秦时期的表现,以及法律在秦以后的发展,尤其是魏晋以后到隋唐时期法律的儒家化作了概括说明。
第二子目中关于《大唐开元礼》的内容可以略讲。
第三子目中,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基本沿袭唐律,教化方面则只是因为理学的出现而有新变化和新形式,可以略讲。
4.关键内容表述的说明第一,成文法的产生。
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是课标的要求。
中国古代的成文法产生于什么时候?现在可以推断的最早时间是在春秋时期。
之前的夏、商、西周是否有刑法?从古代的记载来看是有的。
《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孟子·万章上》说:“太甲颠覆汤之典刑。
”《荀子·正名》说:“刑名从商。
”这些记载都表明夏、商、西周时代已有刑法。
但是,那个时代的刑法是否以成文法的形式颁布,尚不可知,考古材料与文字材料都无法证明《禹刑》《汤刑》曾以成文法的形式颁布。
最早颁布的成文法,现在可以初步推定是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颁行的法律,时间为公元前536年。
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教学设计)高二历史系列(选必1)

《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教学设计通过图片及案例引入新课,如果这两个案件发生在古代,案件会怎样判决?在学生活动的基础上归纳出古代法治与教化发展的两个阶段:从“礼法之争”到“礼法融合”。
一、先秦时期德治与法治礼法之争1.德治与法治的思想渊源(夏商西周时期)早期国家法律都有哪些?西周时期的统治观念和夏商时期相比,有哪些不同?视法而动,引发争端,(维护奴隶主贵族特权)实质:在王室衰微,诸侯争霸,礼崩乐坏背景下,诸侯国君寻求治国思想之争。
影响:①子产“铸刑书”限制贵族特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平民的利益。
②刑书的内容具有鲜明的改革色彩,为法家的“以法治国”提供了经验,也为历代王朝法制建设的发展奠基,成为秦汉以后封建法制的滥觞。
③对维护封建经济基础、促进封建社会的形成起到推动作用。
(3)第二次德治与法治之争:春秋战国时期,德治与法治之争在思想界体现为儒家与法家之争,儒法之争有哪些表现呢?儒法之争涉及治理思想的变化,在战国时期,统治者们是如何对德治与法治进行抉择的呢?分析德治与法治的优缺点,统治者们选择了法家优缺点:(1)儒家主张通过道德礼义教化民众,重视民生与民意,但儒家的仁政与德治思想并不适用于列强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无助于国君们实现他们的强国抱负。
(2)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
在法家思想的指引下,秦国不断富国强兵,最终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以礼入法1.秦汉时期时期法律的发展梳理基础知识,掌握各封建王朝在法治建设上的成就。
【核心素养】:展示材料:材料:时有疑狱曰: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 或曰“殴父也,当枭首。
董仲舒《决狱》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
《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
君子原心,赦而不诛。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示范教案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教学方案课标要求知道先秦时期的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教材分析本课是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中第三单元“法律与教化”的内容。
“法律与教化”是古今中外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
