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浅谈《物权法》在拆迁工作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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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抵押、查封、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及处理方法

试论抵押、查封、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及处理方法

试论抵押、查封、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及处理方法试论抵押、查封、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及处理方法张则武/文内容摘要:对已存在抵押、查封和租赁关系的房屋进行拆迁补偿时,应该如何处理,本文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分别进行论述。

抵押权及于产权调换房屋;查封房屋拆迁补偿金应当由法院保全;承租人应无选择产权置换补偿的权利;承租人因添附丧失装修物的所有权,其补偿按与所有人的债权处理;经营损失应包括取得营业执照前的直接损失。

关键词:征收拆迁补偿抵押查封租赁—————————————————————————————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工作中,常常遇到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在拆迁公告之前,已存在租赁关系,或者已设定有抵押和被法院查封甚至轮候查封的问题。

如果不厘清其中的法律关系及相关规定,则有可能会造成被拆迁人及相关权利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造成纠纷,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

本文拟从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政策规定角度,结合工作实践,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旨在抛砖引玉,与从事拆迁补偿工作的同仁共勉,同时,欢迎从事征收理论和工作研究的爱好者批评指正,也希望为被拆迁户了解拆迁补偿相关理论和规定提供参考。

随着社会的发展,房屋所有权人与其所有物之间的关系日渐复杂,所有权人有时只是所有物在法律上的归属主体,对于所有物的占有、使用甚至收益权越来越普遍地由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人享有,存在于所有物尤其是房屋之上的其他权利日渐增多,主要包括债权(如承租人的权利)、用益物权(如建设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担保物权(如抵押权)。

在被拆迁的房屋上存在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的情况下,如果不考虑其他民主体的民事权利的保护,而仅仅只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就显得不尽合理。

在现实工作中,也常存在其他权利人的权益被忽视的情况。

为此,有必要厘清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免在拆迁补偿工作中走入误区。

一、已设定抵押房屋的拆迁补偿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1产供为债权担保。

浅析《物权法》实施后的房地产拆迁评估

浅析《物权法》实施后的房地产拆迁评估
房屋拆迁 是介于征收和 自由交易之间 的“ 特殊性 交易行为 ”处 ,
根据 《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 指导意见 》 规定 : 拆迁评估机 构的
确定应当公开透明, 采取被拆迁入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
式 。评估机 构应 当将分 户的初 步评估 结果 向被拆 迁入 公示 7 日, 并进仃 现场说明 , X - 听取有关意见 。拆迁 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 异议 的, 自收到评估报告之 日起 5日内可以 向原 评估机构书面
业务 , 按照 委托人的要求 , 规出具不实评估 , 的甚至违规出 违 有
《 权法》 物 是一部规 定有形财产 归属 关系 的法律 , 实施 《 物
权法》 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意义重大 。《 物权法 》 两点 有 基本思想 : 一是对 各类主体 的物权给 予平等 的保护 ; 是任何 二 人行使物权都要依法行使 。《 物权法 》 所指 的“ ”就 包含 了房 物 ,
评估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 的推进 , 市房屋拆迁 工作 作为城市 城
建设和发展 的重要组成部分 , 直接影 响着城 市现代化建设 中的 和谐因素和拆迁入 、 拆迁入 的切身利益 。近 年来 , 被 我国因城市
或国土管理环节 , 不应在 拆迂管理部 门等。在公共利益概 念难 以界定 的现实条件下 , 城市房屋拆 迁的实施主体 由 目前的多元 化结构变为以政府拆迁为 主的格 局 。《 物权法》 实施后 , 由于非 公共利益的拆迁缺乏强制 执行 力 ,导致这种 局面 将更加明显 , 拆迁 工作将很难实施 。
屋 ;物权 法》 《 所指的“ 利人” 就包含Βιβλιοθήκη 了拆迁 入 、 拆迁入和拆 权 , 被
迁关 系人 。可见房屋拆迁与《 物权法 》 关系密切。因此 , 探讨《 物 权法》 对房屋拆迁的影响有十分重要 的意 义。

物权法小论文

物权法小论文

婚姻法浅析物权法在生活中的使用在各国的民法制度当中,物权制度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均赋以完善、详尽的各种物权法律,而在我国由于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摆脱资本主义列强对新中国的影响和快速回复国民经济,实行的一直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

