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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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工作,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环境监测机构第二条环境监测机构是指依法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单位,包括环境监测站、实验室等。

第三章环境监测范围与内容第三条环境监测范围包括大气、水体、土壤、噪声、辐射等环境要素的监测。

第四条大气环境监测内容包括空气质量、大气污染物排放等指标的监测。

第五条水体环境监测内容包括水质、水量等指标的监测。

第六条土壤环境监测内容包括土壤污染、土壤质量等指标的监测。

第七条噪声环境监测内容包括噪声级别、噪声来源等指标的监测。

第八条辐射环境监测内容包括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等指标的监测。

第四章环境监测方法与技术要求第九条环境监测应采用科学、规范的方法和技术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环境监测应采取现场监测和实验室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掌握环境状况。

第十一条环境监测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和仪器,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方法和技术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确保与科技发展保持同步。

第五章环境监测数据采集与分析第十三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数据采集与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环境监测数据应及时采集、记录和存档,确保监测数据的可追溯性。

第十五条环境监测数据应进行统计和分析,监测报告和评估结果,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章环境监测结果的应用第十六条环境监测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公开,保障信息透明度。

第十七条环境监测结果应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参考,指导相关部门制定环保政策和措施。

第十八条环境监测结果应作为责任主体评估和监督的依据,强化环境责任追究。

附件:1. 环境监测报告示例2. 环境监测设备清单3. 环境监测数据管理流程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22年12月环境保护法通过的法律,用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控制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管理,提高环境监测质量,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监测是指对环境质量、环境污染源和环境事故等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测、检测、分析、评价和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环境监测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性、准确性、公正性、公开性和服务性原则。

第二章环境监测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监测活动。

第六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与监测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三)具有健全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环境监测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环境保护及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二)熟悉环境监测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三)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品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监测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第九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监测质量管理要求开展监测活动。

第十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分析、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

监测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监测结果。

第十一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进行归档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活动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环境保护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监测活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复制与监测活动有关的资料;(二)要求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报告和原始监测数据;(三)对监测人员进行询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概述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是指为了有效保护、管理和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的一系列监测措施和管理方法。

这些措施和方法旨在收集、分析和评估环境相关数据,为环境决策和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监测内容大气环境监测大气环境监测包括空气质量监测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

空气质量监测旨在评估大气中各种污染物的浓度、组成以及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程度。

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用于监测大气污染源头的排放情况,以制定相应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控制措施。

水环境监测水环境监测主要包括河流、湖泊、海洋等水域的水质监测和水体污染物的排放监测。

水质监测用于评估水体的化学成分、生物学指标和物理特性,确定水环境的质量状况。

水体污染物排放监测用于监测各类排污口的排放情况,以保证水体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土壤环境监测土壤环境监测主要包括土壤中重金属、有机物、农药残留等污染物的监测。

通过对土壤样品的采集、分析和评估,可以确定土壤环境的质量状况,并为修复污染土壤提供依据。

噪声和振动监测噪声和振动监测用于评估环境中的噪声和振动水平,以保护居民和工作人员的听力和身体健康。

通过对噪声和振动源的监测和分析,可以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管理方案,降低噪声和振动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监测方法室内外监测室内外监测是指在室内和室外环境中设置监测点,通过安装相应的监测设备和仪器来监测环境要素。

例如,在空气质量监测中,可以在城市街道、工业园区等地方设置监测站点,通过空气质量监测设备测量空气中污染物的浓度。

取样分析取样分析是指采集环境样品(如水样、土壤样、大气样等),并通过实验室分析仪器对样品中的污染物进行定量分析。

取样分析通常用于对水质、土壤质量和空气中微量污染物的监测。

远程遥感远程遥感是指利用卫星、飞机等遥感技术对广大区域的环境进行监测。

通过遥感技术可以获取大量的环境数据,如大气污染物的分布情况、水体蓝藻的演变趋势等。

监测数据管理与应用采集、分析和存储的监测数据是环境保护和决策的重要依据。

黑龙江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1989.12.05【实施日期】1990.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黑龙江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1989年12月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四十三号)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适应环境保护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管理。

第三条环境监测的任务是:对环境中各项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对排污单位排污情况进行监视性监测;开展环境监测技术研究和服务性监测。

第四条省、市(行署)、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和协调所辖区域内的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省、市(行署)、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置的环境监测站,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各项环境监测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环境标准;(二)参与制定环境监测工作规划和计划;(三)对环境各要素及污染源进行监测;(四)参与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中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的竣工验收;(五)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严重的排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提供依据;(六)依据监测数据对环境污染纠纷和污染事故提出处理意见;(七)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

