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
网络侵权地域管辖研究的开题报告

网络侵权地域管辖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侵权事件层出不穷,网络侵权发生地域范围广泛,如何确定管辖权成为判决程序的重要问题。
网络侵权地域管辖问题牵涉到民事法律制度、行政管理体制以及国际法律制度等多方面的因素,是一个复杂而又实际性强的问题。
二、研究目的本论文旨在探讨网络侵权地域管辖问题,包括在国内法律体系下如何确定地域管辖、如何解决跨境侵权问题等。
同时,结合国际法律实践,分析不同国家的网络侵权地域管辖模式及其特点,以期为我国网络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一些启示。
三、研究内容1. 网络侵权的基本概念及形式2. 网络侵权地域管辖的法律原则和实践3. 跨境网络侵权的地域管辖问题4. 国际网络侵权地域管辖实践比较分析5. 对我国网络侵权地域管辖的启示及建议四、研究方法本文将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以及问卷调查法等方法,对网络侵权地域管辖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五、研究意义网络侵权地域管辖问题与网络安全、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实践息息相关。
本研究旨在为加强网络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和思路,有利于我国网络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六、进度安排1. 确定研究题目 -- 2周2. 开题报告撰写 -- 2周3. 文献研究及案例收集 -- 4周4. 问卷调查及数据分析 -- 4周5. 论文撰写 -- 8周6. 论文修改及完善 -- 4周7. 论文答辩 -- 1周七、预期成果完成本论文后,预计将得到以下几方面的成果:1. 对网络侵权地域管辖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对相关学科和领域具有参考和借鉴价值;2. 对当前我国网络侵权地域管辖法规和实践的状况进行了系统的总结;3. 对跨境网络侵权的地域管辖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并提出了可行性建议;4. 对国际网络侵权地域管辖实践进行了比较分析,为我国建立健全的网络法律体系提供启示;5. 为我国网络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和思路,有利于加强网络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精编范文】探究网络侵权诉讼中的地域管辖问题-范文模板 (5页)

【精编范文】探究网络侵权诉讼中的地域管辖问题-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探究网络侵权诉讼中的地域管辖问题近十几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与发展,网络己经深入进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网络侵权纠纷也是时有发生。
比如网站域名的抢注行为、网络著作权的侵犯行为以及网络上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等行为。
网络侵权的案件总体上来说包括两类:一是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主要包括网络上对于商标权、专利权以及著作权的侵犯。
其中,侵犯著作权的案件的数量较为突出,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例。
例如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1999年受理的全部网络侵权案件中,网络侵犯著作权的案件数量达到了百分之七十。
二是网络侵犯人身权的案件。
主要体现在侵犯他人隐私、网络上发布虚假消息侵犯他人名誉权、未经授权发布他人照片等等行为。
随着论坛、微博等新兴客户端的发展壮大,这类案件的数量也在飞速发展着。
由于网络空间具有全球性、非中心化、虚拟性、实时交互性等特点,与传统的地理空间有很大的区别,致使各地法院运用传统理论确认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问题上面临着很大的困境。
一、我国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则由于网络侵权问题属于相对新兴的领域,我国民事诉讼法还未对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对于普通的侵权案件管辖权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如下: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侵权行为地,是指侵犯他人法益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包括侵权事实的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的发生地。
我国关于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问题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两个司法解释之中。
其一是201X年12月19日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知识产权诉讼地域管辖范围

知识产权诉讼地域管辖范围知识产权诉讼地域管辖范围知识产权诉讼地域管辖范围是指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确定哪个法院有权受理并审理该案件的地理范围。
知识产权诉讼的地域管辖是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机制之一。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诉讼地域管辖范围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与解析。
1. 法律背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立旨在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创新和经济发展。
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涉及知识产权诉讼时,需要解决如何确定该案件应由哪个法院进行管辖的问题。
为了规范知识产权诉讼的地域管辖,各国法律制定机关都对此进行了规定。
2. 确定地域管辖的原则和规则在确定知识产权诉讼地域管辖范围时,通常遵循以下原则和规则:2.1 根据法定管辖地的规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地可以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地域进行确定。
法律通常会明确规定一定的地理范围,指定特定法院具有管辖权。
当案件的争议事项发生在该特定地域范围内时,该法院即可受理并审理此案。
2.2 根据被告住所或经营所在地的规定另一种确定知识产权诉讼地域管辖范围的规则是根据被告的住所或经营所在地进行划分。
根据此规则,诉讼案件应由被告住所或经营所在地所在地区的法院进行管辖。
2.3 根据侵权行为发生地的规定有些地区的法律规定,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
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案件应由被侵权行为发生地所在地区的法院进行管辖。
2.4 根据法律选择权的规定有些法律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自行选择将诉讼案件提交给特定法院进行管辖。