计划经济的高度集中使得新中国顺利地渡过经济困难时期,并快速建立了完备的工业体系,国民经济也逐步恢复。

但在计划经济下,一切都是公有制,所以不存在物权,所以新中国的一直没有一部《物权法》。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也急需要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物权法,来保护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发的进行,我国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社会财富在生活中无时无刻不在变化,人民逐步富裕。

有了财产,百姓自然关心自己的财产安全和自身利益,财产的日趋纠纷复杂多变。

解决这些纠纷适用的具体法律就是物权法。

我国《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法》是调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其根本意义在于为我们的市场经济生活找到了一个产权的制度基础。

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社会生产总过程中,物权法确认着生产和交换的前提,体现了分配的结果,并且也决定着消费的范围。

所以,物权法对一个社会的经济、政治有着深远的影响。

这说明我国在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则中,已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物权法的实行,使得我们在现代生活中更有利于我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保护我们的自身利益,所以我们要学在生活中使用物权法去保护我们的切身利益。

如在物权法的存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第三人,是指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合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他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我们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所以这一点告诉我们在一些房屋买卖中一定要到有关部门登记,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生活中还经常用到处理相邻关系,<<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浅析《物权法》对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工作的影响与规制

浅析《物权法》对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工作的影响与规制
障。第 4 3条强调了对耕 地实行特殊保护 ,
对 农 用 地 转 为 建 设 用 地 进 行 了 严 格 的 限
行商业性谈判 。在城市房屋拆迁 中 ,行政 主管部 门在颁发拆迁许可证 、作 出拆 迁裁
决 和组织实施强制拆迁等行 为时 ,也应 当 首先对拆 迁房屋 的 目的和性质 进行认定 , 属于 “ 共利益”范畴 的,才可 以实施征 公
平 同等 重 要 ,这 也 是 征 拆 之所 以 易产 生 矛
和 申请司法强制拆迁等强制力手段保证征
地拆迂的工作按照进度进行。 综上所述 ,政府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要 做 到严格 依法行政 ,必须 明确界定公共利 益 ,主动行使 和承 担拆迂主体的权利和义 务 ,严格保证程序公正 公开 ,这 样才能既 保证城市 建设 的有序进 行 ,又切 实维 护人 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原则。 物权法 》第 2 《 8条也规定 :“ 因人民
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 府 的征收决定等 , 导致物权设立 、 变更 、 转 让 或者 消灭的 ,白法律文书或者人 民政 府 的征收决定等生效发生效 力。 ”因此 , 迁 拆
《 物权法 》第 4 、4 2 4条明确了对征拆对象 的生活保障 ,对被征拆单位 、个人 的房屋 及其他不动产的保障 ,尤其注重长远 性保
征 收必 须 依 据 法 律 规 定 的 权 限 和 程 序 。 第
收行 为,否则就要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
( )严 格 遵 循 法 定 程 序 二
过谈判专业小组 ,依法进行谈判 ,同时积
极通过 申请行政裁决 、组织行政强制拆迁
征收权作 为国家的专有权力 ,与公 民
的财产利益关 系重 大 ,程序 公平与实体公
小 区中。 ( )发 挥 政 府 法 定 拆 迁主 体 的作 用 四

《物权法》实施后的城市房屋拆迁规制

《物权法》实施后的城市房屋拆迁规制

4 征 收房 屋 的补 偿 义 务人 是 代 表 国家行 使 公 权 . 力 的县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 和 其他 征 收 房 屋行 为 的受 益
1 基 于公 共利 益 的需要 而启 动 ; .
2依 照法律 规 定 的权 限和 程 序来 实施 ; .
3 依 法 事先 给 予足额 补 偿 ( 含 对土 地使 用权 征 . 包 用 的补偿) 维 护被 征收 人 的合法 权益 ; , 4 征收个 人 住宅 的, . 还应 当保 障 被征 收人 的居 住
《 物权 法》 四十 二 条规 定 : 收单 位 、 人 的房 第 征 个
屋 及 其他 不 动产 , 当给 予 拆 迁补 偿 , 护 被 征 收人 应 维
的合法 权 益 ; 收 居 民房 屋 的 , 应 当保 障 被 征 收人 征 还 的居 住 条件 。第 一 百 四十 八 条规 定 : 建设 用地 使 用权 期 问届满 前 ,因 公共利 益 需要 提前 收 回 该土 地 的 , 应
迁 条例》 为 具体 内容 的城 市 房屋 拆迁 法律 体 系 , ) 彻底 解 决 了因立 法进 程给 学术 界 带来 的争 议 , 为完 善我 也
( 统 一 了对城 市建 设“ 四) 公共 利益 ” 的立法 认识 纵 观 世界 主 要发 达 国家行 政征 收 征用 发展 史 , 公 共 利益 是 一个 发展 中的概 念 , 是不 同的社会 发 展阶段 公益和 私益 平衡 的结果 。 市 发展 中的政 府征 收征用 城
行 为之 一— —城 市 房屋 拆 迁 , 只要 是合 法 的规划 行 为 都 符合 公 共利 益 的 要求 。根据 我 国 《 拆迁 条 例》 的规
国行政 征收或 征用 补偿 制度 奠定 了 良好 的基 础 。

