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特殊条件开采暂行管理办法
煤矿特殊条件开采暂行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特殊条件开采暂行管理办法晋煤行发(2014)1561号第一章总则第1-1 条为巩固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成果,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资源管理和利用,促进煤矿企业安全发展、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第16号)、《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第17号)以及《煤矿安全规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1-2 条本办法所称的煤矿,是指在山西省境内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并完成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的生产煤矿,建设煤矿涉及有关内容的按照批准的设计严格执行。
第1-3 条本办法所称的特殊条件开采,是指“三下开采、蹬空开采、边角煤开采、旧采空区复采”等。
第1-4 条鼓励煤矿企业在安全、合理、经济的前提下,进行特殊条件采煤,提高资源回收率。
鼓励煤矿企业开展特殊条件开采技术研究,采用适宜特殊条件开采的技术、工艺。
第1-5 条煤矿企业进行特殊条件开采必须编制技术方案或设计并制定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报批或备案,有关部门对特殊条件开采的可行性应进行充分论证。
第1-6 条禁止使用炮采等落后采煤工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煤与瓦斯突出、自燃发火严重的矿井不得进行特殊条件开采。
第1-7 条进行特殊条件开采必须坚持集约生产,原则上在原批准的采煤工作面个数基础上,新增加的特殊开采工作面不超过一个,且矿井必须满足通风、排水、运输、供电、避灾等安全生产需要,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其他规定。
煤矿必须按照登记公告能力组织生产,不得因增加特殊开采工作面超能力生产。
第1-8 条煤矿企业进行特殊条件开采,储量管理及回采率符合有关规定,设计应按有关要求确定合理的回采率,同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及其他规定。
第二章“三下”开采第2-1 条“三下”开采必须严格执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规定》的各项条款。
煤炭采制管理制度

煤炭采制管理制度一、总则煤炭采制管理制度是为保护煤炭资源,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发展制定的管理规定,旨在规范煤炭采制活动,维护煤炭行业生态环境,保障矿工权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煤炭资源保护1. 煤炭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煤炭资源保护监管制度,加强对煤炭资源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合理规划开采范围和开采年限,严格控制采煤面积和开采量,保障煤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煤炭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探和评估工作的监督,严格审核煤炭资源勘探报告,确保煤炭资源储量和质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煤炭采制许可1. 煤炭采制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煤炭采制许可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煤炭企业进行许可,并严格审核许可资格、技术水平、安全生产及环保水平。
2. 煤炭采制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煤炭采制许可的年度审核机制,对已获得许可的企业进行定期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3. 煤炭采制许可机构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煤炭采制企业的日常监督,确保其按照许可条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煤炭采制安全1. 煤炭采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炭采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煤炭采制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2. 煤炭采制企业应当建立煤炭采制安全监测与预警机制,加强对煤炭采制过程中的地质灾害、瓦斯爆炸、矿井透水等危险情况的监测和预警,确保生产安全。
3. 煤炭采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炭采制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队伍,提高煤炭采制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置事故。
五、煤炭采制环保1. 煤炭采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炭采制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加强对煤炭采制过程中的环境影响的评估和管控,做好矿区的绿化和治理工作。
2. 煤炭采制企业应当加强对煤炭采制过程中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的处理和排放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标准进行排放控制,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 煤炭采制企业应当建立煤炭采制环境监测和报告制度,定期对矿区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监测结果,确保煤炭采制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得到控制。
矿山开采条例规则范本

