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列解析)“待认证进项税额”与“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运用!(老会计经验)
全方位详解—新收入准则建筑施工单位会计核算(附案例解析)

全⽅位详解—新收⼊准则建筑施⼯单位会计核算(附案例解析)摘要:我国还有不少施⼯单位尚未使⽤新准则的,那么新准则发⽣了哪些变化,当新收⼊准则取代《企业会计准则15号-建筑合同》后,⼜该如何核算?之前已经分享过新准则中使⽤权资产的税务与会计核算,下⾯就来说说新准则中关于施⼯单位的收⼊以及成本核算。
新收⼊准则下建筑施⼯单位收⼊成本核算主要包括六个⽅⾯:⼀、成本归集。
“⼯程施⼯”科⽬被“合同履约成本”科⽬所替代,为⽅便核算,建筑业企业可在后者下设“⼯程施⼯—合同成本”(合同成本下⾯再设置施⼯直接费⽤科⽬和间接费分摊)和“⼯程施⼯—间接费⽤”(间接费下⾯再设置项⽬部管理费⽤科⽬明细),需注意“⼯程施⼯—间接费⽤”每⽉末结转⾄“合同成本—间接费⽤分摊”,“⼯程施⼯—间接费⽤”⽉末⽆余额。
⼆、成本确认。
“⼯程结算”科⽬被“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所替代,贷⽅发⽣额表⽰已经完成且被发包⽅认可的⼯程量。
三、转销减值。
“存货跌价准备”被“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所替代。
四、计提减值。
根据履约进度确认收⼊和成本时,分别⾃“合同结算—收⼊结转”科⽬借⽅和“合同履约成本”科⽬贷⽅结转。
这⼀点完全不同于原建造合同准则下“⼯程施⼯”和“⼯程结算”科⽬。
五、收⼊确认。
“⼯程施⼯—合同⽑利”科⽬取消,相应内容直接进⼊利润表。
六、竣⼯计价。
业主⽅⽀付的预付款项,不再通过“预收账款”科⽬核算,⼀律计⼊“合同负债”科⽬。
新准则具体的会计核算如下:1.会计科⽬调整1.1增设“合同履约成本—⼯程施⼯—合同成本”科⽬(按照⼯程项⽬核算),核算原“⼯程施⼯—合同成本”科⽬核算内容。
1.2增设“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科⽬,删除“⼯程施⼯、合同⽑利”。
合同结算科⽬余额为借⽅的项⽬,调整到“合同资产—⼯程款(已完⼯未结算)”科⽬;合同结算科⽬余额为贷⽅的项⽬,调整到“合同负债—已结算未完⼯”科⽬。
【重点补充】“合同结算”:本科⽬核算同⼀合同下属于在某⼀时段内履⾏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
重要政策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一、「应交税费」科目设置及变化点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三个二级科目:「预缴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取消一个二级科目「增值税检查调整」(原因不明)。
至此,「应交税费」下属与增值税有关的二级明细科目由原来的五个增加到七个,涂黄为新增。
各明细科目核算内容如下:「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解读:将预缴税款通过新设的二级科目而不是通过「已交税金」专栏核算,可保证「已交税金」专栏只核算本月缴纳本月的税金。
本科目平常只有借方数,只在预缴税款且取得完税凭证后记录,月末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无余额。
「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或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货物等已入账,但由于尚未收到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解读:以上两个明细科目,主要是为了满足价税分离的需要,解决会计确认成本费用、收入利得时间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差异,其作用相当于笔者曾提出的「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科目。
「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除核算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外,主要用来核算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财务税务培训案例分析与解答

