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网络侵权归责思路
道德与法治教案:教育学生正确对待网络侵权问题

道德与法治教案:教育学生正确对待网络侵权问题一、引言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侵权问题日益严重。
对于任何一个社会成员来说,正确对待网络侵权问题都是十分重要的。
从道德和法治的角度出发,教育学生正确对待网络侵权问题势在必行。
本文将探讨如何通过道德与法治教育案例,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网络侵权意识,并提出相应解决策略。
二、“网络侵权”概念及影响1. “网络侵权”的定义:“网络侵权”指在互联网上以未经授权获取、使用他人信息作为自己利益或满足自身需求的行为。
例如,在社交媒体上未经允许传播他人隐私、恶意窃取他人账号等。
2. 网络侵权的危害:(1)破坏个人隐私:当个人敏感信息被窃取或传播时,可能导致信息泄露和个人隐私受到损害。
(2)损害他人名誉:未经授权传播他人负面信息或假造虚假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会造成被诋毁者名誉受损,影响其正常生活和工作。
(3)违背伦理道德:网络侵权行为背离了公序良俗,破坏社会道德风尚,应当受到法律惩处。
三、教育学生正确对待网络侵权问题的重要性1. 树立道德意识:通过教育学生正确对待网络侵权问题,可以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
提醒他们不要从事利益冲突、违反伦理原则的行为,以免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伤害,并增强维护网络安全与互联网秩序的责任感。
2. 培养法治意识:教育学生正确对待网络侵权问题有助于培养他们的法治意识。
通过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分析讨论,可以使学生了解并遵守相关法规,增强对自身权益和他人权益的尊重与保护。
四、基于道德的教育策略1. 道德观念灌输:针对网络侵权现象进行案例分析,在举实例中向学生传递正确的价值观。
促使学生意识到保护他人隐私、尊重他人权益的重要性,引导他们摒弃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
2. 道德情感体验:通过教育活动和角色扮演等方法,让学生亲身体验网络侵权行为对被侵犯者所造成的伤害。
培养学生的同情心与责任感,激发他们积极参与维护网络安全和互联网礼仪行为。
五、基于法治的教育策略1. 法律知识普及:教师可通过案例解析、辩论赛等方式普及网络侵权相关法律法规。
如何应对网络侵权问题的七个维权方法

如何应对网络侵权问题的七个维权方法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侵权问题日益严重。
网上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作品被不法分子盗用、传播或涂改,给原作者带来了损失与困扰。
面对这样的问题,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本文将介绍七个有效的维权方法,帮助您应对网络侵权问题。
一、寻找证据面对网络侵权问题,首先要做的是寻找证据。
当您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他人未经允许使用时,应该及时截屏、保存侵权行为的网页截图,或者获取其他相关证据,如文章的发布时间、原作者信息等。
这些证据将在后续的维权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
二、保留侵权记录为了能够有力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您需保留侵权记录。
可以将侵权事宜记录在册,包括侵权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侵权时间、侵权形式等相关信息,以备日后使用。
三、联系网站运营方在发现网络侵权行为后,应尽快联系相关网站的运营方,向其投诉举报。
提供准确的侵权证据和相关信息,请求其立即删除侵权内容或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保护您的权益。
同时,还可以要求网站将侵权行为的通知置于侵权者的作品页面上。
这样做有助于警示其他人不要进行类似的侵犯行为。
四、采取法律行动如果网络平台未能积极回应您的维权请求,您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可以通过寻找专业律师,寻求法律援助和咨询。
律师会帮助您分析案件的可行性,并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如果确实构成了侵权,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五、利用版权保护机构在保护自己权益的过程中,可以选择利用版权保护机构的力量。
版权保护机构能够提供专业的维权服务,协助您解决侵权问题。
您可以向版权保护机构提交侵权材料,并委托他们进行维权代理和调解,以期更好地解决问题。
六、加强自我保护除了采取上述的维权方法,加强自我保护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上传个人作品至网络平台之前,要详细阅读网站的用户协议和版权保护相关规定,了解自己的权益以及在侵权事件发生时的应对措施。
此外,可以对作品进行水印处理,加强版权保护,降低被盗用的风险。
网络侵权的辩论辩题

网络侵权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网络侵权应该受到严惩。
首先,网络侵权严重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权,给受害者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
根据《著作权法》和《网络安全法》,网络侵权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比如,盗版软件、盗版音乐、盗版电影等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原作者的利益,也损害了整个社会的创新和发展。
其次,网络侵权行为给互联网环境带来了负面影响,降低了网络内容的质量和可信度。
如果网络侵权行为得不到严惩,将会鼓励更多的人进行侵权行为,导致互联网环境的恶化。
正如著名作家乔治·奥威尔曾说过,“自由不是让人们做任何事情,而是让人们做正确的事情。
”如果不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严惩,将会破坏互联网的自由和健康发展。
最后,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的严惩也是对创作者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只有通过严格的法律制裁,才能有效地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激励更多的人投身于创作和创新。
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曾说过,“法律的目的是保护有权利的人,而不是给予无权利的人以便利。