本单元内容立足中国,放眼世界,阐述了中国古代、近代西方和当代中国法律与教化的大致发展历程、主要特征与建设成就,有助于培养学生深刻的历史感。
《中国古代的法治和礼教》是本单元第一课,本课以时间为顺序,以法治和礼教两种社会治理手段的选择为线索,阐述了从先秦到隋唐、再到宋元明清时期的基本发展历程。
教学目标1.通过学习,了解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产生及其演变历程,知道中国古代的法治与德治从相争到融合的发展趋势,培养时空观念、史料实证的历史核心素养。
2.通过课堂学习、文本解读,理解儒家和法家的治国思想和治国手段,知道不同时期德治与法治起到的不同作用,培养历史解释的历史核心素养。
教学重难点1.本课重点:春秋战国至明清时期,德治与法治发展的基本历程。
2.本课难点:对秦汉及此后以礼入法、礼法融合的理解。
教学过程【导入新课】教师出示图片,獬豸(独角兽)。
獬豸又称獬廌,中国古代神话传说中的神兽,体形大者如牛,小者如羊,全身长着浓密黝黑的毛,双目明亮有神,额上通常长一角。
獬豸拥有很高的智慧,懂人言知人性。
它怒目圆睁,能辨是非曲直,能识善恶忠奸,发现奸邪的官员,就用角把他触倒,然后吃下肚子。
它能辨曲直,又有神羊之称,它是勇猛、公正的象征,因此,它被称为中国法律的图腾。
(设计意图)通过出示獬豸图片,为本课学习创设情境,引发学生兴趣,让学生知道学习的内容与法律相关。
教师也可使用“法学概览与学法态度”知识解析视频导入,让学生了解法学概览与学法态度后再讲解新课。
【讲授新课】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1.先秦时期的法治(1)夏商周时期:夏商时期,君王及奴隶主贵族可以随意残害奴隶。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课件)-2020-2021学年高二同步(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属官威民,
退淫殆,止诈伪,莫如刑。
——《韩非子·有度》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 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 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 。是以君子恭敬搏节退让以明礼。 ——《礼记·曲礼》
孔子对晋国铸刑鼎予以猛烈抨击:“乎,失 思考1: 其度矣!……贵贱不愆,所谓度也。……今 孔子所谓“度”的含义是什么?他猛 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 烈抨击铸刑鼎的理由是什么? 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孔子家语》
儒家(德治)
法家(法治)
人性本善
人性本恶
为政以德,施仁政于 “以法为教,以吏为 民,省刑罚,薄税敛。 师”,奖励耕战,军
3、德治与法治之争
(1)背景 ➢春秋战国时期,王室衰微,大国争霸,礼崩乐坏,周王室礼制社会秩 序崩坏。 ➢诸侯国君们纷纷寻求治国新思想。
宗族和姻戚的情谊经过了世代愈多,便愈疏淡,君臣上下的 名分,最初靠权力造成,名分背后的权力一消失,名分便成了纸 老虎,必被戳穿,它的窟窿愈多,则威严愈减。光靠亲族的情谊 和君臣的名分去维持的组织必不能长久。何况姬周帝国之外本来 就有不受这两种链索拘束的势力。
——《汉书•董仲舒传》
父不父则子不子,君不君则臣不臣。——董仲舒
1.儒法合流——法律儒家化的前提 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 ——《汉书·元帝纪》
思考1:汉代的统治思想有什么特点?
外儒内法(儒表法里)
儒者博而寡要,劳而少功,是以其事难尽从,然其序君臣父子之礼,列夫妇长幼之别,不 可易也;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 ——《史记·太史公自序》
《叔向使诒子产书》的法理学解读

《叔向使诒子产书》的法理学解读法律规则、社会规范与转型社会中的司法——评于明的《叔向使诒子产书的法理学解读》孔令之内容摘要:从现代法理学的视角看待子产与叔向的言辞与追求,我们会发现,无论是传统的“议事以制”,还是子产的“铸刑书”,都并非仅仅着眼于法律对于民众的威慑,而是旨在追求不同社会结构制约中的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的最佳绩效。
