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埃及法
外国法制史主要内容提纲

外国法制史主要内容提纲
一、古代外国法制史
1、远古时期:古埃及法制史
(1)早期古埃及法:古埃及法制发展自有记载的最早时期,多有利用神人主宰的ほか念头,尊崇祖先的崇敬亦有所体现。
(2)古埃及社会规范:古埃及的社会规范有谨慎、恭顺、勤勉、手足之情等基本准则,由君王和司法机关制定并施行,其发展达到了一定的规模。
2、古代波斯法制史
(1)古代波斯王国:古代波斯王国分为伊朗王国、阿富汗王国和波斯王国三大部分,其中波斯王国是古代东亚地区最大的一个帝国。
(2)波斯法律:波斯法律有“阿兹特克”法典,这是一部由波斯士兵创立的法典,结合了古代伊朗和阿富汗的法律。
3、古希腊法制史
(1)古希腊社会制度:古希腊社会分为民主政体、共和政体和王国政体,各有不同。
(2)古希腊法律:古希腊法律源于宗教和神话,以婪科普特神之谕构成法律体系,以普罗米修斯法典为代表。
4、古罗马法制史
(1)古罗马政治体系:古罗马政治体系分为共和政体和帝国政体,其中属帝国政体的后期罗马法制发展为最精致完备的法律体系。
(2)古罗马法律:古罗马法律以“罗马法典”为代表,是一套精致、完备且具有高度系统性的法律。
古埃及正面律名词解释

古埃及正面律名词解释一、古埃及概述古埃及是指公元前3100年至公元前30年,北非尼罗河流域地区的一个文明古国,是世界文明史上的重要一环。
古埃及独特的地理环境和丰富的自然资源,孕育出了一种独特的文化和社会制度,对后世影响深远。
二、正面律定义正面律是指一种古埃及的法律体系,其特点是对公民行为进行规范和控制。
在古埃及社会中,正面律是一种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而设立的法规。
正面律的出现对于古埃及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 正面律的历史背景在古埃及早期,由于社会秩序不稳,为了使社会更具秩序性和公正性,古埃及法律开始逐渐完善。
正面律作为古埃及最早的一种法律体系,源于法老时期的国王法令和法律判决。
2. 正面律的内容正面律的内容主要包括刑法、民事法、商法、婚姻法、财产法等多个方面。
刑法主要涉及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判罚措施,如盗窃、谋杀等;民事法则规定了合同、拍卖、借贷等民事事务的规则;商法则涉及到商业交易、货币、商标等商业活动;婚姻法则规定了婚姻的合法性和夫妻关系的义务和权益;财产法则则涉及到土地、房屋、动产等财产的保护和转移。
3. 正面律的制定和实施正面律的制定和实施主要由法官、律师和国王负责。
法官根据古埃及法律进行判决,并依据正面律的规定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罚。
律师则负责辩护和提供法律咨询。
国王作为最高的法律权威,可以颁布法令和修正正面律。
4. 正面律对古埃及社会的影响正面律的出现极大地促进了古埃及社会的发展和变革。
它规范了人们的行为,维护了社会秩序,保护了公民的权益。
古埃及的正面律还影响了其他古代文明的法律制度,成为后来法律体系的参考和借鉴。
三、古埃及正面律的特点和意义古埃及正面律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一定的特点和意义。
1. 社会秩序的维护古埃及正面律的出现,使得古埃及社会的秩序得到了有效的维护。
正面律规定了公民的行为准则,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惩罚,从而起到了强制约束作用。
2. 公民权益的保护古埃及正面律关注公民的权益保护,保障了人们的生命、财产和婚姻等基本权利。
简析西方法律的发展历程

简析西方法律的发展历程西方法律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罗马时期,但真正的基础在中世纪奠定。
西方法律的发展可以分为四个主要阶段:古代法、公法和私法的分离、民法典的制定和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
古代法(公元前2000年-公元6世纪)古代法包括古埃及法、摩阿比法典和古代希腊罗马法。
古埃及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法律体系之一,它通过法官来解决纠纷和实施司法。
摩阿比法典是巴比伦国王哈谢·穆拉比编纂的法典,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法典之一,包括王室法律、民事法律和刑法。
