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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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专委会工作制度

董事会专委会工作制度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专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专门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的辅助机构,负责对董事会负责的特定事项进行研究、调查和提出建议。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期限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章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第五条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如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

第六条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如下:(一)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提名委员会:负责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聘选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并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考核。

第七条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方案和报告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根据董事会的决定执行。

第三章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八条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全体委员。

第九条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有效。

第十条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记录和会议决议应当妥善保存,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专门委员会的更换和调整第十一条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更换和调整。

委员的更换和调整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十二条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更换。

召集人的更换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以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XXX等四个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委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相同,届满可以连任。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

XXX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提名委员会和XXX也分别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各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委员会指定的具体工作。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基本制度的执行和实施;帮助指导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董事会的人数及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研究董事、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层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公司战略发展工作小组应提出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书面提案,并在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和相关资料。

董事会岗位职责

董事会岗位职责

董事会岗位职责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董事会对公司运营和战略规划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董事会中,每个董事成员都有自己的职责和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董事会成员的职责和岗位。

一、董事会成员的基本职责作为公司的治理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的基本职责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1.公司关键决策的审批:董事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需要审批公司的战略规划、重大合同、投资决策、重大人事变动等,对于公司的发展方向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2.风险控制与监督:董事会需要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监督和控制,确保公司的经营和治理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以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

3.建立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应该建立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规范经营、合规发展。

二、董事会成员的特殊职责在董事会中,每个成员都有自己的特殊职责。

1.董事长:负责组织召开董事会会议,协调董事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保证董事会的决策和执行有效进行。

同时,也需要担任公司的形象代表,与外界进行业务和投资方面的沟通。

2.执行董事: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需要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和董事会的决策。

需要确保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法律、规范和公司章程规定。

3.监事会成员:主要负责监督公司管理层的决策、行为和财务状况,保证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规范,符合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

三、董事会成员的共同职责除了各自的特殊职责之外,董事会成员还需要共同承担以下职责:1.参加董事会会议:参加董事会会议,积极发言,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2.审核公司的经营计划和预算:参与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发展计划的制定,审核公司的经营计划和预算。

3.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公司的财务状况稳健,符合法律和规定要求。

4.制定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结构:制定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内部管理机制健全有效。

结语: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每个成员都有自己的职责和责任,需要各司其职,共同为公司的发展打造良好的治理环境。

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

本套资料包含:1、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公司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召开、议事、决议等活动,促使董事和董事会依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确保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法定的代表机构和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董事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第四条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表决权股权总数10%以上(含10%)的股东有权提名1名董事候选人,并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六条董事会可聘任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一)筹备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二)在公司各职能部门的协助下,督导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负责与公司股东、董事、各职能部门进行充分、必要的联系,并及时将其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权与义务第七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制定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四)决定公司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七)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增资扩股方案;(八)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九)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式;(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定公司对外投资或者融资、担保的方案;(十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职责及工作程序+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职责及工作程序+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职责及工作程序第一条董事会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聘任经营者,并对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考核评价。

省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公司的董事会,还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力。

第二条董事会对出资人或股东大会(含股东会)负责,对出资人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出资方(控股方)对董事会实行契约化管理,与董事长签定董事会任期经营目标合同。

第三条生产性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一般为3人至9人。

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董事会与经理层要减少交叉任职。

董事会成员一般应包括:出资人代表或股东代表、独立董事和职工代表。

独立董事由经济、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担任。

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条董事会决定范围包括:(一)决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二)制定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三)决定各种对外担保、拆借及其他衍生金融交易;(四)决定收购、兼并其他企业和转让属下公司产权的方案;(五)根据董事长提议,聘用(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解聘)副总经理、“三总师”,并决定他们的报酬和支付方式;向属下独资公司派出董事会、监事会,聘任(解聘)属下不设董事会的全资企业经理,推荐控股、参股公司董事、监事人选;(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不含党委、工会、共青团工作机构)设置、定编、定岗及中层干部职数配备方案;(七)决定公司员工工资、奖惩方案及年度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八)评价考核经营者;(九)制定资产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审计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方法;(十)决定授权经营资产的收益分配方案;(十一)《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决策范围。

第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㈠主持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董事会日常工作;㈡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代表董事会处理公司的重大业务活动,主要内容包括:1、根据董事会决议,批准和签署一定额度的投资项目合同文件和款项;2、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批准抵押融资和贷款担保款项的文件;3、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批准公司法人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购置的款项;(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四)签署公司股票、债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五)根据经营需要,向总经理和其他人员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六)根据董事会决定,签发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聘任(解聘)文件;(七)根据董事会决定,签发属下不设董事会的全资企业经理的聘任(解聘)文件;(八)向董事会提名进入控股、参股企业董事会的董事人选;(九)领导董事会秘书处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十)在发生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权与处置权,并事后向董事会、出资人、股东大会(含股东会)报告;(十一)董事会授予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国有企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国有企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XX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XX集团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以形成科学、高效率的决策-执行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资料文件以及XX团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XX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赐予的所有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组建第四条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公司董事组建。

