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操作规程完整
结算操作规程

公司结算业务操作规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为企业集团成员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建有资金统一结算操作系统,为了规范统一结算业务,有效实施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提供安全、快捷、有效的金融服务。
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资金统一结算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办法》的要求,资金统一结算采取“收支两条线,多渠道收款,单渠道付款”的结算模式。
第二条公司建立统一结算系统,及企业通过网络系统联接,本公司再及指定的合作银行联接,建立以本公司为资金枢纽的资金结算系统。
第三条凡在本公司开户的企业均可通过网上银行金融服务系统或柜面办理结算业务。
第四条公司暂定合作银行为等银行,并分别在各行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本公司同A\B行采取银企直联的联接方式,同*银行采取网上银行的联接方式。
集团所属企业根据自己的需要在合作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和一般结算账户,其中一般结算账户仅作为收入账户,采取零余额管理。
第五条公司办理统一结算严格遵守下列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三)公司不垫款。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办理结算业务相关的各类重要物品的管理。
(一)操作员密钥。
操作员密钥应妥善保管,每月更换密码,人离机应退至初始画面并将操作员密钥收起,营业终了要入库保管;(二)印章。
主要包括业务公章、转讫章、受理凭证专用章、收妥抵用章(一次、二次);使用时按《支付结算办法》要求签章,营业中暂时离柜时做到人离章锁,营业终了要入库保管。
第七条开立账户。
集团所属企业在提交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同时在本公司领取“开户申请书”,并按开户申请书的内容要求如实填写,经本公司审查同意后,为开户企业开立内部结算账户。
经批准开户的企业,需填制盖有及企业全称一致的财务专用章和法人或授权代理人私章作为企业在本公司的预留印鉴,并注明账户启用日期。
集团货币资金结算业务操作流程范例

224 货币资金结算业务操作流程1.目的:加强对货币资金结算业务的管理,规范货币资金结算业务的操作手续, 确保资金及各类有价票据安全。
2.适用范围:适用于市分公司及所属单位货币资金结算业务的管理和控制。
3.工作流程:纳财务部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省公司帐户管理要求,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在相关银行开立银行账号。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购买财务部出所需的结算凭证,进行登记并妥纳善保管。
保证各种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印章及各种结算凭证的安全和完好,严防出现差错、丢失、被盗和损毁。
财务部出根据国家现金管理、银行支付纳结算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需要存、取现金,办理各项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收支的结算。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冀联财务[2009]78 号》)空白支票领用登记簿《票据法》《银行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理》《商业汇票结算法》流程责任部门/岗位流程说明相关文件/记录根据核算会计编制的收付款凭会计收付款财务部出证办理收付业务,办理完毕在会凭证纳计凭证、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付讫早。
财务部核算会计及时进行银行往来业务的对账银行对账单处理,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存款余额妥善保管银行对账单和余额调节表,按时清理未达账项。
超过 1个月的未达帐项要查明并写出原因,附在余额调节表后。
调节表财务部出每日清点核对库存现金,适时纳清理核对库存有价证券和结算票据,保证重要凭证和现金的安全。
保证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帐一致财务部报审核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表会计额调节表。
财务部复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银行对账单核会计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会计档案操作流程》。
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 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整体资金优势,提高资金效率,降低资金成本,防范资金风险,规范结算业务会计核算,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 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负责对集团公司各企业的资金进行统一管理,结算中心的资金管理通过在财务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系统进行。
第二章结算中心宗旨及职能第四条结算中心宗旨:盘活存量资金,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资金沉淀,发挥资金规模效益,降低资金成本,优化集团公司融资结构,为集团公司经营和发展服务。
