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财产性犯罪复习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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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财物价值”与“财产性利益”(上)

刑法中“财物价值”与“财产性利益”(上)

刑法中“财物价值”与“财产性利益”(上)目次一、引言二、财产性利益保护与罪刑法定三、“财物价值”与“财产性利益”分立的理论基础四、“财物价值”与“财产性利益”的界分五、财产性利益的限定一、引言一般而言,财产罪立法旨在保护财产权。

关于财产权的载体即财产罪的对象,我国刑法的表述是“财物”或“公私财物”。

但是,《刑法》91、92条只是对“公共财产”与“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作出了界定。

存在的疑问是,财产罪中规定的“财物”,理解重点是在“财”还是在“物”?如果重视“财”的一面,就可以按照《刑法》91、92条的界定,在“财产”的意义上把握“财物”,“财物”以外的“财产性利益”也在财产罪对象之列;如果关注的只是“物”的一面,恐怕只能在民法“物”的框架下理解“财物”,财产性利益难以作为财产罪对象,或者,在需要保护财产性利益的场合,只能尽可能解释为对财物的保护。

实务中,绝大多数侵财案件都是对动产本身的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造成损害,以“物”加以保护即可,对此也没有异议。

但是,在不动产的场合,如窃取他人房产证件后将房产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并完成登记的,是作为对不动产这一“财物”的犯罪,还是考虑为与不动产有关的财产性利益为对象的犯罪?再如,盗窃有关债权凭证的行为,是评价为对凭证这一“财物”的犯罪,还是能以侵犯债权这种财产性利益的犯罪对待?还有,在盗用他人财物的场合,行为人对于财物的实体部分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只是意在对财物的有关价值进行利用,那么,该行为是评价为对财物的侵害还是对财产性利益的侵害?上述设问,涉及的是财产罪的两个保护面向即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的界分。

在我国刑法学界,对于财产性利益是否纳入财产罪对象加以保护尚存争议,因此,作为界分的前置性问题,本文拟先对财产性利益纳入财产罪保护的诸多疑虑进行回应;其次,由盗用行为的定性切入,通过财物保护的实体—价值理论,论述刑法中“财物价值”与“财产性利益”分立的意义与理论基础;再次,对“财物价值”与“财产性利益”的界分提出可行的标准;最后,对财产性利益的保护作出限定,避免刑法的过度介入,这是对界分的延伸与补充。

刑法分则重点整理

刑法分则重点整理

刑法分则体系构成要素:罪状(叙明,简单,空白,引证);法定刑(绝对确定,绝对不确定,相对确定)罪状:指刑法分则和附属刑法中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对具体犯罪及其构成特征的描述。

罪状是犯罪构成的规范载体,作用在于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共同点:都是属于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都是道路交通安全。

区别:1.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是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后者是一切违反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是故意,后者是过失3.前者是抽象危险犯,后者是结果犯4.实施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犯罪构成: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

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犯罪构成: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上是过失,即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两种。

(应当预见)故意伤害罪: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犯罪构成: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题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主观为故意。

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犯罪构成: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或幼女的身心健康,即性自决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主体为年满14周岁的男子(若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构成强奸罪的共犯)非法拘禁罪:指以拘押,紧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刑法财产性犯罪之基本原理与侵占罪

刑法财产性犯罪之基本原理与侵占罪

刑法财产性犯罪之基本原理与侵占罪刑法财产性犯罪之基本原理与侵占罪第一节财产犯罪基本原理财产性犯罪是刑法分则学习的重难点,也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刑法分则的难度高峰。

几个罪名的考试分值甚至可以与小的部门法相提并论。

财产性犯罪基本原理从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行为对象、价值数额、非法占有目的四个方面进行理解。

是学习其具体罪名的基本原理。

本章主要包括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侵占罪、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首先掌握罪名的分类体系,有一个整体把握。

如依据是否有非法占有额目的,可以将故意毁坏财物罪单独拎出。

在取得型财产犯罪中,依据是否转移占有,可以将侵占罪(不转移占有)拎出;剩下的罪名即转移占有,又依据是否有暴力手段将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单独放在一起。

一、保护法益:刑法保护的是最低限度的财产秩序,本节保护的法益包括所有权与占有事实。

三个行为模型前提事实行为结论理由甲盗窃乙的摩托车第三人丙从甲处偷走丙构成盗窃罪丙侵犯甲的非法占有事实甲盗窃乙的摩托车主人乙从甲处盗窃回来乙不构成盗窃罪甲的非法占有事实不能对抗乙的所有权甲借乙的摩托车(延申:交警合法扣押乙的摩托车)未到期,乙从甲处到盗窃回来乙构成盗窃罪乙的所有权不能对抗甲的合法占有事实【提示】对于模型2中主人的其他行为,若是抢劫、诈骗、敲诈勒索行为也均不构成犯罪,因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侵害其他法益时则构成相应的其他罪名。