拆迁法与物权法的冲突与融合

拆迁法与物权法的冲突与融合

拆迁法与物权法的冲突与融合【摘要】房屋拆迁是旧城改造的一般做法,不仅涉及到城市现代化的进程,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关于房屋拆迁之前主要是由《城市房屋拆迁与管理条例》进行调整,但随着《物权法》的出台,两者之间表现出了很多矛盾与冲突,国务院为更好的贯彻物权法的原则与精神,于2011年1月21日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本文接下来将分析《城市房屋拆迁与管理条例》《物权法》的冲突表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一些改进极其存在的一些不足。

【关键词】房屋拆迁;物权法;拆迁条例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对房屋拆迁作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拆迁条例》表现出了很多与《物权法》的冲突,为此,国务院在今年的一月二十一日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代了原来的《拆迁条例》,更好的贯彻了《物权法》的理念与精神。

2001年国家在旧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修改形成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拆迁条例》”)。

《拆迁条例》对房屋拆迁管理程序作了新规定。

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对房屋拆迁作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拆迁条例》表现出了很多与《物权法》的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依据的制定主体超越立法权限。

《拆迁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该条例的法律等级属于行政法规。

《物权法》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房屋是公民个人财产的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房屋的拆迁行为也应通过法律而不是行政法规来规范才是恰当的。

私人房屋的取得、转让、继承、拆迁丧失都由法律来规定,既体现法律保护私人基本财产权的本质,又体现法律的协调统一。

而由国务院来制定行政法规对房屋拆迁进行规范,其立法权限于法无据。

2、“公共利益”的限定不明确。

《物权法》规定了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

《拆迁条例》中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物权法案例分析范文

物权法案例分析范文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描述:甲方李与乙方王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小区的一套房屋以6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方。

双方在签订合同后,甲方将房屋的产权证书、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交给了乙方,并收取了一笔定金作为认购费用。

然而,在签订合同后的一周内,甲方收到了另一位买家的报价,并决定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出售。

分析: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成立后,甲方不得撤销或变更卖方名称和房屋价格,也不得与第三方达成类似合同。

一旦甲方违反了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赔偿合同违约损失。

此案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就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第三方,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建议: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要求将房屋以原定价格出售给自己,并要求赔偿因违约带来的损失,如差价损失、诉讼费用等。

案例二: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情描述:甲方的一套房屋位于市政府规划的拆迁范围内,市政府决定将该区域进行拆迁,并向甲方发放了相应的拆迁通知书。

通知书中明确了拆迁补偿标准,并要求甲方在一定时间内签署补偿协议。

然而,在签署补偿协议之前,甲方发现该补偿标准过低,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

分析: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有权对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建设进行拆除,拆迁费用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合理补偿。

甲方可以依法拒绝签署补偿协议,并要求补偿标准进行重新核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议:甲方可以向相关拆迁部门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查拆迁补偿标准,并合理计算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补偿。

如果甲方拒绝签署补偿协议,拆迁部门有可能采取行政强制拆迁的方式处理。

在此情况下,甲方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合法占有权纠纷案情描述:甲方和乙方在地租赁了一处房屋,甲方支付了租金,并占有该房屋。

然而,过了一段时间后,乙方以房屋需要进行装修或其他原因要求甲方搬离。

甲方不同意并主张自己有合法的占有权。

分析: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合法占有是指占有人依法行使占有物的支配和运用权,占有该物的事实符合本法规定。

