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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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申报流程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申报流程
目前在城市更新中主要存在着以下三种方式的监管协议 1、城市更新计划立项阶段监管协议 ---- 监管内容 1、租金损失 2、公建拆迁款 2、城市更新单元建设分期监管协议----监管内容 1、还建建安款 2、公建拆迁款 3、城市更新单元建设监管协议----监管内容 1更新单元涉及公建拆迁款 完成更新单元计划立项,从法律上讲项目与更新企业并无任何归属关系,因此开发企业作为受委托申报单位根本是没有 任何利益的存在,为何需要承担委托方经济损失和政策拆迁责任? 拆迁分期拆迁阶段更新企业需无偿承担公建用地上物业拆 迁,监管拆迁公建物业的资金又有何意义呢?拆迁物业返还完全属于甲乙双方的市场经济行为,双方必然对于合同面临的风 险有足够的评估。对于一个更新单元更新企业必须完成拆迁分期100%拆迁方可获得建设分期建设单位主体资格,因此在更新 企业未实施拆迁工作前,该拆迁分期与更新企业并无任何利益关系,更新企业承担公建拆迁资金监管责任有违企业正常运作 的常理。
原村民在城中村、旧屋村范围以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须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股东大会表决同意进行城市更新; 或者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并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同意。
难点解释: 政策目地的是为了贯穿,城市更新办法中的“公众参与”的原则,但是实际上按照各股份公司《公司章程》大多数股份
公司的股民代表大会已经有权决定公司资产处理等重大决定权,并且按照各股份公司对于股份民代表推举原则至少每一户一 个股民代表,这样已经完全保证了全体公民的参与性,同时也是符合法00平方米 ,如果该更新单需要配套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15000,如 此就会出现公建用地不足问题。 2、假设某更新单元50000平方米 (全部不合法)贡献用地16000平方米 ,如果该更新单需要配套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15000, 如此就会出现公建用地剩余问题。

深圳市各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修订可编辑版)

深圳市各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修订可编辑版)

深圳市各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2017年5月各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1、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2、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3、南山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4、盐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5、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6、龙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7. 《宝安区城市更新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征求意见稿)城市更新单元内非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

权利主体自行申报 权利主 体委托 单一市 场主体申报 企业街道 原旧工业区 升级改造试 点项目结转 为更新计划 项目申报 实施主体确认 计划与规划草案同时公 示,区政府审批通过计 划后,进行更新单元规 划审批 规划及竣工验收 办联合申报 (含部分旧 住宅区) 1、权利主体:形成单一主体后向 区更新局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实 施主体资格确讣。

【规划验收】实施主体 提交材料向区更新局申 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区更新局向实施主体核 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合格证》 2、区更新局:核查申报材料幵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会同区物业办(区产经促局)不申请人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区更新局:汇总幵处理 规划草案公示意见 申报主体:向区更新局申报计划同时,可同步申 报专项规划及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 【竣工验收】实施主体 提交材料向区住建局申 请竣工验收。

区住建局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用地行政许可区领导小组 审批情形 建环委审 批的情形 1、实施主体:完成建筑物拆除工作,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登记。

2、实施主体:向区更新局申请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 区更新局:初审不合 格的,书面答复申请 人幵说明理由 区更新局:初审合格 的,征求各职能部门 意见 区更新 局:符 合图则 强制性 内容的, 在计划 批准后 报区领 导小组 审批 项目监管 3、区更新局:向实施主体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各职能部门: 1、区更新局:将项目 搬迁补偿方案及实施监 管协议的履行情况报房 地产预售审批部门。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方案审批操作指导规则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方案审批操作指导规则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方案审批操作指导规则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操作规则起源:市城市更新办公室日期:-01-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以下简称“更新单元计划”)审批职能分工规范审批步骤提升行政效率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措施》、《深圳市城市更新措施实施细则》、市政府《相关授权市城市计划委员会建筑和环境艺术委员会审批城市更新单元计划通知》(深府函[]42号)和相关政策文件、技术指导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适用于更新单元计划制订、修改、调整、和可由更新单元计划制订优化已批城市更新计划(以下简称“已批计划”)内容具体情形。