二、行为对象(财物或财产性利益)财物包括无体物(如通信网络信号)、虚拟财产、违禁品、债权凭证、不动产不包括人的身体;但从身体分离的血液、器官属于财物财产性利益【例1】甲坐出租车后拒付车费,威胁司机“要钱我就要你的命”,甲构成抢劫罪(效果上相当于获得一份财产性利益)【例2】甲使用假军车牌骗免过路费(诈骗罪)同时存在性:即行为与行为对象同时存在。

【案例】甲得知邻居出国,于是将其房门撬开,将房屋出租给乙并收取半年租金1万。

甲不构成盗窃罪,因为甲敲门进入时甲未对乙享有1万元的债权(财产性利益),甲构成民事侵权,属于不当得利。

法硕(非法学)考研必背知识点汇总——刑法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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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47个)分则的背诵主要把握每一个罪的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特别是主体和客观方面的特殊情况,具体情况等等,建议这部分可以做下笔记,也可以到时候买一本老妖精的背诵版看上面的分则表格,还是很不错的,本人就是用的这个,但是感觉内容不是很全,所以对照着分析和指南分则补充和总结了很多内容,后期就可以直接拿着背了。

做笔记的时候相似的罪名可以放在一起分析比较记忆,还有就是建议对每个罪的主体进行一次汇总整理。

由于有些罪名在我们平时的练习当中就能大概掌握,所以下面我就写一下重点的有需要背的内容(基本上是四要件以及一些概念的解释,如国家工作人员指的是什么等等,我就不具体总结了)的罪名:1.间谍罪(第十三章)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十四章)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十四章)4.交通肇事罪(第十四章)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十五章)6.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十五章)7.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十五章)8.妨害行用卡管理罪(第十五章)9.内幕交易、泄露内幕罪(第十五章)10.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十五章)11.洗钱罪(第十五章)12.贷款诈骗罪(第十五章)13.保险诈骗罪(第十五章)14.信用卡诈骗罪(第十五章)15.逃税罪(第十五章)16.侵犯著作权罪(第十五章)17.侵犯商业秘密罪(第十五章)18.合同诈骗罪(第十五章)19.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十五章)20.非法经营罪(第十五章)21.故意杀人罪(第十六章)22.过失致人死罪(第十六章)23.故意伤害罪(第十六章)24.强奸罪(第十六章)25.非法拘禁罪(第十六章)26.绑架罪(第十六章)27.拐卖妇女儿童罪(第十六章)28.几个特殊罪告诉才处理的不同情况(第十六章)29.抢劫罪(第十七章)30.盗窃罪(第十七章)31.诈骗罪(第十七章)32.抢夺罪(第十七章)33.职务侵占罪(第十七章)34.挪用资金罪(第十七章)35敲诈勒索罪(第十七章)36.妨害公务罪(第十八章)37.招摇撞骗罪(第十八章)38.寻衅滋事罪(第十八章)39.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十八章)40..**罪(第十八章)41.窝藏、包庇罪(第十八章)4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十八章)43.贪污罪(第十九章)44.挪用公款罪(第十九章)45.受贿罪(第十九章)46.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十九章)47.徇私枉法罪(第二十章)凯程法硕优势: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

刑法分则复习资料汇总

刑法分则复习资料汇总

刑法分则复习资料汇总注意: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1.罪状和法定刑罪状是指刑法分则罪行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罪行式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中的种类和幅度2.分裂国家罪概念和特征概念:指抗拒中央统一领导,割据一方或制造民族矛盾,破坏统一多民族国家的行为.特征:错误!犯罪客体:国家安全—国家的统一。

错误!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错误!犯罪主体:一般主体错误!主观方面:故意3.间谍罪概念、特征概念:指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错误!犯罪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错误!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1、参加间谍组织,成为间谍组织的成员,充当间谍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错误!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法人不能成为间谍罪的犯罪主体.错误!犯罪主观方面:故意4.投放危险物质罪概念、特征概念: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特征:\o\ac(○,1)犯罪客体:公共安全。

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刑法分论重点知识总结

刑法分论重点知识总结

刑法分论重点知识总结本章介绍了侵犯财产罪中的重点罪名,包括抢劫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和敲诈勒索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其主体为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具有故意行为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其客体是财产权和公民人身权,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若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不必要求行为一定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

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若处于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而伤害或杀死被害人后,乘机将其财务拿走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赎罪并罚。