第五条结算中心职能(一)负责对集团公司各企业资金统一进行结算与管理;(二)负责拟定集团公司现金流量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三)负责资金日常调度和收支结算工作;(四)负责各企业新开账户的审核和批准;(五)负责结算中心的会计核算和制度建设;(六)负责拟定存量资金的运作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七)负责构建集团公司网上银行系统,统一设置集团公司系统帐户体系;(八)负责向各企业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确保资金安全;(九)负责构建资金流信息监控报告系统,监控各企业资金使用方向,实时提供资金流转情况,分析资金收支存在问题;十)负责资金结算的其他职能第三章结算中心管理第六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借鉴商业银行的管理经验和手段,努力做到内部管理的科学性和严密性,建立高效、有序、规范的内部运行机制。
第七条结算中心资金日常调度和运用,在集团公司资金领导小组授权范围内实施。
第八条企业在结算中心存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企业向结算中心借款,利率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第九条结算中心岗位设置(一)资金结算岗位:负责归集各企业资金,在批准的资金预算范围内录入拨付资金指令,整理银行单据,并与银行帐户核对无误。
(二)资金审核岗位:负责审核拨付资金录入指令是否符合批准的资金预算,审核付款,审核资金归集清单并与银行帐户系统核对无误,与结算中心台帐核对无误。
企业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制度

企业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依據公司章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制度制定。
第二條本制度所称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是指公司管理资金结算活动的专门机构。
第三條结算中心负责公司内外的资金结算活动,统筹安排各项资金结算工作。
第四條结算中心除需严格执行本制度外,还要遵守公司的其他管理规定和要求。
如果结算中心制定的有关制度与公司的其他管理规定、要求相抵触的,以公司的规定和要求为准。
第五條结算中心应设置健全的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依法合规,有效降低资金运营风险。
第六條结算中心在资金结算活动中,应当加强对公司各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跟单位沟通解决,不能解决的需上报高一级主管部门。
第七條结算中心应当依据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资金需求合理制定资金计划,确保公司资金能够流动性合理、适应公司经营需要。
第八條结算中心应当利用先进的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对公司资金进行科学管理,确保资金结算活动的高效、准确和安全。
第九條结算中心应当落实优质、高效、诚信、廉洁的服务理念,为公司内外部客户提供优质的资金结算服务。
第十條结算中心应当注重培养员工素质,加强员工教育和管理,全面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條结算中心设主任一名,分管副主任一名,内勤、外勤、信息化、风险管理四个部门,各部门职责具体登记在职责表上,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二條结算中心实行总干事负责制,主任对结算中心的工作负总责,副主任协助主任处理好日常工作。
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表对各自工作负责。
第十三條结算中心必须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内审岗位,使内部审计得以顺利进行。
第十四條结算中心可以设置专业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岗位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结算中心应当建立并维护各项规章制度的档案,加强规章制度法制宣传教育,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第十六條结算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调查研究机制,积极搜集资金结算、风险管理和信息化等方面的相关信息资料,为结算中心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公司结算中心资金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结算中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合规地运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结算中心职责1. 负责公司内部资金的结算、调拨和监控;2. 负责公司对外支付、收款业务的办理;3. 负责公司银行账户的管理和监督;4. 负责公司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5. 负责公司资金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
三、资金管理制度1. 资金预算管理(1)公司结算中心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各部门需求,编制年度资金预算;(2)各部门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及时调整预算,确保资金使用合理;(3)结算中心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预算执行到位。
