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学与教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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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学与教师职业道德
第一章教育法学与教育法制
一、教育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1、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2、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具体而言,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可分为以下三个层面:
(1)本质层面,即研究教育法律的本质、表现形式及其产生与发展的规律。
(2)实践层面,即研究教育法律的制定、适用和遵守,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等实际运用方面的问题。
(3)理论层面,即研究教育法律的观念、学说和原理,教育法律现象与经济和社会进步的关系等理论问题。
二、教育法学的特征。
答:教育法学的性质决定了它具有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和综合性等基本特征。
1、教育法学的时代性,是指教育法学及时反映了现代商品经济和现代科技的进步。
2、教育法学的边缘性,是指在教育法学领域法学和教育学两者相互支持、相互渗透。
3、教育法学的社会性,是指教育法学具有广泛的社会应用性。
4、教育法学的综合性,是指在教育法中,法学、教育学、心理学、行政学、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哲学等多学科相互融会贯通。
三、试述教育行政与依法治教的关系(论述)
答:(一)依法治教的核心在于教育行政的法制化、规范化。
(1)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各项活动的进行以法定的职权作为必要的前提,即严格按照法定的职权开展活动,而不能有任何超越职权或任何滥用职权的行为。
(2)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的各项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3)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主体的责、权、利紧密联系,特别是要求教育行政主体切实承担起各种教育行政责任。
(二)教育行政的革新促使依法治教持续发展
(1)以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的教育体制改革,科学合理地划分了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机关的权限,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限,从而带来了教育行政的革新。
(2)教育行政管理队伍的素质不断提高,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也未
依法治教的发展提供了动力。
(3)教育行政领域内的教育行政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行政司法乃至教育行政法制监督等各个阶段的完善,直接成为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选择、判断知识要点
(1)教育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具有法学与教育学边缘性质的法学分支学科,最初形成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西德、美国和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2)教育法的特征: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和综合性等基本特征。(3)现代教育立法萌芽于16世纪至17世纪的欧洲。
(4)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
(5)教育行政是指国家事务的决策、组织和调控等活动过程,以执行国家意志,即通常所说的国家教育行政管理。依法治教的核心在于教育行政的法制化、规范化,教育行政的革新又促使依法治教持续发展。
第二章教育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含义和基本原则
答:(一)教育法制,从静态意义上讲,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总称;从动态意义上讲,则是指贯穿教育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
个阶段的法制运作过程,体现了依法治教、法制教育的司法精神和原则。
(二)教育法制建设的原则
(1)社会主义原则
(2)机会均等原则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4)程序法制原则
(5)责任教育原则
二、国外教育法的发展及其趋势(论述)
答:在目前以科技和人才为核心的综合国力竞争日益激烈的新背景下,国外教育法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
(1)教育立法权出现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趋势。
(2)教育法调整的范围日益扩大,教育法规增多。
(3)教育法的调整手段和方法不断改进。
(4)注重有关教育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
(5)教育法制监督体系日趋严密。
三、选择、判断知识要点
比较正式意义上的国外教育法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
第三章教育法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教育法
答:教育法是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又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
二、教育法渊源及其种类
答:教育法渊源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效力层次和法律地位的教育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渊源的种类
(一)制定法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5)法律解释
(6)特别行政区的教育法规
(7)国际条例
(二)非制定法
(1)判例法
(2)学理
三、教育法的作用和特征(论述)
答:教育法的特征:教育法除了具有阶级性等法的一般特征之外,还有自身的不同于其他法律体系组成部分的特点。
(一)教育法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法
(二)教育法的国家主导性
(三)教育法的政策导向性
(四)教育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五)教育法是行为法与组织法的结合
教育法的作用:对于教育法的作用,我国按照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和内容不同分为教育法的规范作用和教育法的社会作用。教育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联系紧密,但又有一定的区别。教育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教育法作为行为规则而直接作用于法律主体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教育法的社会作用则是指教育法作为社会调节手段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
1、教育法的规范作用
根据教育法对不同行为的不同影响,可以将教育法的规范作用分为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和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