而叔向所警惕的“争心”,也并非基于传统的“保守”。
《左传》中记载的晋国大夫叔向与郑国执政子产的一次对话,被视作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的基础史料、而新中国成立以来,通行的观点认为,子产的“铸刑书”,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奴隶主贵族任意刑杀的特权”,因而代表了新兴地主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需求;而作为“著名的保守派贵族”,叔向之所以反对“铸刑书于鼎”,则是为了“使人民经常处于‘刑不可知,而威不可测’的极端恐怖中,以便奴隶主贵族能够继续独断专行”。
但该论文作者于明认为:结合春秋时代社会转型的历史背景,叔向的“议事以制”并非为了维持法律对于民众的威慑,而是一种更具经济学效益的最优化选择;同时,子产的“铸刑书”行为也不仅仅在于打破法律的神秘主义,而是更多的为了解决转型社会中的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的问题。
首先,作者重新理解了“议事以制,不为刑辟”。
传统的理解是:采取这一制度,首先是诉诸历史的权威,其次是基于对造成“民有争心”的后果的分析。
“议事以制,不为刑辟”被视作一种不制定或不公布法律的“秘密性”,但众多史料表明,子产“铸刑书”并非是中国公布成文法的开端,春秋之前就有以文字形态存在并通过一定形式公之于众的法律。
因此,作者支持了另一种解释:所谓“不为刑辟”实际上是指不存在“罪状”与“刑罚”严格对应的法律规则。
同时,作者认为,在叔向所谓的“议事以制”的背后,实际上是强调了对于“习俗传统”或“常人情理”等社会共同体内的“自发性”规范的接受和认可以及官员的考量和运用。
换句话说就是,西周时期的“法官”,在定罪量刑的过程中,确乎遵循了一些相对确定的裁判规范;但它们并非严格确定的成文规则,也不来自于统治者有意识的制造或“立法”(legislation),而是更多的是一种对共同体内自生自发的“社会规范”的认可和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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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则、社会规范与转型社会中的司法——评于明的《叔向使诒子产书的法理学解读》孔令之内容摘要:从现代法理学的视角看待子产与叔向的言辞与追求,我们会发现,无论是传统的“议事以制”,还是子产的“铸刑书”,都并非仅仅着眼于法律对于民众的威慑,而是旨在追求不同社会结构制约中的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的最佳绩效。
而叔向所警惕的“争心”,也并非基于传统的“保守”。
《左传》中记载的晋国大夫叔向与郑国执政子产的一次对话,被视作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的基础史料、而新中国成立以来,通行的观点认为,子产的“铸刑书”,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奴隶主贵族任意刑杀的特权”,因而代表了新兴地主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需求;而作为“著名的保守派贵族”,叔向之所以反对“铸刑书于鼎”,则是为了“使人民经常处于‘刑不可知,而威不可测’的极端恐怖中,以便奴隶主贵族能够继续独断专行”。
但该论文作者于明认为:结合春秋时代社会转型的历史背景,叔向的“议事以制”并非为了维持法律对于民众的威慑,而是一种更具经济学效益的最优化选择;同时,子产的“铸刑书”行为也不仅仅在于打破法律的神秘主义,而是更多的为了解决转型社会中的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的问题。
首先,作者重新理解了“议事以制,不为刑辟”。
传统的理解是:采取这一制度,首先是诉诸历史的权威,其次是基于对造成“民有争心”的后果的分析。
“议事以制,不为刑辟”被视作一种不制定或不公布法律的“秘密性”,但众多史料表明,子产“铸刑书”并非是中国公布成文法的开端,春秋之前就有以文字形态存在并通过一定形式公之于众的法律。