矿山开采条例规则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开采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矿山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山开采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山开采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安全生产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山开采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矿山开采管理体制,协调解决矿山开采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矿山开采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矿山开采规划与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矿产资源勘查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矿山开采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矿山开采规划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明确矿山开采的布局、规模、矿种、开采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矿山开采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二)有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三)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有符合规定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条例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煤矿采掘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管理规定

煤矿采掘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管理规定煤矿采掘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原则是:(一)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井巷工程施工规范》GB__-2010、《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__-2010等相关法规及行业标准和有关技术文件规定。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积极推广、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管理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必须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变化、一措施”的原则。
单位工程开工之前,必须提前编制、审批并贯彻规程、措施,不得重复使用或借用规程、措施。
采煤规程以一个工作面为单位编制;掘进规程以同一煤层进风巷、回风巷和采区上、下山,或者是有独立用途、性质的单位工程分别编制。
单头连续施工两条巷道(最多不超过两条),可以编制一份作业规程。
采区轨道上山绞车房、变电所、充电房等专用硐室要单独编制掘进作业规程,巷道附属性硐室和长度小于6米的探巷可以包含在该巷道掘进作业规程中。
所有修护和零星工程都要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同一工程如果地质条件、技术要求、施工方案及施工工艺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同一工程仅更换施工队施工时,施工队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技术安全管理部门和分管副总、总工程师审核签字同意,使用这一工程有效的掘进施工作业规程及相关的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不允许未经批准借用规程、措施。
第二条必须建立健全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和实施的责任制度。
由总工程师组织,全面做好采掘作业规程从编制执行到工程完工全过程的管理工作,即“地质说明书”、“现场勘查”、“编制”、“审批”、“贯彻”、“考试”、“实施”、“复审”、“总结”、“归档”,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做到作业规程的管理制度化。
第三条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应由施工单位(施工区队)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煤矿开采方法(五)--特殊条件开采03

(2)采区生产系统
① 运煤系统。 由水枪冲采下来的煤沿溜槽由回采眼经区段运输巷和煤水止山到 采区煤水硐室。
② 高压供水系统。 采区中的高压供水管路沿运煤相反的路线铺设并联接于回采眼中的水枪。
③ 运料系统。 由于是无支护采煤且设备简单,所以辅助运输的工作量较小。但因为区内多 为倾斜巷道,使运料工作比较困难。通常材料和设备在轨道上山中采用矿车 沿轨道提升,而在区段巷道中用单轨吊车或简易吊挂无极绳运输.
(3) 采道及溜槽
支设护枪支架 及重新安设水
枪
2.走向短壁式采煤法
走向短壁式采煤法在我国水采矿井(区)中应用最为广泛, 常用于倾角较大的缓斜、倾斜和急斜煤层的开采。
3.倾斜短壁式与走向短壁式采煤法的比较
在倾斜短壁式采煤法中,安设在回采眼中的水枪可向其两侧冲采, 冲采范围较大,因此,该法具有巷道掘进率低、水枪及管道等拆 移工作量较小、效率较高等优点。但是当煤层倾角较大时,回采 眼坡度也较大,这样采空区垮落矸石易窜入回采眼中,造成压枪 和危及作业人员的安全,并降低采出率。
图13-3连续采煤机房柱式开采平 巷和联络巷开采顺序 1/-回风道;2/-进风道;3/- 永久性风墙;4/-采区供电中心; 5/-铲车;6/-给料破碎机; 7/-防火帘; 8/-风帘
2、连续采煤机掘进顺序
图13-4 连续采煤机掘进 (a)切槽工序; (b)采垛工序;
1-连续采煤机;2-风障
3、连续采煤机截割方式
房式采煤方法巷道系统。主巷由5条煤房组 成,盘区准备巷为3条煤房,在盘区准备巷两侧 布置回采煤房,形成回采区段。盘区一翼前进, 另一翼后退。采取较大的煤柱(60m)维护 主巷。区段由6个房间同时推进。房宽7m,煤 柱尺寸为8m×8m,区段间煤柱宽为8m,因受 地质构造影响,回采区段长度约220m。