更新单元计划制订是指首次编制更新单元计划。

更新单元计划修改是指修改已批更新单元计划非强制性内容。

更新单元计划调整是指调整已批更新单元计划强制性内容。

第二章更新单元计划制订第三条更新单元计划制订符合已同意法定图则(以下简称“已批图则”)用地性质、建筑总量、道路交通、配套设施等强制性内容由管理局负责审批。

第四条更新单元计划制订属于以下情形由管理局负责审批。

具体包含:(一)在已批图则要求建筑总量、用地性质、配套设施内容和用地规模不变前提下优化地块划分、配套设施用地边界和位置;(二)标准上根据《深圳市城市计划标准和准则》(以下简称“深标”)或各类经同意专题计划要求增加配套设施用地和建筑规模;(三)增加支路或优化支路线位;(四)除已批图则文本、图表中注明城市设计或建筑限高要求(如滨海地域或关键地域限高等)外改变其它城市设计或建筑限高要求;(五)符合《深标》且有效使用面积不降低前提下将独立占地垃圾转运站、公交首末站、公共停车场及小区级公共配套设施改为隶属建设;(六)因《深标》修订了配套设施面积标准而降低已批图则确定配套设施占地面积并经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更新单元计划制订属管理局负责审批其审批步骤以下:管理局受理审批申请后进行规范性审查审查不合格给予退文。

审查合格征求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及相关部门意见。

龙岗 安置房管理办法

龙岗 安置房管理办法

龙岗安置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下称“更新项目”)专项安置房管理资金管理,保障城市更新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实现公共利益,保护被搬迁权利人合法权益,减轻实施单位负担,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龙岗城市更新办法》(龙岗人民政府令第290号)、《龙岗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等相关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更新项目回迁安置房建设交付、次期公共设施用地搬迁补偿等事项涉及的专项安置房管理资金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更新项目专项安置房管理资金应按照保障实施、适度安置房管理、动态核算的原则开展安置房管理账户设立、安置房管理资金测算、注入和使用等工作。

第四条龙岗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下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制定更新项目各类专项安置房管理资金的测算规则、账户管理规则、资金注入和使用规则等。

更新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下称“街道办”)为专项资金安置房管理单位,负责与被安置房管理单位签订专项资金安置房管理协议,并履行安置房管理职责。

第五条更新项目专项安置房管理资金的被安置房管理单位是更新项目实施主体。

龙岗区城市更新工作指引

龙岗区城市更新工作指引

2
龙岗区城市更新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龙岗区城市更新行为,明确部门职责权限及工作要 点,细化操作标准及技术指导,提高城市更新工作效率,根据《深圳 市城市更新办法》(市府令第 290 号,以下简称《办法》)、《深圳市城 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府令第 288 号,以下简称《决定》)、《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 措施》(市府办〔2016〕38 号,以下简称《暂行措施》)以及有关政 策文件,制定本工作指引。
龙岗区城市更新工作指引
《龙岗区城市更新工作指引》
LONGGANGQU CHENGSHIGENGXIN GONGZUOZHIYIN
龙岗区城市更新局 2017.1新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与审批 ..................................... 3 第三章 土地、建筑物核查与处置 ........................................ 23 第四章 更新单元规划申报与审批 ........................................ 43 第五章 实施主体确认 .................................................. 54 第六章 用地管理 ...................................................... 57 第七章 建筑设计管理 .................................................. 70 第八章 附则 ......................................................... 107 第九章 附件 ......................................................... 107 附件一: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审批流程示意图 ....................................... 108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以下简称更新单元计划)管理工作,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和我市城市更新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制定、调整和调出。

第三条实施以拆除重建为主的城市更新,应当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通过更新单元计划,划定拆除范围,明确申报主体、更新意愿、更新方向以及公共利益项目用地等内容。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有关工作,拟订更新单元计划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规则、标准,制定管理规范;负责更新单元计划备案,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统筹报批,组织开展城市更新单元的标图建库等工作。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除重点更新单元以外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批工作。

各区(含新区,下同)城市更新机构负责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工作;负责城市更新单元标图建库的申报工作。

第二章申报情形第五条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消除的,可申请通过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文体设施、供应设施、交通设施、社会福利设施、消防设施、公园绿地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用地。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 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

2. 经相关机构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为危房,且集中成片,或者建筑质量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试行)1 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明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审批职能分工,规范审批流程和时限,提高行政效率,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市政府《关于授权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通知》(深府函42号)、委员会《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试行)》(以下简称《基本程序》)以及有关政策文件、技术指引,制定本规则。

1.2 【与《基本程序》的关系】本规则是《基本程序》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方面的细化与补充。

本规则与《基本程序》及其补充通知如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则为准。

1.3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列入我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以及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

