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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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文件宁师人〔2006〕74号关于颁发《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学院,各部门:《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主题词:人事考核通知南京师范大学2006年12月11日印发1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我校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激励教职工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年度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程序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范围和要求第三条在我校工作的教职工均应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含学校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一、触犯刑律被判刑宣告缓刑,在缓刑期内的人员。

二、病假(工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

三、待聘、缓聘人员。

四、因私出国、出境超过半年的人员。

五、被劳动教养、收容审查人员。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相关规定处理:一、在见习期、试用期内的人员,应对其进行年度考核,但只写评语,不定等级,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

二、经学校同意正在参加国内外脱产进修学习(含攻读学位、讲学、合作研究等)超过半年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待进修学习结束回校工作后,根据其进修学习情况进行补考核。

三、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可以参加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级,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四、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其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基本称职;受记过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人员,对其进行年度考核,但只写评语,不定等级,从解除处分的当年起,按正常考核程序确定等级。

五、受党纪处分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因工作情况发生变化的人员,其年度考核单位的确定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调入人员,由其调入后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级,调入不满2半年者,其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第二批南京师范大学百名青年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

第二批南京师范大学百名青年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

第二批南京师范大学百名青年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加强青年教师队伍建设,扶持拔尖创新人才和青年学术领军人物的成长,提升学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和综合竞争力,根据《南京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宁师大…2011‟12号)、《南京师范大学百名青年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宁师人…2011‟77号)和国家、省、市人才政策的调整,启动实施“第二批南京师范大学百名青年领军人才培养计划”。

第二条第二批“百人计划”,面向校内外(海外引进优先)选拔若干名德才兼备、思维活跃、富于创新精神、学术成就突出、有较好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教师,加大培养资助力度,使他们成为学术领军人物后备人才,为学校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学院要充分发挥人才培养的主体作用,高度重视培养工作。

应结合学科建设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将“百人计划”与优势学科建设、重点学科建设、新兴应用学科以及重点教学科研基地建设结合起来,切实落实培养方案,尽量减少培养人选的行政事务和社会活动,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他们全面健康成长。

第二章选拔条件第四条“百人计划”人选的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治学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博士(艺、体学科前两期可放宽到硕士)学位和副高职务以上,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73年1月1日后出生),从明年起理科申请人不超过38周岁(1976年1月1日后出生);(二)专业基础扎实,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成果;(三)学术水平高,思维活跃,富于创新精神,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组织管理能力,有较好的学术发展潜力;(四)人文社会科学类主持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自然科学类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基金项目或承担过国家“863”计划项目、“973”计划项目与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子课题的项目或为项目的核心成员;(五)有自己的学术团队,本人至少为硕士生导师;(六)海外引进人员或刚回国人员不受第(四)、(五)条件限制。

南京师范大学关于博雅课程的实施意见

南京师范大学关于博雅课程的实施意见

附件一:南京师范大学关于博雅课程的实施意见宁师教…2007‟5号各学院:21世纪对人才素质的要求,最重要的是能力和创新。

高校作为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基地,如何深化教学改革,以培养适应21世纪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是一个亟待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重要课题。

经研究和论证,学校决定在2006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设臵博雅教育课程,以期培养更多的高素质创新人才。

为了建设好博雅教育课程,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博雅教育课程的内涵博雅教育是一种教育理念,是专业教育的基础并和专业教育一起构成培养人才的基础。

“博”是博学多才,突出全面训练;“雅”是风度、境界,是人的品味;博雅教育的基本精神是通而不是偏,是对现代高等教育过度专业化导致的人的片面发展的矫正和超越,它突出以人为本,关注人的发展,培养具有广博知识和优雅气质的人,注重提升人的生命价值和生活品质。

它不仅鼓励开展多学科多领域的探索,更强调跨学科的整合。

开展博雅教育课程是实施博雅教育的主要途径之一。

博雅教育课程是一套旨在夯实基础、强化素质的课程教学新体系,力图增强学生对各主要知识领域的认识,引导他们了解不同领域的研究方法,同时通过研究性教学的实施,着重培养学生的认知能力、思考能力、沟通能力和批判能力,使之形成“追求卓越”的创新精神。

二、课程建设与规划博雅教育课程建设纳入全校本科课程建设体系,采取立项方式进行建设,学校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4年。

学校每学年择机组织申报与评选。

为保证建设课程学科类型的合理分布,满足学生的修读要求,必要时学校将直接委托或指定某些学院具体承担课程的建设任务。

学校鼓励具有高级职称、教学水平高的教师申报建设,评选时将优先考虑有相关研究基础或具有一定实际建设成果的课程。

学校计划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重点建设200门左右的博雅教育课程。

学校将成立由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的博雅教育课程指导委员会,具体负责课程建设的审议、指导和检查。