根据此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选择将案件提交给其住所地、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其他法院进行管辖。
3. 地域管辖的适用情况在实践中,根据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和具体情况,适用地域管辖的原则和规则会有所不同。
3.1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在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纠纷案件中,通常适用根据法定管辖地的规定和根据被告住所或经营所在地的规定来确定地域管辖范围。
3.2 专利对于专利纠纷案件,往往适用根据法定管辖地的规定和根据侵权行为发生地的规定来确定地域管辖范围。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问题和委托鉴定问题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或者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
知识产权案件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The more refined the strategy, the easier it will be to execute thoroughly.(页眉可删)知识产权案件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导读:关于知识产权案件专属管辖的规定是专利侵权案应该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商标侵权和版权侵权案件可以由侵权商品或侵权复制品的查封、扣押地储藏地的法院管辖,另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一审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
一、知识产权案件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是什么?1、专利侵权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2、商标侵权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3、版权侵权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网络商标侵权诉讼管辖

网络商标侵权诉讼管辖网络商标侵权诉讼管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商标侵权案例呈迅速增长之势。
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全球性、无形性等特点,如何确定互联网商标侵权管辖法院就是商标权利人在实践中要面对的一个难题。
现行法律规定现行法规对商标侵权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指出“侵权行为的”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则进一步对“侵权行为地”的范围做出界定:“指侵权行为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地域,包括侵权物品生产地、运输地、销售地及仓储地等。
”上述法规中关于“侵权行为地以及被告住所地”为管辖地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互联网商标侵权案件。
但在实践中,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无形性等特点,侵权行为地以及被告住所地的确定较为困难。
如果以上两种方式都无法确定管辖,我们应如何选择合适的管辖地以解决网络商标侵权纠纷呢?如何确定管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队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网络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可按以下方式确定管辖。
被告住所地“原告就被告”是中国民事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
但在互联网侵权案件中,要确定被告的企业名称、住所地较为困难。
原告往往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备案信息、工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或者被告在网站上的地址、电话等联系信息用以判断侵权行为人,但实际中仍困难重重。
因此,经常发生原告由于无法确定适格的被告而主动撤诉的情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问题和委托鉴定问题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或者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
论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规则——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为中心

2021年第1期(总第162期)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ofFujianInstituteofFinancialAdministratorsNo.12021Serial No.162论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规则——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为中心周立勤(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摘要:在司法实务中,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确定地域管辖时存在争议,主要原因在于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存在不同理解。
从该条的历史演变可见该条主要针对的案件类型应当是因信息网络侵权导致侵权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难以确定的案件。
但“信息网络侵权%—词含义过于泛化导致对该行为的认定存在分歧。
同时,涉电商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其销售行为包括“信息发布%与“交付行为%两部分,虽两部分侵犯了不同权利,但在管辖确定之时存在“捆绑效应%;此外,虽然地方法院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进行了探索,但是仍然存在不足#要使得司法审判在这一点上得到统一,可以从立法目的出发对第二十五条进行区别适用#关键词:信息网络侵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地域管辖;原告住所地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768(2021)01-0056-09为解决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浮现的诸多问题给审判带来的挑战,2019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发布了《涉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以《审理指南》)。
这是自《中华人民和国电子》(以)生效后发布的第一个涉及平台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指导,浙江为电子大省,势他的司法实。