2 审批职能分工2.1 【以下情形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由管理局负责审批】2.1.1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符合已批准法定图则①(以下简称“已批图则”)在用地性质、开发强度、道路交通、配套设施(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下同)、城市设计等方面相关规定的;2.1.2在已批图则确定的建筑总量、各建筑功能分项(含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或有效使用面积)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配套设施的近期实施和优化布局、合理设计的原则,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涉及对地块的划分、地块容积率、配套设施用地边界和位置进行合理调整的;2.1.3在已批图则确定的建筑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涉及对建筑功能分项指标进行合理调整且符合《深圳市法定图则土地混合使用指引(试行)》的;2.1.4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涉及增加已批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用地和建筑规模的;2.1.5为改善片区交通条件,在已批图则的基础上,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在更新单元内增加支路,或对支路(含城市更新单元相邻的城市支路)的线位进行合理调整的;2.1.6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涉及调整已批图则中非强制性的城市设计要求或建筑高度指标②的;2.1.7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在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的前提下涉及突破已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③(以下简称“已批单元规划”)规定的建筑高度(滨海地区、机场净空限高和重点地区建筑限高除外)、停车位、覆盖率、退让用地红线距离而且突破幅度不超过原指标的20%的;2.2 【以下情形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由市城市更新办提交委员会业务会议审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2.2.1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将地块的用地性质确定为已批图则中规定的该地块二类用地性质的;2.2.2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不突破已批图则中已划定的城市更新单元所确定的建筑总量和居住建筑总量,对城市更新单元的范围或边界进行合理调整的;2.2.3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在符合《深标》的前提下涉及突破已批单元规划规定的建筑高度(滨海地区、机场净空限高和重点地区建筑限高除外)、停车位、覆盖率、退让用地红线距离而且突破幅度超过原指标的20%的;2.3 除2.1、2.2条之外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视为改变已批图则强制性内容(或城市更新单元所在地区未制定法定图则),由委员会初审后提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建环委”)审批。

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

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

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7月14日深府<1993>283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宝安、龙岗区(以下简称两区)的规划、国土管理,把深圳市建设成国际性现代化大都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两区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深圳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在两区设立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受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和区政府的双重领导,负责对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两区的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深圳市总体规划进行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

第四条两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它经济活动。

第五条派出机构按本暂行办法给农村集体组织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指各行政村集体的工商用地、村民的住宅用地及农村道路、市政、绿地、文化、卫生、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其余农业用地不得擅自改为非农建设用地。

第六条除派出机构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征用或出让集体所有的土地。

未经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或经派出机构划定的农村非农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开发建设。

第七条派出机构对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的集体所有土地或范围外的预留用地实行分期分批征用或一次性征用。

统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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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更新工作顺利推进,规范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工作,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市府令第290号,以下简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申报指引》)、《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市府办〔2016〕38号)、《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深龙府规〔2017〕2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龙岗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

第三条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应注重公众参与,充分收集更新意愿以及公众对于更新单元计划范围、周边公共设施需求及现状保留区域综合整治等方案的意见。

第二章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
第四条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应符合相关规定。

更新单元计划申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优先推进:(一)有助于落实东进战略打造东部中心的城市更新项目:
1.列入《深圳市实施东进战略行动方案(2016-2020)》、
《龙岗区落实东进战略打造深圳东部中心行动方案(2016-2020)》的项目。

2.位于近期发展规划划定的重点区域,如坂雪岗科技城、大运新城、深圳国际低碳城、平湖金融与现代服务业基地、宝龙科技城、阿波罗未来产业城等重点区域的项目。

(二)有助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产城融合、落实总部+制造基地的更新项目:
1.更新方向为M0的产业升级项目应引进符合我区发展导向产业或列入年度市、区两级重大项目计划内的重大产业项目。

2.更新方向为工业用地(M1)的产业升级项目或综合整治类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

3.符合《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转型资金支持招商引资工作实施细则》重点引进产业项目标准的产业升级项目。

4.市属、区属国有企业控股的城市更新项目。

(三)有助于完善片区公共配套及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的城市更新项目:
1.落实如学校、医院、轨道交通、次干道以上道路、河道整治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且土地移交率不低于35%的项目。

2.为落实政府近期急需建设的学校、医院、轨道交通、次干道以上道路、河道整治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在纳入更新计划前启动并在政府规定时间内完成公共利益用地
上房屋收购及搬迁补偿工作的项目。

属于申报单位自身因素未能按期提供公共利益用地的,则采取计划清理措施。

3.在按政策配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的基础上,增配15%且不小于3000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的项目或满足周边公共配套承载需求的“工改保”项目。

