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以下单位:一、具有大型火灾危险物品储存、运输、使用、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二、具有大型人员聚集性场所的单位;三、其他具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
第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强化消防设施设备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应当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控结合、连续保护”的原则,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二章消防设施设备建设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建设完善的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检查和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水带、喷水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装置、消防泵、消防卷闸门等,并按照规定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
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火灾报警设备,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手动报警按钮等,并建立健全报警制度,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逃生指示标志和疏散通道,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和更新。
第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消防应急照明装置,确保灾情发生时能够正常照明,并设立灾情反馈通道,及时报告灾情。
第三章人员培训和消防演练第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包括对员工的消防知识培训、灭火器使用培训、火灾逃生演练等。
第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消防人员,确保有足够的人员进行日常消防检查和维护,以及紧急情况下的火灾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包括火灾扑救演练、疏散逃生演练等,以提高员工对火灾的应急响应能力。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火灾是一种不可预知且难以控制的灾害,对人身财产的威胁极大。
特定单位的安全管理尤为重要,例如涉及到易燃易爆品和高温高压设备的企业、大型商场以及住宅区等。
为了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的救援和疏散,国家对这些高危单位制定了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高危单位的定义火灾高危单位是指易燃易爆品、高温高压设备、大型商场、宾馆酒店、展览会场、文化娱乐场所和重点单位等。
这些单位的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较大且增加了火灾事故的难度。
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在高危单位中,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具体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消防设备的配置每个高危单位都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消防设备配置方案。
这包括灭火器、自动报警系统、照明和应急电源等,以及相应的紧急疏散路线和安全出口等。
对于涉及到易燃易爆品和高温高压设备等特殊单位,还要建立消防隔离带、消防水源和专门的防火门等。
2. 消防设备的维护消防设备的日常维护应该得到重视。
每隔一段时间,专业消防人员应该对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同时,单位自身也应该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对破损或失效的消防设备进行及时更换。
3. 火灾应急预案对于高危单位,建立一套火灾应急预案是十分重要的。
这个预案应该包括消防设备的操作流程和应急措施、疏散路线、应急联系人等等。
同时,对于不同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措施以及应急训练的时间周期也应该有所规定。
4. 消防培训高危单位的员工需要定期接受消防知识的培训和消防演练。
这些培训和演练需要区分员工的职位和工作内容来进行,确保员工能够在发生火灾时采取正确的应急措施。
假装依靠器材来进行控制是不可取的,这些培训和演练是非常必要的。
三、管理规定的重要性实施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仅能够提高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等级,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还能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提前预防和防范灾害。
这些规定的执行程度将直接影响整个单位的安全水平。
管理部门应该定期检查和评估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整改,加强统一监管,推动整体消防安全水平的提升。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及扩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涉及本规定适用范围的火灾高危单位,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因特殊工艺、物质等因素,易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包括石化、化工、危险废物处理、储运、仓储、加油加气站等。
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安全管理细则,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消防知识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各级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人员,确保灭火救援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十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机构:明确各级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二)责任制:明确各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分工和要求。
(三)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规定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标准、维护保养要求和定期检查的程序。
(四)消防演练和应急处理:制定火灾应急演练计划,明确各级消防人员的职责和应急处置程序。
(五)消防宣传教育:规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的内容和形式,推广消防安全知识。
第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成书面文件,向全体员工公布,并定期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废止或者妨碍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
第三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第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火灾风险程度,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四条消防设施包括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排烟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疏散通道、消防门窗等。
消防安全高危单位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高危单位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消防安全高危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等。
第三条本单位消防安全高危单位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消防安全高危单位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领导消防安全高危单位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消防安全办公室,负责消防安全高危单位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消防安全办公室职责:1. 制定消防安全高危单位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2.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高危单位风险评估,制定相应防控措施。
3. 定期对消防安全高危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4. 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5. 负责消防安全高危单位消防安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消防安全高危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1. 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2. 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3. 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4. 火灾应急疏散预案:制定火灾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员工进行演练。
5. 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制度: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八条消防安全高危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消防安全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