古代希腊罗马法对西方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特别是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在中世纪以后的法律体系中继续发展。
公法和私法的分离(公元6世纪-公元11世纪)在这个阶段,罗马法开始在欧洲广泛应用,并逐渐与基督教教义相融合。
公法和私法开始分开,公法关注与国家权力和公共利益相关的事务,而私法关注个体权益保护和财产权。
同时,教会法也开始独立于世俗法律,并逐渐发展壮大。
这段时期的法律发展主要由教会法和罗马法共同推动。
民法典的制定(公元11世纪-19世纪)这个阶段发生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发展,包括封建法的发展和定型、市民法的兴起、商法的确立以及民法典的制定。
封建法主要由封建君主制定,用于调节封建世界中的主仆关系、领地管理和传承等事务。
市民法则适用于自由市民之间的交易和争议解决。
商法的发展则是为了适应日益扩大的商业活动和跨国贸易的需求。
最重要的是,在19世纪初期,民法典开始在欧洲各国制定,以编纂和规范民事法律,从根本上了法律体系。
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19世纪至今)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西方法律经历了重大和调整,以适应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发展。
在这个时期,大量的全面法典和法律体系形成,如法国的民法典、荷兰的民法典和德国的民法典。
这些法典在很大程度上统一了西方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随着国际贸易、政治和科技的发展,国际法和欧盟法等新的法律体系也形成了,以确保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法律一致性和互惠性。
外国法制史 第一章 古埃及与古希伯来法

(二)希伯来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希伯来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它通过《圣经》和基督教影响了西方的法律。 希伯来法对伊斯兰法也有直接影响。在伊斯兰教前,阿拉伯半岛的 重要城镇麦加和麦地那就居住着许多犹太居民,适用于犹太人内部的 希伯来法对阿拉伯人的部落习惯产生了重大影响。
三、《摩西五经》与“十戒” 《摩西五经》是犹太教《圣经》的前五卷,又称《摩西 律法》、《律法书》。它是希伯来法的精华,也是公元前 6世纪以前唯一的一部希伯来法律汇编。《摩西五经》由 《创世记》、《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和 《申命记》五部分组成,相 传由希伯来先知摩西受上帝的 启示而著,因此得名。 《摩西五经》是犹太教的经典, 摩 西 也是犹太国家的法律规范,是 掌握司法权的祭司和各类司法 机构审理案件的依据,其法律 效力至高无上。
正义女神玛亚特(Ma’at)
正义女神玛亚特是太阳神的女儿,她头上戴着的鸵鸟羽毛 象征着真理,她本人则是正义的象征。国王的司法活动都是 在正义女神的指导下进行的,保证法律的公正实施被视为是 国王应尽的义务。国王有时自称“正义的太阳”或“正义”, 古埃及第十二王朝的阿门内姆哈特(Amenemhet)一世国王 就曾被人描述成“执行正义”。 埃及第五王朝的赫特普海尔库特(Hetep-Her-Khut)法官 曾对自己说:“我从不拿走任何人的东西。我从未压迫任何 人。上帝热爱正义的事物。” 就司法制度而言,从第四王朝时期开始,古埃及的司法体 系就已获得高度发展。当时最重要的政府官员与司法管理人 员是宰相(vizier)。宰相最初是从国王家族中选出,从第 五王朝开始,大多出自皇家之外。宰相带有“玛亚特的先知” 的头衔,监督国内六个大的法院。
一、古埃及法的产生与发展
古埃及法,是指适用于埃 及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 期(约公元3000年至公元前6 世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古埃及历史划分为三十一 个王朝,这些王朝以前的尚 未统一的埃及,称前王朝时 期;这些王朝以后,埃及是 罗马帝国的一个行省,后来 成为阿拉伯人的土地直到今天。
外法史重点

第一章古埃及法古埃及法:奴隶制国家形成后所适用的法律规范。