”因此,对网络侵权行为应该给予严厉的处罚,以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反方观点,网络侵权不应该受到严惩。
首先,互联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平台,应该尊重信息的自由流动和共享。
对于一些非营利性的侵权行为,比如个人分享音乐、电影等,不应该受到严厉的处罚。
因为这种行为并没有给原作者带来实质性的经济损失,反而可以帮助作品更好地传播和推广。
其次,对网络侵权行为的严惩可能会导致过度的监管和审查,限制了互联网的发展和创新。
如果一味地打击网络侵权行为,可能会使互联网变得僵化和失去活力。
正如著名科幻小说家阿西莫夫曾说过,“创新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
”如果对网络侵权行为过度严惩,可能会抑制创新的激情和动力。
最后,一些网络侵权行为并非完全是恶意的,可能是无意识的或者出于个人兴趣和爱好。
对这些行为过度严惩,可能会使社会的道德风险变得过于苛刻。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曾说过,“人类社会不应该过分干涉个人的自由。
对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侵权责任理解与解释

对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理解与解释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侵权责任法》通过之后,各界对该法第36条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特别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的规定有不同的看法。
对此,我与其他学者进行过讨论,也在部分网站进行过调查,认为理解、解释第36条规定的最主要问题是,既要依法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又要保护好互联网事业的健康发展。
就此,我提出以下意见。
一、《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第二部分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网站承担连带责任的两种情况。
(一)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规定网络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都构成侵权责任,都应当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要求的,构成侵权责任,应当对被侵权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例如自己发布信息,抄袭、剽窃他人著作,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在网站上发表他人作品等,按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侵权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种侵权责任都是过错责任,也都是自己责任,与第36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都不相同。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是指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定情况下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网络侵权责任形式,《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了两种规则:1.提示规则提示规则,是《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高中作文范文如何正确看待网络侵权

高中作文范文如何正确看待网络侵权网络侵权,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和普及,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这个信息时代,每个人都可以轻易地在互联网上发布、分享和传播各种内容。
然而,网络上的侵权行为也随之增加,给人们的合法权益带来了严重威胁。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正确看待并解决网络侵权问题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网络侵权。
网络侵权是指在互联网上未经他人许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盗版、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这些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正当创作者、品牌所有者和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也带来了负面影响。
面对网络侵权问题,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轻视或忽略。
相反,我们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来应对。
首先,法律的力量是不可忽视的。
国家和地区都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护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对于侵权者,法律应该给予严惩,以起到震慑和警示的作用。
同时,对于合法权益的维护者,法律应该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护。
其次,教育和宣传也是解决网络侵权问题的重要手段。
我们应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普及教育,让每个人都清楚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同时,通过公共媒体、广告、宣传片等方式向大众传递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培养人们的版权意识和法治观念。
此外,技术手段也可以辅助解决网络侵权问题。
比如,在互联网平台上采用技术防护措施,限制和屏蔽含有侵权内容的上传和传播;通过数字水印等技术手段,对原创作品进行标识和保护,防止被盗用和篡改。
当然,这些技术手段的有效性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实践。
最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也是解决网络侵权问题的关键。
各个环节的参与者,包括作者、发行商、平台经营者和消费者等,都应该共同努力,合作解决侵权问题。
比如,平台经营者应该制定严格的版权保护规定,加强对上传内容的审核和管理;消费者应该自觉抵制和举报侵权行为,树立正确的版权意识。
