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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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办法人们生活在一个需要各种各样的设施和设备来保障生产和生活的世界中。

然而,安全意识低下、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仍然存在,在一些情况下会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为了确保生产环境的安全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各行业都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有一整套的规范和标准,下面将对这些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论述和探讨。

一、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目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目的是为了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事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防范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调查的重点是要找出导致事故的根本原因,而不仅仅是处理表面上的问题。

这需要从多个角度综合考虑,包括技术、管理、人为因素等各个方面。

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程序1. 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现场勘查是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第一步,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步。

在勘查现场时,必须确保现场的安全,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

同时,应该收集和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照片、录像、记录等,并对现场进行详细的勘查和测算。

2. 调查记录编写在调查记录中,必须详细记录相关事故的基本信息,如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受伤人员情况等。

同时,还需要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详细描述,并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

调查记录应该具备真实、客观、详细的特点,以提供有力的依据和证据。

3. 专家论证某些复杂的安全生产事故可能需要邀请专家进行论证和分析。

专家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从专业的角度给出更为准确和深入的意见。

对于事故调查中出现的一些关键问题,专家论证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4. 调查报告编写在调查报告中,应当对事故的原因、过程、影响和教训进行全面的论述。

报告应该包括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

为了提高调查报告的可信度和说服力,报告的编写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要求进行。

三、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困难与挑战1. 证据的收集与保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过程中,证据收集和保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以及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事业部及其它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适用于军工产品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第三条根据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者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2人死亡,或者1,9人重伤,或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或者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方法、过程、处理措施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方法、过程、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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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与处理办法

事故调查与处理办法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二)对经济损失巨大,实施处理较为复杂的,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具体承办。经济赔偿项目和数额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确定。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除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外,由组织该起事故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的方式为警告及罚款或者警告、暂停相应资格或者取消资格和罚款。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依法严肃追究特种设备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惩罚和教育责任者本人、促使有关人员提高责任心,保证有关法律、法规得到遵守,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这是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宣布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条例》第六十三条也明确指出: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这就意味着任何特种设备事故的责任人都必须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
生产、使用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导致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这里的“人员”是指一切因事故而伤亡的人,既包括生产、使用单位的作业人员,也包括事故中伤亡的其他公民。“他人”则是指生产、使用单位以外的人,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最新版)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最新版)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最新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生产一线负责、部门协调、上下联动”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类处理。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坚持“法律、事实、证据、责任”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科学、公正、及时处理。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第五条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发生了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即将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上一级管理单位;其他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本单位管理权限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通知上一级管理单位和事故当事人。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即将组织调查处理,核实事故情况,了解事故影响,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救援伤员和隔离危(wei)险区域,并按照本条例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七条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制定应急预案,组织事故调查和调查报告的审查、评估事故影响、研究报告处理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处理情况。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应当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依法采集证据,深究事故原因。

对于重大以上事故,应当及时礼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协助调查。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当包括对事故现场的勘查、对事故影响范围的调查、对事故当事人的问询、对证据的采集、对事故成因的分析和对责任的认定。

第十条调查工作完成后,应当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反映事故的原因和影响,并依法给出责任主体和相关建议。

第十一条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考虑事故造成的后果和责任主体的情况,分别给出相应的处置意见。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发生在国内境内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以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治理为辅的原则,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公正、客观、实事求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主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作用。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明确事故报告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八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按照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第九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地点、时间、经过和原因;(二)事故对人民群众、环境和社会产生的影响;(三)事故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和保护措施;(四)事故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影响。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附件是指配套的附属文件或材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如下:(一)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级分明、责任明确的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指依法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执法的机构。

.....第四十五条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一)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应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工作,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合作,及时补充和修正信息。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分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明确职责,妥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受伤员工得到及时治疗和处理,并让分公司其他员工从事故中受到教育,通过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整改措施落实到位,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最大限度的保障分公司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及事故调查结果,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分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事故定义及分级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各单位(市公司各部门及各县分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4个等级。

省公司内部将一般事故分解为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四级事故4个等级:(注: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六条事故等级不清的,按以下方式进行判定:一是按受伤情况判定,具体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及《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二是按直接经济损失判定标准,具体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第三章事故报告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逐级上报至分公司安委办。

分公司安委办根据相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先以电话方式简要报告事故情况,并于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填写《生产安全事故初始报告单》(附件1),以书面报告分公司安委办。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初始报告单》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已经采取的措施;(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1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 年X 月X 日封面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一、安全事故要严格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本单位员工伤亡事故报告与处理规定》及集团本单位、本单位、项目经理部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做好事故调查处理与统计报告工作。

二、一般性安全事故由安质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结案,一般性的安全事故的处理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查原因),员工与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受教育),事故隐患不整顿、整治不放过(排隐患),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处理责任人)。

三、发生重伤事故,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应立刻组成事故调查组,并立刻用快速方式于2小时内报告到本单位安质部,中铁二十局内邓高速公路N0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筹备组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同时会同本单位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报送结案材料。

四、发生亡人及以上事故,应当立刻报告本单位安质部、劳人部、工会及中铁二十局国道324线昆石公路宜良城区升级改造段项目经理部筹备组等部门,由本单位有关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2五、发生人员重伤及伤亡事故后,现场人员首先抢救伤员,同时保护好现场并报告安质部,因抢救伤员与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须做出标志,详细相关的记录与绘制现场图。

六、事故调查统计、报告是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赋予安监部门与安监人员的职权,事故现场人员应实事求是提供事故发生的原因与经过,任何人不得阻碍与干涉事故的调查。

七、一般性安全事故处理按项目部有关规定处理,重伤、亡人事故按本单位有关部门处理。

八、未尽事宜按项目部《安全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某某单位(人)202X年X月X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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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72304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Measures for Investigation and Handling of Security Incident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安全事故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处理规定》及集团公司、公司、项目经理部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报告工作。

二、一般性安全事故由安质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结案,一般性的安全事故的处理本着“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查原因),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受教育),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排隐患),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处理责任人)。

三、发生重伤事故,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应立即组成事故调查组,并立即用快速方式于2小时内报告到公司安质部,中铁二十局内邓高速公路N0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筹备组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同时会同公司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
查处理,并及时报送结案材料。

四、发生亡人及以上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司安质部、劳人部、工会及中铁二十局国道324线昆石公路宜良城区升级改造段项目经理部筹备组等部门,由公司有关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五、发生人员重伤及伤亡事故后,现场人员首先抢救伤员,同时保护好现场并报告安质部,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和绘制现场图。

六、事故调查统计、报告是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赋予安监部门和安监人员的职权,事故现场人员应实事求是提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任何人不得阻碍和干涉事故的调查。

七、一般性安全事故处理按项目部有关规定处理,重伤、亡人事故按公司有关部门处理。

八、未尽事宜按项目部《安全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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