生产矿井回采率暂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令第5号《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王森浩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九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的各类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执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有关开采的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资源回采率负直接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地质测量机构应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勘探程度,提交各类合格地质报告,并负责本企业的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计部门负责从设计参数上保证资源回采率达到技术政策的规定。
生产技术机构负责完成提高资源回采率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矿企业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管理工作。
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所辖煤矿企业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第六条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确定必须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矿井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可采煤层标准开采主焦煤、肥煤以及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时,要按照有关规定,有计划地进行。
未经批准不得开采,以保证优煤优用。
对于灰分高、含硫高、发热量低、没有销路、不能进行配采的劣质煤,以及开采条件复杂、自然灾害危险程度大、开采时将造成严重亏损的煤层块段,经相应的技术咨询部门进行评估审议后,重新界定,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采、暂时不采或有条件地开采。
第八条 煤炭资源回采率主要考核采区回采率。
采区回采率按下列计算公式计算:采区回采率=)()(t t 采区动用储量采区采出煤量╳100% 采区采出煤量是指采区内所有工作面采出煤量与掘进煤量之和。
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4篇)

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煤矿企业领导层对安全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各级责任人的安全管理职责。
2.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定煤矿开采安全的标准化管理要求,包括生产设备、工作场所、作业流程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并加强对矿井内各项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检修。
3. 安全培训和教育:开展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包括岗前培训、定期安全教育等,提高员工对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的认知和掌握程度。
4. 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对矿井内潜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进行定期监测和预警。
5. 安全生产设施建设:煤矿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风系统、瓦斯抽放系统等,确保矿井内的安全条件。
6. 安全作业规程: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确保煤矿开采过程中各项作业按照安全要求操作。
7. 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完善的煤矿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事故报告和处置程序,并进行模拟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8. 安全监管和检查: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和检查,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和评估,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9. 安全数据分析和统计:建立健全的安全数据分析和统计体系,对矿井内的安全数据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10. 安全奖励和惩罚制度:建立安全奖励和惩罚制度,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优秀个人和单位进行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2)一、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____》(安监总煤行[____]____号)等要求,结合山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放顶煤开采要积极采用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技术,提高煤炭开采安全可靠性,实现安全、高效开采。
煤矿特殊条件开采暂行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特殊条件开采暂行管理办法晋煤行发(2014)1561号第一章总则第1-1 条为巩固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成果,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资源管理和利用,促进煤矿企业安全发展、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第16号)、《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第17号)以及《煤矿安全规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1-2 条本办法所称的煤矿,是指在山西省境内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并完成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的生产煤矿,建设煤矿涉及有关内容的按照批准的设计严格执行。
第1-3 条本办法所称的特殊条件开采,是指“三下开采、蹬空开采、边角煤开采、旧采空区复采”等。
第1-4 条鼓励煤矿企业在安全、合理、经济的前提下,进行特殊条件采煤,提高资源回收率。
鼓励煤矿企业开展特殊条件开采技术研究,采用适宜特殊条件开采的技术、工艺。