总之,正确看待网络侵权问题,不能简单地对其无动于衷。
我们应该积极采取措施来加强法律保护、加强教育宣传、采用技术手段和鼓励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为保护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做出贡献。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用户提供网络服务的单位,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网站服务提供商等。
由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也有其特殊性。
以下将从侵权行为认定、免责条款、违法处理等几个方面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一、侵权行为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若想要免除或减轻侵权责任,首先需要证明自己并没有过错,即没有实施过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包括三种情况:(一)直接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服务范畴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如在网站上转载他人的文章,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照片、音乐等,便构成侵权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直接侵权的全部责任。
(三)未尽到审慎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并没有实施直接或间接侵权行为,但未尽到审慎义务,而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例如网站未及时删除侵权信息,或未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保护用户隐私,或未对网站用户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查等,都可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免责条款为规避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网站或服务条款中通常会设置免责条款,即对不可抗力、第三方行为等情形进行免责。
这些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关系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免责条款虽然可以约定,但面对侵权行为的情形,仅仅依靠免责条款是不准确的。
也就是说,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法院在认定过程中不会对免责条款予以绝对的尊重,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认定。
三、违法处理当网络服务提供者认定发现了他人或用户的侵权行为,应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将会面临违法处理的风险。
具体措施包括:一旦发现有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第一时间将侵权内容从其服务平台上删除,以避免继续传播和扩散。
(二)通知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发现侵权行为的基础上,应及时向权利人发出通知,告知其权利被侵犯的情况,并在删除侵权内容后将通知结果告知权利人。
网络侵权工作总结
网络侵权工作总结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作为一名网络侵
权工作人员,我深刻认识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并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努力应对挑战。
首先,我们要加强对网络侵权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
只有深入了解相关法律
法规,我们才能更好地把握工作的方向和原则,避免犯错。
在工作中,我们要时刻关注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变化,及时调整工作策略和方法。
其次,我们要加强对网络侵权案件的调查和取证工作。
在面对网络侵权行为时,及时采取调查行动并收集证据是至关重要的。
我们要善于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如网络监控、数据分析等,加强对侵权行为的追踪和监测,确保取得充分的证据。
此外,我们要加强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和惩处。
一旦发现侵权行为,我们要
果断采取行动,维护正当权益。
这包括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侵权者的责任,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并通过公开曝光等方式提高侵权者的风险成本,有效打击侵权行为。
最后,我们要加强对网络侵权宣传教育工作。
只有通过广泛宣传教育,增强公
众对网络侵权问题的认识和防范意识,才能有效减少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
我们要积极参与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网络侵权问题的关注度,引导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一个清朗的网络环境。
总的来说,网络侵权工作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学习和提高,不断总结和创新,不断加强合作和协调,才能更好地应对挑战,维护网络秩序,保护公共利益。
希望我们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进步,为网络侵权问题的解决贡献自己的力量。
浅谈网络游戏中的侵权问题
( ) 三 外挂
外挂 是指 某 些人 利用 自己 的电脑 技术 专 门针对 一 个或 多个 侵权 行 为和 主观 过错 这两 个 要件 为关 键 。对 侵权 行 为 的认定 是 网络游 戏, 过 改变 网络游戏 软件 的部分 程序 , 通 制作而 成 的作弊程 首要 解 决 的问题 。由于 网游 的制 作者 在独 立 制作 过程 中主要 是 序 。从技 术上 来 说就 是一 种游戏 外 辅程 序, 一种 模拟 键盘 和 鼠 依靠 自 己 自身 的学识 和见 识 完成 工 作的 。 因此不 同的制 作者 制 是 标 运 动 的程序 , 它可 以协 助玩 家 自动产 生游 戏动 作 、 改游 戏 网 修
关键 词 网络 游 戏 侵 权行 为 法律 保 护
中图 分类 号 : 9 05 D 2.
