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应急预案的管理,确保对突发事件能够做出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保障公民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应急预案管理中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应坚持科学、统一、规范、灵活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预案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应急预案管理的核心是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确保其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及时性。
第六条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赋予责任主体,明确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是为了解决在突发事件中可能发生的各类问题,而合理编制、科学组织行动的指导性文件。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类型和严重程度,分别编制专项预案、综合性预案和基础预案。
第九条专项预案是指针对特定类型的突发事件,进行专门防范和应对的预案。
第十条综合性预案是指对多类突发事件进行综合防范和应对的预案。
第十一条基础预案是指对全体公民进行基本防范和自救互救知识宣传的预案。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建立科学的预测、研判和评估机制,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根据地域特点和资源禀赋,制定符合实际的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考虑社会的参与和配合,积极倡导公私合营的应急机制。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构建科学化、标准化的应急指挥体系,并保证其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十六条应急预案实施的前提是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的预警,确保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启动预案。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应强化指挥,确保指挥体系的有效运作。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实施应充分发挥各方力量的作用,形成合力。
第十九条应急预案实施应根据事件的不同特点,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条应急预案实施应及时共享信息,确保信息的畅通和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应急预案实施应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实施效果,并进行改进。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完善和修订第二十二条应急预案的完善和修订应利用实践中的教训和经验,不断提高预案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应急预案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加强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应急预案的编制(一)编制原则1. 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2. 结合实际,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3. 突出重点,确保关键环节;4. 综合协调,形成合力。
(二)编制内容1. 应急预案的基本情况;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3. 应急响应程序及措施;4. 应急物资和装备保障;5. 应急培训和演练;6. 应急信息报告和发布;7. 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废止。
四、应急预案的评审(一)评审原则1. 依法依规;2. 科学合理;3. 公开透明;4. 严谨规范。
(二)评审内容1. 应急预案的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是否明确;3. 应急响应程序及措施是否科学合理;4. 应急物资和装备保障是否充分;5. 应急培训和演练是否到位;6. 应急信息报告和发布是否及时。
五、应急预案的发布和备案(一)发布1. 应急预案经评审合格后,由组织单位发布;2. 应急预案发布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二)备案1. 应急预案发布后,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 备案内容包括应急预案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发布单位等。
六、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一)培训1. 应急预案的培训对象包括应急组织成员、相关工作人员和群众;2. 培训内容应包括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应急物资和装备的使用等。
(二)演练1. 应急预案的演练应定期进行,确保应急组织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熟悉应急程序和措施;2. 演练内容应包括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应急恢复等。
七、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废止(一)修订1. 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存在问题或不足,应及时修订;2. 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发布和备案。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管理,提高应急响应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制定应急预案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应急预案是指为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所制定的预先确定的组织措施、工作流程和工作程序。
第四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管理要坚持科学规范、统一标准、依法依规、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要依据突发事件的类型、规模和地域特点等进行定制,确保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六条应急预案的编制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负责。
第七条应急预案编制的基本程序包括信息收集、风险评估、方案设计、预案草案的起草、论证和修改,最终形成正式预案。
第八条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组织架构、分工职责、应急资源配置、信息报告和处置流程等内容。
第九条应急预案要设定合理的预警指标和预警级别,以及相应的响应措施。
第十条应急预案的编制要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与应急救援演练相结合,不断完善预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十二条应急预案的实施由应急管理部门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的实施要做到科学规划、精确调度、高效协同、快速响应。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的实施要及时、准确地把握突发事件的发展动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的实施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配合,实现资源的共享和优化利用。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实施要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和协调,做好舆情处置工作。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管理第十七条应急预案的管理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管理。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包括预案的存档、备份、更新、修订和下发等工作。
第十九条应急预案的管理要定期开展评估和演练,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完善。
第二十条应急预案的管理要加强与其他管理体系的衔接,实现资源的有机整合和高效调度。
应急预案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制定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方案。
第四条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编制符合以下要求的应急预案:(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二)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三)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应急物资和装备、应急响应程序、应急演练和评估等内容。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以下类别:(一)综合应急预案:针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性工作方案;(二)专项应急预案:针对特定类型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工作方案;(三)现场处置方案:针对具体事故现场处置的应急措施。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与备案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确保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条评审合格的应急预案,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批准,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备案机关对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修订。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与监督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纳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的评估制度,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一、总则(一)目的为了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特制定本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内部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演练、评估和管理等工作。