分析物权法视野下房屋拆迁制度的重构

2 0 1 3年 5月
【 文章编号 】 1 6 7 3 — 0 0 3 8 ( 2 0 1 3 ) 1 4 — 0 3 7 9 — 0 2
建 黼 国 蒜 浦
综述 与交 流
分析物权法视野下房屋拆迁制度的重构
谢 国 伟
( 嘉 善 天信 房屋 拆 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浙江 嘉善 3 1 4 1 0 0 )
动 了农村房屋拆 迁的新的发展 模式 , 这对 于农村的房屋拆 迁是一个合法合理的制度体现 。
1 . 2 政府在 房屋 拆迁 中的职责 不 明确
《 物 权 法》 的 出 台对 房 屋 的 拆迁 制 定 了新 的拆 迁 规 定 , 对 于 农 政府 拥 有 征 收及 拆 迁 土 地 的 权利 ,对 于房 屋 的拆 迁 工 作 , 存


要: 随着我 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进步 , 农村 的现代化建设发生 了突飞猛进的变化 , 农村 房屋 拆迁作为不可避免 的
个现 象, 已经影响 了社 会的秩序稳定与发展建设 ; 《 物权法》 的颁布 实施 对公 民的私有财产进行 了最大力度的保护 , 并启
关键词 : 物权 法 ; 房屋 拆 迁制 度 ; 重 构
失。
1 . 4 政府及 相 关管理 部 门的管 理执 政不 当
在 现 实 的房 屋 拆 迁 中 , 政府 首先下达拆迁命令 , 相 关 管 理 部 门与 开发 商之 间相 互 合 作进 行 有 序 的 拆 迁 ; 但是 , 存 在 着 由于 开
1 . 1 拆 迁补 偿 制度不 完善
以往 的 房屋 拆 迁 管 理 规 定 中制 度 的 不完 善 , 致使 被 迁 拆 人 不 发 商 急 于 施 工 , 对被拆迁人进行强行拆迁 的现象发生 , 这 时 政 府 能 合 法 的保 护 自身 的财 产 权 ; 由 于 房 屋 拆 迁 的管 理 规 定 中 没 有 与 相 关 管 理 部 门应 该 合 理 合 法 的 进 行 协 调 处 理 ,必 要 时 还 要 追 提 及 被 拆 迁 人 的土 地 使 用 权 的相 关 补 偿 , 制 约 了迁 拆 人 的 补 偿 究开发商 的法律责任 ,在实 际的拆迁工作 中却存在政府 与开发 得不到保障, 造 成 了 补偿 范 围不 到 位 的 现 象 。在 房 屋 的拆 迁 补 偿 商 合 作 强 行 拆 迁 , 甚 至 打着 公 共 利 益 的旗 帜 进 行 强 制 拆 迁 , 进 而 工作中, 有 一 项 特 别 重 要 的工 作 就 是 补 偿 价 格 的评 估 ; 补偿价格 从中谋取利益; 政 府 在 管理 实 施 时 执 政 不 合 理 , 或 存 在 不 能正 确 的评 估 直 接 影 响 着被 拆 迁 人 的 补 偿 金 额 的数 量 ; 相 关 的规 定 指 的 找 到 相 应 的 位 置 , 导 致 了被 拆 迁 人 对 政 府 失 去 信 任 , 也 严 重 的 出, 补 偿 价 格 评 估 要 根 据 拆 迁 房 屋 的原 因 、 用途、 位 置 与 建 筑 面 影 响 了政 府 为人 民服 务 的 良好 形象 。 积等 , 与市 场 上 的房 地 产 评 估 价格 来 决 定 。 由于 在 实 际 的房 屋 拆

浅析《物权法》实施后的房地产拆迁评估

保证整个企业集 团的高效 有序运转 , 这是我国企业集 团在国际 竞争中, 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能否加强集 团财务 监控 己成为 制约企业集团内部 管理 的重要环 节 , 切实将财务监
针对城市房屋 拆迁评估 的特殊性 ,其评估方法在城市拆迁 评估 中都有其适应性和 局限性 , 没有绝对的最佳评估 方法 , 只有 相对较好的评估方 法 , 应此要具体 问题具体分析 。 而要保障拆迁 评估方法的高效率和精确 率,一方面要提高专业人员的专业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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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在现 实中因缺乏愿意接受委托 的评估机构而无法执行 。
三、 房地产拆迁评估改进建议
1 准确掌握《 、 物权法》 拆迁法规 , 确保评估 的合 -I 法} 生
《 物权法》 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照法律规定 的权 “ 依 限和程 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和单位 、个人 的房屋及其他 不动产。 这~规定表明 : ” 集体所有 的土地和单位、 个人的房屋及 其他不动产可以征收 , 的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征收 征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的权限和程序进行பைடு நூலகம், 征收的主体是国家 ,