一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909 (09 1.0 —1 10 —522 0 )1150 适用 上 , 由于 没有 明确 的 、 直接 的 网络游 戏 法律 条 文可供 参考 因 目前 我 国对 网络 游戏 的私服 和外 挂侵权 行为 的处 理只 是援 引《 著
、
网络 游戏 侵权 主要 形式
网络游 戏是 一种 复杂 的作 品, 一方面 从科 技角度 看是计 算机 此都 只能援 引其 他法律 规 范中与 网络游 戏相 关 的法 律条 文 , 如 例 软件 作 品 , 一方 面从 视觉 角度 上是 视听 作 品 。 为一 种复 杂 的 另 作
作 品, 制 作远 比普通 计 算机 程序 复杂 得 多, 游戏 程序 , 其 从 音乐 ,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 se An o it Biblioteka {占 l 缸金 ; I J
浅析网络著作权侵权与赔偿责任认定
fn e n) r gmet。辅 助 侵 权 行 为 是 行 为 人 出 于 明 知 , 唆 、 助 i 教 帮
他人 实施 侵权 的行为 , 其构 成要件 有 : 、 一 行为人 知道侵权行 为存 在 , 主观上有过错 ; 行为人 以怂 恿、 二、 唆使 的方 式 , 或提 供物品 、 场地等帮助实施 侵权。关 于辅助侵权行 为在我 国现 行的法律规范 中已有明确 的法律依 据 , 关于 审理涉及 计算 《 机网络著作权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 释》 中第 5条 有关 ” 提供内容服务 的网络服务 提供 者 , 明知 网络用户 通过 网络实施 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 仍不采取移 除侵权 内容 但 等措 施以消除侵权后果 的” 构成 ” 同侵 权” 共 的规定 , 是辅 正 助侵权 规则 的体现 。根据侵权行为法 的一般 原理 , 如果行为 人明知他人意欲实 施侵权行 为 , 却仍 然提供 实质性 帮助 , 即
络服务提供者。
[ 关键词] 网络 ; 著作权 ; 赔偿责任 [ 中图分类号]1 2 .1 [ 7 34 ) 9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10 —5 4 (0 90 —0 4 —0 0 8 192 0 )6 0 8 2
近年来 , 随着 网络技术 的不断发展 , 以及互联 网用户的 日渐增多 , 关作 品 的传 播使 用方 式也正 发生 着 巨大 的变 有
登的向公众传播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 只要 网络 内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提 供者
[ 收稿 日期 ]0 9 8 0 20 —0 ~1
[ 作者简介 ) 笑时 (9 7 , , 耿 17 一)男 内蒙古通辽市人 , 飞利浦( 中国) 投资有 限公司职员。
浅论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及侵权归责原则
事实性的技术还是创造性 描绘 。一般对 出版 的事实性技术作 品的
பைடு நூலகம்
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和侵权归责原则就出现了新 的问题 。据 此, 笔者从这两个 方面人手 , 尝试分析其 现状 , 寻找其中不足 , 并提 出 自己的意见 , 以期有利 于我 国网络著作 权法律保护体 系的不断
完善。
一
、
的控制措施 , 如访 问控制措施 、 使用控制措施等 。当某一作 品处 于 技术措 施的保护之 下时 , 任何人 都不得为 了获得 该作 品和合 理使
权 的保 护提 出了新 的挑 战 。传 统的合 理使 用制度 是否 还能适 用于如 今
的 网络环境 ? 而网络著 作权侵 权事件 的频 发也 让我们 不得 不再次 对侵 权 责任 的具体认 定 归责方 面予 以关注 。
浅论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及侵权 归责原则
张 津
( 东政 法大学 2 0 4 ) 华 0 0 2
【 摘 要】 网络的发展在给我们带来众多方便的同时, 也对传统的著作
