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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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常考的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法理学常考的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法理学常考的名词解释和简答题现代法理学是法学中一个重要的分支学科,它研究的是法律的本质和理论基础。

在法理学的学习和考试中,常常会出现一些名词解释和简答题,考察学生对关键概念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下面将通过几个实例来阐述一些常见的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第一,什么是法的规范性?在法律领域,规范性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性和规范性质。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普遍性、统一性和强制性的特征。

它不仅仅是一种规则或条文的堆砌,更是一种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并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律的规范性意味着它具有约束人们行为的能力,能够引导人们依法行事。

第二,法律是如何产生的?法律的产生有两个主要的途径:立法和习惯。

立法是指国家或政府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这些法律具有明确的权威性和规范性。

习惯法是指社会上长期形成并被共同遵守的惯例和规则,它通过人们的实践和共识逐渐产生,并成为一种被普遍接受的社会规范。

除了立法和习惯以外,法律还可以通过判例和国际法的形式产生。

第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什么?法律与道德是两种不同的规范体系,但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

法律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和实施的强制性规范,具有普遍适用的特点。

而道德是社会共同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念,它是由社会共识形成的一种约束力。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可以表述为以下几种情况:法律可以引导道德,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促使人们遵循某种道德标准;道德可以反映在法律中,法律往往是对社会道德要求的具体化和表达。

第四,什么是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所引起的责任和后果。

在法律领域中,人们应当依法行事,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种类有很多,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刑事责任是指对犯罪行为人的惩罚和制裁;民事责任是指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追究和处理。

第五,法律权益与法律利益有何区别?法律权益和法律利益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法理学整合资料(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法理学整合资料(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法理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一、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3.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4.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法的历史类型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对法所作的科学分类。

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7.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8.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9.法律调整: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关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10.法的创制: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11.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12.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13.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4.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其原意为法的。

可分为法的物质渊源、法的政治渊源、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

15.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规清理是法的创制机关的专有活动,清理的对象是已经颁布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6.法规汇编:又称法律汇编,是指在不改变法规内容的前提下,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发布的时间先后顺序予以排列,汇编成册。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4、5、6、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

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

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1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做的基本分类。

1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7、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8、契约自由:是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订立契约(合同)而不受他人限制和干涉的自由权利。

19、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是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的各种法律手段的整个系统。

28、法律秩序:就是依法建立的秩序29、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或者说是低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自发形成的感觉和情绪,它对法律现象的认识是表面的直观的。

30、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的理性阶段,或者说是高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点,它在法律意识中属于主导的地位。

31、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的概念,法律意:是指:是指即法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部分。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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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作者:————————————————————————————————日期: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面,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4、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5、法的本质:是法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综合,是法这种现象中一般的共同的相对稳定的,深藏于其内部的只有依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的东西。

6、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

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

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序的职能。

10、法的保护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已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能。

11、分配的正义:就是对不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根据人的功绩、出身等的不同来分配财富、荣誉。

12、矫正的正义:(或称“改正的正义”)指不管什么人,只要损害了别人的财产、权利,都要给予同等的补偿,适用等价交换原则,适用于处理民、刑事案件,用以矫正并恢复被损害者的利益,是一种补偿性的公平,或曰事后公正。

法理学重点

法理学重点

法理学重点一、名词解释1、法系:凡是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和传统、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便被视为属于同一个“法律家族”即法系。

2、秩序: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结构状态。

3、法律行为:人们在其意志控制下实施的受法律调整并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4、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5、法治国家:6、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要求,依照法律规定会引起肯定性法律后果的行为7、法的历史传统:8、法的要素:组成法律这个系统的诸多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素具有个别性局部性多样性差别性和不可分割性的特征。

9、法的适用: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10、法的创制:11、法的规范性:12、自由:人在意志上对自身的控制和支配不受他人干涉,对自身活动和行为享有独立自主权。

不受他人的妨碍。

13、人治:一种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和能力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国方式。

14、法律责任: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15、法的历史类型:是与人类历史上基本的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以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

二、简答题1、中国法制创制的原则有哪些?答:1)表达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诉求2)从基本国情和实际情况出发3)维护宪法秩序和法制统一2、属于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专属立法权有哪些?答: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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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面,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4、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5、法的本质:是法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综合,是法这种现象中一般的共同的相对稳定的,深藏于其内部的只有依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的东西。

