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 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法学(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者成为“法体系”,是指由以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半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法的渊源、法的形式、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算的根蒂根基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类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
法的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算和汇编的根蒂根基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同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同法的效力、即各类法的约束力的统称,必须服从。
法的实效、法的功能和立法目的的使成为事实程度和状况。
是指人们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被人们实际遵行、执行或适用。
法律规则、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
法律规则的上位概念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法律部门、它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子、调解社会关系的不同范畴和不同要领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全体。
法律权利、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法律义务、法律义务是社会成员们和国家为了防止侵害、而通过表现着自己的预约性意见的行为规则、向实践中的行为主体提出的、易于设的条件得到实现为前提的、关于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要求。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解社会关系的历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究竟所导致的对损害予以补偿、补偿或接管处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背熬头性义务而导致的第二性义务。
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
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习惯:人们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世代沿袭并成为内在需要的行为常式。
3、道德: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并依靠社会舆论、个人内心信念和良知调控人际关系的行为规则。
4、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2)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
6、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构成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
1)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2)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7、立法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同立法实践想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国家立法制度重要反映。
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8、法治: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9、法理讨论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作的?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10、法的效力: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
法理学名词解释大全

法理学名词解释大全法理学(Jurisprudence) 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
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
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研究法律的概念、性质、结构及其形成和发展的哲学原理和方法的学科。
法理学涉及许多核心概念和名词,以下是一些基本的法理学名词及其解释:1. 法律(Law):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体系,由国家或其他有权机构制定,以调整和规范社会行为、保护社会秩序。
2. 正义(Justice):道德原则与法律法规的深层价值,要求在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确保公正、平等和人权保障。
3. 权利(Right):法律赋予个人或集体的特定权益和自由,如言论自由、财产权等。
4. 法源(Sources of Law):法律法规产生和形成的根本依据,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习惯法等。
5. 法律体系(Legal System):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范和机构组成的整体结构,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个法律分支。
6. 民事法(Civil Law):调整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个人关系的法律法规。
7. 刑事法(Criminal Law):规范行为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触犯的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8. 憲法(Constitution):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石,规定国家的最高准则、基本制度、国家权力机构及其权力分配等。
9. 法官(Judge):在法庭审理案件、对案件进行审判并裁决的司法人员。
10. 律师(Lawyer):受聘于特定行业或客户群,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或其他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11. 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强调法律程序公正、透明、公平的法治观念,确保每个人在法律框架内获得同等对待。
这些名词仅介绍法理学的部分内容,实际上法理学涵盖的范围远远超出这些概念。
分析和研究这些核心概念有助于对法律和法治运行有一个更深入的理解。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 主观权利(Subjective rights):指个体在法律上享有的保护个人利益的权利。
主观权利是法律规则赋予个体的,具有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可以通过追究权利主体违反权利客体而采取法律保护措施。
2. 客观权利(Objective rights):指个体从整体上享受的权益,独立于具体个体的主观行为。
客观权利是一种普遍的法律制度,对整个社会成员都有规范和约束力。
3. 法益(Legal interest):指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或集体的合法的利益。
法益是法律关系的客观基础,是法律主体享有主观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4. 法律关系(Legal relationship):指以法律规则为基础,在法律范围内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主体、客体和对象、内容、权利义务等要素。
5. 法律责任(Legal liability):指对违反法律规定行为者予以责备和追究的制度,是为了维护法益,促使人们遵守法律规范而设立的。
6. 受害人(Victim):指在犯罪、侵权等行为中直接受到损害的人。
受害人具有权利获得对施害人的救济和赔偿,以及参与犯罪、侵权案件的诉讼权。
7. 法律人格(Legal personality):指法律对自然人和法人授予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地位。
拥有法律人格的个体或组织具有享受和承担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资格。
8. 法人(Legal person):指根据法律规定成立的组织机构或非个体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9. 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指规范行政机关组织、职权、作用以及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等方面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10. 民事法(Civil law):指调整个人或民事主体之间权益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民事法规范了个人和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侵权责任关系等。
11. 刑法(Criminal law):指规范国家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违反社会道德和法律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是一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结果的总称。
2、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现象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3、法的理念:是法的价值的观念形态(法的理想),是法律心理高级、稳定的表现形式(法的信仰),具有主观性和超经验性。
它含有法的理想与法的信仰之义,是人们对法的存在和运行的理想目标模式及其基本实现途径与方法的信仰、期待和追求。
4、法的制定:有称立法,从广义上讲是指有关机关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5、法的认可:6、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体系。
7、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
8、法的规范性作用:是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对人们的行为的作用,它包括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等作用。
9、法的社会作用:是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它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法律的运行过程中。
10、成文法:是指有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
【139】11: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139】12、公法: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141】13、私法: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141】。
14、法的效力:法对其所指向的对象的约束力和保护力,是法不可缺少的因素。
【142】15、法的空间效力:即通常讲的法律在什么地域和空间范围内生效、有效。
【143】16、法的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法律对其生效之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144页】17、法的要素:是相对与法的整体或法的系统而言的,是指发的各个基本成分,既构成法的基本元素。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1.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是对法的一般基础的哲学反思,它一头与哲学相连,另一头与具体法学部门接壤,是把部门法学与哲学结合起来的一座桥梁。