2. 资金结算管理(1)结算中心负责公司内部各部门、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结算;(2)结算中心根据公司业务需求,合理安排资金结算方式,确保结算及时、准确;(3)结算中心对结算业务进行审核,确保结算合规。
3. 银行账户管理(1)结算中心负责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2)结算中心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确保账户使用合规;(3)结算中心对银行账户资金进行监控,防止资金流失。
4. 资金调拨管理(1)结算中心根据公司业务需求,合理调配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率;(2)结算中心对资金调拨进行审批,确保调拨合规;(3)结算中心对资金调拨进行监督,防止资金违规使用。
5. 资金风险管理(1)结算中心建立健全资金风险管理体系,确保资金安全;(2)结算中心对资金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监控,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3)结算中心定期对资金风险进行评估,确保风险可控。
四、资金审批制度1. 资金支付审批(1)公司内部各部门、各子公司申请资金支付,需提交资金支付申请;(2)结算中心对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确保支付合规;(3)结算中心将审核后的资金支付申请提交给相关负责人审批。
2. 资金调拨审批(1)结算中心根据公司业务需求,提出资金调拨申请;(2)结算中心将资金调拨申请提交给相关负责人审批;(3)相关负责人审批通过后,结算中心进行资金调拨。
财务结算操作规程

财务结算操作规程一、引言财务结算是指组织内部或组织与外部单位之间进行资金交收、会计核算和帐务处理的一系列操作。
为了规范和统一财务结算流程,提高财务管理效率,特制定本《财务结算操作规程》。
二、结算主体及权限1. 结算主体本公司的财务结算主体为财务部,财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内部和外部结算事务的管理。
2. 结算权限2.1 财务部有权决定公司内部经费的支出和收入;2.2 财务部有权根据公司与外部单位的合同约定进行资金结算。
三、结算流程1. 资金结算流程1.1 发起结算1.1.1 内部结算:各部门根据经费需求向财务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支出或收入依据。
1.1.2 外部结算:根据合同约定,财务部根据对方单位的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情况,通过系统向对方单位发起结算申请。
1.2 结算审批1.2.1 内部结算:财务部对各部门的结算申请进行审批,并确保相关支出或收入依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1.2.2 外部结算:财务部核实对方单位的结算要求,与对方单位协商解决争议,并决定最终的结算金额。
1.3 结算支付1.3.1 内部结算:财务部根据批准的结算申请,按时向相应部门支付款项或从相应部门收取款项。
1.3.2 外部结算:财务部根据对方单位的结算要求,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对方单位支付应付款项或收取应收款项。
1.4 结算记账1.4.1 内部结算:财务部按照公司会计准则将结算款项进行会计核算和帐务处理。
1.4.2 外部结算:财务部按照公司会计准则将结算款项进行会计核算和帐务处理,并及时更新与对方单位的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记录。
1.5 结算确认1.5.1 内部结算:财务部负责与相关部门进行核对,确保付款或收款的准确性,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1.5.2 外部结算:财务部负责与对方单位进行核对,确保结算金额和账务记录的一致性,并及时反馈给对方单位。
2. 会计核算与帐务处理流程2.1 会计核算2.1.1 根据结算记账情况,财务部负责对各项财务事项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集团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办法

(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的资金管理体制,强化资金收支监管,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促进集团整体管理水平和管理效果的提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及所有二级以下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银行存款和应收票据。
本办法所称银行存款,是指在银行帐户内的人民币存款。
本办法所称银行帐户,是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和一般存款帐户。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机制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资金结算中心(简称“结算中心”,下同),承办集团公司集中资金的具体收支结算和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资金集中管理工作。