该指南第六条认为'平产品的行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民)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应以被侵权人住所地确定地域管辖。
”该规定试图回应民诉法解释中特殊地域管辖条款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案的适用,类案件的情分,《审理指南》的尝试仍然存在不足%本i 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适用问题、原因以及其在涉案件适用的进行分析,以期为统一该条在用提的思路%一、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历史变革与适用现状(!)第二十五条+-史变革民第二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进行规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王天红随着互联网在世界范围内的迅速发展,发生在网络空间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
网络空间具有的虚拟性、开放性、全球性等特点,使得网络侵权案件与传统侵权案件在司法管辖权的联结点上呈现出不同。
产生于前网络时代的传统管辖规则,不可能预见到网络的特殊性,所以在适用于网络案件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难题。
于是,关于传统的管辖规则能否适用于网络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如何将其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理论界见仁见智,众说纷纭。
实践中,法官们一方面在尝试着将传统的管辖规则运用于网络案件,另一方面也在探寻着传统管辖规则所受到的挑战及其应对办法。
为了适应解决网络纠纷案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一”)和《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二”),以规范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和法律适用。
然而,对于这两个司法解释能否适应所有网络纠纷的解决需要,也存在不同观点。
本文拟对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作一些不成熟的探讨,以求教于各位同仁。
一、传统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在我国,确定传统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管辖法院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9条。
根据该条的规定,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包含了确定侵权案件管辖法院的两个原则,即“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原则”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
这两个原则是并列的,在适用上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具体选择向哪一个法院起诉,完全取决于原告的意愿。
原告既可以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在侵权行为地法院起诉。
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因为僵硬地规定某一管辖权原则优先,有时不利于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侵权行为地,是指构成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实存在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通常情况下,侵权行为实施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是一致的,但也可能不一致。
在不一致的情况下,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有关案件享有平行的管辖权。
由于网络空间的特点,与传统侵权案件相比,网络侵权案件司法管辖的确定显得更为复杂,但是不能因此就认为网络已经动摇了传统管辖规则的基础。
网络不过是一种现代通信方式,尽管它的出现对传统管辖规则提出了挑战,传统管辖规则仍然对其适用。
这是因为网络空间不可能完全脱离现实物理世界而存在:首先,“虚拟空间”是用有形的物质建立起来的,这些物质包括信息高速公路的基础设施、网站主机和用户计算机终端设备等。
其次,人际关系、社会矛盾在“虚拟空间”与现实社会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防火墙”,二者之间完全相互开放[1]。
在这个空间里,人们进行着与现实空间不同的交往,它的实现并不以人们的直接交往为前提,而是通过网络这一介质实现。
但是它的实现往往又需要相应的现实交往活动作为补充,很显然,除了信息以外,人们不能通过网络传播其他实物。
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在网络空间的适用被告住所地不仅是传统侵权行为地域管辖的基础,也是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的重要基础。
网络虽然是无国界的,但是通过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总是位于特定国家的管辖范围之内。
网络纠纷的最终解决结果是要侵权人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网络中比较容易确定的就是人们形形色色的行为,而行为与地域是脱不开干系的……不可能存在不隶属特定地域的某种行为;即使是虚拟的空间也是如此。
事实上,行为在其被实施之际就已经跳开了网络,直接与现实地域发生着联系,法院必须通过多项证据方能找到这种对应关系,只不过有时因为这种关联不甚清晰而需要更为深入的分析和判断”。
[2]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责任,被告住所地法院无疑是比较理想的选择。
首先,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调查取证,因为被告的人身或其他关系在管辖法院控制之下,这对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有益;其次,有利于判决结果的执行,由于被告住所地法院对被告的人身、财产等行使着有效控制,一旦案件审结,就可以及时执行,有利于胜诉方实现其债权,使案件最终获得满意解决。
在网络侵权案件中,被告住所地的确认与传统侵权案件并无区别,因为被告住所地的确认与网络的特征没有实质性关联。
因此,在网络案件中,被告住所地仍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即自然人被告的住所地是其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将其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法人被告的住所地是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从司法实践上看,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适用于网络侵权纠纷的处理一般来说并不存在问题。
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例,该院自1999年8月至2002年12月受理域名纠纷案件27件,被告住所地在该院辖区的就有21件,占77.8%。