3.法是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一种常规形式,因而政治和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4.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5.价值分析方法就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6.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7.语义分析法是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句法、语境来揭示词和语句意义的研究方法。
8.法理学是法学世界观和法学方法论的统一,它既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和基础理论,提供一系列关于法的基本思想、理论,又是法学的方法论,提供一系列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
9.意志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的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
10.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
1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未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积极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12.法的一般作用是对法的各种具体作用所作的最抽象的概括,主要是指法通过确定一定的权利义务并保障其实现,来建立,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进程。
13.整体作用是指法作为统一的法律体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14.局部作用是指法律体系中某一子系统或构成要素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15.预期作用是立法者立法时设想法律应当或可能发挥的作用16.实际作用则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影响社会生活时实际起到的作用。
17.法的渊源意指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或指发的立、改、废所依据的原理。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2、法学思维是指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3、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法学方法,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从狭义上讲,法学方法,只要是指适用的方法。
4、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5、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6、应然法:是指“应该是怎样的法”,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某种状态的法,它有时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
7、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怎么样的法”,即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作“实际的法”。
8、自然法:人的理性是自然的核心含义。
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主要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级的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
主张“恶法非法”。
9、实在法: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
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这种意义上的法律与其他行为准则(如道德)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即使实在法与上述准则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
主张“恶法亦法”。
10、法的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11、“法的内容”:就是指构成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12、“法的形式”:就是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13、法律权利:是指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
14、法律义务:是通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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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是围绕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五类基本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怎么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法与其他社会方面是如何相互运作的。
3、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阶级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4、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即为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俄一直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5、法的基本特征:特殊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权利义务性,国家强制性。
6、法律概念: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7、法律规则: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意
义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8、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和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程序性规则。
9、法的渊源:法律源自于哪些基本形式。
10、法的效力范围:法律约束力所及的范围。
11、法的溯及力:法溯及以往的效力。
12、法律汇编:是指按照一定的目标和标准,对现行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编排并汇集成册的活动。
13、法律清理:有权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或统一安排的要求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清理,从而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14、法律编纂:对某一类或某一部门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使之形成系统的法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法典的活动。
(创制)
15、法的效力等级: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渊源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16、法律关系: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确认和调整社会生活生活关系的结果。
17、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
生、变更、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18、法律行为: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定意志支配下,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行为。
19、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行为能力:主体所具有的能够参加到一定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行为能力: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扽能力。
20、法律体系: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统一整体。
21、法律部门: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方法所划分的一国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22、法律责任:因违法或违约或因其他法律规定的事实而应当承担的某种具有强制性的不利后果。
23、归责: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法律责任的后果。
24、责罚相当原则:法律责任的性质种类及其轻重应与责任主体的违法或违约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的性质和危害社会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25、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26、法律义务:社会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的作
为或不作为的责任。
27、法的历史形态:在一定的社会形态形成的、由构成该社会形态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所决定而产生的发的样式和风貌。
28、法系:依据历史渊源,文化传统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不同法律运行方式和存在样式,对现行法律以及历史上业已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做的一种分类。
29、法律继承: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
30、法律移植: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31、法制改革: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的本质属性与基本的社会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其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也没有变化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
32、法制现代化:一个国家和社会伴随着社会转型而相应地由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转化的历史过程。
33、事实概念:表现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的概念。
(第五章法律概念)
34、法律推理:法律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寻找和构造正当的法律理由,来对某一具体案件进行法律事实的认定和得出法律处理的过程和结果的证明方法和途径
35、法律解释:是对法律文本的内容和含义所说的说明。
36、法制:法律或法律制度。
37、法治:法的统治。
38、法的作用: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
39、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40、执法: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形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41、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委托的组织其中的公职人员。
42、司法:执掌国家司法权力的国家机构按照其法定的职责和权限,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以超然和中立的立场与态度,通过对于相关事实和证据的法律审查和逻辑审查,具体适用法律来处理和解决诉诸其面前的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义务纷争的专门活动。
43、法律监督: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的全部运作过程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指控和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