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国家 助学金管理办法
2011-2012国家助学金中期重新评定有关细则

土木与交通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文件土木学办〔2011〕22号关于2011-2012学年国家助学金中期重新评定有关细则的说明分团委、学生会及全院各班级: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生工作处关于我校2011-2012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定的通知》安排,2011年10月学院进行了本学年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共计评选出国家助学金742人。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助学金每学年分两次发放,即每学年上下学期各发放一次。
为了发挥国家助学金的激励、促进和助学作用,真正落实国家政策,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研究,决定对本学年已获得国家助学金同学资格进行中期重新评定,凡未达到细则任一条款,将取消该同学下学期国家助学金资格,学院进行重新评定。
具体细则如下:一、评定对象2011-2012学年我院所有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二、具体细则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凡符合以下细则的任一条款,下学期资助资格将自动取消。
1、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考试不及格学生(考试不包括补考和重修);2、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学生;3、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受到学院纪律处分学生;4、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受到学校《学生工作信息周报》通报学生;5、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受到学院《学生信息周报》通报两次(含两次)学生;6、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受到学院《辅导员考勤学生上课情况汇总表》通报,通报次数达到两次(含两次)以上学生;7、未经学校允许,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同学,一经辅导员查实,取消资格;8、履行职责不积极,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分团委、学生会成员,一经查实,取消资格;9、履行党员义务不积极,给支部活动带来重大影响的党员,一经查实,取消资格;10、以欺骗等手段获取助学金或未正确使用助学金,在同学中造成较大影响同学,一经查实,取消资格。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华北电力大学文件华电校研…2014‟7号关于印发《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校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方案》(华电校研[201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经学校研究,特制定《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2014年6月23日华北电力大学校长办公室2014年6月23日印发附件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从2014年秋季入学研究生起,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方案》(华电校研[201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我校学制内全日制研究生(不包括经特别说明的研究生教育项目招收的研究生)适用本办法。
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办法由学校MBA中心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并报学校备案。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校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和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立,奖励和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二章奖励等级和标准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奖励等级和标准。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分等级,实现全覆盖,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8000元(根据我校实际,攻读我校博士学位的本校教职工奖励标准为全额学费)。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奖励等级和标准。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三等,奖励标准和比例为:一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比例为40%;二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比例为40%;三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比例为20%。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评定一次。
国家奖助学金使用计划五条

国家奖助学金使用计划五条国家奖助学金使用计划五条是指国家为了鼓励优秀学生的学习成果和综合素质,提供的奖学金发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定和要求的目的是确保奖学金资金的合理使用,及时支持和帮助那些有需要且有潜力的学生。
下面将一步一步回答国家奖助学金使用计划五条的相关问题。
第一条:奖学金使用方向应以学业为重国家奖助学金的首要目的是奖励学业优秀的学生,因此,使用方向应以学业为重。
这意味着学生在使用奖学金时应优先考虑用于学习相关的领域,如购买教材、参加学术会议、报名参加学习提升的培训等。
此外,也可以适当支持学生选择参加学术科研项目或购买必要的实验材料。
第二条:奖学金可以用于生活费国家奖助学金也可以用于学生的生活费,但应合理使用。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较好的,可以适度减少生活费的申请,以便将更多的奖学金用于学习上。
而家庭经济状况相对困难的学生,可以适当增加生活费的申请。
然而,无论是哪种情况,使用生活费奖学金时都应尽量避免过度消费和奢侈浪费。
第三条:奖学金不能用于投资、消费和非法用途为了保证奖学金的使用合法合规,国家明确规定奖学金不能用于投资、消费和非法用途。
这意味着学生不应将奖学金用于购买股票、基金或其他投资项目,也不应将奖学金用于消费奢侈品或其他非必要物品。
此外,奖学金也不得用于任何非法活动,如、购买违禁品等。
第四条:奖学金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国家对奖学金的使用时间也有明确规定,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奖学金,否则将被视为放弃。
如果在规定时间内学生无法合理使用奖学金,可以依据规定的流程申请延期使用,但需要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证明材料。
这样可以保证奖学金的及时与有效使用,同时也预防不当使用和滥用奖学金的情况。
第五条:奖学金使用应报备和监督最后,国家要求学校和学生对奖学金使用进行报备和监督,确保奖学金的使用情况得以公开透明。
