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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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的27种情况

新税法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的27种情况

新税法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的27种情况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一般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新开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受理审批期间除外)购进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4.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普通发票(购进农产品除外)不允许计提抵扣进项税。

5.一般纳税人在认定批准的月份(新开业批准为一般纳税人的除外)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6.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交叉稽核比对没有返回比对结果或比对不符时,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7.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取得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比对不符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8.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未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认证不符或虽认证通过但未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9.购进免税货物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向国有粮食企业购进免税粮食除外),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10.取得汇总开具的专用发票,没有同时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相应《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11.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没有按规定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12.取得票物不符或非防伪税控比对项目不符、不全(如非汇总填开运费发票的“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不全等等)的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13.取得货物运输发票只允许对运费、建设基金计提进项税额,未分别注明运费、建设基金和装卸费、保险费或其他杂费的,其货物运输发票不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

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三种情形

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三种情形

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三种情形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购买其他企业销售的商品或者接受其他企业提供的服务时,应缴纳的增值税,可以通过抵扣进项税额来减少自己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三种情形主要包括:一般抵扣、差额抵扣和退税。

一、一般抵扣一般抵扣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时候,可以将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所应纳税额进行抵扣。

若企业购进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用于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则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若购进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用于非销售或非劳务,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抵扣的计算方法为:抵扣数额=销售额×抵扣率-不得抵扣项目抵扣率是指各个行业特定商品和劳务销售额与销售额总额之间的比例,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来确定。

不得抵扣项目包括购进或接受的用于非销售商品或提供非劳务的项目,以及购进或接受的涉及不得抵扣的其他项目。

一般抵扣是最常见的抵扣方式,适用于绝大多数企业。

二、差额抵扣差额抵扣是指企业购进商品或接受服务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大于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所应纳税额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将多余的进项税额差额抵扣至下期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如果差额抵扣后仍有剩余,则可以继续抵扣至未来的期间,直到抵扣完毕或不再符合抵扣条件。

差额抵扣的计算方法为:差额抵扣数额=承征税额-可抵扣数额其中,承征税额是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应纳税额,可抵扣数额是指购进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退税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退还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例如,企业停业、注销、清算等,无法继续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还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退还进项税额需要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并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申请和办理。

总之,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企业在购进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可以通过抵扣进项税额来减少自己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一般抵扣、差额抵扣和退税是常见的抵扣方式。

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五种情形

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五种情形

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五种情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了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本期我们从这个热点展开,总结最新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五种情形。

一、取得了不符合规定的抵扣凭证现阶段,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有哪些?各是如何抵扣税款的?(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需要认证或通过勾选确认方式抵扣票面税额;(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要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桥、闸通行费发票:1.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2.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率。

4.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桥、闸通行费以通行费发票为抵扣凭证,计算抵扣增值税。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四)完税凭证: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二、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序号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文件依据1 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 销售免税货物,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农产品可开)国税发[2006]156号3 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国税发[2006]156号4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国税函[2009]90号5 纳税人销售旧货国税函[2009]90号6 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7 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项税不能抵扣的原因包括

进项税不能抵扣的原因包括

进项税不能抵扣的原因包括进项税不能抵扣的原因包括:1、属于增值税暂⾏条例列举的不能抵扣的情形;2、取得发票不符合规定;3、超越抵扣规定的时限;4、抵扣⼿续不符合规定。

下⾯分别说明:(⼀)《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第⼗条规定,下列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购进固定资产;2、⽤于⾮应税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3、⽤于免税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4、⽤于集体福利或个⼈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5、⾮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6、⾮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费;(⼆)《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规定:纳税⼈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根据《增值税专⽤发票使⽤规定》,购进应税项⽬有下列情况之⼀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1、未按规定取得专⽤发票。

2、未按规定保管专⽤发票。

3、销售⽅开具的专⽤发票不符合该规定第五条第(⼀)⾄(九)项和第(⼗⼀)项的要求。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般纳税⼈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84号)规定:⼀般纳税⼈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不得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规定: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六)增值税⼀般纳税⼈在2004年3⽉1⽇以后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部内容,对填写内容不全的不得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七)根据国税发[2003]120号规定:纳税⼈取得的2003年10⽉31⽇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开票之⽇起90天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的税务及会计处理(一)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3)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4)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5)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6)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的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8)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发生(1)、(2)、(8)这三种情况的,应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列入货物或固定资产的成本。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上述(3)、(4)、(5)、(6)、(7)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抵减。

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实际成本=进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实际成本×征税时该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不予抵扣项目的账务处理对于按规定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账务处理上采用不同的方法:(1)购入货物时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

增值税中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解析

增值税中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解析

增值税中"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解析《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中对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以列举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主要规定为:“(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对于第(1)项中“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较好理解,而对“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规定与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容易混淆,难以理解;对于第(2)、(3)项中“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规定难以准确把握和运用。

一、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视同销售”的理解由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这两项行为往往易与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货物”中的相关行为混淆,并产生疑问:为何这些行为在“视同销售货物”中应当计算销项税额,而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却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为便于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现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结合征收增值税的目的,用图示法和举例法进行分析说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为“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对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有五项,具体包括:“(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进项税14种情形不得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14种情形不得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14种情形不得抵扣(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
(三)简易计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四种情形
(四)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六种变化
(五)涉嫌违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发生的非正常损失
(七)已抵扣进项税的不动产改变用途(八)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九)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无法划分
(十)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
(十一)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十二)与贷款直接相关的融资费用
(十三)营改增试点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十四)销售房地产项目采用差额征税方式允许扣减的款项。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及原因分析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及原因分析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及原因分析一、增值税及进项抵扣的概念要了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事项,首先要了解增值税的本质。

通俗理解,增值税就是在增值环节针对增值的部分按照相应的增值税率征收的税费。

简化计算逻辑,应纳增值税=销售收入*税率(销项税)-采购成本*税率(进项税),此处的销售和采购必须发生在一个业务链条上。

举例,花费113元购买材料A,其中100元是原材料A的采购成本,13元是增值税,供应商收到113元,其中100元属于供应商,另外13元要上缴税务局。

原材料加工成商品B,实现销售收款226元,其中200元是属于销售方,其余26元属于增值税应当上交税务局。

但是这里存在的问题,原材料A已经负担13元增值税,若按照26元交税,则A存在重复交税,因此要将13元进项税扣除,也就是针对增值环节征收税费,从而引出进项税抵扣的规定。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均规定了进项税不可抵扣的情形,本文列举了财税通知的条款如下:“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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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
(1)一般规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企业购进的生活用品为个人消费品。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⑤上述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2)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
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4)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5)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7)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其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恢复征税后收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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