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其他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赎罪并罚。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主体为16岁以上的自然人,具有直接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其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动产。

聚众哄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

其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具有故意行为和非法占有目的。

其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次要客体是他人人身权利。

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行为人自己的财物,也可以成为行为对象。

行为人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或限期交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

3.客体是本单位的财物所有权。

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包括有形和无形的财物。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财产刑

财产刑

浅析中国刑罚制度中的财产刑内容摘要:财产刑在刑罚体系中占据重要的位置,但对其的争议从未停止。

根据刑罚轻缓化与非监禁化的大趋势,应当肯定财产刑存在的正当性。

至于其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创设新的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字:财产刑没收财产罚金一、财产刑概述(一)财产刑概念及特征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种,包括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具有如下特征:1、法定性。

(1)适用种类与范围。

对于《刑法》总则没有规定的财产类型,就不能适用,在针对某种具体犯罪适用财产刑时,必须遵照《刑法》分则的规定;(2)适用对象。

还有财产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分子,而犯罪分子必须是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人;(3)作出主体。

财产刑只能由人民法院决定适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均无权行使此权力。

2、严厉性。

在以剥夺财产为内容的处罚措施中,财产刑是最严厉的。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大量以剥夺财产为内容的处罚措施,如行政罚款,但财产刑最为严厉,后果最为严重。

因为它的刑罚属性,会对任职资格产生出影响,如法官与检察官的任职。

3、所剥夺财产的国家专属性。

财产刑适用中所剥夺的财产归属于国家,在归属上有特定性。

4、财产刑具有易纠正性。

相对于生命刑与自由刑,财产刑在发生误判的场合更容易得到纠正,且对行为人的生活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

(二)财产刑的种类1、罚金刑的种类(1)限额罚金制,是在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一定的罚金数额的幅度。

我国实际上也是采用的此种罚金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根据罚金刑是规定在刑法的总则还是分则,限额罚金刑又有三种形式①:第一种是总则规定型,即只在刑法总则中规定罚金数额的上限和下限,在分则中不再规定罚金数额,只规定处以罚金;第二种是分则规定型,在刑法总则中不规定罚金的数额限度,只在分则中规定罚金数额的上限与下限;第三种是总则与分则均规定型。

刑法复习资料3(犯罪概述、构成要件)

刑法复习资料3(犯罪概述、构成要件)
(二) 不 作 为 1、概念:指行为人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未履行的行为。 如:遗弃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等。
案例:油库工人洪某的工作任务是进行输油作业,把油罐车内的汽油输入储油罐。某天在输 油过程中,洪某擅离职守,到厂房外与他人聊天,储油罐装满后汽油外溢,厂房内地面漂流 大量汽油,空气中也充满可燃气体,因遇输电线火星,发生火灾,整个油库被烧毁。洪某的 行为即典型的不作为。
第七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 概 述
一、概念: 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即说明某种犯罪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
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进行侵犯,以及这种侵害是否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客观事实特征。 包括:危害行为(必备要素,整个犯罪活动的中心环节)、
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等(选择要素)。 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中居于主导地位。 二、意义: 1、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2、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3、有助于正确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 4、有助于正确量刑。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概念: 指刑法所明文禁止的,表现人的意识或者意志,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危害行为是犯
罪客观方面的核心,“无行为则无犯罪”是刑法的传统基本理论。 (一)客观上,它是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人 ——自然人、单位。 2、行为 ——人的积极动作或消极静止。 法律不惩罚思想犯,只同人的特定行为作斗争。单纯的思想活动若不与人的行为联系起来, 就不可能对社会产生实际影响,只有人的行为才可能对社会产生实际作用。 3、行为的有害性 ——被刑法所禁止。 (二)主观上,它是表现人的意识或者意志的行为 1、反射动作:无意识作用下的生理条件反射 2、睡梦中的动作; 3、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4、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5、身体受强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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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犯罪复习材料总论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毁坏公司财物的行为。

贪污贿赂罪:是指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或国有资产,索取、收受贿赂,或者以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为对象进行贿赂,收买公务行为,破坏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等一类犯罪总称。

一、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产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1)强调两个“当场”:当场实施了强制性行为,当场抢走财物。

(2)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也应负刑事责任。

即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3)几个注意的问题:①抢劫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②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为了抵债或索还款物,而采取强制扣留对方财物或者因婚姻纠纷抢回财力、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等不当行为,不构成犯罪。

③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等规定处罚。

(4)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案件的定性问题:①抢劫公私财物过程中,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②抢劫财物之后,为逃避侦查、审判等伤害或杀害被害人的,应以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③本无抢劫之意,临时起意,顺手牵羊拿走财物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

