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皮具箱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皮具箱包及鞋类产品委托检验协议书

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皮具箱包及鞋类产品委托检验协议书甲方: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委托方名称)(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方具备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资质,并拥有先进的检验设备与专业的技术团队,有能力为乙方提供皮具箱包及鞋类产品的检验服务;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依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委托检验协议:一、委托内容1.乙方委托甲方进行以下产品的检验服务:a) 皮具箱包类产品b) 鞋类产品2.检验标准:乙方和甲方共同商定,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二、费用和支付方式1.检验费用:甲方的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照甲方的收费标准支付。
2.支付方式:乙方需在收到甲方的检验报告之前将检验费用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三、检验标准与程序1.甲方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对乙方委托的产品进行全面的检验。
2.在检验过程中,如发现乙方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存在质量问题或违反法规的情况,甲方将向乙方提供及时、准确的检验结果,并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乙方委托的产品,在甲方出具的检验报告有效期内,如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情况,乙方可要求甲方提供技术支持与解决方案。
四、保密条款1.甲、乙双方对于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资料应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使用。
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保密信息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保护。
五、责任与免责1.甲方有义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产品检验,并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
2.乙方应提供与产品有关的真实、准确的材料和信息,并承担因提供虚假资料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3.因以下原因,甲方无法完成委托检验任务,乙方应得到相应的理解:a) 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等;b) 国家法律法规的变更影响到委托检验任务的完成。
六、争议解决本协议的解释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箱包类商品品质抽检规范

箱包类商品品质抽检规范前言为维护自营商品品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不定期对商品进行抽检,抽检商品委托国家认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进行检测判定。
一旦发现商品品质存在问题,将依据双方协议要求,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根据相关服务条款作终止合作处理。
自营箱包类商品品质抽检规范由制定,有权对本规范进行相关修订。
第一章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自营各种日常生活用的具有盛物功能的箱包产品,产品范围包括由各种材料制成的单肩包、手提包、双肩包、电脑包、公事包、钱包、票夹、妈咪包、野餐包、笔袋、学生书袋、旅行包、拉杆箱、家用衣箱、休闲运动包等。
第二章抽样方式2.1采用购买线上店铺的商品的方式。
2.2采用抽检线下仓库中的商品的方式。
如抽样无法满足检验要求,只检验其中一部分项目。
第三章检验依据3.1凡是标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18401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20400 皮革和毛皮有害物质限量GB/T 17592 纺织品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QB/T 1333 背提包QB/T 1619 票夹QB/T 2155 旅行箱包QB/T 2277 公事包QB/T4586 高尔夫球包QB/T1585 家用衣箱QB/T4582 野餐包QB/T2772 笔袋QB/T2858 学生书袋3.2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3.3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或其他相适应的产品标准。
以上最新版本的(包括已由行业标准升级为国家标准的)推荐性标准,在实施日期之后一年内,仍可按产品明示的标准进行判定;最新版本的推荐性标准实施日期一年后,统一按照最新版本的推荐性标准进行检验及判定。
强制性标准应按标准明示的正式实施日期实施。
如无明示产品标准,则按照相应的类目及产品推定的现行有效的最新版本的推荐性标准进行检验及判定。
皮具产品质量检测标准

皮具产品质量检测标准
皮具批发
一、皮革检测项目质量标准 1、外观
1.1颜色对板,皮革无色差,厚薄均匀、无裂面、裂浆、变色、脱色、掉漆现象; 1.2光泽对板,手感均匀;
1.3外表无污迹、划痕、起泡、颗粒、折皱、松面等现象; 1.4纹路对板,纹路、颜色配置时整体一致; 2、材质
2..1整张皮松软面积不可大于15% 2.2气味正常,无强烈刺鼻性气味;
2.3皮料揉搓不断层、不脱层、不掉色、不起泡,色泽、纹路、性能稳定;
2.4皮革在零下25度以上至零上55度以上,湿度与干燥在85%时,皮革不断层、不脱层、不掉色、不起泡,色泽、纹路、不染色、受力好,性能稳定。
二、五金检测项目质量标准 1材质参照正确样办 2尺寸参照正确样办 3外观
3.1颜色对板,均匀无色差、不掉色;
3.2表面不可有碰伤、刮花、划痕、污迹、凹凸点、起泡、绣残、针孔、起皮、脱落现象; 3.3边缘、内表面不可有披锋,内表面少量凹凸点在不影响功能的情况下可接受。
4功能
4.1针扣、插锁、插扣,离合顺畅不易刮花;
4.2磁石要不距离4-5cm能快速且正常合离,不能过强或过弱; 4.3拉杆拉合顺畅,轮子运转顺畅;
4.双面拉链测试大于拉合200次,无掉牙、错牙、掉色、损坏等现象。
5盐雾测试标准
五金在盐水中浸泡24小时取出,放置24小时后,无明显绣迹、起泡、脱落、掉漆,无明显变色为可接受
皮具批发市场。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附件1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质量,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民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质量实行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省级以下质监部门组织监督抽查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抽查对象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监督抽查的目的在于通过发现不合格产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动销售者履行首负责任,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完善质量监督制度,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第六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七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八条各级质监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监督抽查应当与风险监控相结合,运用风险管理手段,排查安全隐患,防范产品质量风险。
第十条省质监局负责全省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各市县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第十一条省质监局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我省产品质量监管重点产品目录和检验周期,并向社会公布。
省质监局负责制定省级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验年度计划(以下简称计划),通报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含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和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并组织实施。
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2015)