(三)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始终将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加强日常风险管理和监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将突发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控制在基层。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单位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建立健全快速响应机制,加强部门之间、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二、应急预案的分类与分级(一)分类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原因和涉及的范围等因素,将应急预案分为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类、社会安全事件类等四大类。
(二)分级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应急预案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三、应急预案的制定(一)制定主体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工作。
(二)制定程序1、风险评估。
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风险识别、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的类型、等级和可能造成的影响。
2、明确应急处置流程。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应急处置的目标、原则和流程,包括事件的报告、响应、处置、恢复等环节。
3、确定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明确应急指挥机构、各应急救援小组的组成和职责,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序进行。
4、制定应急保障措施。
包括应急物资、设备、人员、资金等方面的保障措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编写应急预案文本。
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写应急预案文本,确保内容完整、准确、清晰。
(三)应急预案的内容1、总则。
应急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为应对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损失,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四)科学决策,规范运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审批第四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三)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四)明确应急组织、职责、程序和保障措施。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一)组织编制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应急预案编制计划;(二)编制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调研、评估、论证等工作;(三)编制单位根据调研、评估、论证结果,编制应急预案初稿;(四)编制单位将应急预案初稿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五)编制单位根据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六)编制单位将修改后的应急预案报送审批。
第六条应急预案的审批程序:(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将应急预案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二)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应急预案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三)审批通过的应急预案应当予以公布。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实施与演练第七条应急预案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严格执行应急预案;(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应急职责;(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演练:(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二)应急预案演练应当结合实际,注重实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三)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当进行总结评估,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应急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国应急事件应对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高效地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事件,是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可能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应急事件应对工作中的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评估和修订。
第四条应急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应对;(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快速反应,协同配合;(四)依法行政,科学决策;(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应急预案体系第五条应急预案体系由以下部分组成:(一)国家总体应急预案;(二)专项应急预案;(三)部门应急预案;(四)地方应急预案;(五)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急预案。
第六条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应当明确应急事件的分类、应急指挥体系、应急响应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专项应急预案应当针对特定类型的应急事件,明确应急响应措施、救援力量、物资保障、信息报告等。
第八条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针对本行业或领域的应急事件应对措施。
第九条地方应急预案应当结合地方实际,明确地方应急指挥体系、应急响应措施、救援力量等。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应急响应程序、救援力量、物资保障等。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第十一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组织调研,确定编制依据;(二)明确编制目标,制定编制方案;(三)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初稿;(四)专家评审,修改完善;(五)批准发布,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明确应急指挥机构,落实责任人;(二)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三)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确保物资供应;(四)加强信息报送,确保信息畅通;(五)强化应急宣传,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全文

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是指为应对突发事件或事故灾难,预先制定的组织指挥、应急资源调配、应急行动程序和措施等。
第三条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应当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全国应急救援预案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救援预案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明确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职责分工、应急资源配置;(五)制定具体的应急行动程序和措施,明确应急响应级别和条件;(六)适应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应急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预案名称、适用范围和应急目标;(二)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分工、联系方式;(三)应急资源配置,包括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场所等;(四)应急响应级别和条件,包括预警、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等;(五)应急行动程序和措施,包括事故灾难的预警、报警、救援、疏散、安置等;(六)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内容。
第七条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应当充分调查研究,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确保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三章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和发布第八条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九条评审应急救援预案的专家应当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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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科学和规范化管理,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深圳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深圳市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案定义】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区范围内区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适用范围】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印发、备案、公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省、市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原则】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统筹规划】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组织指导本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第二章分类和内容第六条【预案分类】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预案构成种类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实际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及时完善。
第七条【管理主体】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区政府及其部门或派出机构、市直部门驻区单位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一)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管理、指挥协调辖区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总体制度安排。