财务 监 控 目标 及 现 阶 段 主 要存 在 的 问题
算机应用程序 ; 另一方面要加强评估人员的责任 心训练 , 要站在 被拆迁人的角度换位思考 , 真正体会到我们计算的每一分每一 厘都是老百姓的切 身利益 。 国房地产评估经过十余年的发展 , 我 已经形成比较科学 、 完善的体 系 , 通过评估应 当能够准确地确定 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 。 随着《 物权法》 的实施 , 市房屋拆迁安 城 置工作将不断深入 ,拆迂安置工作 中存在 的现实问题和矛盾会 更 多的引起各级地方政府 的重视。 随着社会 的发展 , 房地产拆迁 评估技术会越来越科学和规范 。

《物权法》框架下的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对《物权法》部分内容的解读


本文旨在重 新解读 《 物权 法》 中“ 公共利 益” 、 “ 农 民集 体所 有 与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 、 “ 物权 神 圣 与 物权社会化” 等几项重要 内容 , 重新理解《 物权法》 , 并 在其确 立 的框 架下 做好在 建 高速公 路 的征地 拆迁 工作。
收 稿 日期 : 2 0 1 2 — 1 0 — 2 5
《 物 权 法》 框 架 下 的 高速 公 路 征 地 拆 迁
— —
对《 物权 法》 部分 内容 的解读
汤 练
( 湖南省醴茶高速公路 建设 开发有 限公 司, 湖南 株洲 4 1 2 0 0 7 )
摘 要: 着重解读 了《 物权 法》 中“ 公共利益” 、 “ 农民集体所有与土地承 包经营权” 、 “ 物权 神 圣与物 权社 会化 ” 等 几项 重要 内容 , 并 就 这 几 项 重要 内容 在 高速 公 路 征 地拆 迁 工作 中的 实 践意义作 了简要阐述 : 高速公路建设应归入社会公共利益范畴;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属
其他 私 主体放 弃该 物 权 。对 于 何 为 公共 利 益 , 本 应 有所 作 为的 《 物权法 》 却 采取 了 回避态 度 , 对 公共 利 益进 行 了抽象 化立 法 。 据统 计 , 2 0 0 5年物权 法 草案 向社 会公 布 并 征求 意见 时 , 人大常委会收到 1 1 5 4 3件 群 众 意 见 中 , 关 于 征收 、 拆 迁 涉及公 共利 益 问题 的就 有 2 4 7 3件 , 大
1 公 共 利 益
1 . 1 相关 法条
《 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 为了公共利 益的需要 ,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 体所 有 的土地 和单 位 、 个 人的 房屋及 其他 不动 产 。 1 . 2 抽 象化立 法及 其背 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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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物权法》在拆迁工作中的适用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第一条立法宗旨确定了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该法生效后物权的权利人可以有效的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认真学习、正确理解物权法,探讨物权法对房屋拆迁的影响,对搞好房屋拆迁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对《物权法》适用的理解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

根据即将施行的《物权法》总则的规定,物权是对物的权利。

所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和动产。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财产权是直接体现经济利益的权利。

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物权是对有形财产的权利,物权法是调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律。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所指的“物”,就包含了房屋;物权法所指的“权利人”,就包含了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拆迁关系人。

可见房屋拆迁与物权法关系密切,同时也需要我们搞清楚以下几个问题:1.1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是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生效以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新的《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予以公布,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也就是说《物权法》对于现在的事件和行为还不具有特定的规范性,即使10月1日施行后,也不能对施行前的相当时期,所做的工作进行追溯规治。

1.2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是指不同等级的主体制定的法有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高的主体制定的法,效力自然高于等级低的主体制定的法,一般效力规则即为,宪法为最高效力的根本法,位于法的效力层次的最高层,依次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

当前我们工作中涉及拆迁的现行法律依据有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拆迁管理办法》、《敦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效力层次依次递减。

1.3法的效力层次特殊规则的再认识“新法优于旧法”这是法的效力层次的基本规则,这一规则是针对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时所适用的规则,这里有两中情况:一种是当新法颁布后,旧法被废止,失去效力,自然就要适用新法;另一种是新法虽颁布,但旧法并未被废止,仍继续有效力,如果两部法所涉及的内容有相同或相似时,应适用新法。

