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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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

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

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正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10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与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自然保护为目的,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陆地、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型各级别的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义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对在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和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12]4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12]4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12]4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以下简称《通知》),推动我省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四川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重大意义建立自然保护区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客观要求,是保护国家生物战略资源、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的有效措施,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多年来,我省大力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自然保护区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目前我省自然保护区仍面临着布局不完善、投入不足、管理机构不健全、监管不到位、保护与开发矛盾日益突出等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自然保护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促进我省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发展。

二、科学规划自然保护区发展在地震灾区、川西北高原、省内主要江河上游的支流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原则,新建一批自然保护区;要按照地理单元、物种的天然分布情况、行政区划和隶属关系,对已建自然保护区进行整合;积极稳妥推进珍稀濒危小种群物种自然保护小区建设;加强大熊猫等重要物种生态廊道建设,提高自然保护区联通性和整体性。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基础上,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分析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分析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分析摘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是生态文明建设时代下的产物,其能够有效解决我国目前存在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困境,包括重复执法和多头执法等。

但需要明确的是,其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一系列的困难,因此,应当从实际出发,完善执法路径,切实推进执法工作。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完善路径;现实困境前言:虽然我国社会一直都在进步,但立法不足、执法不力的现象却也越来越严重,这不符合我国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目标。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不仅能够有效转变政府职能,其还能够有效构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从而有效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

1.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现实困境1.执法力量不足行政执法在基层的力量是十分薄弱的,究其原因,主要有2方面:①我国很多基层地区并没有设立具有权威性的行政执法机构,因此,环境行政执法行动很难开展[1]。

②基层执法人员数量少,不能够满足基本的需求,其主要表现为:人数和工作数量不成正比。

其次,由于其它阶段性任务,执法人员会被借调,其不能够专心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最后,由于政府责任制的实施,导致执法人员的工作压力变大,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员的流失。

1.执法范围不清晰明确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意义,能够有效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但是就我国目前情况来说,对其却缺乏相关的定义。

这不仅影响了执法模式,而且还影响了执法范围。

此外,由于我国每个地区的发展环境与实际状况不同,所以职能划分标准也有明显不同,这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2]。

与此同时,很多职能部门还不能够真正划转,即其仍然从事原有的工作,导致“交叉执法”的问题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有效开展。

1.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主体在执法时应当遵循执法程序,保证规范执法,但是有些地区的执法人员为了方面工作,其经常简易程序,主要表现为:不出示执法证件、不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不归档调查笔录等。

四川省环保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试题A

四川省环保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试题A

四川省环保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试题A一、单项选择题(15分)1、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5万元以上(D)万元以下的罚款。

A、20B、30C、40D、502、按照《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A)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3、按照《环评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C)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A、2年B、4年C、5年D、10年4、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未按规定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策措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并处以(C)的罚款。

A、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B、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C、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D、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5、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B)个月。

A、1B、3C、6D、96、当事人对环保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有效期限是(C)A、15日B、30日C、60D、90日7、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有权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的罚款最低数额限制是(D)A、1万元B、2万元C、3万元D、5万元《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关于印发《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8、某工厂排放的废水污染了当地农民所种的庄稼,农民向工厂提出赔偿,协商未果诉至人民法院。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制定了《四川省环境保护》,下面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所辖的行政区域。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观念、法制观念、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实行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领导,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保证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本地区的环境问题。

根据环境保护任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支持环境保护部门贪污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和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普及环境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推广先进的环境保护科技术。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法院的,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生态保护与建设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推进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工作力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

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保护法定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约的生产、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制度中规定环境保护相关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环境科学理论和技术研究.支持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利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营造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

四川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四川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10月1日施行10月1日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正式施行,我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将进入常态化新阶段●《条例》共八章74条,概括总结三年来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践经验,将之上升为法规。

●这是全国首部把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规制空间拓展至乡村的第一部省级地方性法规。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姚长寿)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

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

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

以上这些规定都包含在《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中,该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昨日,四川省人大(微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条例》有关情况做了通报。

作为与群众关系最为密切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具有五大首创特点,三大探索,标志着我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将进入常态化新阶段。

这是全国首部把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规制空间拓展至乡村的第一部省级地方性法规。

立法背景三年城乡治理经验转化为法规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东升说,近年来,通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破解了长期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城镇基础设施、市政设施薄弱的瓶颈和难题。

在2008年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以前,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仅有61座,2010年全省建成了污水处理厂162座。

2008年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前,全省城镇污水排水管网总长12499公里,2010年全省城镇污水排水管网总长达到了25348公里。

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纯刚说,制定《条例》,把省委的决定和广大群众的愿望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法律意志,把政府的有效管理上升到依法高效管理,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现从行政管理到依法管理的转变,用法律保障治理的有效性、强制性,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营造更好的法制环境。

