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2)-贷款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及其限制
金融机构贷款规章制度

金融机构贷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促进金融机构合规经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诚实信用、风险控制、审慎经营。
第三条金融机构开展贷款业务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增强风险意识,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贷款管理水平。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体系,明确贷款审批程序,规范贷款业务操作。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战略风险控制,保证贷款业务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贷款业务,不得擅自调整贷款利率、收取费用,不得为违法、违规经营者提供贷款支持。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款违约处置机制,及时催收逾期贷款,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规范运用金融工具进行贷款风险管理,避免操纵市场。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贷款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职责,完善监督检查机制。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及时公布贷款业务信息,增强透明度。
第二章贷款审批与授信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因素,严格审查贷款申请,确保贷款项目合规合理。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资信评估制度,明确贷款审批程序和授权层级,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对不同类型的贷款项目按照风险大小分级管理,制定相应授信政策。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的授信额度管理制度,根据客户信用情况、还款能力和担保能力等因素确定授信额度。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客户的贷款用途监督,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与客户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措施等条款,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及时调整授信额度和担保方式,减少不良贷款风险。
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一、贷款的概念和种类(一)贷款的概念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处于债权人的地位,在定期或随时应偿还本息的条件下,将货币资金(现金或现金请求权)贷给他人的一种资产业务。
另外,贷款一词也常指贷款人向借款人贷放的贷币资金。
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以存款等负债业务集中起来的货币资金,绝大多数都通过贷款用于社会再生产。
因此,依法管理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规范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对于支持社会经济的发展,提高金融机构的自身经济效益,保障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信贷管理体制的改革,一直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其间,许多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先后对金融机构开展贷款业务作了规定,借款合同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
我国关于贷款管理和借款合同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1)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3)1985年2月28日国务院发布《借款合同条例》;(4)1995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
(二)贷款的种类根据常用的几种标准,可以将贷款作如下分类:1.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贷款人(受托人)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
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银行发放的贷款。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2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根据风险管理实际需要,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九条个人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
第十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二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的存款和贷款的法律制

商业银行的存款和贷款的法律制在现代经济体系中,商业银行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们作为金融中介,连接着资金的提供者(存款人)和需求者(贷款人),促进了资金的有效配置和经济的发展。
然而,为了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保护存款人和贷款人的合法权益,商业银行的存款和贷款业务受到一系列严格的法律制度的约束和规范。
存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基础业务之一。
当我们把钱存入银行时,就与银行建立了一种存款合同关系。
法律对这种关系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定。
首先,在存款利率方面,商业银行必须遵守国家的利率政策。
国家会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货币政策的需要,对存款利率进行调控。
银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来吸引或拒绝存款,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这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稳定。
其次,存款的安全性是法律关注的重点。
商业银行有义务保障存款人的资金安全。
为此,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合规审查机制等。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存款保险制度。
一旦银行出现经营风险导致无法兑付存款,存款保险机构会在一定限额内对存款人进行赔付,这为存款人的资金提供了一道重要的防线。
另外,对于存款人的隐私保护也有明确的法律要求。
银行必须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随意泄露存款人的个人信息和账户情况。
否则,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究。
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另一项重要业务。
在发放贷款时,银行需要遵循一系列法律规定和程序。
在贷款对象的选择上,银行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要综合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因素。
法律禁止银行向不具备还款能力或贷款用途不合法的对象发放贷款。
这有助于防止不良贷款的产生,降低银行的风险。
在贷款利率方面,同样受到法律的约束。
银行的贷款利率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定价。
过高的利率可能被认定为高利贷,是违法的。
同时,贷款合同的签订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应当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8.29•【文号】主席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第四章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第五章财务会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接管和终止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四章商业银行(1)

古代租赁 实物租赁,以土地、房屋为主;没有
固定的契约,信用形式。
传统租赁 现代租赁
仍是实物租赁,但以机器设备、交通 工具为主;开始采用契约方式。
融资和融物的结合,以融资为主。
现代租赁 现代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是以融 资为主要目的的租赁活动,也称融资租赁
租赁目的:设备投资; 满期权利:停租、续租、留购; 租赁期限:租期较长,中途不能解约; 权利义务:租赁期内,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
(2)定期存款:指存款客户与银行事先商定存款期限并以此
获得一定利息的存款。
特点: (1)期限固定
(2)持有者获得较高利息收入,期限越长利率越高
(3)不能转让,但可质押
(3)储蓄存款:居民个人和家庭为获取利息收益而存入银行
的款项
特点:(1)客户主要是居民个人和家庭,也包括一些非盈
利性组织
(2)存折或存单形式,卡存
我国的银行理财业务
在业务迅猛发展的同时,银行理财业务 风险也日益显现,“零收益”、甚至“负收 益”现象频出,
09年到期的银行理财产品中近4成年化 收益不敌1年期存款利率。其中,亏损超10% 的有14款,“零收益”或亏损在10%以下的 共计147款。
(三)信托业务 P87 (四)租赁业务
租赁业务的发展
由联邦或州授权成立的银行
全业务营业所
特殊服务设施
ATM机
零售店终端
方便窗口
第一节 商业银行及其组织形式
2.分支行制
可以在总行以外,普遍设立分支机构,分支 银行的各项业务统一遵照总行的指示办理。
优点: ■ 规模巨大,易取得规模效益; ■ 分支机构多,分布广,便于业务拓展,降低风险; ■ 可以实行专业化,提高工作效率; ■ 分支行之间的资金调拨也十分方便; ■ 易于采用先进的计算机设备,开展金融创新。
商业银行的法律制度