第九条消防安全高危单位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监督检查与奖惩第十条单位内部应设立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消防安全高危单位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公安部令第6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国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一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二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和单位;三火灾荷载大、人员密集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四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其他单位;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由各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年初按照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确定,报经市州级公安机关批准后,由市州级公安机关批准后,由市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各级各岗位员工构成的消防安全管理网络;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建设,每季度至少自行组织一次“四个能力”建设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一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二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工作;三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要求;四建立消防安全评估,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评估;五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通用指南DB22/T486一2010、及宾馆饭店及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DB22/T487一2010至DB22/T495一2010等9个标准要求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六组建专职志愿消防队,按要求配置人员和装备,并落实场地;七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积极配合开展保险服务工作;八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各项保障措施;九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要求,建立健全单位消防档案;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消防,定期向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二与本单位各部门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三检查本单位各部门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相关情况;四对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跟踪督办,并实施责任追究;五确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六明确专职志愿消防队工作职责,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和工作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九条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协助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三修订完善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指导各部门和岗位制订部门、岗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四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求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有关工作措施;五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六负责单位专职志愿消防队的日常管理;七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依法不需要组建专职消防队的应当组建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员的数量应当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进行配置,且不应少于单位员工总数的30%;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制订专职志愿消防队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包括专职志愿消防队人员组成及分工、队伍建设、装备配备、业务训练、教育管理、值班备勤、考核奖惩等制度和队伍建设各项保障措施;专职志愿消防队员的职责包括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火灾扑救和现场保护、配合调查火灾原因等内容;专职志愿消防队应当接受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定期参加消防知识、灭火和应急疏散技能培训,定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志愿消防队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管理;消防工作考评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工作内容;第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按照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通用指南DB22/T486一2010及宾馆饭店及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DB22/T487一2010至DB22/T495一2010等9个标准要求,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标准化管理,设置消防安全标识,明确责任人员,落实管理措施;第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制订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方法,定期对设备及其管线路进行维护保养、检测和检查,确保设备及管线路完好有效;第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专职人员值班制度;消防控制室应当悬挂值班制度、火灾接警处置流程、消防设施设备布置图等有关制度和图表,按照消防法、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确保自动消防设施值班操作人员熟悉火灾接警处置流程,熟练操作自动消防设施,规范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防火巡查记录、防火检查记录、火灾隐患整改跟踪记录等档案资料;第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按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划定安全疏散逃生责任区,确定各责任区疏散引导员;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地面上设置不间断的疏散指示,严禁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十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控制室应当配置应急救援和防火检查装备;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月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委托有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处应设置消防标识,内容包括设施和器材的名称、使用方法、正常运行状态、检查要点等,消防标识要清晰、美观、通俗易懂;第十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实施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并通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系统完善单位信息,定期将消防安全从业人员变更情况、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保养、年度检测情况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四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第十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置固定的消防宣传教育载体,加强内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积极参与社会消防安全宣传;第二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集中培训;人员密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当组织上岗前的集中消防安全培训;第二十一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开展消防安全“三提示”即提示公众所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提示公众所在场所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工作,在公共部位设置告示牌和安全疏散指示图,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广播;配有音像视频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播放消防常识视频宣传片,在醒目位置滚动播出消防安全知识和疏散逃生指南等消防公益广告视频;第二十二条自动消防设施的值班操作、维护保养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其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志愿消防队队员应经消防培训合格,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作业人员、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人员应当按规定接受相关部门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第五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第二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结合当地消防力量分布、消防基础设施现状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火灾高危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根据本单位人员、消防设施设备及其他相关条件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修订后应及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二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预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第二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积极参与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灭火救援实战演练;第六章消防安全评估第二十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论对火灾高危单位实行预警动态监管,督促其及时整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及时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消防安全评估结论应当作为火灾高危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时,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消防安全评估结论作为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第七章奖惩第二十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奖惩制度,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表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火灾高危单位中的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下十日以上拘留;火灾高危单位违反本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高危单位指具有火灾发生重大危险因素、可能引发重大火灾事故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火药、爆炸品、易燃易爆气体储存和使用单位,大型商场、超市、大型娱乐场所、物流仓储单位等。
第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