财务税务培训案例分析与解答案例一:企业增值税申报不合规一家生产型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由于财务人员的疏忽,将部分不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
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了这一问题,要求企业补缴相应的税款及滞纳金。
分析: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可以将购买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但并非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进行抵扣,如用于非生产经营活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解答:企业应认真核对增值税进项税额,确保所有抵扣项目符合法规要求。
对于已申报不合规的进项税额,应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补缴应缴税款及滞纳金,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汇算清缴错误一名个体工商户在汇算清缴时,误将子女的教育费用纳入了扣除项目,导致多报了应纳税所得额。
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要求其补缴多缴的税款。
分析: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合理的费用,包括生产经营所需的费用和家庭生活所需的费用。
但家庭生活费用并非全部可以扣除,如子女教育费用,只有符合相关条件的才能纳入扣除。
解答:个体工商户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仔细核对各项扣除项目,确保符合法规要求。
对于已多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补缴应缴税款。
案例三:企业亏损弥补不符合规定一家企业因经营不善,连续几年出现亏损。
在弥补亏损时,企业将部分非经营性支出计入了弥补亏损范围内。
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时,要求企业调整弥补亏损范围,补缴相应的税款。
分析: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亏损的弥补应仅限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亏损。
非经营性支出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解答:企业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亏损弥补。
对于已将非经营性支出纳入弥补亏损范围的企业,应及时调整,补缴应缴税款。
(文章大约前30%的内容,后续还有其他案例分析与解答,请期待后续内容。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颁布单位:财政部文号:财会[2016]22号颁布时间:2016-12-03实施时间:2016-1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其中: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及纠错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及纠错2016年12月3号,财政部印发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今天我们就针对这个规定进行讲解和优化。
本文仅针对一般纳税人的科目设置及账务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科目的设置里面就存在一个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沟通问题,导致了这个规定刚出来就存在部分条款作废的情况。
下面就逐一讨论。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其中: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采购业务中,如果取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发票,如果你当月认证了借:相关成本科目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应付账款如果当月没有认证(这种情况比较少,除了少数被税局要求推迟认证提前纳税)借:相关成本科目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贷:应付账款如果取得不能抵扣的进项税发票(指的发票是专票,只是因为用途导致不能抵扣),在计入进项税的同时,还需要做同样的进项税转出借:相关成本科目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应付账款借:相关成本科目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不要出现直接把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对应的增值税专票不认证,因为这个会被税务局作为风险点,下次或许查的就是你。
所以老老实实的做进项税认证,同时做进项税额转出。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这个科目是以前没有的,比较特别,主要针对于差额征收的情形。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读书笔记2——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读书笔记 2——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二、账务处理
(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 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当月已认 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 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 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 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 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 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思成笔记:这边(一)“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和(二)中“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 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同一个事情,两种表述方式,是不是两个老师 起草的(⊙﹏⊙)b~~~…… (一)的主语有问题,红字发票应该是企业自 己开具的,囧…… 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 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 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 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提示:已计提营业税)
待认证进项税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反映

证监会会计部《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中对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导致的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应该如何列报进行了分析,此案例分析虽可能不带有法律效力,但是其依据均出自会计准则,因此个人认为值得借鉴,以下是其内容:案例10.2A公司为上市公司。
2011年A公司因扩建生产线而购买了大量机器设备,为此支付了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5000万元,其中13000万元未能在当年实现抵扣,而需要留待以后年度继续抵扣。
根据A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其在2012年度实现的销售收入预计为1.5亿元,由此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约为2550万元。
2011年12月31日,A公司的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导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日出现借方余额。
在编制2011年度财务报表时,A公司将该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直接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作为负债进行列报。
问题: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导致的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应该如何列报?案例解析: 在本案例中,应该从以下两个层面分析该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的列报:第一,应该以借方余额列示为负债(应交税费)还是重分类列示为资产。
对于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如何列报,企业会计准则并未给出非常具体的指引,因此在实务当中也一直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附录,“应交税费”科目用于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而该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此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三十一章,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应当根据“应交税费总”账科目的余额填列,因此,无论“应交税费”科目的期末余额是借方还是贷方,都直接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报。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给出的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已经不再符合负债的定义,而是符合资产的定义,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重分类为一项资产,而不应当作为负债项目的抵减项进行列报。
进项税额转出8种情形(含案例)及账务处理大全【精心整编最新会计实务】

会计处理如下: 2016年 5 月,抵扣进项税额和转入待抵扣的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3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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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8000 2017年 7 月,可以抵扣 6.8万元时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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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列解析)“待认证进项税额”与“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
科目的运用!
案例一:待认证进项税额
某一般纳税人公司2016年11月份采购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但是暂时不想认证抵扣,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1)11月份购进的分录
借:原材料 100000元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7000元
贷:应付账款 117000元
(2)以后月份认证抵扣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元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7000元
案例二:待抵扣进项税额
某一般纳税人公司2016年7月份购买办公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
(1)认证当月的分录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 1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