[3]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被告住所地法院有权管辖有关网络纠纷案件。
“解释一”第1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二”第2条第1款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两个司法解释,不仅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而且对未来的立法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都规定,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被告住所地难以确定”这一表述在实践中容易引起歧义。
因为只要被告是确定的,现实诉讼中不应存在难以确定被告住所地的情形。
如前所述,在网络侵权案件中,被告住所地的确认与传统侵权案件并无区别。
被告是自然人的话,其有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作为确定依据,法人则有其登记注册的办公场所。
的确存在因被告离开其住所地下落不明而找不到被告的情形,但立法对此规定有公告制度弥补。
如果确有难以确定被告住所地的情形,则应当归于被告不明确的问题。
这类案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形,不能立案,也不发生地域管辖问题[4]。
更何况,何为“难以确定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法律和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可供衡量的标准。
对于原告而言,其完全有可能利用被告住所地难以确定这一理由而任意选择管辖法院。
而此时,法院为了向被告送达文书不得不亲自去查明被告的住所地,这与现代审判理念相悖。
如果连法院也难以查明被告的住所地,此后的诉讼程序如何进行值得探讨。
三、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原则在网络空间的适用在传统理论中,侵权行为地作为诉因发生地一直是传统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的重要基础。
因为仅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一原则,有时不能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难以适应实际的需要。
而且,有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其实很不切合实际。
假如一个外国人,他在英国有住所,而到我国短期旅游,在旅游期间实施了侵害中国公民权益的侵权行为,如果依照一般管辖原则,该中国公民要到英国去起诉,这显然是不合适的,不利于恰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侵权行为的管辖问题上,还应采用其他管辖标准。
在这方面,各国多以侵权行为地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联结点。
那么,在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地是否仍然可以作为一种管辖根据呢?一般认为,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地的确定性比较弱,认定起来十分困难。
因为侵权行为可以发生在世界上的任何一个角落,其侵权结果也可以产生在世界上的任何一个角落。
从这个角度讲,侵权行为地似乎失去了其作为管辖根据的意义,然而事实并非完全如此。
1.侵权行为实施地的确定侵权行为实施地是指实施侵权行为的地点,又称侵权行为发生地。
根据网络传输的特点,侵权行为的实施一般要经过终端设备和目的icp服务器两个环节才能完成。
终端设备是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外化其侵权意志的必要工具,其“侵权命令”必须通过终端设备发出。
在命令到达目的icp服务器后,必须通过服务器相应主机硬盘完成相应操作,最终达到有效实施侵权的目的。
至此,网络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与侵权行为的客观完成实现了统一。
由此可见,终端设备与目的icp服务器是网络侵权行为的完整实施中两个最重要的环节,从而使得终端设备所在地和icp服务器所在地与侵权行为的实施存在实质性关联。
同时,终端设备所在地与目的icp服务器所在地都是比较确定的,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具体的管辖区域时容易认定,符合地域管辖要求的稳定性。
因此,终端设备所在地与目的icp服务器所在地就是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地。
[5]如果终端设备所在地与目的icp服务器所在地恰好在同一个法院的辖区,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就只有一个,不会发生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管辖权冲突的问题。
但如果二者分处不同的法院辖区,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就会出现两个,即终端设备所在地法院和目的icp服务器所在地法院。
此时,哪个法院的管辖权优先呢?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确立一个管辖标准的优先顺序——以终端设备所在地为第一顺序,以目的icp服务器所在地为第二顺序;能够确定第一顺序的地点时,排斥第二顺序的地点作为管辖依据;当第一顺序的地点难以确定时,以第二顺序的地点作为管辖依据[6]。
笔者认为,终端设备所在地法院与目的icp服务器所在地法院应具有平行的管辖权,诉讼在哪个法院进行取决于原告的选择。
因为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机械地规定某一法院具有优先管辖权有时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有效保护。
在瑞得(集团)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号)诉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刘臣街14号)网页著作权侵权案中,法院就是以服务器所在地来认定侵权行为实施地的[7]。
在该案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是因互联网网页著作权纠纷而提起的诉讼,而互联网不同于传统的媒体,有其自身的特点,我国以往有关侵权诉讼案件的管辖权法律规定是否适用于此类案件,目前尚待明确的法律规定。
即使适用,其住所地在四川省宜宾市,而非北京市海淀区,且原告也未能提出证据证明其诉称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据此认为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法院审理。
海淀区法院驳回了此项异议。
理由是:(1)瑞得公司的主页在制作完成后,是存储在其特定的硬盘上并通过自有的www服务器向外发布的,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主机接触(包括浏览、复制)该主页内容,必须经过设置在瑞得公司住所地的该服务器及硬盘。
鉴于瑞得公司住所地在海淀区,而该公司提起本诉讼又是基于其主页被复制这一理由,因此,海淀区应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
(2)瑞得公司不但指控东方公司复制其主页,而且诉称该行为的直接后果是东方公司的主页为访问者所接触。
鉴于我国目前的联网主机和用户集中分布于海淀区等一些特定的地区,因此,海淀区亦应视为侵权结果地。
东方公司不服,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海淀区法院的裁定,由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