〔6〕新建工程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 益与工程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 家规定的投资工程的资本金比例。
第十八页,共八十三页。
3、委托人
委托人包括结算业务客户和委托银行办 理其他(qítā)业务的客户。 4、寄托人 寄托人是指将物件交给银行保管并支付报 酬的银行客户。
2、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
3、股份形式的商业银行 4、城乡合作(hézuò)银行
第四页,共八十三页。
〔三〕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jīgòu)
1、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2、董事会
3、监事会
4、经理〔行长〕
第五页,共八十三页。
东南大学远程教育(yuǎn
chénɡ jiào yù)
银行法学
第11讲
主讲(zhǔjiǎng)老师:李 华
〔2〕抵押物的流动性 〔3〕抵押物的价值评估
〔4〕抵押物的变现价值
〔5〕抵押率
第五十一页,共八十三页。
东南大学远程教育(yuǎn
chén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jiào yù)
银行法学
第17 讲
主讲(zhǔjiǎng)老师:李 华
第五十二页,共八十三页。
五、贷款的管理
〔一〕贷款管理责任制 1、行长负责制
2、审贷别离制
(yuǎn chénɡ jiào yù)
银行法学
第12讲
主讲(zhǔjiǎng)老师:李 华
第十二页,共八十三页。
第二节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法律关系 一、银行帐户和银行客户
〔一〕银行帐户 1、概念 银行帐户是指客户为办理存款、贷款和 结算(jiésuàn)业务而在银行开立的登记手续证 明。 包括:根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 临时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
贷款法律制度

(1)借款合同。贷款人所有贷出的款项均应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至少应当包括借款种类、借款用途、借款 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基本内容,还应当详细列出借款人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 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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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贷款流程
贷款流程
贷款申请及审批。
(1)贷款申请。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应当包括 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基本内容。
(2)信用评估。贷款人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的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济效益和发展 前景等评估项目,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
贷款人
(1)贷款人的资格,《贷款通则》第21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银监会颁 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2)贷款人的主要权利:
①贷款人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信资料,供判断贷款风险之用;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 不贷,以及贷款的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贷款法律制度
各种旨在调节贷款关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总称
01 贷款介绍
03 贷款流程
目录
02 贷款主体
基本信息
贷款法律制度是各种旨在调节贷款关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总称。贷款法律制度通过规定贷款主体、贷款 流程和监管机构等有关方面进行一系列的成文规定,以达到调节信贷关系、增进经济交往和最终促进经济活动有 序发展之目的。
②贷款人在贷款前和贷款期限里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活动,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条件从借款人 的账户中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无须在划收款项前与借款人协商和办理其他配合还款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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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经济法(中级)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知识点: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2)-贷款人的资
格、权利义务及其限制
● 详细描述:
资格贷款人是指经批准设立的具有
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权利(1)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
关的资料; (2)根据借款人
的条件,有权决定贷与不贷、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3)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在
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
容作出承诺。
(4)依合同约
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
金和利息。
(5)借款人未能
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
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
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
借款。
(6)有权对借款人的
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
,贷款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
合同约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
的措施。
(8)贷款人有权拒
绝借款合同约定以外的附加条
件。
义务(1)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种
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
提供咨询。
(2)应当公开贷
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
的条件。
(3)审议借款人的
借款申请,与借款人约定明确
、合法的贷款用途,并及时答
复贷与不贷。
短期贷款的答复
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长期贷款
的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国
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按
照合同约定对借款人借款使用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
借款人账户、资产、财务状况
等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情
况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在对个人贷款时,贷款人
应建立贷款面谈制度。
(7)个人贷款资金应釆用贷款
人受托支付方式 (8)在实现
抵押权、质权时,必须采取合
法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9)对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
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
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
的监控。
【相关考点】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例题:
1.个人独资企业业主王某因业务开展急需资金,拟向商业银行贷款;考虑到
限制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2)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但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3)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但可以发放担保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应与非关系人的条件相同。
此处“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4)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①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借款人资质和条件的;②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③建设项目贷款按国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④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贷款按照国家规定应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的;⑤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未清偿或落实贷款人原有贷款债务的;⑥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未经借款授权的;⑦国家明确规定不得贷款的。
(5)自营贷款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6)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7)贷款人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其配偶刘某是甲商业银行在当地分支机构的信贷员,遂向该分支机构申请贷款。
根据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分支机构可以向王某发放信用贷款
B.该分支机构可以向王某发放担保贷款
C.该分支机构不得向王某发放贷款
D.该分支机构可以采用内部优惠利率向王某发放贷款
正确答案:B
解析: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2.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的,属于贷款人不得对其发放贷款的是()。
A.借款人为生产国家鼓励产品的
B.借款人实行合并时,已清偿完贷款人原有贷款债务
C.借款人为分支机构且未经借款授权
D.借款人从事建设项目的贷款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了有关部门的批准
正确答案:C
解析: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1)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借款人资质和条件的;(2)生产、经营或投资围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3)建设项目贷款按国家规定应钱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4)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贷款按照国家规定应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的;(5)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未清偿或落实贷款人原有贷款债务的;(6)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未经借款授权的
;(7)国家明确规定不得贷款的。
3.《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这里所说的“关系人”不包括()。
A.商业银行董事
B.商业银行管理人员所投资的公司
C.与该银行有结算业务的客户
D.商业银行信贷人员的近亲属
正确答案:C
解析:此处“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4.下列选项中符合《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的有( )。
A.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一般应提供担保
B.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应遵循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C.商业银行对关系人不能发放任何贷款
D.商业银行可以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正确答案:A,B,D
解析: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但可以发放担保贷款。
5.商业银行可以向符合发放信用贷款条件的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但发放信用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解析:
(1)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2)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