第1-5 条煤矿企业进行特殊条件开采必须编制技术方案或设计并制定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报批或备案,有关部门对特殊条件开采的可行性应进行充分论证。
第1-6 条禁止使用炮采等落后采煤工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煤与瓦斯突出、自燃发火严重的矿井不得进行特殊条件开采。
第1-7 条进行特殊条件开采必须坚持集约生产,原则上在原批准的采煤工作面个数基础上,新增加的特殊开采工作面不超过一个,且矿井必须满足通风、排水、运输、供电、避灾等安全生产需要,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其他规定。
煤矿必须按照登记公告能力组织生产,不得因增加特殊开采工作面超能力生产。
第1-8 条煤矿企业进行特殊条件开采,储量管理及回采率符合有关规定,设计应按有关要求确定合理的回采率,同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及其他规定。
第二章“三下”开采第2-1 条“三下”开采必须严格执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规定》的各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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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特殊条件开采暂行管理办法晋煤行发(2014)1561号第一章总则第1-1 条为巩固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成果,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资源管理和利用,促进煤矿企业安全发展、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第16号)、《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第17号)以及《煤矿安全规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1-2 条本办法所称的煤矿,是指在山西省境内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并完成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的生产煤矿,建设煤矿涉及有关内容的按照批准的设计严格执行。
第1-3 条本办法所称的特殊条件开采,是指“三下开采、蹬空开采、边角煤开采、旧采空区复采”等。
第1-4 条鼓励煤矿企业在安全、合理、经济的前提下,进行特殊条件采煤,提高资源回收率。
鼓励煤矿企业开展特殊条件开采技术研究,采用适宜特殊条件开采的技术、工艺。
第1-5 条煤矿企业进行特殊条件开采必须编制技术方案或设计并制定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报批或备案,有关部门对特殊条件开采的可行性应进行充分论证。
第1-6 条禁止使用炮采等落后采煤工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煤与瓦斯突出、自燃发火严重的矿井不得进行特殊条件开采。
第1-7 条进行特殊条件开采必须坚持集约生产,原则上在原批准的采煤工作面个数基础上,新增加的特殊开采工作面不超过一个,且矿井必须满足通风、排水、运输、供电、避灾等安全生产需要,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其他规定。
煤矿必须按照登记公告能力组织生产,不得因增加特殊开采工作面超能力生产。
第1-8 条煤矿企业进行特殊条件开采,储量管理及回采率符合有关规定,设计应按有关要求确定合理的回采率,同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及其他规定。
第二章“三下”开采第2-1 条“三下”开采必须严格执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规定》的各项条款。
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2-2 条开采建(构)筑物、水体、铁路所压煤炭资源应遵循煤炭资源优化利用原则、受护对象安全原则、保护生态环境原则和企业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原则,凡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安全上可靠,丢弃后带来永不可采或其它严重后果的,都应进行开采;在目前技术条件下难以开采,但采用搬迁、就地重建、就地维修、改道(河流)和疏干或改造(地下含水层)等特殊措施,在经济上合理时,可进行开采。
第2-3 条建(构)筑物下、铁路下、近水体安全采煤,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在建(构)筑物下采煤时,对于零星建(构)筑物,受开采影响后经过维修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对于大片建筑物群,受开采影响后大部分建筑物不维修或小修,少部分建筑物经中修和个别经大修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在近水体采煤时,受影响的采区和矿井涌水量不超过其排水能力、不影响正常生产,以及地面水利设施维修不影响正常使用;在铁路下采煤时,经采取措施不影响列车安全运行。
第2-4 条近水体采煤时,必须严格控制对水体的采动影响程度。
按水体的类型、流态、规模、赋存条件及允许采动影响程度,将受开采影响的水体分为不同的采动等级(详见“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第50 条表4)。
对不同的采动等级的水体,必须采取留设相应的安全煤岩柱等措施。
第2-5 条管部门同意。
在铁路下采煤时,采深采厚比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同时最小深度中的基岩厚度必须大于垮落带高度。
第2-6 条鼓励煤矿企业采用充填法开采“三下”压煤。
采铁路压煤试采,除自营线外,应事先征得铁路主用充填开采“三下”压煤的煤矿,应努力扩大充填范围,在确保生产安全和保护地面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实现“三下”压煤资源的充分回收。
第2-7 条切实保护村庄、农田和地下水。
在人口密集地区的村庄下采煤,经论证不宜搬迁村庄的,要采用充填开采方式,保障居民正常生产生活。
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区下采煤,要做好规划和设计,确定充填开采区域衔接顺序,避免地表二次治理。
在需要保水开采的区域,可采用充填开采方式,避免煤炭开采破坏地下水及含水层。
第2-8 条合理选择充填法开采的充填材料。
充填材料必须对地下水无污染,凡对地下水水质有影响的,必须预先进行无毒、无害化处理,避免充填材料污染地下水及含水层。
鼓励充填材料选择与建筑垃圾处理、固体废弃物(如:煤矸石、坑口电站排放的粉煤灰和炉渣等)循环利用、河道清淤等相结合。
第2-9 条井下充填开采应采用机械化充填装备,减轻从业人员劳动强度,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充填效果。