(5)该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劫得财物、人身是否受到伤害为标准。

(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既遂。

)(6)准抢劫罪的认定,见书559页。

法条,《刑法》第269和267条。

(7)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没收赌资或者罚款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8)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①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到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②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防守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③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二、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1)构成盗窃罪的情节,有两个法定标准,数额较大(500元至2000元以上)或者多次盗窃。

注:多次盗窃未作过处理的,应将数额累加计算。

“多次盗窃”,是指1年之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

(2)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通信线路、复制电信码号或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3)盗窃罪是一种结果犯,结果以财产所有人、管理人对财物失去控制为标志。

关于盗窃情节的认定,数额不是唯一的标准,详见书567页。

(4)如果盗窃行为是以破坏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

如果被盗窃物品的数额巨大,同时也破坏了生产经营,按照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以盗窃罪论处。

(5)不按犯罪处理的情况:①数额不足或次数不够;②盗窃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③未成年人犯罪。

特别注意在上述两罪中的驾驶车辆问题。

(详见561页和568页)三、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诈骗的方法:①无中生有,虚构事实;②隐瞒事实真相,指鹿为马。

(2)罪与非罪:①数额标准(2000元);②借婚姻索要财物,债务纠纷不算诈骗。

(3)招摇撞骗罪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欺骗,骗取荣誉、职务、职称、福利待遇甚至他人的“爱情”;而诈骗罪只限于骗取他人财物。

如果犯罪分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非常严重的,应按诈骗罪处罚。

(4)行为人实施犯罪活动中既使用了欺骗的手段,又使用了窃取的手段,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起主要作用的手段是什么。

(5)诉讼诈骗,又称恶意诉讼,是指行为人伪造证据,通过法院诉讼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

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四、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抢夺特定的财物,如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公文、证件、印章等,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论处,不构成本罪。

(2)如果行为人使用强力是指向财物本身而在抢夺过程中伤及被害人人身的,仍然是抢夺罪;如果行为人将强力直接指向被害人的人身,通过对被害人人身的强制取得财物的,应当构成抢劫罪。

(3)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哄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①聚众、公然和部队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暴力,是本罪的特点②犯罪主体仅限于参加哄抢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五、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

(1)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依据而占有他人财产的情形。

其受益人非法占有的故意,在取得不当利益之前根本没有产生。

侵占罪行为人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于实施非法侵占行为之前。

(2)侵占罪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后,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害之物已在其实际控制之下。

(3)侵占罪是一种结果犯,以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为标志。

犯本罪的,告诉的才处理,由法院直接立案审理。

六、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本罪的被侵害的单位,只能是非国有单位。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或者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方便条件。

(如果行为人只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如因工作关系而熟悉周围环境等便利条件,不能认定为本罪)(3)“非法占为己有”的手段可以是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

(4)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所谓“职务”,是指在任何单位、团体中担任职责,拥有权力。

(5)本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6)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侵占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七、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①数额较大(5000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②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③进行非法活动(没有数额限制)的行为。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是指挪用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的情形。

(2)挪用资金后潜逃的,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两罪现实中的判断,以账面上是否显示“挪用”为依据。

二者区别在于是否挪用以后要归还。

(3)集体决定借贷给他人使用的,不构成本罪。

未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使用的,也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厂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

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特定款物罪: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擅自将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①主体一般仅限于掌管、经手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

不仅限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

②挪用款物只限于公用,即公款公用。

若挪用为私用,则为挪用公款罪。

③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性传染疫情等灾害的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构成犯罪的,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八、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其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以下几种情形均不能以敲诈勒索罪处理:①情节显著轻微的;②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③为索取债务而进行威胁、恐吓的;④拾得遗失物后向失主所要钱财的等。

(2)抢劫罪的威胁时当场直接向被害人发出的,而且是直接侵犯人的健康的暴力威胁,非法取得利益的时间只能是当场取得;本罪的威胁可以向被害人公开实行,也可以利用书信、通讯设备或者通过第三人转告等方式实施。

(3)绑架罪一般是从被绑架人质的亲友或有关单位处取得财物;本罪是直接从被害人手中取得财物。

(4)诈骗罪是用欺骗的方法使被害人造成错误认识,从而“自愿”地交付了财物;本罪是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精神上的恐惧而被迫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

(5)本罪的完成形态属于结果犯。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生产经营的行为。

由于本章罪名和贪污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容易混淆,故作简单解释。

一、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重点理解“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详见698—700页)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务范围内主管、管理、经手、经营财物,详见697页)两个概念。

(2)罪与非罪的界限:数额(5000元)和案件的其他情节。

当数额在10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方面条件都满足的时候,可以适用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财物,是区分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关键。

(4)主体不同是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主要区别。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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