《博克贺利斯法典》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母权残余、一夫一妻、契约、婚前财产公证古埃及法的特征:(一)典型的神权法(二)浓厚的专制色彩(三)发达的财产与契约法律古埃及法的历史地位(一)古代东方法中民事经济立法的典型代表(二)对西亚、北非奴隶制法律的影响第二章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是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筹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楔形文字法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具有独特的结构、体系和特征。
楔形文字法的主要特征:1、在结构、体系上一般分为三部分:序言、法典本文和结语。
2、虽被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但内容中宗教色彩并不浓厚。
3、均是习惯的记载或审判实践的记录,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
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汗穆拉比王在位时制定并颁布的一部法典,为习惯与判例的汇编。
制定原因:实现法的统一、调整新经济关系、缓和社会矛盾、宣告统治合法性汉穆拉比法典的特点:(1)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维护汉穆拉比王的专制统治地位、确立自由民对奴隶的绝对统治权和支配权;(2)体现了团体本位思想:赋予公民权利时强调以对国家和公社履行义务为前提、个人的权利义务与公社团体成员资格相联系;(3)法典保留有原始习惯的残余;(4)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点:法典结构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体例;法典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涵盖了法的基本领域;法典缺乏理论抽象和一般原则,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
楔形文字法的历史地位:楔形文字法系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一个法系,他的形成和发展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不仅标志着古东方法从习惯法阶段进入成文法阶段,而且代表了人类成文法律的开端;楔形文字法不仅代表了古东方法的伟大成就,而且通过希伯来法对西方文明产生了深刻影响。
法的历史典故

法的历史典故古代的法律是对社会的重要规范,它的源头可追溯到许多古老的故事中。
今天,我们可以从这些古老的法律故事中学习到很多东西,这也是为什么古老的历史文化启发了新一代法律实践者们参照、学习和创新的原因。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古埃及法律。
古埃及法律是建立在古埃及神话的基础上的,其中最著名的故事就是《法老的建筑》,这个故事中,法老要求在短短的七天内为他建造一座宏伟的宫殿,他们被告知不得使用普通的工具,也不得使用传统的方法。
最终,法老建造了一座宫殿,吸引了世界各地的游客,它也成为古埃及法律的经典故事。
它提醒我们,每一个伟大的事业都要充满奇思妙想,要勇于创新,要勇于坚守自己的理想,坚持不懈地去实现。
其次,我们再来看看古希腊的法律故事,那就是希腊神话中的“拉斐尔的法理”,这个故事的核心内容是,拉斐尔王因受到了他的妹妹的无理指责,由于拉斐尔拥有着无可比拟的智慧,他创造了一套独特的法律,这套法律对整个希腊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使得法律更加公正公平。
它提醒我们,不能因为任何一方受到的冤枉而失去自己的理智,应该通过制定公正的法律来保护人们的权益。
最后,我们要看看古代中国的法律故事,就是以孔子为代表的一系列先知先觉的故事,例如以“礼让”为例,孔子对礼让的论述不仅仅局限于道德规范,而是要求人们要尊重他人,不要干涉他们的权利,当有矛盾时要礼让对方,不要动武。
它提醒我们,在社会调和当中,要尊重他人,要尊重人权,不要偏袒任何一方,要和平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古代的法律故事塑造了法律的宗旨,规范了社会的行为,对我们今天有着巨大的启发作用。