的工具 。在网络环境下 , 网络著 作权 的合 理使用 与侵权 的边 界 日 趋模糊 , 这就使得公众在行使合理使用权时 , 可能要面临被指控侵 权 的风险 , 甚至要承担刑事 责任 , 这就迫使 合理使用 权萎缩退 化 。 在 网络环境下 , 著作权人为 了保护 自己的作品 , 常使用一些技术 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议网络侵权归责思路.txt台湾一日不收复,我一日不过4级!如果太阳不出来了,我就不去上班了;如果出来了,我就继续睡觉!在互联网法治的司法实践中,界定ISP(互联网接入服务商)、ICP(互联网内容服务商)的侵权责任,首先弄清它侵犯了什么权利,侵犯的是什么性质的权利。
网络侵权行为的具体模式,根据主体身份不同,可分为终端用户的侵权和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使侵权责任的认定面临的时代挑战。
而实际上侵权责任认定的目的和归属是平衡和协调两个相互冲突的权利。
在网络条件下,侵权主体的确认问题、管辖权问题等都显得颇为棘手。
其中确定归责原则乃是解决这诸多问题的先决条件。
一、网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论纷争关于网络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目前,学界有以下三种观点:(一)过错责任原则。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第一,依据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对于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采用以过错原则为主,以无过错原则为辅的二元归责体系,并且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和推定过错责任必须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形:它们一般都是高度危险作业或环境污染等情形。
侵权行为并非高度危险行为,没有将其特殊化的必要。
有学者认为从技术角度来看,发生在互联网上的任何一次侵权行为,都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网络服务,从理论来说,网络服务提供商对每一次侵权行为都有客观上的参与,具备了追究其责任的客观要件,所缺的只是主观要件,即适用过错原则来追究其侵权责任。
同时,网络服务商也正是通过搜集大量的信息来丰富自己的网站,吸引更多的访问量,以获得更多的广告收入,要求其对所使用的每一项信息都进行权利审核,对每个使用者的行为都进行监督,在实践中是根本行不通的。
此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保护,所以仍应考察其主观意识状态,适用过错原则。
第二,因特网在我国仍处于发展时期,尚未普及,是构建信息高速公路的重要基石。
交互、公开、高速恰恰是网络灵魂之所在,若对网络信息的使用采取严格限制,仅以造成损害的客观事实作为依据,而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否应受到非难完全不予考虑,势必会“束缚”行为人的手脚,造成阻碍网络发展的严重后果;第三,适用过错原则符合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的目的,不仅仅是要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更重要的是惩罚教育侵权人,向社会表明立法对著作权保护的立场。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其理由如下:第一,网络侵犯的权利一般是一种无体财产,它不能象有体财产那样可以以占有或向主管机关登记的方式,向他人宣示自己的权利,从而达到公示的效果,能积极的排除第三人的侵扰,而只能等到侵权行为发生后,以被动的方式加以保护。
也正因为如此,西方学界有人把知识产权称为“诉讼中的物权”。
由于有体财产的权利人可以实施积极的保护,一般情况下,侵权人多以强行侵夺或毁损等较为明显、直观的方式来实施,而基于著作权保护的被动性及其地域性、时间性的限制,使网络上的权利很容易受到他人的侵害并且手段也较为隐蔽。
在这种情况下,连确定侵权行为人的身份都实属不易,要确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就更加困难了;第二,不可因为网络是新生事物,对其采取保护的态度,就对网络侵权也采取“宽容”的态度,这样不但不会遏止网络侵权的强劲势头,反而会在一定程度上放纵和鼓励侵权行为的发生。
即“是对为未经许可人着想太多,而为权利人着想太少”。
有的学者认为权利人利益的切实保护且由于权利人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社会力量悬殊,信息不对称,法律应向弱者倾斜,使二者力量得到平衡,则应采取无过错归责原则。