第六条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为保护环境设置的专业监测站,负责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环境进行监测,并接受所在地环境监测站的业务指导,主要职责是:(一)参与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环境监测工作规划和计划;(二)掌握和评价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状况,为排污申报提供依据;(三)对本系统、本单位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情况进行技术监督;(四)协助环境监测站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环境污染纠纷和污染事故进行调查。

有关部门的专业监测站,除履行前款所列各项职责外,还应对本系统内各单位的环境监测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本系统环境监测网的活动,完成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环境监测工作。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环境监测是指对环境质量和污染因子进行系统、定量的监测、评价和报告的过程。

随着现代工业化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对环境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环境监测成为保障环境质量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环境监测工作,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以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二、环境监测主体与职责环境监测主体一般由政府部门、环境监测机构、环保企业等组成。

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监督和协调各相关单位的环境监测工作。

环境监测机构是环境监测的执行者,负责采样、监测、分析和评价工作。

环保企业是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应当主动参与环境监测工作,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环境治理措施。

三、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制定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国情、区域特点以及环保科技的进展。

此外,还需要针对不同的环境问题,分别制定相应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执行需要依靠相关技术手段,如自动监测系统、远程传输技术等,以提高监测的效率和准确性。

四、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1. 监测项目与方法:环境监测应覆盖大气、水、土壤等多个环境要素,并采用科学、规范的监测方法进行采样、处理和分析。

2. 监测设备与仪器:环境监测设备和仪器应具备稳定性、精确性和可靠性,能够满足监测需求,并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

3. 监测结果的评价和报告:监测结果应进行科学分析和综合评价,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和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以促进公众参与和政府决策。

4. 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共享:监测数据应进行规范管理,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同时,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监测数据的共享,提高数据利用效率。

5. 监测质量控制:环境监测应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包括监测方法的验证、质量控制样品的应用等,以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6. 监测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环境监测机构应加强对监测人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五、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意义和作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实时、准确地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发现环境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安全。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一、前言在现代社会,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等问题日益突出,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类居住环境的健康,对环境进行有效监测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提高监测效率和数据质量,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向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发展。

二、环境监测管理机构1. 环境监测主体环境监测主体为环境监测站,负责制定环境监测方案、采集样品、开展监测工作、监测报告等工作。

2. 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为国家环保部门及授权的环境监测实验室,负责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分析,对环境监测站的工作进行督导和评估。

三、环境监测范围环境监测范围涵盖空气、水、土壤和噪声等污染物,监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PM2.5、COD、氨氮、土壤 pH 值、环境噪声等参数。

四、环境监测方法1. 采样方法根据监测项目的不同,采用不同的采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准确性。

2. 分析方法环境监测需要使用先进的分析仪器进行样品分析,保证数据的可信度和准确性。

五、数据管理与报告1. 监测数据管理监测数据应及时录入数据库,并进行备份和存档,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 监测报告编制监测报告应包括监测项目、方法、结果、分析和评估等内容,报告需具备权威性和科学性,可供相关部门和公众查阅和参考。

六、监测结果应用监测结果可用于环境评估、环境规划、环境保护政策制定等方面,为环境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七、监测质量保障环境监测应建立质量保障体系,包括监测仪器的校准、质控样品的参与、监测现场的质量控制等措施,提高监测数据的可信度和准确性。

八、监测管理责任各级环保部门及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环境监测管理职责,保障环境监测工作的有效开展。

九、监测制度完善不断完善和优化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加强监测技术和设备的更新换代,提高环境监测水平和监测效益。

十、结语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只有做好环境监测工作,才能更好地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

环境监测的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的管理办法环境监测是指通过系统、科学的方法,对环境中的污染物质及其影响进行检测、评价和监控的过程。

它是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环境、预防环境污染、维护人类健康至关重要。

为了有效管理环境监测,制定一套合理的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就环境监测的管理办法进行讨论,旨在为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提供一些参考。

一、背景介绍环境监测的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环境监测工作的操作流程,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环境污染防治及环境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有效管理环境监测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监测目标明确、设备和仪器维护、样品采集与分析、数据处理和报告编制。

二、监测目标明确在环境监测过程中,明确监测目标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应明确监测的范围和内容,确定污染物种类和监测的时间和空间范围。