古老的法律故事不仅仅是为了传统文化的保护,而是建立在一系列历史事件之上,其内涵了当时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
今天我们也可以从古老的法律历史故事中学习到许多东西,同时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人人享有同等权利的理想。
古埃及法概述

据 17 王朝(约公元前 1650 年-公元前 1567年)的卡尔纳克石板上的记载显示,土 地买卖双方用一年的时间才完成了交易。但是,如果有需要,双方还可以要求延长交 易日期。同时,土地买卖文书的内容通常包括两部分:土地的交易价格和关于土地的 描述。通常卖方要给买方一份文书以此买方才可证明自己的权利。在托勒密时期,卖 方要用两份文书来转移土地的所有权:一份是对土地价格的规定;另一份则是对买者 权利的确认。这两份文件起着买卖通知书的作用,来加强口头达成的买卖协议。这些 文件的重要性在于在存在争议的时候,它们是最有力的法律证据。在古代埃及土地买 卖要在证人面前进行并且还要记录在案。早在第 4 王朝时期政府要求所有的土地买卖 都必须登记。土地的买卖合同要呈交给维西尔确认和登记以使合同具有合法性。一旦 被登记在册,维西尔就会确保买者的所有权。然后,双方要把买卖合同归档于政府的 档案室,作为交易的证据存留。这些文件可以使政府明确谁是土地税的交纳者。如果 买方不能支付全部的钱款,在三年之内,卖方可以返还支付的钱款然后取消买卖合同
经过早王朝的第一和第二王朝几百年的发展 ,第三王朝时期,真正的统一王国形成。在整个古王国 时期(约公元前2686)前2181年)(包括第三至第六王朝 ),统治者仍是土生土长的当地埃及人 ,他们 沿着早王朝 (包括第一和第二王朝)埃及的历史轨迹发展 ,社会稳定 ,经济建设取得了成功,农业、 手工业和对外贸易等都获得了快速发展 ,王朝的经济实力越来越强大。在这种和平而繁荣发展的 社会环境下,古王国的国王在吸收早王朝历史教训的基础上 ,加强了对地方的控制,加强了中央集 权统治。最终,国王被逐步神化 ,逐步成为凌驾于上、下埃及万物之上的神王 ,全国人们对国王尊 崇备至,把国王视为正义与真理的源泉 ;国王的权力逐渐加强 ,掌握了国家的行政、立法、司法、 经济、军事外交和文化宗教等权力 ;国王建立了一套官僚体系 ,帮助其管理国家 ;中央和地方两级 管理机构也已出现,中央除了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维西尔 ,还设立了/财政部、/农业部、/王室档 案馆和/司法部四个部门,另有其他一些部门;地方设立了诺姆、区和村三级单位,分别设有相应的 官员,并设有从事秘书工作的书吏。这些部门和官僚都对国王负责 ,受国王节制。可见,古王国时 期的国王摆脱了地方贵族分裂割据的局面 ,成为了统一国家的国王,其地位和权力比早王朝国王的 权力稳固得多 ,并具备了专制君主的特征。可以说,在古王国时期,随着国王权力的扩大和地位的 巩固,随着王权对全国人们的监督与制约程度的提高,随着国王对公共权力的控制的增强 ,王权转 变成了专制主义。这是目前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专制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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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古埃及法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常考知识点·古埃及法的概念和性质·《博克贺利斯法典》一、古埃及法的形成和演变1.古埃及法的概念古埃及法是指适用于埃及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约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古埃及法的形成与发展 古埃及法的形成和演变 古埃及法的概念 古埃及法的形成与发展 专制制度 土地制度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 契约制度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犯罪与刑罚制度司法制度 司法组织 诉讼程序古埃及法(1)埃及法最古老的渊源是奴隶制国家形成初期的不成文的习惯法,它是由氏族习惯演变而来的。
古代埃及的法律从习惯法向成文的转化,表现出不断完善的过程。
在军事民主制和部落国家初期是不成文的习惯法,尚无定型的司法制度。
随着统一国家的出现,习惯法逐步转化为成文法。