具体充填工艺结合矿井煤层赋存条件、充填材料种类及来源统筹考虑。
第2-10 条实施充填开采的煤矿,应根据地面保护体和生态环境情况,在设计中确定充填率指标,努力实现地面保护体免受扰动,最大限度降低对地面保护体及地表生态环境的影响。
同时设计应对保证充填的均匀性和连续性的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予以明确。
第2-11 条实施充填开采的煤矿,充填开采煤炭产量应分类计量;从地面向井下输送充填材料的,应在输送充填材料时安装计量装置,及时统计充填材料用量。
所有计量装置必须符合国家计量标准。
第三章蹬空开采第3-1 条蹬空开采是指矿井已经开采了下部煤层,使上部未采煤层形成了既成事实的蹬空,在满足安全开采条件的前提下对上部未采煤层的开采。
蹬空开采应遵循煤炭资源优化利用、企业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最大化原则,凡安全上可靠、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必须进行开采;在目前技术条件下难以开采,但采取特殊措施之后经济上合理的,可以进行开采。
第3-2 条蹬空开采必须经严格技术论证,满足要求的,可以进行试采,但试采前必须编制开采设计报省煤炭厅审批,试采结束后及时提出试采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
第3-3 条实施蹬空开采的煤层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上部蹬空煤层原则上应位于下部煤层开采裂隙带高度以上,若上部煤层位于下部煤层裂隙带高度以内,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保证措施。
(2)蹬空开采的最小层间距不小于下部煤层开采所形成的垮落带的高度;(3)先期开采的下部煤层的上覆岩层移动已经完全稳定。
第3-4 条蹬空开采的煤矿,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通过采动影响倍数法、“三带”判别理论、围岩平衡判别法等方法对上部煤层蹬空开采的可行性作出初步判定,同时还应根据现场条件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保证措施。
第3-5 条蹬空开采应加强工作面和巷道的顶底板矿压监测,掌握蹬空开采矿压显现规律。
巷道位置应避开应力集中区域,同时选用较高初撑力和工作阻力的支架,回采时应及时支护顶板。
底板出现裂隙比较严重或小范围的陷落时,应及时进行充实处理。
第3-6 条蹬空开采设计对工作面主要参数要进行充分论证,合理确定工作面切眼长度。
第3-7 条蹬空开采时须加强空气、瓦斯、水等监控及漏风、防火等安全管理,制定针对性的措施。
开采自燃和易自燃煤层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边角煤开采第4-1 条边角煤开采是指对煤矿开采布局过程中遗留下的边角残余块段、各种临时保护煤柱等有一定开采价值的煤体的安全开采。
主要包括:受断裂构造影响不能布置规则工作面的复杂块段煤体;布置采煤工作面时,在顺槽平行与切眼直交的切块方式形成的边外三角;场地及丼巷保护煤柱构成的有一定开采价值的煤体;小煤窑非法越界开采造成的不规则块段等。
边角煤开采前必须做好充分的调研论证工作,遵循技术可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选择合适的开采技术方案,提高资源回收率。
第4-2 条边角煤开采尽可能利用现有生产系统,做到经济合理、安全有保障,便于集中生产和管理。
第4-3 条利用现有的生产系统能够回采的边角煤,应及早做出开采规划并具体落实。
第4-4 条边角煤开采工作面配套设备宜简单、轻便、灵活、易搬运,适应在开采过程中添减设备及搬家倒面频繁的特点。
第4-5 条边角煤开采过程中,如遇顶板压力突然增大,支架、支柱折损严重甚至出现大面积压架情况,以及地质构造复杂,断层难以通过时,可提前搬家,撤出设备,另开切眼开采。
第4-6 条边角煤必须采用机械化开采。
对面积和储量较小的极不规则块段,可采用非壁式采煤法开采,但必须加强“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等管理,并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第4-7 条边角煤开采必须编制专项设计,由市级煤炭管理部门或省属五大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4-8 条矿井在生产过程中应及时回收边角煤,避免人为造成边角煤。
严禁将永久保安煤柱(断层、防水、井田境界、地面建筑物及其他需要永久保证安全而留设的煤柱)做为边角煤开采。
第4-9 条一个矿井原则上只能在有关部门已批复的采掘工作面个数基础上,最多布置一个边角煤工作面开采。
第4-10 条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及以上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进行边角煤开采。
第五章旧采空区复采第5-1 条旧采空区复采是指对以前采用刀柱式、房柱式、高落式、以掘代采(巷采)等旧采采煤工艺开采留下的采空区、小(古)窑破坏区内残留的煤炭资源进行安全回收开采。
第5-2 条旧采空区的特点是区内残留煤炭资源量大,绝大部分区域没有放顶,有不同程度的积水、积气。
第5-3 条煤矿企业必须准确掌握复采区域以往采动情况,组织对复采可行性进行论证。
经煤矿企业论证具备安全开采条件和开采价值的,必须针对复采区域进行必要的地质调查或补充勘探,编制地质说明书,并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定。
第5-4 条复采必须依据复采区域地质说明书编制专项设计,由各市级煤炭管理部门或省属五大集团公司组织专家论证后批准,并报省煤炭厅备案;复采原则上不得增加除风井以外的其他井筒,确需增加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火区、大面积积水难以疏干的区域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空区不得进行复采;高瓦斯矿井未做到“应抽尽抽、抽采达标”的不得进行复采。
第5-5 条旧采空区残煤井工复采的煤矿,应结合本矿条件,可选择采用旧采残煤综采成套技术或常规壁式综采技术开采回收旧采残煤。
第5-6 条旧采空区残煤井工复采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分区处置,将已采过的整个矿井根据采区分布,注浆封隔分区。
在确认原有煤柱没有破坏基础上,原有煤柱可作为分区边界;如果没有煤柱作为分区边界,应采取注浆封隔分区。
(2)分区后应进一步查明地质构造及积水积气情况,采掘作业前先行处理旧采空区积水积气。
(3)根据旧采空区冒顶范围和高度以及煤层厚度选择相应的采煤方法和工艺,并综合考虑通风、排水、救灾、防灾布置矿井生产系统。
第5-7 条严格落实防治水管理要求,综合进行物探、化探分析,合理探放水设计,现场作业严格落实“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有采必探、先探后采”的原则。
第5-8 条加强通风系统管理,尤其是要严格通风构筑物施工质量,减少风量损失。
加强空气、瓦斯、水等监控及漏风、防火等安全管理,制定针对性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