其次,应合理确定监测频次和样品的采集位置,在确保数据可比性的前提下,减少监测成本。

此外,制定合理的监测计划,确保监测工作的连续性和全面性。

三、设备和仪器维护设备和仪器的维护对于环境监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为了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维护计划。

对关键设备,定期进行校准和保养,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此外,要建立设备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设备运行情况和维护情况,确保可追溯性和管理的全过程性。

四、样品采集与分析样品采集与分析是环境监测中非常关键的环节。

首先,要制定科学的样品采集计划,包括样品的采集位置、采集方法、采样器具等。

其次,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样品的采集和保管,避免污染和误差的引入。

最后,在样品分析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分析方法和操作规程,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数据处理和报告编制环境监测得到的数据需要进行处理和分析,以得出合理的结论。

在数据处理过程中,应制定科学的数据处理方法,包括数据清洗、异常值剔除、计算和统计分析等。

此外,要编制规范的监测报告,对监测结果进行客观、准确、全面的描述,包括污染源、污染物浓度、超标情况等。

环保在线监测管理办法

环保在线监测管理办法1. 引言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环保在线监测成为重要的环境保护工作手段之一。

环保在线监测可以实时监测和评估企业、工厂以及其他活动的环境影响,以及监测环境质量的变化情况。

为了规范环保在线监测工作,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制定环保在线监测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2.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环保在线监测的实施和管理,保护环境、预防环境污染,维护公众健康和安全。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环保在线监测的企事业单位、矿山、工厂、排放源等。

3. 环保在线监测的基本原则环保在线监测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公开透明:监测数据应当及时公开并向公众提供,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实时监测:通过在线监测手段进行数据的实时监测,并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连续性:环保在线监测系统应当覆盖全部的监测指标,并保持连续监测,确保数据的完整性;•自动化和智能化:环保在线监测系统应当具备自动化采集、传输和处理数据的功能,并能实现智能化管理;•告警机制:环保在线监测系统应当具备告警机制,能够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环境。

4. 环保在线监测的管理要求为确保环保在线监测工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以下是环保在线监测的管理要求:4.1 环保在线监测系统•确保环保在线监测系统具备实时监测、采集、传输、处理和展示监测数据的能力;•确保监测系统的硬件设施和软件应用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检修和更新;•确保监测系统具有数据存储和备份机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在监测的过程中要及时校准和验证监测设备。

4.2 监测计划与方案•制定全面的监测计划和方案,明确监测的范围、目标和方法;•将监测计划和方案报送到相关监测管理机构,并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定期评估和完善监测计划和方案,确保适应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

4.3 数据管理和报告•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建立监测数据管理系统,定期进行数据审核和报告;•监测数据应当及时公开,向公众提供监测数据查询和分析功能;•编制环保在线监测报告,定期报送到相关监测管理机构,并按照规定向公众公开。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是针对现代工业社会中环境污染问题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

它的初衷是保护人类的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稳定,使得人类在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走得更稳健。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设计、实施及执行,都需要科学、严谨、透明、公正、合法的原则,以确保其合理有效地发挥作用。

本文将对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进行详细地论述,旨在进一步加强人们对于该办法的认识,并推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广泛普及。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最基本的目的,是通过监测企业生产制造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物排放、有害废弃物管理及治理处理,来维护环境生态平衡和保障公民健康水平的基本权益。

它包含了技术规程、标准制定和管理控制等方面的内容,主要由行政机关、环保组织和企业自律实施。

同时,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不仅制定了责任分工,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还设计了较为完备的监管体系,从而将环境污染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应当遵循科学性、严谨性原则,通过实施有效的环境监测手段和依据专门制定的技术规程,全面掌握企业中污染物的种类、来源和排放量,及时发现和预警环境污染的隐患和问题。

同时,它还需遵循透明公开、实事求是原则,全面推进环保信息公开,让社会众多各方都可以了解企业及环保机构的实际工作情况和环境污染状况,增强监督意识和公民参与感,共同推动环保工作的开展。

在实践中,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应当建立起严格的法律法规机制,确保相关监管主体的合法地位和权利,以及对企业的有效约束力。

同时,它可以采用多种手段,如财政资助、税收调节和信用评级等,切实推动企业净利润、质量生产和管理创新,使其在环保方面长期性、稳定性地发挥作用。

同时,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也应当加强行业协调,完善并统一行业标准,并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措施,并及时跟进环保工作的变化和调整,保持其始终有效。