第五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造成或产生。

第六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经董事长提议,董事会通过后可以连任。

第七条战略决策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建,其中外部董事一名,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兼任。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建,其中外部董事两名,设召集人一名,由外部董事担任。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建,其中外部董事两名;设召集人一名,由外部董事担任。

第十条各委员会配备秘书,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委员会指派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职责第十一条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对公司长期进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争论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争论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争论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它影响公司进展的重大事项进行争论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拟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体系、奖罚制度和绩效标准及程序,报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职责

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职责

战略投资委员会、财务风控委员会、审计法务委员会主要职责第一条战略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负责对集团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专业规划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

2.对集团重大投资、融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

3.审查公司有关投资、担保、融资的管理制度、管理模式、决策程序等。

4.审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与预算、投资方向、投资组合结构、投资筛选标准等投资策略。

5.审定各子公司可以自主决策投资、担保的额度权限。

6.审查超过各子公司自主决策额度权限的投资、担保项目。

7.审议投资管理绩效评估与考核的基准和方法。

8.其他涉及战略规划及与重大投融资活动有关的议案和建议的发起、审议。

第二条财务风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负责审议集团母子公司财务预算与预算调整。

2.审核集团母子公司财务决算报告。

3.监督和审查集团母子公司预算使用和资金运用情况。

4.审核集团母子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对外披露情况。

5.审查集团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情况。

6.监督集团母子公司内部控制工作,审查集团母子公司的内控评估报告,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提出意见、建议。

7.审定、审查集团母子公司投(保)项目的《风险控制报告》及《风险控制专项报告》。

8.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与财务、风险管理有关的事项。

第三条审计法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审议年度审计计划,评估集团审计计划的适当性。

2.监督及评估集团及子公司的内部控制。

3.提议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4.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5.审核集团及子公司财务信息及财务收支情况。

6.督导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实施。

7.对集团公司审计体系的完整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与督导。

8.审定、审查集团法律顾问对《风险控制报告》及《风险控制专项报告》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表》。

9.集团整体重大法律诉讼事项的处理和预防措施建议。

10.负责集团子公司已发生诉讼案件的监督工作。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董事会建设,规范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运行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省属企业公司章程指引(试行)》、《省属企业董事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南(试行)》、《XX有限公司章程》、《XX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XX有限公司会议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指集团董事会下设的提名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第三条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拟审议的重要事项或者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进行基础性研究,向董事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委员会的定位、职责权限、委员的确定和调整由董事会审批。

第二章人员机构第五条各委员会委员主要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可根据需要设置列席人员。

委员的调整由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办公室发文通知。

第六条各委员会设主任(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主持会议,签发会议纪要。

其中:提名委员会主任由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任由外部董事担任。

第七条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筹备、组织、记录、材料收集、意见征集、档案保管等工作。

第八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委员会的运行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工作建议,必要时提请董事会更换委员。

第三章职责及议事范围第一节提名委员会第九条提名委员会是对集团及所属公司重要人事提名事项进行研究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

职责范围为:(一)集团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事项;(二)集团高级管理人员、高层次人才、职业经理人引进等事项;(三)董事会或董事认为需要专题研究的事项。

第二节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第十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对集团及所属公司重大战略及投资事项进行研究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

职责范围为:(-)集团发展战略的确定及调整;(二)集团年度投资计划;(三)非主业投资及境外投资项目;(四)董事会或董事认为需要专题研究的重大战略及投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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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与注意事项董事会职责1.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除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履行职责外,还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1)制定商业银行经营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2)制定商业银行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3)制定资本规划,承担资本管理最终责任;(4)定期评估并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5)负责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并对商业银行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6)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7)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8)建立商业银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等。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十九条2. 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会自身和高级管理层应当遵循的职业规范与价值准则。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七十八条3.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分级负责,并对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责任。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九十条4. 首席审计官和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由董事会负责。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九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第八条5. 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百一十六条6. 董事会负责保证商业银行建立并实施充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证商业银行在法律和政策框架内审慎经营;负责明确设定可接受的风险水平,保证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7. 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分级负责,并对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管理责任。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四十六条(一)8.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银行业金融机构内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