因为一般而言,新法的制定和颁布,都是由于旧法不能适应新的发展变化了的情况时,才制定和颁布新法。

因此,新法在内容上肯定同旧法有极大差异,并且更加适应新的形式要求。

这种情况下,就应适用新法。

但这一规则仍不能适用于不同主体制定的不同等级的法的效力。

也就是说,即将施行的《物权法》是民法性质的基本法律,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主体制定上的不同必然导致法的效力层次特殊规则的不可适用,因为制定主体的不同,两中规范性的规定就根本不存有可比性和同等对等的理解性。

因此,在完成当前拆迁工作任务中要正确认识“新法优于旧法”的效力层次规则,鄙弃笼统、浮浅的“新法优于旧法”的错误思想。

2、物权法对当前拆迁工作的十方面影响2.1 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加强了对公民房产的法律保护,政府行为的拆迁活动是否给被拆迁人足额补偿的问题,在法律上有了明确的答案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格平等,二是财产平等。

因此,财产平等是《物权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不管是国家、集体的财产还是个人的财产,只要进入民事领域,其法律地位就是相同的,都同等地受法律保护。

现实中,拆迁扰民的问题实际是无视民众的财产权。

在过去的拆迁管理条例中,拆迁是为了城市建设的需要,本身强化着公权利的成分,而并未实现民法的平等原则。

2.2着重维护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被拆迁人的弱势地位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在过去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提法是“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着重强调着拆迁工作的公力性质,目的是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而即将施行的《物权法》对此并未提及。

2.3土地权利的变化将影响现有制度的适用范围,大量的“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将不复存在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根据这样的规定,征收决定生效,土地便是国有,也就不存在集体土地上的拆迁。

2.4建筑物权的确立,将规范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根据此条的规定理解,一旦有合法的事实行为成就,证件不全的房屋也就不再是违章建筑。

2.5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动产征收制度的确立,将会改变拆迁过程中,损害人民群众与党和政府血肉联系的不正常局面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前提已经确定,现在需要的是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

该条确立的原则是物的权利人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的前提下,才无条件的将物权转让给国家;对于非公共利益的商业拆迁,物的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转让自己的物权,但是物权法对“公共利益”也未进行界定说明,个人认为,当前公共利益在实际生活中很难界定,而征收属于公权力的性质,这将势必导致操作过程中难于把握。

结合《民法通则》以及民法学原理,个人认为,公共利益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①公共利益的受益者必须是国家或者不特定人;②受益人的受益必须是不特定的多方面性,不能以某一方面确定;③公共利益的获益必须具有持久性;④公共利益的层次性要准确把握,将国家整体利益和地方利益有效把握。

对于此种情况的法理处理,在《法理学》中,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问题,适用类推处理原则,类推适用是指适用法律的机关在处理具体的案件或问题中,由于法律规范无明文规定,可比照最相类似的法律条文或者按照法的基本原则或精神来处理,如果既没有法的直接规定也没有最相类似的条文比较,根据现行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对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2.6 居住条件保障原则的确立,可能会引起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要求的提高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根据这一规定,房屋拆迁补偿不仅仅是用产权调换来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还要在拆迁补偿时不仅要考虑被拆迁房屋的交换价值(即按市场评估价补偿),还要考虑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价值。

有时补偿给被拆迁人的房屋虽然与被拆迁房交换价值相等,但反而没有原来的房屋好用,这就说明了使用价值降低了。

在过去的拆迁管理条例中,只是规定“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安置房”并未明确提出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故此,《物权法》的即将施行可能会引起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要求的提高。

2.7保护国有资产原则的深化,使房屋使用人的权利义务得到明确,理顺了房屋拆迁的法律关系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六十八条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在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对被拆迁人的定位只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对“拆迁中涉及军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因此有《物权法》的上述规定,现在房屋的使用人可以名正言顺的成为被拆迁人。

2.8保护了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力,进一步使房屋的用途得到舒展,“住改非”的问题有了法律依据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以上规定,这就更加扩大了房屋所有人对房屋性质的支配权。

2.9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保护原则,将会规范拆迁许可行为第一百三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10集体财产的保护原则,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和集体经济的发展第六十三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对于目前拆迁工作中几个敏感问题的探讨3.1对于符合公共利益条件下的拆迁补偿问题研究探讨3.1.1房屋拆迁补偿范围有所扩大。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又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权。

而现行的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的拆迁补偿,主要是针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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