《南京师范大学学术期刊认定办法》

《南京师范大学学术期刊认定办法》

南京师范大学文件宁师大〔2011〕40号关于下发《南京师范大学学术期刊认定办法》的通知各学院、各部门:《南京师范大学学术期刊认定办法》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师范大学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主题词:学术期刊△认定△通知南京师范大学2011年10月27日印发南京师范大学学术期刊认定办法为加强我校科研成果的管理,促进学术精品的产生,提升学校的整体科研水平,现对学术期刊予以认定。

一、认定标准(一)权威期刊1.我校认定的一级、二级权威期刊(包括中、英文版)。

2. 《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入选期刊论文以及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上发表3000字以上的理论文章,视同一级权威期刊论文;在《中国教育报》上发表3000字以上的理论文章,视同二级权威期刊论文。

3. 有限认定《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为我校二级权威期刊。

(二)核心期刊1. 人文社科类中CSSCI(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入选期刊;2. 理工科类中《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库源期刊;3. 《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和《南京师大学报》(自然科学版、工程技术版);4. 未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索引)、SCIE(科学引文索引扩展版)和EI(工程索引)收录的具有正式刊号的国外、海外学术期刊。

(三)省级期刊未列入权威期刊和核心期刊范围,但具有正式刊号并在国内—2—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

二、认定说明(一)各种索引收录的论文必须是全文发表的论文。

(二)研究综述类论文、学术性书评视同该级别期刊当中的学术论文。

论文摘要、一般性科普文章、研究介绍、译文等不予认定。

(三)同一刊物在多个期刊级别认定来源中重复出现时,采用高级别认定优先原则;同一刊物因学科交叉等因素,可能出现在多个学科中,以在某学科中的最高类别为其期刊类别。

(四)论文作者单位只统计第一作者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

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第一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和《关于转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在培养潜力、学业水平和科研成果等方面表现优异的研究生。

参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正常学制内的全日制研究生(全脱产学习)。

入选“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计划”的研究生,在学制延长期内也可申报。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第四条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团结友爱,富有团队精神,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五条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1.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且仍在处分期内者;—1—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六条在正常学制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须兼顾学术型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

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同等条件下,入选江苏省研究生创新工程、博士学术新人培育计划、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计划、在专业实践领域取得突出成绩的研究生优先考虑。

第八条新入学研究生申报国家奖学金,要重点考察其在研究生招生考试时的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或硕士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可在复试时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其采取评审答辩等形式的考察,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

南京师范大学党政公文处理办法【模板】

南京师范大学党政公文处理办法【模板】

南京师范大学党政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校党政工作需要,推进党政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和《江苏省党政机关实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细则(试行)》(苏办发〔2012〕37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党政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公文是我校党委和行政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上级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制度,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全校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管我校党政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各党政管理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附属单位和各学院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我校党政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校内外宣布重要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六)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单位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发布校内规章制度,任免人员。

(七)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部门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部门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南京师范大学理工科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南京师范大学文件宁师科〔2017〕1号关于修订下发《南京师范大学理工科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各部门:《南京师范大学理工科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修订版)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师范大学2017年4月19日南京师范大学理工科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6〕107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科〔2016〕7号)文件精神,规范学校理工科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以下简称间接费用)使用和管理,提高间接费用使用效益,充分调动教师参与科研的积极性,根据《南京师范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间接费用是指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绩效支出等。

第三条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项目组科研间接费用、绩效支出。

其中管理费分为学校管理费、科学技术研究院发展基金、项目承担单位科技发展基金。

第四条间接费用的预算编制。

项目负责人在预算编制时,应在规定比例上限内据实编制预算,经科学技术研究院审定后方可上报。

具体如下:—2—(一)间接费用预算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最高限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二)对于间接费用有其他规定的项目,间接费用预算编制按项目下达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三)有其他单位合作承担的项目,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资金预算,经合作单位财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汇总编制,经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处审核后上报。

南师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南京师范大学文件宁师学〔2011〕2号关于下发《南京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加强对各用工单位的监督,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大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和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南京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现予以下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师范大学二O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主题词: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通知南京师范大学2011年3月16日印发南京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经济帮助和素质拓展的平台,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南京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助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简称“学生资助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周转房公寓房租赁及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周转房、公寓房租赁及管理暂行办法宁师大(2000)第101号为改善我校教职员工的住房条件,加快学校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进程,保证学校青年教职工的基本住房周转需求,根据《南京师范大学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宁师大(2000)第4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学校将在仙林、随园、紫金新建或利用腾空的住房提供给符合条件的青年教职工作为周转房、公寓用房居住。