301.2
卫生纸
3
301.3
湿巾
4
301.4
纸尿裤(片、垫)
5
301.5
卫生巾(含卫生护垫)
6
2
家用燃气用具
302.1
家用燃气灶
7
302.2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8
302.3
燃气采暖热水炉
9
3
眼镜
303.1
老视成镜
10
303.2
太阳镜
11
4
日用化工品
304.1
衣料用液体洗涤剂
12
304.2
皂类
13
304.3
503.1
植物保护机械
13
503.2
潜水电泵
14
503.3
饲料加工机械
15
503.4
收获机械
16
503.5
旋耕机
17
503.6
机动脱粒机
18
503.7
播种机
19
503.8
水泵(地面泵)
20
503.9
碾米机
21
503.10
榨油机
22
503.11
低速汽车
23
503.12
柴油机
24
503.13
通用小型汽油机
附件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2015版)》产品目录
序号
二级分类
产品类别
实施规范编号
实施规范名称
一、日用及纺织品(共计6类22个)
1
1
纺织品
101.1
床上用品
2
101.2
毛巾
3
101.3
广东省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规定-

广东省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规定正文:---------------------------------------------------------------------------------------------------------------------------------------------------- 广东省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市场商品的质量监督,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我省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由省标准计量管理局负责,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
第三条投放我省市场销售的商品,特别是与群众关系密切的商品,应按规定实行质量监督检验。
各个时期的重点受检商品目录,由省标准计量管理局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第四条凡在我省市场销售的商品,应持有生产单位的检验合格证。
凡有省或市(地)标准计量管理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或国家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证的,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可免予市场抽检。
第五条所有企业和个人在我省生产、销售的商品,要达到产品技术标准要求,不得弄虚作假,混等混级,以次充好,粗制滥造。
第六条各级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市场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
承担商品抽样的工作人员,必须凭省标准计量管理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给的广东省市场商品质量监督员证和抽样联单,才可到市场、商店、摊档、仓库抽样,受检单位应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第七条受检商品抽样后,检验单位应及时将检验结果分送当地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和受检单位。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书后十天内,向上级标准计量管理部门提出要求复检。
第八条检验不合格的商品,凡危及人民健康的,要就地封存查处,不得在市场销售或变相出售。
尚有使用价值的,在标准计量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处理。
第九条样品费和检验费的交付规定:(一)无省或市(地)标准计量管理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或国家法定检验机构发给检验合格证的市场商品,不论抽检合格或不合格,其样品费和检验费均由受检单位支付。
箱包质量专项检查方案

一、背景随着我国箱包行业的快速发展,产品质量问题日益受到消费者和市场的关注。
为了确保消费者权益,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不良品率,提升品牌形象,特制定本箱包质量专项检查方案。
二、检查目的1. 检查箱包产品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2. 发现并消除产品质量隐患,预防质量事故发生。
3. 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
4. 增强消费者对箱包产品的信任度。
三、检查范围1. 箱包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手提包、背包、旅行箱、公文包等。
2. 检查范围涵盖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成品检验、包装运输等各个环节。
四、检查内容1. 原材料检查:- 原材料供应商资质审核。
- 材料质量检测报告审核。
- 材料外观、尺寸、色泽等是否符合要求。
2. 生产过程检查:- 生产设备、工艺流程是否符合规范。
- 生产人员操作技能及质量意识。
- 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点。
3. 成品检验:- 产品外观、尺寸、色泽、缝制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 产品功能性、耐用性、安全性测试。
- 产品标识、标签、包装是否符合规范。
4. 包装运输检查:- 包装材料、方式是否符合要求。
- 运输过程中的防潮、防震、防损措施。
五、检查方法1. 现场检查:深入生产车间、仓库等现场,实地查看生产过程、产品质量。
2. 抽样检验:从生产批次中随机抽取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
3. 查阅资料:审查生产记录、检验报告、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
六、检查时间1. 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2. 针对重点环节和问题,可随时进行专项检查。
七、检查人员1. 成立由质量管理部门、生产部门、技术部门等组成的专项检查小组。
2. 小组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八、检查结果处理1.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期限。
2. 对整改不到位或反复出现的问题,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3.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九、预期效果通过实施本方案,预期达到以下效果:1. 箱包产品质量得到有效提升。
广东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拒检行为认定工作的通知-粤质监监函〔2015〕220号