6、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

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

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序的职能。

10、法的保护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已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能。

11、分配的正义:就是对不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根据人的功绩、出身等的不同来分配财富、荣誉。

12、矫正的正义:(或称“改正的正义”)指不管什么人,只要损害了别人的财产、权利,都要给予同等的补偿,适用等价交换原则,适用于处理民、刑事案件,用以矫正并恢复被损害者的利益,是一种补偿性的公平,或曰事后公正。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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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内容】单选(30)多选(20)判断(12)简答(20)材料分析(18)名词解释1.法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规定权利与义务,以确定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溯及力新法颁布后对在此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即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该法有溯及力,反之则无溯及力。

3.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力﹑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4.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5.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6.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7.法律义务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8.法律行为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声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9.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10.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11.法律责任(见课本122页)。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12.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

凡是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同一阶级即同一社会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的法,便属于同一个法的历史类型。

简答1.法的基本特征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三.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2.我国法的正式法律渊源一.宪法二.法律三.地方性法规四.自治法规五.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六.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七.国际条约与协定我国法的非正式法律渊源一.习惯二.政策三.判例3.法的一般分类:一.国内法和国际法分类标准:按照制定法律主体的区别划分二.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分类标准:按照发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划分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分类标准:按照法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和价值取向的差异划分四.根本法和普通法分类标准:按照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划分五.一般法和特别法分类标准: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划分4.法律规制的分类一.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性规则二.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三.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四.强制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5.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分类①、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所做的分类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②、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所做的分类基本权利和义务普通权利和义务③、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类一般权利和义务特殊权利和义务④、根据权力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的分类第一性权利和义务第二性权利和义务⑤、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所作的分类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接受权利与积极义务⑥、根据权利主体所作的分类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6.法律关系的分类一.宪法法律关系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这是按照法律关系所依据的法律部门的不同所进行的分类)二.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行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进行分类)三.纵向法律关系与横向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进行分类)四.双边法律关系与多边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数量的多少所进行的分类)五.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联系所进行的分类)7.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一.责任主体二.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三.损害结果四.主观过错8.立法、执法、司法的各自特征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执法活动具有单方性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一.专属性二.程序性三.专业性四.权威性9.司法过程中使用辩证推理的情形一.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对如何处理存在两种对立的理由;二.法律虽然有规定,但它的规定太过于原则、模糊,以至可以根据同一规定提出两种对立的处理意见,需要法官从中如以判断和选择;三.法律规定本身就是矛盾的,存在两种相互对立的法律规定,法官同样需要从中加以选择;四.法律虽然有规定,但是,由于新的情况的出现,适用这一规定明显不合理,即出现合法与合理的冲突,如安乐死问题,等等。

法理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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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复习资料法的概念一.名词解释1.法律: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例如,就我国现在的法律而论,它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等。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为了加以区别起见,学者们有时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狭义的法律称作法律。

但在很多场合下,仍根据约定俗成的原则,把所有的法统称为法律。

2.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3.法的创立方式: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传统下,国家制定法的方式有所不同。

国家制定法一般以一定的规范性的方式表述出来,所以被称为“成文法”。

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前一种情况如,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没有相应规范的情况下,依据社会的风俗习惯、一般道德规范来审判案件,实际上就是认可这些风俗习惯、道德规范为法。

后一种情况仅仅存在于英国、美国等实行判例法制度的国家。

在这些国家,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要遵循本司法机关或者上级司法机关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实际上就是认可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为法。

二.单项选择1.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C)。

A.统治阶级意志B.阶级斗争状况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D.历史传统2.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称为(D)。

A.行政规章B.行政法C.法律D.行政法规3.中国古代把“律”字解释为“均布”,着重体现的含义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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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面,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4、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5、法的本质:是法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综合,是法这种现象中一般的共同的相对稳定的,深藏于其内部的只有依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的东西。

6、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

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

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序的职能。

10、法的保护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已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能。

11、分配的正义:就是对不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根据人的功绩、出身等的不同来分配财富、荣誉。