公寓用房相应配备组合式多用家具壹套(其中包括写字台、书橱、挂衣橱、床、床头柜、靠背椅、方桌、方凳等生活设备)。

现根据《南师大教职工住房配售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1、对92年以后参加工作的青年教职工(对以下三条均适用),其配偶居住在本市,并在本市有常住户口者(非农业户口),可以申请租借;2、凡本校教职工,人均实际居住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在交出原房或床位的基础上,均可申请租借;3、有特殊困难者,经校配售房执委会讨论同意后,可按规定租借。

4、若配偶在本市其它单位工作,职称或职务高于本人者,职称职务相同而级别高于本人者,职称职务级别相同而工龄长于本人者,职称职务级别工龄相同而年龄大于本人者,均应在对方单位申请住房。

二、租借期限租借人自签订租借协议之日起可居住1-5年(累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

三、租借的租金管理及有关费用1、实行有偿限期的租借方式。

在入住前,租借人应与职能部门签订《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租借房协议》,并交纳租借保证金5000元,待租借期满后,将租借房退还给学校,经核查住房及家具设备无人为损坏后,学校退还本人所交的保证金。

第一年、第二年租金按南京市届时规定的普通租金收取(即每平方米普通租金价格×使用面积);第三年租金为南京市届时规定的普通租金的1.5倍;第四年租金为南京市届时规定的普通租金的2倍;第五年租金为南京市届时规定的普通租金的2.5倍;五年以上租金为南京市届时规定的普通租金的10倍以上。

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

南京师范大学文件宁师研〔2014〕2号南京师范大学关于学术型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学院:为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新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求,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和《南京师范大学“十二五”事业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我校决定开展学术型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工作,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主线,全面反映国家和江苏省对研究生培养的基本要求和新精神,进一步深化研究页脚内容1生教育改革,更好地适应和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多样化需求。

(二)以学校“十二五”事业发展规划为指导,进一步明确研究生培养工作在学校发展与学科建设工作中的突出地位,结合学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实施方案,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我校开启建设有国际影响的高水平大学的新征程作出贡献。

二、修订原则(一)坚持人才培养的科学性。

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依据学科特点科学制定研究生培养目标和内容,合理建构课程体系,设计培养方式与培养过程。

正确处理课程教学与科学研究、研究生共性培养与个性发展、导师指导与研究生自主学习及自由探索之间的关系。

(二)注重人才培养的整体性。

转变教育理念,改革培养模式,准确把握国家《学科授予和人才培养一级学科简介》的内涵,在一级学科框架下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加强课程建设,开展硕博衔接的整体性课程设计,实施全校课程的通修通选。