如公元前8世纪颁布的《博克贺利斯法典》认为是古代埃及最重要的法律典籍。
(2)在古代埃及,除了法老颁布的法律之外,宰相和各级行政官吏所发布的行政命令或条例,通常是中央法律的重要补充。
(3)但成文法的出现并不意味着习惯法完全消失,习惯法在不断被成文化的同时,仍在广泛的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二、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1.专制制度古埃及是典型的东方专制国家。
其专制制度构成包括以下几方面:(1)法老作为中央集权制下的专制君主,不仅被看成是神或神之子,而且又是权威、智慧和真理的化身。
法老拥有立法、司法、行政、财政、公共工程、军事、宗教方面的一切权力。
(2)法老之下设有各种官吏,最高的行政官员是宰相,辅佐法老每天处理全国政务,是法老敕令的解释人,职权广泛。
(3)祭司在国家机构系统中占有显要位置,是法老的宗教事务的代理人,神庙的祭祀活动为法老的专制统治以及国家的安宁与繁荣提供了思想意识上的保证。
(4)地方的行政长官为州长,由法老任命,兼有行政和司法大权,各州不仅具有完备的行政机关和官吏,而且拥有自己的军队和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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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古埃及法
第一节古埃及法的形成与演变
适用于埃及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约公元前3000年至前6世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元前4000年代后半期,原始公社开始解体
公元前3500年左右,奴隶制国家出现,上下埃及两个王国
公元前3100年左右,上埃及王美尼斯统一全国,统一的埃及步入奴隶制文明时代。
至公元前322年,早王国,古王国,中王国,新王国,后期埃及。
31个王朝
公元前6世纪以后,埃及基本上沦为波斯,希腊和罗马的行省,从此古埃及彻底失去其独立地位。
埃及法最古老渊源是奴隶制国家形成初期的不成文的习惯法,它是由氏族习惯演变而来的。
古埃及统一国家建立,习惯法逐渐转变为成文法。
美尼斯,萨基西斯,赛索西斯,博克贺利斯
《博克贺利斯法典》
除了法老公布的法律,宰相和其他行政官员发布的政令起着补充法律之不足的作用,具有法律效力。
古埃及法的发展经历了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化,并不断完善的过程,但成文法的出现并不意味着习惯法的完全消失,习惯法在不断被成文法化的同时,仍在广泛的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古埃及的法律对希腊和罗马的法律制度与立法思想产生深远影响
第二节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
(一)专制制度
古埃及是典型的东方专制国家。
法老作为中央集权制下的专制君主,不仅被看成是神或神之子,而且又是权威,智慧和真理的化身。
法老是神而不是人,是埃及王权的基本内涵,有利于确立统治者的权威及巩固其统治秩序最高行政官吏是宰相
祭司在国家机关系统中占有显要位置,神庙的祭祀活动为法老的专制统治以及国家的安宁与繁荣提供了思想意识上的保障。
地方行政长官为州长,兼职司法。
各州有自己的军队与警察
埃及常备军:王室军队与镇压国内暴乱的部队。
宰相不兼军务,军权有法老直接掌控。
(二)土地制度
法老作为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常常以分封或俸禄的方式把土地分配给寺庙,贵族与官吏。
使用与占有形式:(1)王室土地(2)神庙的土地(3)贵族与大臣占有的土地:继承的家产与禄田(4)农民占有的土地:农村公社,摊派租税,抽调力役
(三)契约制度
土地买卖:三道手续,在法院办理
债务契约:博克贺利斯之前,在祭司与官吏面前签订契约,再用一种庄严的宣誓形式
借贷契约:人身与木乃伊
租赁契约
合伙契约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母权制的残余
(五)犯罪与刑罚制度
犯罪与侵权不分,刑罚种类繁多,广泛适用死刑,残害肢体刑等奴隶制刑法的典型特征
最严重的罪:国事罪
(六)司法制度
法老拥有最高司法权
司法与行政合一制
地方设有州法院,由州长主持审判真理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