结算中心是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的内设机构,在资本运营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结算中心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提出集团公司集中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审定后,负责组织实施;2、及时监控所属企业的资金流动情况,特别是资金的流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3、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查集团公司内部借款事项,认真评估内部借款的安全性,规避风险;4、检查、指导、监督所属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5、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保证资金集中管理业务的有序开展;6、审查、汇总资金收支预算,准确预测集团公司总体资金需求,及时提出筹资或还款意见;7、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不再建立资金结算中心。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及分公司财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1、落实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2、编制资金收支预算,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3、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内部资金管理工作秩序;4、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八条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集中管理资金收支和全面监控资金收支两个方面。
“资金集中管理收支”是指,企业的资金收入和支出均通过集团结算中心统一归集和拨付。
集团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集团资金管理办法1.总则1.1 目的:为了建立统一的资金管理体系,充分地发挥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规模优势,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财务成本,特制定《***集团资金收支结算管理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控股或管理的集团及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及各级子公司”)。
1.3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银行存款和银行承兑汇票、国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等各类支付手段。
本办法所称账户:是指在银行开立的所有基本账户及一般账户(含本、外币账户)。
2.管理模式2.1 集团财务中心设置资金结算中心(简称“集团结算中心”,下同),承办集团公司资金的具体收支结算和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资金集中管理工作。
集团结算中心为财务中心内设机构,在财务中心的直接领导下按以下原则开展工作。
2.1.1 经营性收支执行以收定支的原则:即①集团及各级子公司经营性支出额度根据经营性收入给予核定②集团及各级子公司付款结算方式、时段分布需与收款结算方式、时段相匹配③当经营性收支倒挂时所属公司财务部必须至少提前30天预见到,并必须在实际用款的20天之前向集团总部申请调整资金需求(附件一“资金计划调整审批单”)④具体各级子公司经营性收支控制措施由集团财务中心结合各级子公司经营特征与各级子公司协调,确认后执行。
2.1.2 各企业对自己的资金拥有所有权,这种权利不因资金存放地点的变化而改变,也不受任何单位的侵犯。
保持相对独立,各企业仍是独立的法人体,不因资金的集中运营而影响其独立性。
2.1.3 资金有偿存借和使用:集团与各级子公司之间的资金调度,均按照有偿占用的原则支付存借款利息和费用,集团财务中心应在符合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制定当年资金拆借利率。
2.1.4 保证安全、操作方便的原则:为提高效率各级子公司负责人不参与内部资金调度审批,集团结算中心根据需要直接负责资金调度工作(流程见附件二),集团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允许直接进行资金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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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结算中心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实业公司创新提升式发展的需要,贯彻实业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要求,以创新的观念和方式做好实业公司的资金运营管理工作,达到发挥实业公司资金规模优势,提高实业公司的整体资信和资金运作能力;盘活实业公司沉淀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和提升实业公司的资金运营管理水平,促进实业公司资金运营功能的不断完善;提高实业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实现实业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特制定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操作规程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采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建立实业公司资金结算的运作管理平台,规实业公司资金运作的初步程序,明确实业公司资金结算的基本运作方式。