因此,作者支持了另一种解释:所谓“不为刑辟”实际上是指不存在“罪状”与“刑罚”严格对应的法律规则。
同时,作者认为,在叔向所谓的“议事以制”的背后,实际上是强调了对于“习俗传统”或“常人情理”等社会共同体内的“自发性”规范的接受和认可以及官员的考量和运用。
换句话说就是,西周时期的“法官”,在定罪量刑的过程中,确乎遵循了一些相对确定的裁判规范;但它们并非严格确定的成文规则,也不来自于统治者有意识的制造或“立法”(legislation),而是更多的是一种对共同体内自生自发的“社会规范”的认可和采用。
在这个意义上,它们或许更接近于近代西方学者所概括的“活法”(living law)。
但作者又对现有的解读存在疑问,一个根本的质疑,是无论“罪刑分立”还是“秘密法”的解读角度,其实都将“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目标归结为一种“刑不可知,其威不可测”的传统策略,都将百姓放在了一种对统治者的高度恐惧之中。
也就是说,现有解读归根到底都是对奴隶主阶级的法律特权的维护。
因此,作者将“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放回到西周时期的历史语境之中重新审视,得出了“议事以制”其实是西周以来的“世代稳定”和“小国寡民”的社会结构所面临的基本问题的语境化回应,是在信息传递稳定和信息费用较低的条件下一种“立法”与“司法”的效益最大化。
首先,从时间的维度上,农耕社会的安土重迁导致人口流动少,耕种的土地也很少发生变化,生产力低下和社会的公有制使纠纷很少发生,且案件的事实大多构成简单且相似,司法中很少出现疑难案件。
其次,从空间的维度来看,西周的统治是通过分封制度完成的。
因而单个的诸侯国均处于“小国寡民”的状态,造成“小型社会”的熟人化,内部成员同质化,更容易形成相对统一的礼俗与社会规范,并降低了获取相关案件事实的信息成本。
现代的一般理论认为:明确的规则更有利于减少司法官员处理信息的成本;而未经阐明的社会规范,由于自身含义的模糊,往往导致“司法”成本的增加。
但由于西周时期以上分析的特殊格局,“议事以制”恰恰大大节省了司法成本。
因此,在西周时期特定的历史语境下,无论对社会“自生性”规范的接受,还是以“语言”作为信息载体,都更有利于法律的整体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维持司法判决总体上的公正如一。
再来看叔向反对“铸刑书”的第二个理由:“惧民之有争心也。
”传统的理解是:“争心”是指由于严格成文规则的颁布,使得老百姓都通晓了法律,因此,当司法官员枉法裁判之时,人民即可以“据理力争”,以维护“民众的基本人权”,并以此对抗奴隶制贵族的“独断专行,擅作威福”。
但是稍一推敲,这种解释就是站不住脚的。
且不说当时的教育水平能让多少老百姓有能力将这些条文作为捍卫自己的武器,至少我们根本无法理解老百姓的“据法力争”,何以会导致“弃礼而征于书”以及“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的局面。
因此,作者对此提出了两点可能的解释。
其一,将“民之争心”视作国民之间为了争夺不法利益而出现的“机会性违法”行为。
即认为法律规则的“阐明”同样无法预测变革社会中可能出现的“新型”案件,因而依然无法完全解决法律规范相对于社会需求的“滞后”(法之设文有限,民之犯罪无穷。
为法立文,不能网罗诸罪。
)。
而“铸刑书”有排除了一般的“社会规范”进入到司法裁决中,从而可能进一步导致部分国民“机会性违法”(倚公法以展私情,附轻罪而犯大恶,是无所忌而起争端)的增多。
另外,“铸刑书”还可能与传统“社会规范”产生某种背离,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破坏这个社会中依然有效的传统的社会秩序。
法律规则的这种超前,使得许多原本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越来越多的不再被视为犯罪(礼之所愆,非刑之所禁),并向社会传递一个负面的信号,引诱更多的人利用法律的“漏洞”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作者认为,在这个意义上,“铸刑书”如果离开了对社会“自生秩序”的维护与尊重,非但“不能及子孙”,即便是单纯的“吾以救世”,也同样难以实现!其二,将“民之争心”理解为:“不同意见或者观点的争议”。