学生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学校提交奖学金使用计划,并定期向学校报告奖学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学校则应建立科学的监督机制,对奖学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华北电力大学文件华电校研…2014‟12号关于印发《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校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引导和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研究,促进研究生培养全面发展,根据《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方案》(华电校研[201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经研究,特制定《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年10月10日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全面发展,学校设立研究生优秀奖学金。
根据《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方案》(华电校研[2014]5号),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在校正式注册取得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博士新生,可按硕士研究生身份参评)均可申请参评研究生优秀奖学金。
第三条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审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原则,确保质量。
第二章优秀奖学金设置第四条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包括:校长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优秀博士奖学金、社会奖学金和学术“创优”奖学金等。
其中:校长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优秀博士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用于奖励学制内全日制研究生;学术“创优”奖学金用于奖励延长学制的优秀博士研究生。
1、校长奖学金。
校长奖学金是校内最高级别的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科研成果突出或在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研究生。
奖励名额3-5名,奖励标准为在享受其它奖励基础上,每人奖励1万元。
2、国家奖学金。
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名额由教育部下达,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人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2万元。
3、优秀博士奖学金。
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科研创新表现突出的二年级及以上博士研究生。
获奖比例只设上限,不设下限,最高不超过参评学生的20%,奖励标准为每人5000元。
研究生导师津贴发放实施办法 精品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研究生导师津贴发放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落实我院人才发展规划,努力使我院成为高素质水利水电科技人才的培养基地,根据我院现行研究生培养模式,经院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明确导师职责,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全面提高我院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二、津贴标准博士生导师 300元/月.生副导师 100元/月.生硕士生导师 200元/月.生副导师 100元/月.生(硕士生原则上不设副导师,如确有需要应报院审批。
)三、发放范围1、每年度由院确定公布的招生计划中,已录取新生的导师(副导师);2、确定新生录取名单后,有关培养单位申请调整并报院批准的导师(副导师);3、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有关培养单位确实因论文工作需要,申请增加并报院批准的担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导师(副导师);4、正式受聘担任我院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院外专家;5、在研究生培养期间,若因某种原因申请不再继续担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导师(副导师),经培养单位报院批准后,不再享受导师(副导师)津贴。
四、发放期限1、导师(副导师)津贴发放期限一律按我院现行的研究生学制(博士3年、硕士2.5年)办理,即自新生入学当月起,至研究生学制期满止;2、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调整及增加的导师(副导师);其津贴发放期限为自院批准当月起,至研究生学制期满止;3、研究生学习期限超过规定学制,在延长学习期间,其导师(副导师)不再享受津贴。
五、发放办法1、工资关系在院内的导师(副导师)津贴,由研究生部根据院批准的已担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导师(副导师)名单,按津贴发放标准,报院人事处核定,并在工资中发放;2、工资关系在院外的导师(副导师)津贴由研究生部每季度按津贴发放标准制表,报院财资处统一领取现金发放。
六、经费来源1、院内导师(副导师)津贴,其经费来源全部从院非营利增量专项项目基金安排;2、院外导师(副导师)津贴,其经费来源全部由导师的课题经费支付。
国家研究生助学金

国家研究生助学金国家研究生助学金是国家为了扶持优秀的研究生而设立的一种奖励制度。
通过资助学费、生活费和科研经费等方式,鼓励研究生积极投入科学研究和学术探索,提高学术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国家的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
下面将从助学金的申请条件、申请流程、资助标准和专项资助等方面进行分析和介绍。
一、申请条件1、研究生要求获得学位前,应当在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企事业单位攻读全日制研究生学位。
央地财政共同支持的院校优先,专项资助项目另有规定的除外。
2、成绩要求(1)绩点要求:申请二年级(含)及以下在读学生须整个学年平均绩点3.30(含)以上,申请三年级(含)及以上在读学生须整个学年平均绩点3.50(含)以上。
二、申请流程1、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在网上填写申请表,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生证、成绩单、论文发表证明、科研经历证明、推荐信等。
2、经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后,将推荐名单报学校申请人事处审定。
3、学校人事处审核通过并公示,公示期至少5天。
4、待公示期结束后,学校人事处提交审核通过的名单,并按程序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助学金。
5、国家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资助金额直接拨入学生个人银行账户,或学校统一收取后发放。
三、资助标准1、资助对象:在读全日制研究生。
(1)生活费:按月发放生活费,一般在600-3000元之间,按地区和家庭经济情况分阶段设定标准。
(2)学费:资助学费最高限额为5400元/学年。
(3)科研经费:根据学科和实际需要,适当设立科研经费,不超过生活费标准的50%,发放前需经过学校教研室审核。
四、专项资助除了普通的国家研究生助学金外,还有针对特定领域和资助对象的专项资助项目。
1、“博士研究生学术新秀计划”:对在学术成果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博士研究生进行资助,最高年度资助额度为20万元。