并通过模拟商业银行职能,充分发挥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作为部银行的功能和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及其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分中心的部资金结算管理和资金结算操作规程。
第二章术语第四条资金结算中心和资金结算分中心:资金结算中心是指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是实业公司设置的集团资金结算的运营管理机构,并将通过集团融筹资、资金结算、调剂和运作管理及协调等逐步发展成为实业公司的财务公司。
资金结算中心是实业公司的部银行,是实业公司的部独立核算单位,经营收益和风险由实业公司承担。
资金结算分中心是指进入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资金运营网络的成员单位。
以实业公司子公司、实业公司等法人单位作为分中心成员单位,实业公司财资部代表实业公司总部、各分支机构等非法人经营单位作为分中心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资金结算分中心设成独立的运营部门,也可以在财资部部设置从事资金运营的专职岗位,负责本单位及下属经营单位和机构的资金集中结算管理和资金运营工作。
第五条资金运营网络系统:是指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及所属单位在资金运营管理中,所采用的财务管理软件系统和银行网络系统等实施实业公司资金归集支付等资金运营活动的网络的统称。
第六条资金结算:是指资金结算中心成员单位资金往来及对外收付资金等资金和票据清算结算业务,而不是经营项目的收入支出结算。
第七条存款:是指资金结算中心或资金结算分中心在各银行的存款和各资金结算分中心在资金结算中心的存款。
存款的方式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第八条资金归集:是指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及分中心和所属单位之间的资金上划和下划支付业务。
第九条借款:是指资金结算中心或分中心从各银行和金融机构取得的直接借款,或资金结算中心与各资金结算分中心之间的部资金借款。
第十条利率:是指资金结算中心和各资金结算分中心之间的部存贷款利率。
原则上参照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的相应利率,并在国家有关政策允许的围上下浮动,力争做到对存贷方均有利。
第十一条账户:是指实业公司总部和各资金结算分中心在资金结算中心指定的银行开立的账户和资金结算分中心在资金结算中心开设的账户。
主要包括专用收款账户、基本(付款)账户、结算(付款)账户等。
第十二条票据:主要是指以下两类:1、资金结算中心与各资金结算分中心使用的业务结算票据,包括银行结算票据及回单或资金结算中心部结算票据及回单两部分。
2、资金结算中心和资金结算分中心自开或收到的银行和商业承兑汇票。
第三章资金结算中心的组织机构和管理第十三条资金结算中心将模拟商业银行的方式运作,其机构和人员将随着业务的发展逐步建立健全和调整。
第十四条为了规运作,减少资金运营风险,资金结算中心部应建立风险评估和信贷审核机制并配置相应的岗位和人员。
第十五条资金借贷和重大资金运营事项,均应经风险评估和信贷审核审议通过后才能办理。
第十六条在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的资金运营网络中,实业公司财资部作为一个分中心,负责审批实业公司总部非法人资金的支付。
资金结算中心存量资金的安排和借贷平衡等日常资金运营业务由资金结算中心自行运营管理。
第四章资金结算管理的原则第十七条资金权属不变:各企业对自己的资金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
这种权利不因资金存放地点的变化而改变,也不受任何单位的侵犯。
第十八条保持相对独立:各企业仍是独立的法人体,不因资金结算中心的运营而影响其对项目的收入结算和资金运作的独立性。
第十九条有偿存借和使用: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之间的存借款,均应按照有偿占用的原则支付存借款利息和费用。
资金结算中心应在符合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给予分中心利率和费率优惠。
第二十条互惠互利,借贷双赢: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在资金运营过程中,必须兼顾双方利益。
通过利率部优惠浮动,提供优质服务,节约财务费用,保证借贷双方有利。
第二十一条保证安全,操作方便:资金结算中心采用成熟的商业银行结算系统及资金管理软件,选用先进的设备,保证资金结算的“安全、快捷、方便、准确”,提高资金周转效率,保障实业公司资金运营网络系统安全高效运转。
第二十二条稳步过渡、逐渐完善:资金结算工作将根据实业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建立规的财务公司为目标,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方针,先局部试点,然后全面推广,逐步推进。
第五章资金结算管理的主要容第二十三条存款资金的查询业务: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可在授权围通过资金运营网络系统随时查询下属单位的银行存款余额情况和支付情况,准确的掌握资金的运营和流动状况。
第二十四条货币资金上划业务: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可通过资金运营网络系统定期将账户的超限额资金逐级上划至资金结算中心或分中心在银行的账户,实现对银行账户余额的自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在资金分中心有存款的单位和在资金结算中心有存款的分中心,可随时通过资金运营网络系统向资金结算中心或资金结算分中心提出拨付款申请,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可通过该网络系统立即支付,资金一般在两个小时之即可到达。
第二十六条票据业务:根据票据业务的性质不同分为以下两部分:1. 资金中心负责制定资金结算中心与分中心等部业务使用的部票据格式。