12、矫正的正义:(或称“改正的正义”)指不管什么人,只要损害了别人的财产、权利,都要给予同等的补偿,适用等价交换原则,适用于处理民、刑事案件,用以矫正并恢复被损害者的利益,是一种补偿性的公平,或曰事后公正。

13、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14、法治:是指依法治理的原则。

1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做的基本分类。

1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7、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8、契约自由:是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订立契约(合同)而不受他人限制和干涉的自由权利。

19、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是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容的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1、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

22、政策:是一定阶级处理国家事务、公共事务,调整国家各种关系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措施的统称。

23、习惯:就是一定事实关系的多次反复,成为人们行为的习性而形成的社会规范。

24、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是法律要求人们承担作出积极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式。

25、允许的调整方式:是法律赋予人们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的调整方法。

26、禁止的调整方式:是要求人们承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

27、法律调整机制:是用来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的各种法律手段的整个系统。

28、法律秩序:就是依法建立的秩序29、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或者说是低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自发形成的感觉和情绪,它对法律现象的认识是表面的直观的。

30、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的理性阶段,或者说是高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点,它在法律意识中属于主导的地位。

31、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的概念,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践都体现一定的法律文化。

32、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3、法律规范的制定:是指国家或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4、法律规范的认可:是指国家或国家机关对业已存在的行为规范承认并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35、立法技术:是指在法的创制过程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规则、方法、技巧、经验和知识。

36、假定: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该规范适用的条件的部分,它指明该法律规范在什么条件下才可以适用。

37、处理:就是行为本身,即法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部分。

38、制裁: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违反该规范时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部分。

39、命令性规范:就是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体现的国家规范性命令,一项命令往往就是一个规范。

40、保护性规范:则是维护已被调整好的社会关系,制裁违法、犯罪,恢复被破坏的法律秩序。

41、 b:是指不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性调整的规范。

42、相对确定性规范:是指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性调整的规范。

43、情况性规范:是指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直接进行个别性调整的规范。

44、以择其一的规范:是指规定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必须适用规范中列举的若干方案中的一种。

45、任选的规范:是指在规范中除了规定可供采用的基本方案以外,也规定了任选方案。

46、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47、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做的分类。

48、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叫“法律渊源”又作为法的“形式渊源”,它仅指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49、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方式,对已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归纳和加工,使其系统化的活动。

50、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

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51、法规汇编:有称法律汇编,是指在不改变法规内容的前提下,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发布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排列,汇编成册。

52、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补充,并编制新的系统化的法典的活动。

53、法的实现:是指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为中的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

54、法的遵守: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自觉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

55、法的适用: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利调整和保护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活动。

56、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的制度。

57、调解:是指中立的第三者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停疏导,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方式。

58、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59、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开始生效,在什么时间终止生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具有溯及力等问题。

60、法律规范的溯及力:是指法律规范对其生效的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适用,就是有溯及力,不适用,就是不具有溯及力。

61、法律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对法律或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62、正式解释:又称为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或官方解释,是指有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对有关的法律所进行的解释。

63、立法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包括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所进行的解释。

64、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

65、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其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66、任意解释:是指一般公民、社会团体、诉讼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按照自己的理解,对法律所做的解释。

67、学理解释:是指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在学术研究、教学和法制宣传中,对法律所做的解释。

68、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成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69、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70、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71、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72、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因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它是行为能力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

73、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

74、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75、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76、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要求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的,从而为法律所保护的行为。

77、违法行为:亦称违法,是指个人或单位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

78、违法的构成:是指法律规定的构成违法所必须具备的各个要件(事实)的总和。

包括(1)违法的客体(2)违法的主体(3)违法的客观方面(4)违法的主观方面。

79、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

80、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所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性或保护性强制措施。

81、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对各种法律责任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82、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极其常务委员会对法的创制和实施所进行监督,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在整个国家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主导与核心的地位,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83、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就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相互之间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84、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实施的法律监督,人民法院是专门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

85、监察监督:是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各种监督不具有国家监督的法律效力,不具有强制性法律后果。

1、法学的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2、我国的法学体系。

(1)理论法学,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的学科。

包括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实证法理论、比较法总论、法律控制论和立法学、法律实施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监督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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