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岗位,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具备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专业培训与技能。
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防火责任制,划分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及其责任的范围。
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升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火灾报警系统,配备可靠的火灾报警设施,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第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消防安全需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持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
第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加强对消防设施设备的保养保管,严禁占用、堵塞、遮挡或者破坏消防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且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确保其可用性。
第四章火灾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第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火灾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向员工进行培训,确保员工能够熟练掌握应急处置流程。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是指由于生产、经营、储存等特殊性质、特殊条件或特殊装置,使得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伤亡、财产损失的单位。
为了保障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包括以下规定:
1. 设立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部门: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职责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火灾高危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工作的组织、责任、措施和要求,并将其落实到位。
3. 进行消防安全评估: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档案。
4. 配备专职消防人员:火灾高危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消防人员,负责监督消防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进行日常巡查和消防培训。
5. 安装完善的消防设施设备:火灾高危单位应按照规定安装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设备,如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通道等,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试运行。
6. 组织开展消防演练: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职工的防灾减灾意识和应急逃生能力。
7. 加强宣传教育:火灾高危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普及灭火常识和应急逃生知识。
8. 加强消防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定期对火灾高危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违法违规单位进行严厉处罚。
以上是我国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通过严格的管理措施,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防止火灾的发生和传播,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下面,我将为你详细解述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火灾高危单位的定义及分类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因其特殊行业性质、工艺特点、储存物品特性等因素,一旦发生火灾将会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
根据不同单位的特点,将火灾高危单位划分为以下几类:1. 高层建筑:指层数超过三层,或者建筑高度超过18米的建筑物。
2. 人员密集场所:指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大型超市、影剧院、宾馆、酒店、学校、医院、机关事业单位等人员聚集的场所。
3. 有爆炸、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单位:指涉及化学品、石化、煤矿、烟花爆竹、危险废物处理等行业的单位。
4. 重点保护对象单位:指重要机关、领导机关、军队、有外国使节机构的单位。
5. 远离城区或者地势特殊的单位:指离开城区较远,交通条件不便或地势险要的单位。
6. 其他具有特殊风险的单位:指具有特殊风险,可能引发火灾的单位。
二、火灾高危单位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分工1.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总责,制定并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确保单位内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2.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等。
3. 员工员工:参加消防安全培训,了解并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合单位安排的消防安全演练活动,主动报告火灾隐患和问题。
三、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消防安全制度的建立:火灾高危单位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求,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单位内的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等事项。
2. 消防安全机构的设立:根据单位的规模和特点,设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级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3. 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单位应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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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而且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场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加强消防能力建设,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编制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队站建设、器材装备配备、消防训练基地建设;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消防安全责任纳入考核的内容;
(四)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五)制定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重大火灾扑救和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二)加强日常业务学习和训练,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四)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组织消防业务训练;
(五)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六)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七)对投入使用的消防产品、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实施监督管理;
(八)推广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消防设备;
(九)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执业人员资格和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十)承担火灾扑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做好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的相关工作。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做好消防知识的教育教学、培训和火灾逃生演练;
(三)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宗教场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消防事业经费投入,按预算及时划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
(七)商务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加油站(点)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并负责指导加油站(点)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八)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质量和生产、销售单位实施监督;
(十)体育、人民防空部门分别负责指导体育场(馆)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十二)文物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十三)旅游部门负责指导旅行社和旅游景点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十四)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业公共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或者单位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或者容纳人数在一万人以上的体育场(馆);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公共展览馆、博物馆;
(三)单层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五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公共图书阅览室、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宗教场所;
(五)四星级以上且客房数量在三百间以上,以及建筑总面积大于三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
(六)核定人数超过二千人的室内演出、放映场所,以及核定人数超过五百人的其他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七)床位数量在三百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以及床位数量在五百张以上的医院或者疗养院病房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