(四)有助于提升城区品质,消除安全隐患的城市更新项目:
1.打造城市精品示范项目、引进国际一流城市设计理念、落实产业空间、城市公共空间、生活休闲空间、建筑空间、地下空间“五位一体”要求及聚集高端优质资源的项目。

2.消除危险边坡、地陷等地质灾害及经常性水浸、严重消防隐患、危房集中等安全隐患区域的项目。

第五条拆除范围的划定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除因技术误差或落实上层次规划公共利益用地外,应位于《龙岗区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拆除重建空间范围内。

第六条 上层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权利人意愿等原因导致拆除范围划定与原统筹单元范围不一致的,在优先落实原统筹单元急需的公共利益用地及土地移交率不减少的前提下,由申请单位向区城市更新局申请对统筹单元范围进行调整。

申请单位向区城市更新局递交材料,区城市更新局完成初步核查后征求街道办事处意见,街道办事处负责征询涉及的社区股份公司与相关权利人意见。

区城市更新局对意见进
行汇总和处理,审查通过后,对统筹单元范围调整事宜在龙岗政府在线网站进行不少于7个自然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成的,在龙岗政府在线网站进行公告。

第七条城市更新单元的更新方向应符合法定图则和其他上层次规划要求。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更新主导方向与已批法定图则不符的,经区城市更新局审核后认为具备城市更新必要性和可行性,可依程序申请法定图则调整后再进行计划申报工作。

如将法定图则的二类用地性质作为更新主导方向的,区城市更新局应先征求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涉及发展备用地的,按法定图则明确的发展方向作为更新主导方向。

第八条 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属城中村、旧屋村或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城中村、旧屋村范围以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股份合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代表大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意愿征集可按以下方式分别处理:
(一)用地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成立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且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其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同时提供股东签名的意愿情况。

(二)用地属社区居民小组成立的股份合作公司,且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其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同时提供股东签名的意愿情况,再经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书面同意。

(三)用地属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分公司,应先召集股民集体表决形成决议,并提供股东签名的意愿情况,再由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表决。

第九条申报单位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其中70个历史遗留项目及纳入2010年结转和实施计划的更新单元已按相关规定确认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的,由确认的主体开展相关工作;未明确申报主体的,可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申报主体,或由区城市更新局按相关政策要求对申报主体进行确认并予以公告,再由认定的申报主体开展后续工作。

旧住宅区及零散旧住宅区可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申报主体开展城市更新前期工作。

第十条申报材料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市更新单元资金监管协议
(二)建筑物测绘报告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区城市更新局在收到更新单元计划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

申报材料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区城市更新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并开展现场踏勘、组织更新意愿公示与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等工作。

第十二条区城市更新局对城市更新单元更新意愿在项目现场、辖区街道办事处及相关社区办公场所、平面媒体(深圳侨报或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龙岗政府在线网站进行不少于7 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相关单位在收到区城市更新局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职能向区城市更新局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四条区城市更新局在更新意愿公示期满后,结合各职能部门和更新意愿公示反馈意见,对需要修改和完善的内容答复申报单位,区城市更新局在申报单位修改完善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按程序上报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由区城市更新局对更新计划草案在项目现场、平面媒体(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和龙岗政府在线网站进行不少于10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计划草案公示期满后,区城市更新局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

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反馈给申报单位处理完善。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成的,区城市更新局负责在项目现场、平面媒体(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及龙岗政府在线网站对更新计划进行公告,函复申报单位,并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备案,同时抄送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

公示期间公示意见对更新单元计划有重大调整的,需报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进行公示意见处理。

第十七条申报主体在更新单元计划批准后,应对更新单元范围及周边的原有建筑形态及人文风貌等现状情况通过视频和照片的方式进行系统地全方位记录。

对更新单元范围内的历史文化建筑应按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专题记录。

第十八条鼓励城市更新项目公司将法人机构设立或迁入龙岗区,意向开发单位在城市更新单元资金监管协议中承
诺自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批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将项目公司法人机构设立或迁入龙岗区。

第十九条城市更新单元已列入计划但长期无进展的项目须进行清理,对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可按程序调出计划:
(一)自城市更新计划公告之日起1年内,未完成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报批的;
(二)自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2年内,项目首期未确认实施主体的;
(三)自实施主体确认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

经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由主管部门在龙岗政府在线网站对更新计划清理情况进行公告,并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备案,同时抄送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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