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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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浙江金华职业学院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发挥党风廉政建设教育预防职责,增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及《浙江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领导干部,特别是新任领导干部,就廉洁自律、认真履职提出要求,以关心爱护领导干部为目的,以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为基本内容进行廉政谈话。

第二条廉政谈话的主体党委主要负责人、党委班子成员、纪委书记。

第三条廉政谈话的对象(一)学院的全体领导干部;(二)学院党委新提拔的中层干部;(三)其他需要廉政谈话的领导干部以及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以及重要岗位的人员。

第四条廉政谈话的方式- 2 - 可以是集体进行,也可以是个别进行。

任职廉政约谈以集体方式为主。

凡属于个别谈话的,必须由两名(含两名)谈话人参加,谈话时准备谈话提纲、收集保存谈话资料、做好谈话记录。

廉政谈话之后,校纪委将廉政谈话记录与其它有关资料一同归入其个人廉政档案。

第五条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1、主要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学校党委决议及重大工作部署;2、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等制度、规定;3、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4、带头转变和改进工作作风;5、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6、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监督;7、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8、针对推进两个责任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具体要求;针对廉洁自律需要改进的地方,进行提醒;针对重点岗位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针对新任职岗位纪律要求,进行集体约谈;9.其他需要廉政谈话的内容。

每次谈话的内容及重点,由学院党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0.被谈话人表态。

被谈话人要对带头执行廉政纪律、主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表明态度。

关于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的办法

关于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的办法

关于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的办法关于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的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领导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促进党政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条谈话对象(一)新担任的市委工作部门、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

(二)新担任的市政府直属机构主要领导干部。

(三)新担任的镇党委、政府、纪委班子主要领导干部。

(四)市纪委认为需要谈话的新担任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三条谈话对象必谈的内容(一)任职后如何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二)任职后如何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及中央、省和市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三)任职后如何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做到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和大额度资金调度经集体讨论。

(四)任职后如何正确处理执行职务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五)任职后如何管住、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以及身边的工作人员。

(六)任职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第四条市纪委负责人应谈的内容(一)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为主要内容,对谈话对象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党风廉政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结合实际提出要求。

(二)指出群众反映谈话对象有关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三)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廉政谈话可区别不同对象和情况,内容上有所侧重。

第五条对谈话对象的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应在组织决定后,谈话对象正式到任之前进行。

市纪委应与市委组织部做好谈话的沟通联系工作,定期提出谈话的工作方案。

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3.01•【文号】建党[2000]58号•【施行日期】200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2001年3月1日建党〔2000〕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责任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建设部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党组、部机关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分别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三条部党组、部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人和部直属各单位的党委(总支、支部)书记或负责人,分别为本部、本司局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部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部党组书记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和驻部纪检组组长任副组长,有关司局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驻部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监察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及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在部党组统一领导下,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问题;对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三)对系统和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给予指导。

(四)全面履行责任制赋予的各项职责。

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有关部署、决定和要求。

(二)协助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三)对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日常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以下简称“纠风办”)在上级主管机关和部党组领导下,按照分工,共同协助部党组开展《责任制》规定的各项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国资委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和《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建立和实行谈话提醒制度的意见》(国党工发[1998]15号)的要求,结合我委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纪律检查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

第三条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领导分工,由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或纪律检查机关分别组织实施,党政配合,逐级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领导干部,是指机关局、处级和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委管局级党政领导干部。

第五条廉政谈话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

第六条廉政谈话的对象:(一)提拔任职的机关各厅局的厅局、处级和直属单位的局级党政领导干部;(二)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干部;(三)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

第七条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任职廉政谈话,是指与提拔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的谈话。

谈话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何遵纪守法带头廉洁自律,如何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进行。

(二)诫勉谈话,是指与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的谈话。

谈话时应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并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

(三)警示谈话,是指与一个单位在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谈话。

关于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5则

关于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5则

关于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5则关于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5则(篇一)为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谈话对象党委书记与班子成员谈,也可根据工作要求与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党支部书记谈;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及联系支部中层干部谈;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党支部书记与本部门、本支部党员干部谈。

二、谈话类型、方式及要求(一)谈话类型廉政谈话分为日常交心谈话、任职廉政教育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等四种类型。

(二)谈话方式日常交心谈话、任职廉政教育谈话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方式,提醒谈话、诫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三)谈话要求1. 进行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时,应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2. 各级领导干部每学期至少与谈话对象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并在关键节点及时进行谈话。

3. 相关人员要做好谈话记录,如实填写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全程记实表。

三、谈话的组织谈话的相关工作分别由学院办公室、组织人事部、纪检监察室负责。

相关部门要向谈话领导提供被谈话人的有关情况,供进行廉政谈话时参考。

四、谈话内容(一)日常交心谈话领导干部要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不定期与分管部门和联系支部负责人进行交心谈话,由办公室负责实施。

主要内容为:1. 督促检查处室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遵守政治纪律情况;2. 督促检查处室系落…………………………此处隐藏部分文章内容…………………………………………(四)严明工作纪律。

谈话提醒双方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增强保密意识,凡涉及信访举报问题、干部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泄露。

对失密、泄密以及搞打击报复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谈话提醒工作情况统计表》2、《谈话提醒表》3、《谈话提醒情况记录表》。

解读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解读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同志就《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颁布实施答新华社记者问新华网北京12月16日电《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已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0年11月10日修订后颁布施行。

《规定》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法规,对于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深入学习贯彻《规定》,日前,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同志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就《规定》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规定》,请您介绍一下修订这部法规的背景情况及修订的简要过程。