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

部审计指引》第七条9. 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并对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监督。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第十三条10.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承担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终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负责制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和目标,督促高管层有效执行和落实相关工作,定期听取高管层关于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题报告,并将相关工作作为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负责监督、评价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以及高管层相关履职情况。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可以授权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以上部分职能。

获得授权的委员会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第十七条11.董事会信息科技管理职责:(1)审查批准银行信息科技战略,建立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信息科技治理组织结构。

(2)设立专门的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

(3)增强内部文化建设,提高全体人员对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4)确保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独立有效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审计。

(5)每年审阅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年度报告。

(6)确保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所需资金。

(7)确保银行所有员工充分理解和遵守经其批准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并安排相关培训。

(8)及时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本机构发生的重大信息科技事故或突发事件,按相关预案快速响应。

(9)配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做好信息科技风险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监管意见进行整改。

《广东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管理目标要求(外资法人银行)》一、12.董事会应对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最终责任,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1)审议批准商业银行的合规政策,并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2)审议批准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合规风险管理报告,并对商业银行管理合规风险的有效性作出《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第十条评价,以使合规缺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3)授权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或专门设立的合规管理委员会对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进行日常监督;(4)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13.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对合规管理部门工作的外包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负责。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第二十五条注意事项1. 董事会应当根据商业银行情况单独或合并设立其专门委员会,如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二十二条2. 董事会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包括会议通知、召开方式、文件准备、表决形式、提案机制、会议记录及其签署、董事会授权规则等,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应当包括各项议案的提案机制和程序,明确各治理主体在提案中的权利和义务。

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载各项议案的提案方。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二十七条3.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由董事会制定。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二十八条4.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事先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

董事会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充分考虑外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三十条5. 董事会在制定资本管理战略时应当充分考虑商业银行风险及其发展趋势、风险管理水平及承受能力、资本结构、资本质量、资本补充渠道以及长期补充资本的能力等因素,并督促高级管理层具体执行。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七十三条6.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发展战略进行评估与审议,确保商业银行发展战略与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变化相适应。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七十六条7.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根据银行风险状况、发展规模和速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和程序,判断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确定适当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偏好,督促高级管理层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并及时处臵商业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八十二条8.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的专题报告,对商业银行风险水平、风险管理状况、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八十三条并提出全面风险管理意见。

9. 商业银行作为子公司时,董事会应当及时提示与要求母公司,在制定全公司全面发展战略和风险政策时充分考虑商业银行的特殊性。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八十八条10.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状况,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文化,监督高级管理层制定相关政策、程序和措施,对风险进行全过程管理。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八十九条11. 董事会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部门、外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部门的工作成果,及时采取相应纠正措施。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九十五条12. 董事会应当根据董事的履职情况提出董事合理的薪酬安排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九十九条13. 对于不能按照规定履职的董事,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采取相应措施。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百零二条14. 商业银行召开董事会时,应当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商业银行应当将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等文件及时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百二十九条15. 有关于董事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的独立的制度规定,或者机构内部其他制度规定中有所体现,制度规定内容清晰。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自评表(法人机构模板)》一、116、董事会应当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列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指导高管层相关工作,并听取报告及督促其履职,履行第15条的制度规定中的其他职责。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自评表(法人机构模板)》二、117. 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七条18. 董事会应当把案防工作视作经营管理战略的重要组成和全行的重点工作进行规划、安排。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法人机构)》1、1.119. 董事会可聘请外部机构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尽职情况进行评价,并保证外部检查人员独立于评价对象、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以及与评价对象没有利益冲突。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第三十二条20.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就重大审计发现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第三十七条21.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成果得以充分利用。

高级管理层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问题,应督促整改,追究相关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第三十八条员责任,并承担未对审计发现采取纠正措施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

22. 董事会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相关各方的尽职、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建立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明确内部审计责任追究、免责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第三十九条23.董事会应对具有以下情节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1)未执行审计方案、程序和方法导致重大问题未能被发现。

(2)对审计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反映。

(3)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

(4)对审计发现问题查处整改工作跟踪不力。

(5)未按要求执行保密制度。

(6)其他有损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益或声誉的行为。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第四十条24. 董事会应当把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对高级管理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指导,进而督促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积极有效开展相关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评分原则》二、(一)25. 董事会应当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确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从总体规划上指导高级管理层认真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定期听取其相关专门报告,有效监督其加强履职,并留有会议纪要或其它证明材料。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评分原则》二、(一)1.26. 董事会应确定合规的基调,确立全员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在全行推行诚信与正直的职业操守和价值观念,提高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促进商业银行自身合规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第六条27. 商业银行董事会及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28.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会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做出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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