(三)过错推定原则。
理由有二:首先既保证被告有充分的辩解机会,又适当减轻了著作权人的举证责任。
其次,行为人在使用他人作品之前已尽到正常注意之义务的前提下,可以不追究其责任,甚合民法的精神。
二、网络侵权归责的三个思路在谈网络侵权归责思路前,先举一个例子,假设甲网站未经许可,把录音制品做成MP3放在网上供用户下载,乙网站明知甲网站的MP3侵权,仍然保留对侵权文件的链接。
毫无疑问,这种情况下甲直接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但问题是乙网站的行为是不是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答案应当是否定的。
假设北京有一千家音像店,其中有十家专卖盗版,如果一家书店提供一张北京音像地图,把一千家地图都标出来,这当然是合法的。
(一)区分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
接着上面分析的案例,如果这家书店专门在一千家音像店当中标出十家专卖盗版的音像店,消费者买到地图后专门去买盗版,它的行为就有了问题。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直接侵犯音像公司权利的仍然是那十家专卖盗版的音像店,而不是提供地图的书店。
可能的疑问是,我国《著作权法》已经定义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自己指定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提供链接难道不会使公众获得作品吗?对此,国际上一般的做法是,只有把侵权文件放在自己服务器上传播,才叫提供,仅仅提供链接的话不叫提供。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判决环球唱片澳洲有限公司诉澳洲Cooper公司案的案情更简单,就是一家网站做索引,列了几个栏目,并做了歌手列表。
澳大利亚新歌排行榜最新上榜的前50首歌曲,点击进入后有各个歌手的链接,消费者可以从其它网站链接歌曲。
唱片公司第一项指控,就是指责该网站侵犯了(相当于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官驳回了这个诉讼请求,原因就是提供MP3文件在网上传播的只能是甲网站,就是直接把文件放到网上去的网站,而不是提供链接的乙网站。
(二)认定侵权的“红旗原则”。
如果甲网站上有侵权的MP3文件,乙网站明明知道这些文件侵权,仍然保留对这些文件的链接,甚至更进一步人为将搜索引擎自动搜出来的链接加以组织、归类、系统化,这种行为如何定性?笔者认为,乙网站不是直接侵权行为,没有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什么性质的侵权行为?国际上一般视为间接侵权行为,当然,各国叫法不一,比如帮助侵权、行为许可侵权等等。
第一个标准就是要明知,知道对方网站有侵权行为,还提供链接,才有可能构成帮助侵权。
问题在于知道不知道是主观心理状态,判断知道与否网站有侵权行为,只能从外部事实推断。
怎么样推断?在网络世界中可能最简便的做法就是,权利人发信函(包括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告诉你MP3侵权,如无授权,就要断开链接。
接到通知后仍不断开,就是明知状态下的帮助侵权。
当然,发通知警告并不是证明这个网站知道的唯一方法,常识也是一个很基本的方法。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没有任何一家音像公司或电影公司授权任何网站,把自己制作的影音供人自由下载。
这是一个常识,任何一个心智正常的人都知道的常识。
因此,一家网站人为设置栏目,比如新歌排行榜、流行歌曲排行榜和流行歌手业表,知不知道歌手所属的唱片公司没有授权给他人呢?当然知道,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
国际上判断ISP、ICP网络服务商是否明知侵权的标准,被一般人总结为“红旗原则”。
就是说如果对方网站上的侵权行为非常明显,到了什么程度呢?就像一面鲜亮的红旗在ISP、ICP面前公然飘扬,以至于你根本不可能不发现。
这个时候,ISP、ICP就不能采取“鸵鸟政策”,对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视而不见,这种情况下就认定其是明知的。
(三)如何使用避风港规则北京大学法学院刘晓春博士也曾在2005年《网络传播》上探讨过网络服务商怎样利用避风港规则合理免责。