在具体实施中,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和手段,以确保其有效性和有效性的符合性,如监测物质的选择、监测路径的罗列、监测时间的把握、监控设备的选择等。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精简版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1. 简介2. 监测内容环境监测的内容包括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噪声环境、辐射环境等方面的监测。

具体的监测指标和方法需根据当地的环境特点和监测需求进行确定。

2.1 大气环境监测大气环境监测主要针对空气中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包括但不限于:PM2.5、PM10、SO2、NO2、CO、O3等污染物。

监测方法可以采用传感器、航空遥感、站点监测等多种手段。

2.2 水环境监测水环境监测主要针对水体中的水质进行监测,包括但不限于:COD、BOD、氨氮、总磷、总氮等指标。

监测方法可以采用水样采集、实验室分析等方式进行。

2.3 土壤环境监测土壤环境监测主要针对土壤中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包括但不限于: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

监测方法可以采用土壤样品采集、实验室分析等方式。

2.4 噪声环境监测噪声环境监测主要针对噪声的强度和频率进行监测,包括但不限于:噪声级、频率谱等指标。

监测方法可以采用噪声计等专业设备进行。

2.5 辐射环境监测辐射环境监测主要针对电离辐射等辐射源进行监测,包括但不限于:γ射线、X射线等指标。

监测方法可以采用辐射计等专业设备进行。

3. 监测管理环境监测的过程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监测管理包括监测计划的制定、监测点的选择、监测设备的校准和维护、监测数据的收集和分析等方面。

3.1 监测计划制定监测计划是环境监测管理的基础,需要根据监测目的、监测内容和监测要求制定。

监测计划包括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范围、监测方法等内容的确定。

3.2 监测点选择监测点的选择应考虑到环境特点、人口分布、污染源分布等因素。

监测点的设置应能够充分反映监测区域的环境状况。

3.3 监测设备校准和维护监测设备的校准和维护是保证监测数据准确性和可靠性的关键。

监测设备的校准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维护应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保养。

3.4 监测数据收集和分析监测数据的收集应符合相关监测方法和标准的要求,数据的采集可以通过自动数据传输系统或人工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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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总局令第39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现发布《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主题词:环保法规监测令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下列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
(一)环境质量监测;
(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四)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第三条环境监测工作是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准确、代表性强、方法科学、传输及时的要求,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体系,为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及时跟踪污染源变化情况,准确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建直属环境监测机构,并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组织实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三)建立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审核和检查制度;
(四)组织编制环境监测报告,发布环境监测信息;
(五)依法组建环境监测网络,建立网络管理制度,组织网络运行管理;
(六)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适时组建直属跨界环境监测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具体承担下列主要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
(一)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二)承担环境监测网建设和运行,收集、管理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编制环境监测报告;
(三)负责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
(四)开展环境监测领域科学研究,承担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研究以及国际合作和交流;
(五)承担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

第六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依法制定统一的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质量状况等环境监测信息。

有关部门间环境监测结果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后统一发布。

环境监测信息未经依法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或者透露。

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依据本办法取得的环境监测数据,应当作为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环境执法、目标责任考核等环境管理的依据。

第九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按照环境监测的代表性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环境监测网,并分别委托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负责运行。

第十条环境监测网由各环境监测要素的点位(断面)组成。

环境监测点位(断面)的设置、变更、运行,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各大水系或者区域的点位(断面),属于国家级环境监测网。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其所属的环境保护部门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级。

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环境监测业务相适应的能力和条件,并按照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规定的要求和时限,逐步达到国家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标准。

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组织的环境监测岗位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质量进行审核和检查。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环境监测,并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监测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并对监测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库,对环境监测数据实行信息化管理,加强环境监测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储存,并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定期将监测数据逐级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制度。

第十五条环境监测工作,应当使用统一标志。

环境监测人员佩戴环境监测标志,环境监测站点设立环境监测标志,环境监测车辆印制环境监测标志,环境监测报告附具环境监测标志。

环境监测统一标志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盗窃环境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将环境监测网建设投资、运行经
费等环境监测工作所需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
(二)拒报或者两次以上不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环境监测数据的;
(三)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
(四)擅自对外公布环境监测信息的。

第十九条排污者拒绝、阻挠环境监测工作人员进行环境监测活动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损毁、盗窃环境监测设施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排污者必须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排污状况自我监测。

排污者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并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检查符合国家规定的能力要求和技术条件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排污者,应当委托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所从事的监测活动,所需经费由委托方承担,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机构,可以自愿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证明其具备相适应的环境监测业务能
力认定,经认定合格者,即为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

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辐射环境监测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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