在通过资金运营网络系统处理各类资金运营业务时,必须采用资金结算中心统一制定的各类部票据格式。
2. 对资金中心及分中心开出和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管理,包括登记、贴现、背书、抵押、托收、再贴现等业务和账务处理,并在减少费用支出的原则下,合理调配和使用各种承兑汇票。
第二十七条存款业务:资金分中心在资金结算中心账面的资金余额,各分中心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存款的方式和时间,资金结算中心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支付相应的存款利息。
资金结算中心保证各资金分中心的存款安全,并为存款单位,各资金分中心可随时自由存取该存款。
第二十八条授信及借款业务:1. 资金结算中心应与各结算合作银行协商各类综合授信额度与优惠费率,在增加实业公司融资规模的同时,降低实业公司的整体融资成本和财务费用。
该授信额度的使用,可采取根据分中心需要划分给分中心直接借款,或资金结算中心向银行贷款给分中心使用的方式操作。
各资金分中心在不违反实业公司资金结算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也应从支持经营业务发展出发,做好各自的融资和授信工作,以满足本单位项目开发和经营在财务方面的需要。
2. 各资金分中心因生产经营急需可向资金结算中心提出流动资金借款申请,经资金结算中心对风险评估和贷款审核通过后,可通过拨付相应的银行贷款授信额度或融通部资金借款等方式给予借款。
3. 对资金结算中心的借款,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签署借款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分中心应支付的借款利息,对于部融资借款的利息应优惠于外部金融机构贷款。
4. 为保证资金结算中心存量资金的安全,资金结算中心应制定授信和借款运作管理细则。
每年对各分子公司进行部信用等级评价和借款限额的审核,每笔借款都应经资金结算中心的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核通过,同时应落实相应的还款安排和保证。
第二十九条资金结算中心不能直接用分中心的存款和资金结算中心的存量资金进行投资,不能向实业公司各分子公司以外的单位提供借款。
第三十条实业公司在资金结算中心职责中已明确的或实业公司交办的,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它资金运营管理工作。
第六章开户办法第三十一条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根据历史开户情况,选择实力雄厚、结算便利、服务一流的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经人民银行批准后与其签署集中结算协议。
结算中心统一对各分子公司编制代码,各分子公司在填写结算凭证和通知往来分子公司付款时,应在统一的银行账号后附上本单位代码。
第三十二条各分子公司必须在结算中心开设账户。
各分子公司向实业公司提交开户申请、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法人代码复印件,原则上每个各分子公司只开设一个结算账户,不得另设其他账户。
第三十三条结算中心各分子公司的所有资金往来统一经过结算中心开设的结算户,即所有各分子公司在银行的账号相同,但户名不同。
各分子公司资金结算由实业公司结算中心集中办理,资金分账管理,各分子公司之间资金不随便拆借,如有需求参照实业公司关于资金拆借的相关规定。
各分子公司除了按实业公司规定留存的备用现金以外,所有货币资金都必须存入银行,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一切收付款项,除制度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部分以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三十四条结算中心根据各分子公司情况,为各分子公司设定一个备用金存折。
该账户有少量零星现金存入,只付不收,余额不足时由结算中心拨付。
第七章资金结算的运作方式第三十五条由资金结算中心和结算合作银行签署银行结算网络使用协议,购买适合资金结算中心需要的资金运营管理软件,依托先进的商业银行结算网络系统和安全、可靠、高效的资金结算管理软硬件,建立起实业公司资金运营网络系统,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在授权围,通过该资金运营网络系统对所属单位的资金实施查询和其他运营管理活动。
第三十六条资金的归集和拨付采取分级分步的方式运作。
在集团围构建两级资金结算运营体系,资金结算中心和资金分中心利用集团资金运营网络系统,从对存量资金的适时查询开始,逐步过渡到定期归集和拨付下属单位的资金,从而实现整个集团资金的集中结算运营管理,达到用活集团存量资金和沉淀资金,提高集团现金流实力的目的。
第三十七条资金分中心资金不足需借用资金时,需先向资金结算中心提出借款申请,资金结算中心通过必要的审核程序后,与资金分中心签署借款协议,按借款协议规定办理担保或授信额度拨付手续。
第八章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第三十八条在和银行签署有关协议时,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应考虑法律诉讼问题,尽量规避诉讼带来的资金风险。
第三十九条结算中心只受理保管符合票据法规定,票据要素齐全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合格承兑汇票将退回各分子公司。
由其自行与汇款单位解决。
第四十条资金中心及各下属资金分中心进行资金结算业务时,必须坚持专人密码操作、权限设定原则,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十一条分子公司所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交资金结算中心集中管理,各分子公司调付承兑汇票,需填制部付款通知书(分子公司之间的支付由付款单位填制部转账支票)到资金结算中心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