也就是对“成文规则”的语义理解和文意解释所产生的“分歧”与“争议”(所谓“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当然,这种理解是基于春秋时期“士”阶层的崛起,越来越多的平民知识分子可能参与到对司法判决与法律解释的“争议”之中的基础上的。
造成这种可能的因素有两个。
一个因素是“文字”的局限,文字的传情达意是不完全的,相反,由于是“间接的传递”,还可能是问题进“文字所要传达的情意是和当时当地的外局相配合的。
一步复杂化。
正如费孝通先生指出的:你用文字把当时当地的情意记了下来,如果在异时异地去看,所会引起的反应很难尽合于当时引起的反应。
”文字之成为传情达意的工具常有这个无可救药的缺陷。
另一个更重要的因素是法官的法律解释权的丧失,导致即使“规则”出现漏洞,法官也无法变通,从而造成个案的裁判结果在“实质上”的不公。
再由于当时社会异质化程度的加深,“社会共识”的碎裂,是法律的确定性与权威性也更难以实现。
作者将叔向所说的话均放还到西周的特定历史语境中,当然是可以的。
事物本身没有绝对的好坏区别,该不该“铸刑书”其实要考虑的是究竟何者才能使利大于弊。
在当时转型社会的背景下,西周时期建立的宗法制体系崩溃,社会激烈动荡,思想领域异常活跃,封建法制开始形成。
查阅史料后我发现,春秋始于公元前772年,而子产“铸刑书”是在公元前536年,也就是春秋中叶。
而此时,中国处于一个怎样的状况呢,诸侯国的数量由春秋初年的一百四十余国减少到了只剩下十余个大国,领土面积和人口数量都大幅增长(以攻战之故,土之博,至有数千里也;人徒之众,至有数百万人。
)。
也就是说,和论文中分析的一样,西周时期的“小国寡民”在当时已经不复存在了,且由于连年的战乱以及由铁器的广泛使用带来的生产力的发展,使得人口的迁徙变得相对频繁,以往的“熟人化”社会也已经不复存在了。
这就让我想起了罗马帝国的《万民法》,公元前27年罗马帝国建立后,为了对庞大帝国中的异族人进行有效的统治,《公民法》已经不能解决多名族以及广大疆域带来的各种复杂问题,因此有了《万民法》存在的必要性。
在春秋时期,同样,随着诸侯国的兼并,外邦人的融入使一些原本被视为“天然正当”的习惯法变得不再那么合适。
举个简单的例子,甲的国家吞并了乙的国家,甲按照本国的风俗对乙实施了一些行为,而在乙原本的国度,这种行为被认为是不正当的。
这就导致在甲眼中的“天然正当”,在乙的眼中恰恰是一种伤害,此时如果乙上诉甲,很显然,法官无论按照甲地的风俗还是按照乙地的习惯来裁判这个案子,都会造成司法“实质上的不公平”,于是,一部明确的,高于一切“地方自生性社会规范”的“万民法”就自然而然的被推上了舞台,这也就是子产“铸刑书”产生的必要性中的“社会演进因素”。
与此同时,急剧的社会变革导致了传统礼制秩序的危机(礼乐崩坏)加上“熟人化社会”的消失,造成了案件事实的复杂化,法官获取案件事实信息的成本急剧扩大,这也导致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任意裁剪事实和滥用司法裁量权的可能,从而使司法日益丧失了稳定性和准确性,造成司法不公。
因此,尽管“铸刑书”可能导致某些人觉得“断狱不平,轻重失中”,但法律作为一种普世价值从来只能解决大多数人的问题。
而显然,子产“铸刑书”的行为相对于叔向所坚持的“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更具有历史语境中的合理性。
而叔向的主张,恰恰是没能看到社会大环境的变化,过分强调了祖宗流传的方法,这不能说不是一种片面的保守。
这也就是为什么其他各个诸侯国在子产“铸刑书”之后,也相继颁布了成文法,存在必然有它的合理性。
诚然,由于人类远见的局限,语言在传情达意中的模糊性,使得大部分立法只能以一种极不完备的形式加以颁布,但显然,在当时的历史语境下,一个没有法律或任由各种“自生性社会规范”相互冲突的社会是人们更不愿意看到的。
最后,正如作者所说:一个处于剧烈变动中的社会,成文法往往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法律的更新,从而在最大限度上保证人们对于法律理解的大致统一。
但同样,我们也要更清醒地反思这种对“法条主义”的迷信所可能带来的争心和弊端。
这样一种启示,或许构成了我们对于当代中国“普法型法制”的反思,促使我们进一步思考“法律人之治”对于转型中国的秩序的构建所具有的特殊意义。
无论子产的毅然,还是叔向的担忧,都依然对于当下的中国具有现实意义。
至少,他们所提出的问题都还依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