国际公认的避风港规则是指,对提供信息定位服务的ISP,包括搜索引擎服务商,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使用避风港,不承担侵权责任。
使用避风港规则,必须区分两类性质的行为。
第一类性质的行为是指普通搜索,获得服务商随机产生的搜索结果的行为。
比如,在Google或百度首页的搜索框内输入一个关键词,搜索引擎根据自身所依赖的搜索技术,搜出很多网站,或者有链接的文件。
第二类性质的行为是指除了普通搜索模式外,对系统自动搜出的链接人为地加以组合、归类、排列和系统化。
比方设置流行歌手列表或流行歌曲排行榜,用户可以轻而易举地通过这种经过高度组合、归类、排列和系统化的栏目,找到心仪的歌手及其歌曲。
这两种性质行为完全不一样,前者可以适用避风港规则,后者则不能适用。
比如,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童话”一词,出来很多网页;或者直接搜索指定“童话MP3”,搜索出与童话有关的MP3文件,文件有可能是歌曲,也可能是安徒生童话,甚至可能人们编了一首名为童话的诗,朗诵一遍存入硬盘上传到网站上的文件。
在这种情况下,无法推断ICP是否明知,因为有这么多复杂的情况。
避风港规则也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无法推断ICP明知,不能以搜出了侵权文件为由,认定ICP在明知的心理状态下帮助源头网站实施侵权行为,这在国际上已经达成共识了。
对于第二种行为则完全不同,它已经不是系统自动搜查,而是人为设置的结果。
机器不可能设一个歌手列表,也不可能设流行歌曲排行榜,肯定是人设的。
人为设置栏目时,知不知道流行歌手所属的唱片公司从来没有一家授权过任何一家网站免费提供歌曲呢?肯定是明知的,人为设置栏目,把机器自动搜索出来的链接加以组织、排列、归纳,这个行为与第一种行为完全不同,是一种明知状态下的帮助行为。
那么如果追究搜索引擎服务商的责任,会不会导致服务商被迫关掉整个服务呢?网上一篇流传很广的贴子认为上海步升公司诉百度案中百度的败诉,是中国互联网产业的败诉,但笔者觉得其实没有这么严重。
最基本的搜索服务不侵权,当然可以允许搜索引擎服务商保留这一服务,即使判网络服务商败诉,也不会引起把整个网络服务都关掉这么可怕的结果,这是不可能的。
利用一种侵权的方式获取盈利,这种商业模式一定是不能长久的。
要转变这种经营模式,在短期内可能是痛苦的,但是它却是中国互联网产业走向成熟,走向世界的必由之路。
三、我国对网络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应然选择我国在网络权保护领域同一般的民事领域一样,追究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倾向于对行为人主观的心理状态的非难,在一定程度上惩罚教育了侵权人,对社会起警示作用。
但笔者认为,从网络侵权责任的认定的最终目的,适用归责原则后权利的实际恢复状态以及结合世界各国立法等方面思考,严格责任是我国网络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应然选择,其具体理由如下:(一)采取严格责任符合网络侵权责任的最终目的。
网络侵权责任的认定的最终目的归根到底是平衡和协调两个相互冲突的权利——创作者和使用者的权利。
而过错责任原则更倾向于保护创作者的权利。
而使用者,特别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益不容忽视。
严格责任,即大陆法系的无过错责任,它的基本思想在于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能够在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使用者的正当权益。
(二)采用严格责任有利于对实际受损的权利进行恢复。
根据过错责任,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就不用承担任何侵权责任,即不用赔偿损失或赔礼道歉甚至连停止侵害也无需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创作者的权利根本无法得到保护。
根据网络权利保护客体的“使用”,他人未经授权的利用一般处于连续和正在进行的状态,法律的救济的关键首先在于停止对权利的侵害,其次才是恢复权利,只有适用严格责任,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这样才能切实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