答:党风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

因此,只有始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才能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我们党才能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

为了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促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负起责任,199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规定》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十多年来,《规定》对于促进各级党委、政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央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高度重视。

2008年10月,在《规定》颁布十周年之际,胡锦涛总书记又专门作出重要批示,指出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力度,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

关于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的办法

关于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的办法

关于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的办法前言随着社会变革和经济发展,反腐倡廉成为了一个社会热点。

领导干部的廉政建设事关国家的形象和政治清明,也是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期望。

为了进一步深化廉政建设工作,各级政府和单位纷纷开展了相关的法规制度,其中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举措。

本文将从制度背景、实施意义、引导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制度背景在中国,廉政建设一直是一个重要的任务。

特别是在近年来,领导干部违纪、贪污等问题屡屡曝光,这对于国家形象和国家治理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就这样应运而生。

该制度的目的是加强领导干部的教育和引导,确保他们能够严格遵守纪律,保持廉洁,履行公职。

这项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避免一些领导干部在就职前出现不当行为,也能够对领导干部进行整体约束。

实施意义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意义重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教育引导通过谈话,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和引导,使其了解纪律法规和职责,从而以身作则,严格遵守规定,保持廉洁,履行公职。

防范风险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可以帮助单位了解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廉政表现,进而避免一些潜在的风险,减少单位的损失,保障单位的稳定和长远发展。

提高效率谈话对领导干部进行了全方位的了解,并且可以通过谈话找出候选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而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和引导,有效提高领导干部的工作效率。

引导方法为了确保廉政谈话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进行具体的实施举措,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制定具体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单位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定。

这些规定应该明确谈话的目的、对象、方式和内容,还要明确谈话结果的处理方式,以及定期颁布。

这样可以确保制度严谨、有效。

严格选人用人在领导干部任前,需要严格遵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按照程序进行干部选拔和任命,对待干部事项必须有严格程序。

有针对性的谈话领导廉政谈话的目的是了解干部的思想和行为,提高他们的责任感和抵制不正之风的能力。

最新精选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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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素养,预防和降低廉政风险,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关于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廉政谈话是指谈话人与特定对象通过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及时提醒警示,督促整改问题,促进干部廉洁自律。

廉政谈话分为工作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

第二条谈话分工(一)党委书记与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工作谈话。

(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部门党政负责人的廉政工作谈话。

(三)党委书记、纪委书记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

第三条谈话内容(一)工作谈话,即谈话人根据工作需要与谈话对象进行的日常性廉政谈话。

谈话重点围绕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如何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内容。

(二)提醒谈话,即谈话人针对谈话对象或对其分管范围内,在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的提醒性谈话。

提醒谈话要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的问题及其危害性,并对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和要求。

(三)诫勉谈话,即谈话人针对信访投诉、群众举报和执纪审查所反映的,涉及谈话对象自身或班子以及所在部门存在的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及时与谈话对象进行的诫勉性谈话。

诫勉谈话要严肃认真地帮助其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警诫和劝勉,督促其严格按要求进行整改,杜绝各类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第四条谈话程序(一)廉政工作谈话,由学院党委办公室依据全年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状况提出谈话建议,呈报党委书记审批后予以实施。

学院党委书记与班子成员的谈话原则上一年一次,采用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

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部门党政负责人的谈话,一年至少一次,谈话时间和方式由谈话人根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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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根据中央、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对我局实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谈话的对象及内容
1、凡新提拔的处级、科级干部,在正式上任前,必须进行一次党风廉政教育谈话,就廉政勤政、拒腐防变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希望和要求。

2、对处级单位党政“一把手”,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党风廉政教育谈话,结合年终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就廉政勤政、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要求
3、对群众反映和发现有违纪苗头问题的科级以上干部,要及时进行党风廉政提醒谈话,使之警觉,防微杜渐。

4、对经调查有违纪问题而构不成立案查处的领导干部,必须进行党风廉政告诫谈话,让其讲清问题,给予批评帮助,限期改正。

5、对领导干部在出差、出国执行任务等情况时,可视情进行党风廉政专项性谈话,有针对性地提出纪律要求或注意事项。

二、谈话的组织实施
1、同新提拔的处级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谈话,一般与任职谈话一并进行,必要时也可单独进行。

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局分管领导主谈,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参加。

2、同新提拔的科级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谈话,由各党支部负
责组织实施。

3、同处级单位党政“一把手”进行每年一次的党风廉政教育谈话,由局分管领导负责,一般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干部年终考核后、年终民主生活会前进行。

4、同处级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提醒、告诫谈话,由局纪检组负责组织实施。

5、同科级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提醒、告诫谈话,由各党支部负责组织实施,局纪检组参与。

6、同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专项性谈话,主要由分管领导负责,纪检监察人员参加。

7、领导干部主动就党风廉政问题要求谈话时,局纪检组要认真受理,做好安排。

三、几点要求
1、进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努力提高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2、进行党风廉政谈话,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力求客观准确。

谈话内容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要求,根据掌握的情况,突出重点,有的放矢,明确提出意见和要求。

3、进行党风廉政提醒、告诫谈话,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维护被谈话人的合法权益。

要注意保
护检举、反映人,不得泄漏检举、反映人及检举、反映材料等有关情况。

4、被谈话人接到党风廉政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接受提醒、告诫谈话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

5、局纪检组要加强对被谈话领导干部的跟踪监督与检查。

对经提醒、告诫谈话后无改进者,可以发出纪检监察建议书。

6、凡对所辖领导干部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或告诫,致使发生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违纪违法者的同时,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分别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7、处级以上干部的廉政谈话记录放入本人廉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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