2、“全国工程硕士课程研究生培养计划”:主要资助工程领域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资助标准不少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简介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简介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原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坐落在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黄河之滨的郑州市,是水利部与河南省共建、以河南省管理为主的高校,是河南省重点支持建设的骨干高校之一。
学校是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高校,是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是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和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
是“金砖国家网络大学”中方高校牵头单位。
目前学校已发展成为一所以水利电力为特色,工科为主干,理、工、农、经、管、文、法、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大学。
学校创建于1951年,其前身是北京水利水电学院,1969年学校迁至河北省,先后在岳城水库和邯郸市办学,1978年更名为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并在原北京校址成立了研究生部。
1990年学校迁至河南省郑州市办学。
2000年起,实行水利部与河南省共建、以河南省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2021年更名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学校现有水利学院、地球科学与工程、测绘与地理信息学院、材料学院、土木与交通学院、电力学院、机械学院、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管理与经济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建筑学院、信息工程学院、物理与电子学院、外国语学院、法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国际教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艺术与设计学院、体育教学部、乌拉尔学院、人文艺术教育中心、工程训练中心等23个教学单位;设有64个全日制本科专业,现有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31000余人。
学校1981年获得国家首批硕士学位授予权,目前共有水利工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机械工程、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控制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土木工程、农业工程、数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软件工程、应用经济学、地理学、电气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马克思主义理论、美术学、建筑学19个硕士学位一级学科点;58个硕士学位二级学科点;有工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汉语国际教育硕士、法律硕士、农业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翻译硕士、会计硕士、艺术硕士等10个专业学位类别。
学生助学金管理与使用办法

学生助学金管理与使用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生助学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学生助学金的积极作用,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助学金包括本专科生奖学金、特困生补助、勤工助学补助、一般困难补助、少数民族学生补助、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困难补助及直接用于学生的其他支出。
第三条学生助学金经费来源主要由学校每年按预算计划拨款、上级专项拨款和社会捐资助学组成。
学生助学金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本专科生奖学金,按照学校奖学金有关规定每学年评审一次。
各院系初评后,报学生工作部(处)统一汇总、审查,提交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然后将审批结果送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按审批结果统一发放至各院系,再由院系发放给获奖学生。
获得单项奖学金的学生,须由各院系填表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学生直接到计划财务处领取奖学金。
第五条特困生补助、勤工助学补助,是对少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一种特殊性补助。
获补助的学生,由各单位填写申请表,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凭审批表到计划财务处领取补助。
学校按年度预算计划控制特困生补助开支,社会捐资助学款按捐资总额控制;勤工助学补助按学校规定的岗位数和标准按实列支。
第六条少数民族学生补助,一年补助一次,由各院系将少数民族学生人数列表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再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将补助发放至各院系。
该项补助按每生每月4元标准控制开支,每年补助10个月。
第七条一般困难补助(指学生开展活动的费用和一般性困难补助),经费指标由学生工作部(处)按照各院系学生人数、规定标准,拨至各院系支配使用。
各院系开支经费须填写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到计划财务处领取。
开支的原始依据由院系保存,并设立帐薄进行登记。
学生活动费按每生每月0.8元标准控制,一般性困难补助按每生每月2.5元标准控制开支,每年补助10个月。
第八条研究生奖学金,按每年招收的博士、硕士公费研究生奖学金的发放范围,由研究生处审定,并通知计划财务处作为发放奖学金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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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文件
华水政〔2015〕129号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关于印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国家
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201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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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规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豫财教〔2013〕281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13〕28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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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银行卡中。
第五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者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学校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校长办公室2015年6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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