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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6.18•【字号】青地税发[2004]123号•【施行日期】2004.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4]123号2004年6月18日)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要求,以发票管理为重点,扎实有效地推进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与检查工作各单位要按照突出重点、全面整顿、严格监管、标本兼治的原则,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强化措施,加大力度,确保各项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和检查工作落实到位。

(一)认真开展对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情况的检查。

各单位要从加强税收管理的高度出发,组织好对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发售、代开、保管、缴销等环节的检查,特别是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发售情况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开具、使用发票的情况全面进行检查,要把问题查深查透。

各单位的检查情况,于6月25日前报市局征管处。

(二)按照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切实将总局加强货物运输业管理的“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落到实处。

要认真做好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开票资格的认定和年审工作,确保将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全部纳入正常税收管理,杜绝漏征漏管现象。

1、认真做好2004年度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资格审验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的规定,对原已认定为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8.12.15
•【字号】青国税税政[1998]22号
•【施行日期】1998.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

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1998]22号1998年12月15日)
青岛市四方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55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对青岛市联通有限公司1998年1至3季度已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立即组织征收入库。

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5.03.20
•【字号】鲁地税所[1995]29号
•【施行日期】1995.03.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税收征管
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所[1995]29号1995年3月20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5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54号文和省政府鲁政发[1995]14号文规定;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为农业、农民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不得违反规定办理存款、贷款业务。

二、对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公司)、信用卡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企业,均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税款由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所在
地国家税务局就地征收,缴入中央金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所函[1998]12号文件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所函[1998]12号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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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所函[1998]12号文件
的通知
【标 签】分红扣缴个人所得税
【颁布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青地税四﹝1998﹞23号
【发文日期】1998-07-17
【实施时间】1998-07-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我省上市股份制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一九九七年度派息、分红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税所函﹝1998﹞12号)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排查,抓紧做好所在地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一九九七年度派息分红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6.11.27
•【文号】财税[2006]168号
•【施行日期】2006.11.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经研究,现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凡纳入部门预算或作为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既不纳入部门预算
又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以及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应依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4.30•【字号】青国税发[2008]65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65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国税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8〕35号)文件的规定及相关工作部署,我局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新闻发XXX新闻发言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

各单位在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局(办公室)反映。

附件:1.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5.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新闻发XXX新闻发言人制度二○○八年四月三十日附件1: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8〕3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内容分类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本机关将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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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 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森林消防专用车 【颁布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青国税发﹝2001﹞207号 【发文日期】2001-08-08 【实施时间】2001-08-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辆购置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 税﹝2001﹞126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宣传提纲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宣传提纲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8.28•【字号】青国税函[2001]287号•【施行日期】2001.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宣传提纲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函[2001]287号2001年8月28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案)》(以下简称新《征管法》)经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江泽民主席签署第49号主席令予以发布,自2001年5月1日正式实施。

新《征管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税收征管的法律制度,对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具有重大的意义。

新《征管法》是税务机关按照“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工作方针,更好地完成各项职能和任务的基本规范。

新《征管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将是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各级国税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的全面落实,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1]53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对贯彻实施新《征管法》的组织领导新《征管法》的学习、宣传、贯彻涉及到税收工作的全局,包含了“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各项内容和要求。

在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税源监控,深化征管改革,强化执法手段,优化纳税服务,加强执法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等方面,从立法的角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认真学习、全面培训、正确领会、广泛宣传、严格贯彻落实新《征管法》是当前税收工作的重点。

为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市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各副局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为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专门的工作办公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青岛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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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青岛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
的通知
【标 签】有线数字电视,青岛市,收入免征营业税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04﹞186号
【发文日期】2004-11-29
【实施时间】2004-11-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青岛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电视数字化工作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对青岛有限电视网络中心根据《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有线数字电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2003]239号)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费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3.18•【字号】青国税发[2002]52号•【施行日期】2002.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2]52号2002年3月18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转发给你们,并针对我市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实施中税收征管和征管信息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登记(一)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正式实施后,新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不论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和所有制性质,其企业所得税均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

(二)新办企业单位以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日期为准,即营业执照登记日期为2002年 1月1日以后的企业单位属国税部门控管,并按属地管理原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新办的、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核发许可证日期为准,即许可证登记日期为2002年1月1日以后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属国税部门控管,并按属地管理原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税种登记(一)《税务登记表》是纳税限定的重要基础资料,登记环节必须对纳税人填写的各项登记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并与企业章程、合同等登记资料进行全面核对,确保纳税人登记的“隶属关系”和投资主体等各项内容符合企业实际情况,为准确确定应纳税种和预算级次等提供依据。

(二)登记环节在发放《税务登记表》的同时,必须要求纳税人准确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并督促纳税人携带税种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及时到税政环节进行税种登记。

(三)税政环节受理纳税人《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同时对纳税人的有关税种登记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投资主体和隶属关系等情况,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上对纳税人的应纳税种、税目、征收税率、纳税期限和是否单独纳税等内容进行书面限定,鉴定人员签字并应注明日期,将《纳税人税种登记表》转征收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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