(三)突出人才培养的创新性。

与时俱进,跟踪学术前沿,更加突出研究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建立导师团队,有效实施集体指导,更加突出科教结合,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研究生培养模式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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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学科重点项目管理科、学科建设管理科
3
2
1
1
7
12
发展规划处(评估处合署)
综合科(兼秘书)、规划科、政策研究科、评估科
4
3
1
4
9+3
编制栏中+3为评估处编制
13
人力资源处(江苏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合署)(下设人才服务与管理办公室)
秘书、人事科、师资科、劳资科、人才服务与管理办公室、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南师分中心、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省师培中心办公室、教师发展中心
科(室)设置和人员定编方案
序号
部门
科室设置(正科职岗)
正科职
岗位数
科长
(主任)
秘书
科员
(专技)
编制数
备注
1
党委办公室
机要秘书、秘书1、秘书2
3
3
1
7
2
校长办公室
秘书、综合科、秘书科、公文秘书、信息调研秘书、接待科、随园管理科、紫金管理科
8
5
3
4
17+1调
3
党委组织部
(党校合署)
秘书、正科职组织员
2
2
南京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2015年12月4日印发
30
6+29*
(现状)
21
基建处
秘书、综合管理科、计划管理科、工程造价管理科、施工管理科、技术设备科、工程审核科
7
6
1
16
17+1调+10*
22
资产管理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挂靠)
秘书、固定资产管理科、设备采购科、产权管理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经营性资产管理科
6
5
1
9
19+1调
23
信息化建设管理处
秘书、信息管理科、规划科、网络管理科、用户服务部、校园卡管理科
15
13
2
102
20
+102*
+1*^
+1~
31
档案馆
秘书、档案编研部、综合档案部、学生档案部、人事档案部、数字档案部
6
5
1
10
10 +8*+1*^
32
学报编辑部(《中国美术教育》编辑部挂靠)
秘书
1
1
12
1+15*
说明:1.*表示专业技术人员编制2.**表示财务委派人员3.~表示内退人员4.^表示在编不在岗
1
9
4
党委宣传部
秘书、新闻中心、网络宣传中心、理论建设办公室、文化建设办公室
5
4
1
7
15
5
党委统战部(社会主义学院合署)
秘书
1
1
1
4+1调
6
纪委办公室
(监察处合署)
秘书
1
1
1
7+1~
7
机关党委
秘书
1
1
2
8
教务处
秘书、教务管理科、教学建设与改革研究科、教学质量管理科、教学指导中心办公室、实践教学与实验室管理科、学业发展与指导中心、合作培养办公室
办公室秘书、校友联络科、联合办学科、基金会事务管理科
4
3
1
1
14
27
工会
办公室主任、教代会秘书
2
2
3
7
28
团委(大学生艺术教育中心合署)
秘书、组织部长、宣传部长、实践与志工部部长、科技部长
5
4
1
9
大学生艺术教育中心
秘书、艺术教育实践基地主任
2
1
1
3
4+2*
29
直属单位党委
秘书
1
1
2
30
图书馆
办公室主任、人事秘书、业务秘书、文献资源建设部、系统技术部、信息咨询部、专业馆管理部、敬文流通阅览部、随园图书馆、紫金图书馆、古籍特藏部、公共服务部、图书情报专修科、华茂图书联合采编中心、科技查新站
8+5**
1
28
21+19*
+5**
**为委派的财务管理人员
18
审计处
秘书、工程审计科、合同审核科、综合审计科、财务审计科
5
4
1
7
3+12*
19
保卫处(党委保卫部合署)
秘书、户证调研科、治安与交通管理科、综合治理与环境安全管理科、消防管理科
5
4
1
17
26+1调
20
后勤管理处(公用后勤服务保障中心、校医院挂靠)
10
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合署)(下设招生处、学位与培养处、教育管理与就业处、综合办公室)
综合办、招生处招生办公室、招生处考试办公室、学位与培养处学位办公室、学位与培养处培养办公室、学位与培养处质量管理办公室、教育管理与就业处教育管理办公室、教育管理与就业处就业指导办公室
8
7
1
7
23
11
学科建设处
6
1+1
6
19+1~
秘书栏中+1为应用研究院秘书
16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合署)(下设孔子学院办公室)
秘书、外国专家科、交流合作科、出国事务科、留学生管理科
5
4
1
2
11
17
财务处
秘书、计划管理科、收费管理科、专项资金管理科、会计审核科、出纳结算科、综合核算科、基建财务办公室、薪酬核算科
9+5**
6
5
1
11
6+13*
(现状)
24
离退休工作处(离退休党工委合署)
秘书、离休科、退休科、紫金老龄办、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老同志文化艺术活动中心办公室
6
5
1
3
12
25
继续教育管理处(继续教育学院合署)
秘书、学历教育管理科、自学考试管理科、非学历教育管理科、网络教育管理科54来自1917
26
发展委员会(下设协作共建工作处、理事会基金会工作处、校友工作处、综合办公室)
9
7+1
1
14
24+6
主任栏中+1、编制栏中+6为省师培中心编制
14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
秘书、项目管理科、成果管理科、平台建设科
4
3
1
2
10
15
科学技术研究院(下设应用研究院)
秘书1、秘书2、科技计划管理科、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科、科研实验室管理科、科技服务管理科、产学研合作办公室、协同创新中心办公室
8
秘书、楼宇物业管理科、维修管理科、房产管理科、食堂管理科、校园环境管理科、商业网点管理科
7
6
1
14
23+2*
公用后勤服务保障中心
秘书、节能与安全管理办公室、水电气回收部、水电管理部、供汽管理部、小车队、收发室
7
6
1
60
61+6*
(现状)
校医院
副院长兼计生办主任、副院长、副院长(紫金)、医保办主任
4
4
8
7
1
12
25
9
学生工作处(党委学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合署)
秘书、教育管理科、本科招生办公室、学生资助中心、教育部南师大辅导员培训与研修基地办公室秘书、国防教育办公室、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大学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大学生实践教育办公室
9
7
2
14
26+1*
+3*
编制数栏中+1*为军事理论课教师,+3*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专业技术人员
南京师范大学文件
宁师大〔2015〕41号
关于下发《南京师范大学2015年非教学机构
科(室)设置和人员定编方案》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
《南京师范大学2015非教学机构科(室)设置和人员定编方案》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师范大学
2015年12月4日
南京师范大学2015年非教学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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