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处理[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城镇土地使用税会计分录

城镇土地使用税会计分录
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录
1、计提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2、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土地面积,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申报的土地面积为准,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4、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会计分录
计提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土地使用税
次月缴纳税金时,再计入应交税费科目
借:应交税费—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相关税费,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辆购置税等。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会计账务处理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会计账务处理分录计提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支付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什么是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
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税收特点: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什么是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
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
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
税金及附加是什么?
税金及附加是损益类科目,是指企业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相关税费,具体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辆购置税等。
期未结转后税金及附加科目应该没有余额。
办税指南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有其特殊性,在对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和计算时会遇到许多特殊的情况。
一、取得土地尚未开发或已开发但项目未开始销售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按实际拥有的土地面积和适用税额计算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项目建成并开始销售1、如果公共设施(会所、泳池、道路、小区绿化用地等,下同)在项目销售结束后归业主所有的,则按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占可售单元总占地面积(含公共设施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每个可售单元应分摊的土地面积。
以可售单元总占地面积减除上月末累计已售单元分摊的土地面积计算当月应税土地面积。
计算公式如下:月度计税土地面积=[未开发土地面积+已开发未开始销售项目占地面积+可售单元总占地面积(含公共设施占地面积)×(1-上月末累计已售单元建筑面积之和/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122、如果公共设施在项目销售结束后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的,则按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占可售单元总占地面积(不含公共设施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每个可售单元应分摊的土地面积。
以可售单元总占地面积减除上月末累计已售单元分摊的土地面积计算当月应税土地面积。
计算公式如下:月度计税土地面积=[未开发土地面积+已开发未开始销售项目占地面积+公共设施占地面积+可售单元占地面积×(1-上月末累计已售单元建筑面积之和/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 ÷123、年度应纳土地使用税=∑(各月应税土地面积×税率)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途转让土地的处理中途转让土地、在建或建成未售项目或建成在售项目的,应在办理产权转移时一并申报缴纳(缴纳当年应税月份起至产权转让当月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产权转移的次月至当年12月的土地使用税由受让方缴纳。
四、其他事项说明1、已售单元的确定“已售单元”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方签订的并经建设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购买合同所约定的交付时间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国将外资企业也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而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规定,目前除了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权由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保留外,其他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只要坐落在开征范围内就一律应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但是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业特点,房地产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不好确定。
尤其是到后期销售,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在不断地转移,给计税依据的确定带来一定的难度。
下面本文就此问题,进行一番探讨。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期间土地使用税计税起始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期间土地使用税计税起始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这里,“批准征用”的具体标准如何把握,总局此前未曾明确。
《招标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从2002年7月1日起,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定成交确认书,并根据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因此,理论界围绕着成交确认书签定时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定时间、土地交付时间(即核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时间)、领取土地使用证时间进行了讨论。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会计实务:企业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处理
1.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的土地使用税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2.实际将土地使用税款上缴税务机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3.计算出应补缴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时,作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4.年终实际上缴税金,作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5.如税务机关退回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调整以前年度的损益,作会计分录如下
①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②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企业,由于其不需要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因而不存在相应的会计核算。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房地两税账务处理流程

房地两税账务处理流程一、引言。
房地两税,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房地产相关的重要税种。
正确进行房地两税的账务处理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税务合规至关重要。
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房地两税的账务处理流程。
二、计算应纳税额。
(一)房产税。
1. 从价计征。
- 确定房产的原值。
这个原值一般是企业账面上记录的房产原始入账价值,要注意包含与房产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 然后,根据规定的扣除比例计算应税房产余值。
公式是:应税房产余值 = 房产原值×(1 - 扣除比例)。
扣除比例各地可能不同,一般在10% - 30%之间。
- 按照1.2%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 应税房产余值×1.2%。
- 例如,企业有一栋房产原值为1000万元,当地规定扣除比例为30%,那么应税房产余值 = 1000×(1 - 30%) = 700万元,应纳税额 = 700×1.2% = 8.4万元。
2. 从租计征。
- 如果企业将房产出租,要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 按照12%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 房产租金收入×12%。
- 企业出租一间商铺,年租金收入为20万元,那么应纳税额 = 20×12% = 2.4万元。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1. 确定土地面积。
这个土地面积要以土地使用证上注明的面积为准,如果没有土地使用证,按照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确定。
2. 查找当地适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
这个税额也是各地不同,根据土地所在的地段等因素确定。
3. 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 土地面积×单位税额。
- 例如,企业占用的土地面积为5000平方米,当地单位税额为每平方米10元,那么应纳税额 = 5000×10 = 50000元。
三、账务处理。
(一)房产税账务处理。
1. 计提房产税。
- 如果是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在计算出应纳税额后,会计分录为:- 借:税金及附加。
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大全

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大全一、房地产涉及的税种: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及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税率5%。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A)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缴纳。
税率分别为7%(城区)、5%(郊区)、1%(农村)。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率。
(三)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税额计算缴纳,附加税率为3%。
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3%。
(四)印花税: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万分之五;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4、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5、对记录资金的帐薄,按“实收资本”和“资金公积”总额的万分之五贴花;6、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五)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不含税收入适用税率表级数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1、不超过500元的部分5 0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 25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 125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 375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 1375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 3375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6375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 10375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 15375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收入-2000-“三险一金”(六)所得税1、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两种: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
2、如果属于核定征收的,按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务处理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务处理作者:中国财税培训师税收学博士肖太寿房产税是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为征税对象。
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
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同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是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一)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二)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三)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四)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五)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的规定已经废止)。
一、房产税征管中的税务处理(一)涉外企业及外籍个人成为房产税纳税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二)房产原值和房产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确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文件精神,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房产原值的确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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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处理[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一、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二、土地使用税的单位税额
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级幅度固定税额。
按照税法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 )大城市5 角至10 元;
(2 )中等城市4 角至8 元;
(3 )小城市3 角至6 元;
(4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2 角至4 元。
上述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
现行的划分标准是: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 万以上的,为大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 至50 万的,为中等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 万以下的,为小城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在上述所列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