广东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拒检行为认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拒检行为认定工作的通知粤质监监函〔2015〕220号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深圳市、顺德区市场监管局,各相关质检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区域内开展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及其以下各级监督抽查工作,现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拒检行为认定的条件和程序进一步明确如下:一、企业拒检行为认定的条件企业拒检行为是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国家监督抽查或地方监督抽查的行为。
企业拒检行为由所在地质监部门认定。
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企业拒绝监督抽查应当被视为有正当理由,不得被认定为企业拒检行为:(一)承检机构在实施监督抽查时,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二)承检机构在实施抽样时,未向企业说明来意,未出示监督抽查(或定期监督检验)通知或任务书、监督抽查介绍信、有效身份证件,未按标准抽取样品的;(三)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五)承检机构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其他费用的;(六)前溯6个月内该种产品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七)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八)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九)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十)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十一)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十二)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十三)企业由于转产、停产、破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以抽取的;(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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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皮具箱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对广东省皮具箱包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2.2
皮具箱包产品包括背提包、旅行箱包、票夹和皮腰带。
3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皮具箱包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注:
5 检验依据
检测标准应以国家强制性标准和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为准。
如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是企业标准,则须向标称生产企业索要产品执行标准,并明确告知生产企业,如不提供企业标准,则按本细则中相应的产品标准判定,且检验后果由企业自负。
检验依据如下:
GB 20400-2006 《皮革和毛皮有害物质限量》
QB/T 1333-2010 《背提包》
QB/T 1618-2006 《皮腰带》
QB/T 1619-2006 《票夹》
QB/T 2155-2010 《旅行箱包》
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相同型号或规格、相同颜色的产品,优先抽取企业的主导产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生产线末端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所抽取产品应为同品种、同款式、同颜色、同货号、同生产批次。
在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抽取样品数:5个,其中3个作为检验样品,其余2个作为备用样品封存于检测机构。
注: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单位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6.3 样品处置
抽取样品后,由抽样人员签封。
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应分别封样,抽样人员负责将抽取的样品(含备样)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在送样过程中不得损坏样品的密封和防拆封状态,检验用样品及备用样品应保存在检验机构。
6.4 抽样单
6.4.1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
若被抽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则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此类产品的销售总额,并加以注明。
6.4.2应填写产品质量等级,若产品标签上未标注产品质量等级,由企业提供“质量等级”并确认。
6.4.3对于旅行箱包类产品,“备注栏”里应填写旅行箱包产品分类,“旅行衣箱(硬箱)”、“旅行衣箱(软箱)”、“旅行包”。
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7.1.1 背提包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背提包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表4。
表3 背提包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7.1.2
旅行箱包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5、表6。
表5 旅行箱包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7.1.3 票夹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7、表8。
表7 票夹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7.1.4 皮腰带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皮腰带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9、表10。
表9 皮腰带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表10 皮腰带标志、标签项目
7.2
7.2.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且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当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进行说明。
7.2.2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样品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7.2.3游离甲醛、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的检验,样品面、里材料能分开的,分别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分别表示;样品面、里材料无法分开的整体进行检验;样品面、里材料是同一种材料的只需检验一个部位。
除皮票夹产品面层材料应符合GB20400标准的B类标准要求外,其它应符合GB20400标准的C类标准或产品执行标准相关规定要求。
7.2.4成品上取样无法满足试验要求时,则该项目免予考核。
7.2.5依据产品类型选择合理的检测项目,对3个样品的全部检测项目进行检测,应注意检验项目间相互影响,合理安排检测顺序(检测顺序按检验要求表3至表10中的序号顺序进行)。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
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其中,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复检,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采用备用样复检。
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
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