《条例》是创新性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八章74条,主要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责任区制度、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考核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凉府办发[2012]30号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正文:----------------------------------------------------------------------------------------------------------------------------------------------------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凉府办发〔2012〕3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经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11年7月29日)通过(第58号公告公布),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改善发展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经州政府同意,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一)加强学习宣传。

《条例》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性,认真学习、深入研究、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牢固树立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理念,知法懂法,依法执法;要采取新闻媒体宣传、开辟宣传专栏、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深入开展《条例》宣传普及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学习《条例》规定,严格遵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良好氛围;要把《条例》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系统全面掌握《条例》精神和环境治理知识,进一步提高各级干部环境治理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

(二)进一步明确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政府引导和改善发展环境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城乡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进一步明确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责任部门及其主要工作任务,进一步强化与相关责任部门的工作沟通与协作,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分工,推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不断完善城乡综合配套服务功能,创造宜居宜业的人居环境。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容貌秩序第四章环境卫生第五章规划与建设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民参与,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宣传、教育等措施,对城市和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整治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委员会,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其工作机构设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园林绿化、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供销社、铁路、电信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依法负责有关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行使相关执法权。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对村(居)民委员会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需要,明确乡镇、街道办事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门工作机构,建立职能化管理队伍。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相关标准和年度工作计划。

制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保持传统风貌,突出地方特色,营造宜居环境。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生态保护与建设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推进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工作力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

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保护法定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约的生产、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制度中规定环境保护相关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环境科学理论和技术研究,支持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利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营造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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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1997年1月2日川环法发〔1997〕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完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及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必须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责任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及时、准确的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四条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保证环境执法人员依法行政。

第五条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罚代刑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是指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及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在所辖行政区内实施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的具体行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及环保部门的法制机构对具体从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机构及人员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具体行为。

第二章执法机构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

需委托有关部门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得以各自的名义对外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

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理站、监测站等机构不得以各自的名义对外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

第十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企业单位不具备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资格,不得以各自的名义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

第十一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委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单位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

第十二条明确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清理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符合执法规定的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和省环保局验收并颁发《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资格证》。

未取得资格证的单位不得进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第三章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及上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是同级环保部门各业务机构的法制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具体组织、承担对本级环境保护部门各业务机构执法及下级环保部门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应主动接受政府法制部门、上级环保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

第四章执法文书
第十七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在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时,必须使用统一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法律文书。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法律文书统一由省环保局制作。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包括行政管理类法律文书、行政处罚类法律文书和行政复议类法律文书以及监督类法律文书。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类法律文书主要包括:
(1)依照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的开发建设环境影响报告审批书、环保工程竣工验收投产许可证以及依法制定的规范性行政管理法律文书、证明等。

(2)环境污染限期治理决定书、环保目标责任状、污染治理证书、环境污染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等。

(3)环境监测、监理依法规定的规范化行政管理法律文书。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其它规范化管理法律文书。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制发的行政管理法律文书,依法报请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机构审定,并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正式签发后,承印统一式样供日常执法时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主要包括:
(1)立案登记表、案件受理决定书、立案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

(2)调查笔录、询问笔录、委托鉴定书、听证笔录。

(3)处罚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主要包括:
(1)复议案件登记表、复议案件受理决定书、复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

(2)调查笔录、审议笔录、委托鉴定书。

(3)复议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法律文书使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

第五章执法程序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程序必须遵守《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处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十六条除第二十三条界定的内容外,其余适用一般程序。

第二十七条对非经营活动环保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和对经营活动环保违法行为处20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应执行听证程序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第六章执法人员
第二十八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经过法律专门培训或进修。

(4)熟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与环保密切相关的经济法规、资源保护法规及行政诉讼程序法规。

(5)参加过省级以上环保法制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市、地、州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经过法律专门培训或进修。

(4)熟悉环保法律、法规和与行政执法程序和复议程序。

(5)参加过省级以上环保法制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十条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术员以上职称。

(4)经过法律知识专门函授或岗位培训。

(5)熟悉环保法律、法规,能正确执行行政诉讼程序法律、法规。

(6)经过省级以上环保法制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省法制局和省环境保护局签发的《行政执法证》,方可进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复议人员需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政府法制部门签发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方可进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和行政复议工作。

第三十三条各级政府法制部门签发环保《行政执法证》和环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前,应审查按规定填报的呈报表和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业培训后取得的《四川省环保行政执法培训合格证书》,表、证齐全方可签发环保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第三十四条县级环保行政执法人员未取得《四川省环保行政执法培训合格证书》,而其它条件具备,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从严审查办理为期一年的证件。

在一年内须参加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

第三十五条环保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每年年审一次,年审合格者加盖印章继续使用;年审不合格者收回证件予以注销。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发布部门:四川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1997年01月02日实施日期:1997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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