区总体应急预案由区政府制定并管理;(二)区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
区专项应急预案由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牵头部门负责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三)区部门应急预案,是区直、驻区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区部门应急预案由区直、驻区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
(四)街道办事处按照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实际,编制街道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五)以区政府、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名义印发的其他应急预案,按照区级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管理。
第八条【各类型政府预案特点】不同类型、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应急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
区总体应急预案,侧重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部门及负责人的职责和任务。
区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分级标准、信息报送、分级响应及应急处置措施、信息公开、应急队伍物资装备保障及调动程序、涉及部门(单位)和街道职责等内容,重点规范区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
街道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送、人员疏散撤离和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街道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送、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送、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应急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应急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突发事件情境下的应急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第九条【单位和基层组织预案特点】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
根据实际需要,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送、预警响应、应急响应和善后处置、人员疏散撤离和临时安置、调用或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送和先期处置特点。
以下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一)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二)轨道交通、铁路、客运等交通运营单位;(三)学校、医院、商场、宾馆、大中型企业、大型超市、幼托机构、养老机构、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四)建筑施工单位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品、病源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五)供(排)水、发(供)电、供油、供气、通信、广播电视、防汛、余泥渣土受纳场、垃圾填埋场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六)其他人员密集的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七)其他容易发生人员伤亡或可能影响城市安全运行的单位。
第十条【大型企业集团预案】大型企业集团可以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国际、国内惯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一条【预案延伸-现场工作方案】区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应急预案,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制定现场处置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景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第十二条【预案延伸-操作手册与处置卡】区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结合本辖区、本领域、本单位的具体情况,针对预案中涉及的重点核心岗位编制操作手册或处置卡。
内容排版应当简明实用,便于随身携带或形成数字化预案使用。
内容可包括但不限于:(一)本辖区、本领域、本单位风险隐患清单;(二)应急处置重点工作事项及优先顺序;(三)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四)重要应急相关人员姓名和联络电话;第十三条【应急响应及解除】对应急预案中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界定分级响应措施、如何解除应急响应等,由预案编制单位根据上位预案规定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预案编制第十四条【预案体系】区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全面识别、系统评估本辖区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明确主要、次生、衍生突发事件和应急保障工作范畴,制定区政府及其部门的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和完善。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驻区企事业单位根据相关标准规范、上级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企业应急预案体系,报区政府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风险评估及资源调查】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风险评估。
针对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治理隐患,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措施。
应急资源调查。
全面调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处置措施提供依据。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第十六条【编制组织】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成立预案编制工作小组。
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本着多方参与的原则,吸收应急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可成立风险分析评估组、专家咨询组等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编制要求】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总体要求:(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体现“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方针;(三)加强相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的衔接;(四)符合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适应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五)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应对措施具体,操作性强;(六)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简洁规范,通俗易懂;(七)有涉密内容的,应当标注密级,严格按照保密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编制内容】预案编制内容可参考《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深圳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深圳市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和相应上位预案,应急预案编制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送和共享、先期处置、应急响应、指挥与协调、处置措施、信息发布、应急结束等;(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社会救助、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六)应急保障,包括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经费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人员防护保障、通信和信息保障、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应急避难场所保障、科技支撑、气象服务保障、法制保障等;(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传教育、培训、责任与奖惩;(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九)附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包括工作流程图、应急处置卡、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应急集群通信方式、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危险源分布图、重点防护目标分布图、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九条【编制程序和权利保障】区政府及其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专家咨询或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
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有关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涉及限制公众自由或与公众权利密切相关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布征求意见稿、召开座谈会、进行民意调查等适当方式向社会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预案编制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预案评审】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街道总体应急预案起草完成后,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应急预案草案进行评审论证,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第四章审批、备案和公布第二十一条【审批印发】区总体应急预案应当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区政府名义印发。
区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报送区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